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中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一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一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种现象称为请求权的竞合。
责任竞合和请求权的竞合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责任竞合问题是各国学者们争论了近百年的重大理论问题,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每个国家的学者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都有着阶段性的学术成果和不同学说,所有这些为当时各国的民商事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依据,也为后来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素材,以及更加广阔的研究空间。
笔者在吸收王泽鉴先生、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知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请求权竞合说之理论观点,尝试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限制的几个理论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希望借此能起到影响立法研究、指导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作用,并就教于大家。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一) 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三种学说1、法条竞合说: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如Endemamn、VonTuhr等人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
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
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自 由竞 合 说 , 学 说 认 为 , 权 行 为 与 该 侵
债 务 不 履 行 可 以 产 生 两 次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承 认 请 求 权 可 以 让 与 ;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影 响 说 , 学 说认 为 , 于 一 个 具 体 事 另 该 基 实 而 产 生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两 项 请 求 权 虽 然 可 以 独 立 存 在 , 又 是 相 互 影 响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 同法 上 的 规 定 可 以 但 合 适 用 于 因 侵 权 行 为而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无 论 在 成 立 要 件 、 证 责 举 任 、 偿 范 围 、 消 、 效 等 , 应 就 各 个 请 求 权 加 以判 断 。 此 赔 抵 时 均 就 两 个 请 求 权 , 权 人 不 妨 择 一行 使 , 中一 个 请 求 权若 因 达 到 债 其
义 务 与 契 约 上 的 特 别 义 务 属 于两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义 务 的观 点 是
不 能成 立 的 。 许 多 情 况 下 , 两 项 义 务 具 有 共 同的 内容 。 得 在 这 不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一 般 义 务 ,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设 立 特 别 义 务 而 因 得 以 强 化 和 具 体 化 , 当事 人 设 立 的 义 务 并 非 导致 两 项 义 务 产 但 生 , 以债 务 人基 于 违 约 或 不 法行 为 所 侵 害 者 , 是 两 个 义 务 , 所 不 而只是一个义务 , 而产生一项请 求权 ; 于请求权人来说 , 因 对 他
目的 以外 的原 因而不能 行使 ,例如因 时效而消 灭 ( 时效较 长
者 )不 影 响 另 一 请 求 权 的 存 在 …。 ,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下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下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下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与制约从我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二是由法院来决定应当采用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责任的运用。
例如,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可见我国司法实践过去主要采取的是禁止责任竞合的制度。
应当看到,我国司法实践采纳禁止竞合的方式也有其合理之处:一方面,这一做法减少了法院对援引法律、确立责任等方面的麻烦,这在我国法官的整体水平参差不齐,素质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无疑是有一定作用的;另一方面,这一做法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因为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合同法对请求权竞合的限制正是由于责任竞合制度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受害人,公平合理地确立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合同法》第122条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规则: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情况为构成要件。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问题在于,受害人应当从什么时候作出选择。
是应当从起诉时开始作出选择,还是应当从庭审开始前作出选择?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受害人在起诉的时候,证据收集尚不全面,而且对对方收集的证据了解不够,在此情况下要求受害人马上作出准确的选择是很困难的,因此从庭审开始前作出选择,从而给受害人一定的时间去思考和作出选择看来是必要的、较为合理的。
在此之前受害人即使作出了选择,如果选择不恰当,也应当允许受害人放弃原有的选择而重新作出选择。
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限制中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中(二)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那么,将推定他有过错。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举证。
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那么,将被判定承当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在以下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创造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还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
学理上和审判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当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那么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那么,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例如重大疾病人手术之前,医院总要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承诺一旦手术失败,致病人死亡等,医院不承当赔偿责任,并列出假设干免责条款,这是否意味着病人家属放弃了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尤其是病人莫名其妙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常常导致诉讼失败。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这就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简要论述,并分析其适用的条件和解决方法。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产生是基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侵权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即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既构成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了侵权行为。
这种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了竞合。
竞合情形的典型例子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此时,违约方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又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
只有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且该行为同时构成了侵权行为时,才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事实基础相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求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事实基础相同。
也就是说,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才能够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相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还要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相同。
也就是说,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同的损害后果,才能够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商业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常见的法律概念。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责任往往会同时存在,产生竞合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1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则主要涉及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因2.1 合同中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使得当事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产生竞合。
2.3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触犯合同法和侵权法,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决方法3.1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主次关系,避免责任重复。
3.2 可以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解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达成和解。
3.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限制,以减少竞合风险。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例分析4.1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未按约定交货,导致公司损失,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2 某房产开辟商在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导致邻居房屋受损,邻居要求开辟商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3 某餐厅因食物过期导致客人中毒,客人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法律实践的启示5.1 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避免责任重复或者遗漏。
5.2 法律规范应当更加细化和明确,以便当事人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5.3 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以适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复杂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在商业合同中时常浮现,需要当事人和法律实践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概念,它们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详细的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竞合关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是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1.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适用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 违反合同义务: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即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可以是未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3. 影响合同目的:违约行为必须对合同的目的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根据违约责任的性质,可以分为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实际损失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而违约金责任是指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1. 违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规定可以是法律法规、合同、行政法规等。
2.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的性质,可以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侵权方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疏忽,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侵权方在行为过程中没有过失或者疏忽,但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行为,这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我国《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明确承认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竞合的情况下,受害⼈可以根据⾃⼰的利益判断选择⾏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
⼆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不得双重请求。
受害⼈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对当事⼈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般不应限制当事⼈的选择权。
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因不法⾏为造成受害⼈的⼈⾝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为⼈并未给受害⼈造成⼈⾝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当事⼈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当事⼈与第三⼈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当事⼈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当事⼈与第三⼈的⾏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与受害⼈之间⼜⽆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为⼈向受害⼈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仅承担合同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的约定处理,⼀⽅不得⾏使侵权⾏为的请求权。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引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这就涉及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简论。
二、理论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主体不同:违约责任是合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而侵权责任是在民事关系中的一方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责任关系。
(2)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伤害后果,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伤害后果和过错。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与侵权行为同时存在;(2)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同时发生,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违约行为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决原则(1)优先原则: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存在时,应优先适合违约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补充原则:当违约责任无法彻底弥补伤害时,可以适合侵权责任进行补充。
这是因为侵权责任具有更大的赔偿范围和更高的赔偿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三、实践分析1.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与侵权行为同时存在的竞合情形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时完成工程,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的工人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为了第三方的人身伤害。
此时,甲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同时发生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竞合情形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甲方交付货物。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规范行为的重要工具。
然而,当一方违约时,可能会引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并对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要素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要素:1.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仅限于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
2. 违约事实:违约方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即未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履行。
3. 损失后果:违约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4. 因果关系:违约行为必须与对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定义与要素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备以下要素:1. 违法行为:侵权方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
2. 伤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可能造成伤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他人的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必须是侵权方的过错所致。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 责任依据: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而侵权责任的依据是民法总则。
2. 适合范围:违约责任仅适合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适合于各种民事活动。
3. 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指未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履行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 赔偿方式:违约责任主要以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为主,而侵权责任主要以赔偿损失为主。
5. 证明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需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在侵权责任中,原告需证明被侵权事实和伤害结果。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在实际情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时会同时存在,即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适合的责任形式。
1. 违约责任优先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时,应首先考虑适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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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中(二)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判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还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
学理上和审判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例如重大疾病人手术之前,医院总要家属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承诺一旦手术失败,致病人死亡等,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出若干免责条款,这是否意味着病人家属放弃了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尤其是病人莫名其妙死亡后,家属对医院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常常导致诉讼失败。
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三)时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
德国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
”法国、英国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对于侵权行为的最长时效,侵权特别法也有特殊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按照这一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最长时效为10年,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并且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的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
计算最长时效时应当注意,在10年时效中,如果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则应以安全使用期的期限,计算最长时效的期间。
实际在此明确的不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即超过该有效期间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其损失赔偿范围具有不可预见性。
三、有条件的责任竞合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契约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契约上义务而生之责任。
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王泽鉴先生还列举并分析了在买卖、赠与、租赁、雇佣、运送等形态中的责任竞合。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想竞合就竞合,想不竞合就不竞合。
竞合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受到合同签订、履行环境的限制。
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合同、任何环节之中。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适用的一般也是侵权责任之诉;有不少学者认为,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中,按侵权责任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无疑这是对的,但又是不全面的。
因为,第一,这类案件所形成的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的,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现成的书面依据可循;第二,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即使有书面的规定,或者有内部的类似规定,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不便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关于电视机,往往规定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换,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是可行的,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以一台电视机作为赔偿的代价,就难以支持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必要通过侵权之诉弥补合同之诉的不足。
所以,往往竞合的前提是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或有生命力的标的物的伤害。
(一) 几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买卖合同中是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形的。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购销、代购代销、总经销合同等。
在要约、承诺阶段,履行阶段均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
例如,签订在某地区对某种产品总经销合同时,虽然合同尚未成立,但承担经销义务的一方完全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唯欠签字盖章,这时,经销方在某电视台发布广告,开始推广该合同项下的产品。
当经销方接到委托方的回函时,发现委托方还要求在该地区再另行委托一公司承担经销业务。
那么,显然委托方存在过错,在追究委托方责任时,只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似乎不能弥补经销方损失,经销方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再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卖方的疏忽,未能尽到提示谨慎义务,以致买方在搬运中打碎商品,又引起火灾或爆炸,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这种情况下,只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补偿受损一方的损失的,买方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2、运输合同中是可能存在竞合情形的。
例如由于运输工具卫生条件的原因,导致运送的畜禽类的标的被污染,进入流通领域后,客户食用后生病住院。
对此,查明事实后,运输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如,运输者擅自放出被运送的动物,对动物看管不利,发生的动物咬人的情况,运输者是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还有,运输中承运者将托运者的种猪、种鸽杀掉吃肉,导致到运目的地的雌性动物未能受孕而耽误一次繁殖。
对这样的情况,运输者不但要按照侵权之诉的诉求赔偿所有者的动物的金额,当然不能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动物价金赔偿,应当按照此等标的的价金予以赔偿;同时,对准备受孕动物的所有者的损失,也要考虑按照正常情况下的收入价值,予以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是象征意义上的,而不能参考第一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补偿其损失的不超过二分之一的价金为限,较为合理。
又如,擅自处分托运者的商品,故意错误地运送商品,损害托运者的利益,并给托运者造成较大损失的,托运者可以按侵权之诉请求予以赔偿。
3、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存在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这就是学者们在教科书中经常引用的案例:保管者将存放者的汽车开出,用于有偿运输,开坏了也不给修理。
很显然,保管者违背了仓储保管合同的约定,最起码的保障存放者物品安全的承诺未能达到。
搞运输赚了钱,也不给存放者;车子开坏了不给修理,还瞒着存放者。
导致存放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
还有一种情况是,仓储保管者故意将存放者的物品在领取物品者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导致存放者的物品的灭失。
对此,仓储保管者对损害存放者利益是有着故意的,仓储保管者应当对造成存放者利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存放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况是,存放者故意隐瞒存放物品中有污染成分,或者抱有侥幸能够避免的心理,但是,实际造成了整个仓库的污染,并造成仓库和其他存放者的巨大损失,造成污染者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之诉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司法部门判令污染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违约责任的数额,是远远不能满足受害者的赔偿要求的,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4、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责任竞合。
消费者被商家认定为小偷,商家自作主张令消费者在店前罚站,或者脖子上挂着写有“小偷”字样的牌子示众,或者擅令消费者脱去衣裤,检查是否藏匿了该店商品。
此种种做法,均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
首先,消费者不是该店的雇员,不受该店管理,即使属于该店管理,该店也无权作出对消费者带有侮辱性的举动。
明显,该店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是成立的。
本来该店与消费者处于签约的准备阶段,或者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关系。
该店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超出了该店的职权范围,构成侵权行为。
仅仅追究该店的违约责任是不能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更何况,消费者受到的主要是精神损害,寻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其保护方式往往是金钱赔偿达不到的,当然,缺了金钱也是不行的。
请求的方式和范围不同,赔偿的方式和范围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是最佳的请求方式。
5、关于借用合同中的违约与侵权竞合问题。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江西省发生一起因借看邮票而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实际就是一起典型的竞合案件。
案情是:甲看到乙有一枚天安门放光芒的邮票,这枚邮票是我国60年代初发行的邮票,因图案有疑问,被撤回销毁,仅有极少量流入民间,估计新、旧票各有500枚,故极其珍贵。
甲说借回去欣赏一下,由于双方是好友,乙便同意甲取走。
后来,甲不再归还,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
后来甲没有交出该邮票。
法院判令甲限期归还,否则,向乙赔偿3万余元(当时该枚新票价值3万元左右,旧票4000元,现在新票上品30万元,旧票8—1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了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邮票的返还之诉,对原告予以支持。
其二是侵权赔偿之诉,法院也予以认定,对该特定物不能返还时,由侵占人进行实际赔偿。
唯一困难的是,当时我国拍卖、鉴定机构并不完备,如何正确估计邮票的价值,是关系到能否合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当然,也不能支持原告的漫天要价,尽管被告占有该邮票存在恶意,但也不能将其置于死地。
理论上说也应当允许被告将标的物丢失。
珍邮是能够保值增值的,所以返还就不必再判令承担其他责任,但是若不能返还,则应当承担赔偿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的责任,在当时能够支付3万元,就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数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