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检讨书模板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深知,非法狩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可能造成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
近期,我因非法狩猎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懊悔。
在此,我郑重地向组织和领导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自己行为的深刻反省和悔过。
一、错误事实2023年某月某日,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制式猎枪在禁猎区进行狩猎。
在狩猎过程中,我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给生态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二、错误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2. 思想认识不足:我未能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我走上了非法狩猎的道路。
3. 道德观念缺失:我未能遵守社会公德,尊重自然规律,对非法狩猎的行为持放任态度,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我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 树立生态保护观念:我将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尊重自然规律,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3. 加强道德修养:我将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4. 深刻反省,吸取教训:我将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请求处理鉴于我非法狩猎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诚恳地请求组织对我的错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分,并积极配合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
最后,我再次对因我的错误行为给社会、生态和他人带来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严于律己,努力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2023年X月X日。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狩猎犯罪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如下:一、非法狩猎罪量刑依照刑法第341条2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就刑法规定来看,犯本罪可以单处罚金。
二、正确理解“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中关于狩猎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狩猎的规定,不能称之为“狩猎法规”。
三、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该罪成立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特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
具体来说,本罪犯罪对象就是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未列入“三有”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诸如蝉、蝎子、蜘蛛之内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管理对象,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犯罪的“四禁”要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犯罪,必须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的“四禁”,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一)禁猎区、禁猎期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2、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禁猎区、禁猎区。
3、要确定某个非法狩猎案件是否发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必须查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
(二)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狩猎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禁用方法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掏鸟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为满足个人口腹之欲,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野外掏取鸟蛋,共计30余枚。
案发后,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法律分析1. 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1)违反狩猎法规: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掏取鸟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王某掏取的鸟蛋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
(3)情节严重: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多次掏取鸟蛋,数量较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较大的破坏。
2. 刑事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狩猎罪,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4. 案例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3)强化生态保护意识:人们应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尊重自然规律,珍惜野生动物资源。
三、总结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狩猎案件,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认定、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狩猎罪认定(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

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非法狩猎是指未经许可,擅自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对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最新的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已经出台。
本文将对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了非法狩猎的行为范围。
除了传统的狩猎行为外,还包括非法购买、销售、运输、储存、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进口、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属于非法狩猎的范畴,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对于非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狩猎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将分别适用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同时,对于非法狩猎者,还将追究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再次,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对于证据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了保证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最新标准规定,除了证人证言外,还需要有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非法狩猎的事实。
同时,对于非法狩猎的赃物,也需要进行鉴定和登记,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最后,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对于办案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时,要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要加强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最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的出台,将有力地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呵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非法狩猎罪案例

非法狩猎罪案例非法狩猎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捕杀、猎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珍贵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态平衡,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例,以此引起大家对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
在某省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山林中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夜间进行非法捕猎,手持违禁的狩猎工具,大肆捕杀珍稀野生动物。
警方对其进行了突击抓捕,并在现场搜获了大量的狩猎工具和猎物。
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长期从事非法狩猎活动,销售野生动物制品获取暴利。
他之所以敢于明知违法仍然肆无忌惮地进行非法狩猎,是因为对法律的无视和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贪婪。
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非法狩猎不仅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构成威胁,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旦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破坏,将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
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针对非法狩猎罪,我国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捕杀、猎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对于非法狩猎行为,我国法律将给予严厉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综上所述,非法狩猎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希望通过这起非法狩猎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注,共同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努力。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随着⽣态环境不断受到侵害,对于野⽣动物的保护也必须不断的加强,否则最后⾯对死亡的就是我们⼈类,现在全世界很多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对于野⽣动物保护的法律,加强对野⽣动物的保护⼒度。
那么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为依法惩处破坏野⽣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包括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的国家⼀、⼆级保护野⽣动物、列⼊《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的野⽣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条?刑法第三百四⼗⼀条第⼀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等为⽬的的收购⾏为;“运输”,包括采⽤携带、邮购、利⽤他⼈、使⽤交通⼯具等⽅法进⾏运送的⾏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的的加⼯利⽤⾏为。
第三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半以上的。
第四条?⾮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符合本解释。
破坏野⽣动物资源犯罪是指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以及⾮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

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非法狩猎罪是指未经许可、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捕捉、猎杀、围捕野生动物而采取行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行为。
因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数量和价值有限,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打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针对非法狩猎行为立案,应根据以下标准:一、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故意非法猎杀或者捕捉、运输、交换或销售野生保护动物以及制造和贩卖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等行为。
当行为人在野外捕捉、猎杀、交换或出售野生动物,或者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时,必须具备显然的非法主观故意,即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故意实施。
二、犯罪事实清楚针对非法狩猎,应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通常,这需要对现场环境、猎具、动物尸体等物证进行收集并做出鉴定。
另外,需要证明行为人野外狩猎的目的和所猎杀动物的数量、类型等信息,以及与其相关的交易情况和的收益情况等,以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
三、相应的法律适用针对非法狩猎行为,应当依据刑法中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同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对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进行规定,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确定量刑非法狩猎罪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狩猎罪的量刑标准,由犯罪主体的人身、财产、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其中,涉及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一般较为严重,通常会被依法判处刑罚。
总之,针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立案应该遵循以上标准,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对罪犯的依法定罪量刑,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以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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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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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
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
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井3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
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3)行为内容不同。
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
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三)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
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
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
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
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
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