法律文化层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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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十五章法律文化

法理学第十五章法律文化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类型与传统
一、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1)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2)“无讼”价值观念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3)司法中的人伦主义。 (4)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 (5)法律中的集体主义本位。 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 (1)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制度之间有较为鲜明的区分。 (2)法律的实施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群。 (3)法律职业者在独立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 (4)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还文化的复合体。制度形态与观念 形态。 (二)法律文化的结构: (1)器物法律文化。 (2)规范法律文化。 (3)观念法律文化。 (4)行为法律文化。 (5)组织和人员法律文化、符号标志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的功能
一、文明的表征功能。
二、人际沟通功能。 三、行为选择功能。 四、系统整合功能。
第三节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管把握。 二、法律意识的结构 1、结构要素: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理想、法 律意志和法律信仰。 2、结构层次: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1、内部功能 2、外部功能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五章法律文化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文化概述 (一)、文化 1、人化性。文化不同于自然。 2、超生理性和超个体性。 3、多元性。 4、复合性。 (二)、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式,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 们创造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的复合,其核心是社会群体 关于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形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霍夫斯泰德与文化的四个层次理论

霍夫斯泰德与文化的四个层次理论

控制不确定性
制定应急计划
在项目开始前,我们就需要制定 应急计划,以便在不确定性发生
时能够迅速应对,减少损失。
建立风险管理
我们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 制,以便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潜 在的风险,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灵活调整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实 际情况灵活调整计划,以适应不断 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 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包括法律法规的 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
法治水平
法律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社会 文明程度,对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 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制度
制度文化层次
除了核心家庭制度、宗教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还包括各 种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
精神文化层次
军事制度是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保障 ,通过军队组织、训练、作战等环
节体现出来,维持社会稳定。
军事制度
制度文化层次以各种正式的规则、规 范、法律和组织机构为载体,通过文 字、符号、仪式等形式展现出来。
正式规则
精神文化层次是人类文化中最深层 次的部分,包括人类的思想观念、 价值体系、心理状态等精神活动。
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是核心家庭结构,包括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涉 及权利、责任、沟通等要素。
宗教制度
宗教制度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信仰、仪式、活动等表现出 来,具有凝聚力和社会秩序作用。
社会福利制度
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是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念和 行为模式,通过文字、符号、仪式
等载体,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性别平等
男性和女性在性别平等方面受 到平等对待,拥有相同的权利

论文化的两个层次

论文化的两个层次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2期理论视野论文化的两个层次查建友(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500)[摘要]文化涵盖了人们的一切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包含两个层次:浅层次是指文化观念、社会意识,它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可称为“观念文化”;深层次是指文化实践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它是产生观念文化的基础,属于社会实践尧社会存在范畴,可称为“实践文化”(或“文化实践”)。

观念文化是实践文化的产物,实践文化是观念文化的母体。

厘清文化的两个层次及其辩证关系,深入把握文化实践的基础性、前提性作用,把文化的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精神性与实体性等属性结合起来,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文化的本质特征,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观念文化实践文化在日常的学习生活、科学研究中,不少人理解、研究文化问题时,往往只关注文化的观念层面而忽视了文化的实践活动(现实性的文化生产传播消费评价活动)层面,只看“产品”而不问“厂家”、只看“结果”而不顾“过程”,把文化看成相对静态的某处文化产品,如图书馆里的书籍、某种艺术作品、特定时期的习俗道德等”这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片面的、不彻底的”文化不仅仅是观念文化、社会意识,更是文化实践活动、精神生产活动”从观念文化、实践文化两个层次来理解文化,才能把文化的静态与动态、结果与过程、精神性与实体性等属性结合起来,实现对文化的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文化的直观性表现——观念文化我们一般所说的“文化”,通常指精神文化,即观念形态、意识形态的文化,包括科学、艺术、道德、哲学、宗教、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内容”例如,泰勒认为:广泛的民族学意义上的文化或文明,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们所获得的其他才能和习惯“”卡西尔认为,文化是人所特有的自我解放的历程,是展示人的本质的符号系统,体现在语言、艺术、宗教、科学等方面[2]288”董德刚把文化的含义分为三种:大文化、中文化和小文化,中文化是指人类的精神生活(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除外严219”李德顺认为,现实中我们所强调的文化特指“精神文化”,是由思想理论、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艺演出和文物管理等构成的领域铁观念文化也相当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范畴,是相对社会存在来说的,指反映社会存在并以思想观念的形式来表现人类社会生活的精神要素”具体来看,社会意识包括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两个大的方面”社会心理通常表现为情感、情绪、愿望、性格等内容,反映了一个社会普遍的动机、态度和价值取向等情况,属于社会意识中自发的、非系统化、非理论化的部分”社会意识形式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科学等内容,属于社会基金项目: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创新活力研究”(立项编号:HX2019120313)。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方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翻 译与传播、法学教育的交流与 合作以及法的融合对于促进 全球法治发展、推动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 动全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和丰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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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法义的三个层次

法义的三个层次

法义的三个层次
法义的三个层次指的是权利意识、法情感和法观念。

这三个层次在个体的法意识发展过程中是逐级递进的,具体表现为从初级的权利意识到高级的法观念的形成。

同时,三者并不是完全替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联系、共同发挥法意识的功能。

以下是具体内容:
权利意识:作为法律意识的初阶,德国磨坊主为了捍卫自己的破茅屋,坚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是权利意识最为生动的写照。

在今天这个权利话语勃兴的时期,“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可以在权衡实现权利的成本之后做出自由的选择。

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必须拥有捍卫权利的意识。

法情感: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情感态度,包括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任等。

法情感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遵守意愿。

法观念: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和理解,包括对法律的价值、功能和作用的看法等。

法观念是在法情感的基础上形成的,通过理性思考和经验积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会逐渐深入和全面。

总体而言,法义的三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个体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法律文化复习题

法律文化复习题

法律文化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从《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经典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是(B )的最经典的表述者。

A、广义文化观B、狭义文化观C、中义文化观D、微义文化观2、在我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开始于( A )。

A、20世纪80年代B、20世纪60年代C、1962年D、1969年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和前提的是(C )。

A、法律文化的内涵B、法律文化的外延C、法律文化的概念D、法律文化的定义4、在1985年撰写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中,设臵“法律文化”专节论述法律文化问题的我国学者是( D )。

A、武树臣B、张文显C、刘学灵D、孙国华5、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第二个层次是(C )。

A、法律心理B、法律思想体系C、法律意识D、法律学说6、(C )是法律意识形态的高级阶段、理性认识阶段。

A、法律心理B、法律意识C、法律思想体系D、法律学说7、(C )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最高层次。

A、法律心理B、法律意识C、法律思想体系D、法学理论8、在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中,(A )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A、法律规范B、法律制度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9、法律文化表层结构的第二层次是(B )。

A、法律规范B、法律制度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10、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注重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下列选项属于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的(C )。

A、古代印度法律文化B、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律文化C、中国传统法律文化D、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律文化11、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文化属于(B )。

A、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B、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C、宗教主义类型法律文化D、人本主义类型法律文化12、下列选项居于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高层的是(D )。

A、国家政权B、社会意识形态C、法律D、政治13、在成文法时代,(C )成为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调整文化。

法与文化 - 张文显

法与文化 - 张文显

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法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的文化制约,相反,它与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它的内容、形式和功能都受到文化的影响,同时,它也影响社会的文化。

本章主要讨论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法与道德、法与宗教和法律文化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节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个部分。

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

了解这两者间的一般关系及原理,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与社会的关联性,克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将法律作为孤立现象对待的观点,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的概念西文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含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

这一字义的直接表达就是,凡经人们开拓的与自然状态对应的现象都是文化。

中文当中,“文”在早期多指纹理、规律和规则,“化”则指生成、教化。

中国古文献《易》中曾记述:“观乎天文,以察”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文化的定义,种类繁多,1最广义的定义指人们活动所创造的一切,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

在这里,我们采用一种通行的文化定义,即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和制度现象的总和。

文化作为一种现象,其特性学术界也有多方面概括。

如果以其与法律联系最紧密的角度观察,我们可以扼要地提到以下几点:第一,文化具有复合性。

文化在内容上是多因素有机联系的综合体。

当我们将文化分解为精神和制度两大部分时,它们还可进一步分解。

比如精神文化,包含着信仰、价值、知识、态度等因素;制度文化,又可分解为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社团规约等规范内容。

这些因素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法律以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与这些因素产生互动。

第二,文化具有民族性。

文化是民族共同生产生活的产物,具有民族特点。

文化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而人类的实践都是以一定的社群为基础的,由此,文化具有社群特点并标志这一社群。

文化哲学视野下的法律文化探讨

文化哲学视野下的法律文化探讨

文化哲学视野下的法律文化探讨摘要:法律文化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它影响人、制约人,并深入人的行为方式,作为文化的一种,暗含着哲学的理论内涵。

文章从文化哲学的视野下探讨了法律文化的内涵、法律文化的特征,以及多元化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表现和应有的态度。

关键词:文化文化哲学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23-02一、法律文化的内涵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把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

文化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

按照他的理解,显型的法律文化的体现是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组织机构等,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就是法律文化隐型的体现。

张文显教授在他的《法理学》一书中这样解释,“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张中秋教授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表现出来,并在精神上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它内在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体现出来。

付子堂教授这样定义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和法律想像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以及由此产生的与法律活动相关的器物的全部内容。

”从以上的各种表述中可以明确:“法律文化是人们在历史和现实中创造的,内隐在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当中并通过人们的观念、习惯、心理等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法律因素的总和。

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一个民族或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民族习性、民族心理与传统和习惯,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理解和需求的某种行为模式的沉淀。

”二、文化哲学中法律文化的特征文化是历史地凝结成的具有超越性和创造性内涵的生存方式,是代表着人的生存的自由维度的价值规范体系;文化还可以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在这几种中的精神文化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它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集中体现了人的活动的超越性和创造性,而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是精神文化的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外显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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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层次论
「内容提要」法律文化概念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

法律文化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层次——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心物层次——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心理层次——法律价值观、法律意识、法律思维。

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经历了表层变化、表层深化、深层结构的变化三个演变历程,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交融过程中整合而成的。

法律文化的演进始终与政治密切结合在一起,法律从属于政治;近代80年间,法律文化变迁的内容也是丰富多样的,在类型上出现了新的变化。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结构/法律文化变迁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与结构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文化概念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

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60年代。

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经过近;2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我国学术界的认可,它也获得了作为一个学科概念的;合法性地位。

”[1]
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法学界开始了对法律文化的研究。

学者们虽然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法律文化多种不同认知意向的读解,但大体上将法律文化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广义的法律文化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比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也可以称做制度形
态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性的法律文化(比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习惯等,也可以称做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指精神性的法律文化。

有人将法律文化分为法律思想史、法学发达史(包括结构、制度、习惯);有人将法律文化视做“文化教化”,文物指精神文化现象和它的物化现象,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而教化是指社会的精神状态、道德规范、法律意识、社会习俗等。

虽然不同认知意向上的分析架构不同,但分析基架却是形成共识的,即人是法律文化的核心。

法律文化应当被视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包括人的一切行为方式和为满足这些行为方式所创造的事与物(物质的和精神的),以及基于这些行为方式;所形成的习惯和意识(内隐的和外显的)。

要给法律文化下个确切并被公众所认可的定义的确很困难,但我们可以通过解剖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来说明法律文化的内在组织结构。

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庞朴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一个“文化结构三层次”学说。

他指出,作为一个立体的系统,文化可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外层——物质层;二是里层——心理层,包括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表达方式、信仰等;三是中间层,即心物结合的一层,一切“心”的产品以及一切外物中所蕴涵的人的思想,都包括在这一层中。

中间层还有人类精神产品的非物质形式的对象化,如教育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2].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结构大致是从横向或纵向两方面来探讨的。

从内在组织结构方面观察,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
分为三个层次:(1)物质层次,主要指法庭、监狱、看守所等法律组织机构。

(2)心物层次(层面),主要指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以及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约定俗成的风俗和习惯,譬如诉讼制度、审判制度、交易规则等。

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植根于法律文化世界的理性结构之中,故而为法律文化的贯彻提供着体制性保障。

(3)心理层次,是法律文化结构层次中较深的一个层次,主要包括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意识、道德情操、民族性格。

法律文化的三个层次彼此相关,形成一个系统,从而构成了法律文化的有机体。

就法律文化演进的速度而言:物质层次可由人们直观所见,最易被人们所接受,故其演进最快;心物层次次之;心理层次则是潜移默化的东西,演化最慢,也最艰难。

如,法庭、监狱、诉讼制度、审判方式,等等,通过革命或改革便可以立竿见影使之改变,而法律意识之演进则要艰难得多,远不是一、两次革命或改革就能够完成的。

在法律文化演进过程中,三个层次依次展开,相互影响,交错发展变化。

其中物质层次是最为活跃的因素,而心理层次则最为保守,但它却是法律文化的灵魂。

一个社会要发展,就必须塑造一大批具有法律意识的主体。

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法律意识、道德情操的转变,不仅能够改变法律文化物质层;面,而且还能够推动法律文化心物层面的变化。

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演进大致就经历了三个阶段:中西两种异质法律文化接触时,首先为人们所接受的是法律文化的最外层——物质层次,即洋务运动的兴起(主要物质层面);进一步接触时才逐渐认识到中间层次——心物层次,即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最后深入到各
自的核心层次——心理层次,即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法律观念更新(心理层次)。

我们强调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过程中三个层次依次展开的规律,绝对不是要将其形而上化;也不是说这个阶段结束后,后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事实上,法律文化演进过程本身是一个相互重叠、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系统。

法律文化三个层次的演进虽然是依次展开、相互影响、交错进行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中心内容,它们一层比一层理性和成熟,前者的演进为后者演进之基础,后者之演进也促进了前者演进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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