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一些思考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问题1.信息沟通不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差异,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2.责任界定不清:在问责过程中,责任主体模糊,难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层级,导致问责结果不明确。
3.问责方式单一:目前的问责方式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缺乏灵活性,无法有效解决问题。
4.问责效果难以评估:缺乏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评估问责措施的效果。
5.缺乏问责力度: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存在问责力度不足的情况,导致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效果打折。
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通过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高效运转。
2.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明确的责任界定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层级,避免在问责过程中责任主体模糊不清,确保问责结果明确、精准。
3.多元化问责方式:除了行政处罚外,探索并推广多种多样的问责方式,如停职、降级、调岗等,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问责方式,提高问责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4.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体系,对问责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问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加强问责力度:对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加大问责力度,确保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性和问责效果的实现,从而有效震慑其他潜在违纪者。
以上对策建议旨在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问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向更深入、更长远的方向。
6.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培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加强他们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等方面的知识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借助媒体、网络和社交平台等渠道,普及问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2024年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样本(三篇)

2024年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样本一、引言(100-200字)在学习问责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问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不仅是一种有力的管理手段,更是推动组织、团队和个人发展的重要路径。
通过学习问责条例,我对问责的含义、原则和实施方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明确了自身在组织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此,我将结合个人经验和学习心得,总结出一份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二、问责的原因和目的(200-400字)问责是对于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表现和结果进行评价、追究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
问责的原因和目的有以下几点:1. 激励责任人履行职责: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使责任人感受到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激发责任人主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 预防责任人失职渎职:问责制度能够对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遏制责任人失职渎职的行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促进组织的发展: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推动组织持续发展。
三、问责的原则和要求(400-600字)1. 公平公正原则:问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给予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2. 严肃认真原则:问责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对于工作成果的评价和责任追究不能敷衍了事,必须倾听不同意见,慎重处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3. 精细分析原则:问责必须进行精细分析,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逐级追究,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四、问责的实施方法和程序(600-800字)1. 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问责的前提是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每个人在组织中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只有明确责任,才能追究责任。
2. 建立完善的责任考核和评估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成果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价,对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为问责提供依据。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在追究责任时,需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保证问责的公正和合理性。
构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几点思考

关及其 公务人员的问责 。 因此, 目前 中国行政 问责实践中较为突 出的问题是 问责主体缺乏法定 的明确性 ,执政党 与政府权 力机 关的定位较 为模糊 , 而异体 问责相对 薄弱 , 特别是各级人大作 为
中 国 的权 力 机 关 , 问 责效 能 尚 未充 分 实 现 和 发 挥 。 其
纪 处 分 , 至移 送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不 仅 要 求 犯 错 违 法 要 追 直 它
承 担 相 应 否 定 性 制 裁 的 责任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 开 道 ] 公 歉、 责令 作 出 书面 检 查 、 报 批 评 、 开 谴 责 、 勉 、 通 公 诫 引咎 辞 职 、 责 令辞职、 免职 、 职 、 政 处 分 、 撤 行 司法 处 理 等 。 之 , 政 问责 制 作 总 行 为系统化 的政府治理规 范, 明确 权 力 、 定 责 任 、 全 程 序 和 经 界 健 常 化 、 度 化 的追 究 责 任 是 其 核 心 内 容 。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 政 问 制 行
㈠ 问责主体不明确 ,异体 问责相对 薄弱 我国现行行政 问
责 主 要 是 同体 问责 , 几 乎 全 部 是 由 上级 政府 或 党 组 织 促 成 启 动
的,作为权力机关和代议机构的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主
动 起 到 监 督 的 作 用 。 这种 由政 府或 党 组 织 责 令 人 大 选 举 或 任 命 的 官 员 辞 职 , 离 了人 大 与 政 府 之 问 的 监 督 与 被监 督 的关 系 。 背 行 政 问 责 的 重 点 应 是 异 体 问 责 , 即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 主 体 对 行 政 机
、
行政 问责制的内涵 行政 问责的主体 , 是指“由谁 问” 既有
关于行政问责的相关思考

其 中存 在 的最 大 问题 是被 问 责官 员的 “ 然 复 出” 例 如 20 悄 , 04年 震惊
全 国的安 徽阜 阳毒奶 粉 事件 中一 大批 官员 被 问责 , 而随 后多 数 官员重
获 要 职 。《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 规 定 : 咎 辞 职 、 关 中 引
关子行政!责的祖关思考 亘
政 问 责 是 行 政 系 统 内 部监 督 和 责 任
的 问责 ) 具体 问责 由党 委 和政府 来 实施 , , 同体 问责 使得 一些 地 方的 行 政 问责无 法真 正落 到实 处 , 分 责任人 受 到 的相应 追究 流 于形式 在 部
问 责 的 过 程 中 也 往 往 重 视 认 错 态 度 轻 视 处 罚 力 度 , 当 给 予 的 惩 罚 被 应
的暂 行规 定》 就问 责 主体 、 , 问责 对象 、 问责 原则 、 问责 程 序等进 行 了规 定 。同 时 , 政 行 许可 法 、 务 员法 、 政监 察法 等法 律 法规 公 行 相继 施行 。行 政问 责 的推进 一 定程 度上 完 善 了对公 共权 力运 行 的监 督 ,但 其 中依 然
书 面检讨 、 通报 批评 等方 式一 笔带 过 。 同体 问责相 对应 , 与 由外 部机 构 对 责任 人发 起 的 问责 称 为异 体 问责 . 从权 力 的 产生 和 运行 来看 . 大 人
是 最 重 要 的 体 制 外 问 责 主 体 ,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有 权 并 且 也 有 责 任 各 行 使 各 项 监 督 职 权 ,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问 责 。此 外 , 闻 舆 论 、 民 个 人 、 对 新 公
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思考

体 、问 责客 体 、f 责 内容 、 问责 程 序 、 问责 的 法 律 体 系等 方 面还 存 在 一 系列 问题 ,而 导 致 这 种 现状 的 原 因是 多 方 面 的 。 - , ' I
因此 ,从 当代政 治制度框 架 出发 .逐步探 索用制度 来规 范行政 问责 ,并设计 出一套合理的 、既有 理论 意义又有 实践意
义 的 问责 机 制 .对 促 进 我 国政 府 法 治 建 设具 有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
关 键 词 :行 政 问 责 ;制度 ; 法 治建 设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 0 1 I — 0 5 0 0 7 8 0 2 1 ) 1 03 — 5 中 图 分 类 号 :D 3 . 6 09 收 稿 日期 :2 1 — 9 0 010—2
行 政 问 责 的 重 点 应 是 异 体 问 责 .即 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 主体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公 务 人 员 的 问 责 。 此 . 因 目前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实 践 中 较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是 问 责 主 体 缺 乏 法
定 的 明 确 性 。执 政 党 与 政 府 、权 力 机 关 的定 位 较 为 模
人 . 些 是 “ 关 ” 任 人 。 往 因 权 责 不 清 而 难 以 界 哪 无 责 往 定 。 体 表 现在 : 具
一
1问 责 主 体 不 明 确 , 体 问 责 相 对 薄 弱 。 政 问 责 . 异 行 包 括 同 体 问 责 和 异 体 问 责 同 体 问 责 是 指 来 自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内部 的 问 责 .其 问 责 主 体 主 要 是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和 公 务 员 的 任 免 机 关 : 而 异 体 问 责 则 是 指 来 自 其 他 国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制度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2023年我国提出了三个新的问责办法,分别是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在学习这三个新的问责办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手段。
在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工作完成,并对未能履职的人予以相应的问责。
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形成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氛围,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学习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责任追究是一项需要有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工作,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言行一致,履职尽责。
同时,责任追究也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追责。
其次,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问责工具。
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达到激励和惩罚的目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方法。
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习中,我认识到绩效考核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方式,需要通过规范的指标和标准来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还需要有一套公正、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流程,才能使绩效考核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绩效考核中,除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外,还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以综合考核的方式来评价一个人或组织的整体绩效。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发个人和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推进透明治理的有力手段。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将政府工作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参与度。
在学习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感信息公开对于建立阳光政府、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自 2 003 年 "非典" 突发与平息以来 , 从中央 到地方先后将 近有 2 00 多名官员因重大 责任事故�恶劣违 法事件而引咎辞 职或遭严厉处分, 一场 "问责风暴" 席卷全国�所谓政府问责制 是指对政府及其官 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 且能够追究 责 任的制度, 其实 质是通过各 种形式的 责任约束 � 限 制, 规范 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随着政府 问责制的实施推行 , 建立 "责任政府" 的 呼声越来越高�然 而, 作为"责任政 府"基础的政府问责制度在我国 尚处于起步阶 段, 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及解决� 一� 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 对 " 问责" 一词我们 已不再 陌生, 但政 府问责 制在我 国的发展还不完善 , 在推行中还存在一 些困难�具体说来 , 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问责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供给不足 目前, 我国没有统一的关于政府问 责制的法律, 特别是关 于 政府问责的 主客体 (即由谁 问责, 向谁问 责 ) � 问责 标准� 问 责程序� 问责结果及处理方式如何客观 可行, 以 及便于公众了 解政府政务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还很欠缺 �现有的相辽宁教育行ຫໍສະໝຸດ 学院学报���� 年第 � 期
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思考
王环宇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
况的了解, 无法准确地实施问责�而人大� 民众� 新闻媒体等异 体问责效能则相当薄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是同 级机关的最 高权力机关 , 行 政机关� 审判 机关� 检察机 关都要 对人大负责, 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依法行使质 询权�虽然国家 法律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政府部门及其 公务员的责任监督与追究, 但在实际 的异体问责中, 往往由于 政府或党的权力越位, 使人大监督权发挥的并不充分�人民群 众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性无法实施问责,新 闻媒体以及社团
学习行政问责制心得:勇于担当,做好问责制工作
学习行政问责制心得:勇于担当,做好问责制工作做好问责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作为一名行政人员,必须要有一种勇于担当的精神,并且做好问责制工作,这不仅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尊重和职业素养的表现。
在整个工作中,问责制是非常核心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在当前一切都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的背景下,问责制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我将下面几点我在学习行政问责制中体会到的心得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启发。
一、强化责任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必须要强化责任意识。
这是做好问责制工作的前提。
行政人员在整个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对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了解,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职责,管理范围和管理范围外的工作范围的关系等等,在工作中不断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地摸索和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此来提升自己的责任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问责制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不仅是在行政问责制工作中,更是在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时刻谨记的。
二、正确执行问责制度正确认识和执行问责制度是做好问责制工作的另外一方面。
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错误、疏漏,及时进行追责问责,严肃处理,以期改进工作质量。
行政问责制对于公务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求提高自信,乐于助人,尊重和服务公民,依法依规、公正无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特别要遵守问责制度,做到问责有据、公正权威,对于追责问题要有统筹、全局的思考,坚持从制度上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深入落实问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不断推进问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强化能力,是做好问责制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问责制是行政主动公开和接受问责的一种制度,这个制度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务人员职责的维护。
一个优秀的行政人员,通常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质、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良好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以及良好的沉着冷静、坚强果断的工作态度和决策能力。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上, 积 极 回应 群众 的诉 求 , 真 正做 到 权 为 民所 用 , 利为
民所谋 , 情 为 民所 系 , 全心全 意 为人 民服务 。
其次 , 要 强 化 法 治 理 念 。理 念 是 思 维 形 成 的基 础 ,
并 对思 维方 式 起着 直 接 的决 定性 作 用 。法 治理 念 , 是 法 治 的 精 髓 和 灵 魂 ,政 府 公 务 人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 要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依 法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对 公 权 力 而言 ,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但 实 践 中 , 有 少 数 官 员 仍 习
真 正 内化于心 , 外践 于行 。 职 责权 限模 糊 , 致 使 有权 无 责 、 有 责 无 权 的 现 象还 较
最后 , 要 强化 责 任 意识 。有 权 必 有 责 , 用 权 受 监
督 , 这是 现 代 行 政法 治 的基 本原 则 , 也 是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的 基 本 要 义 。它 清 楚 地 告 诉 每 个 公 务 员 特 别 是 领 导
行 政 问 责制 度 , 是 现 代 法 治 政府 强化 责任 、 改 善
管理 、 推进依 法 行政 的重 要 制度 与 有效 途径 。 自 2 0 0 3 年“ 非典” 以来 , 我 国积极 探 索 加 快 推 行 该 制 度 , 并 取
得 了一定 成效 。但 不可 否 认 的是 , 我 国行政 问责 制度 尚处 于 初 创 阶 段 , 在制度构建与运行方面 , 还 存 在 一 些 问题 , 有 待于 进一 步探 索 和完善 。
问责 制度 。
关 键词 :行 政 问责 ; 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制 约 ; 制 度 完善
关于落实问责制的一些思考
( ) 责 制 是 全 面推 进 依 法行 政 一 问 和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关键 环 节
规定或者处于空 白状 态 , 或者力度过 软
不 具 威 慑 力 ,或 者 过 于 原 则 无 法 追 究 。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 。责任行政是全
部行政 法的基础 , 是贯穿所有行 政法规 范 的核心和基本精 神。责任行政理念及
问责制导源于法学。在法理的基本
实 行党政 领导 干部 问责 的暂 行规定 》 ,
再次发 出加 强反腐侣廉 、 整顿吏 治的强 烈信号 , 也把干 部问责制的实施 和推行 推 向一个新 的高度 。那么 , 具体 到落实 层面, 怎样 才能 防止问责的“ 轻若重 ” 举 或 “ 重若轻 ” 举 现象的出现?怎样才能保
虞 景 它
党建政研平台
建立 和完善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制 ,
是 实 践 “ 人 为本 ” 学 发 展 观 的制 度 以 科 化 举 措 ,是 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 推
动 中的无责任状态 , 并把 全部行政活 动 置于 民主责任与法律 责任 的基础 之上 。 干部 问责制 度是 现代政 府强 化 和明确 责任 、 善政府 管理 、 设责 任政 府 的 改 建 本质要求 , 也是推进依法行 政的重要保
用 。因而 , 解决行政管理 体制 中存在 的
突出问题 , 根本途径是要 全面实施干部
圃 20总 1期 0. 第2 ) 1( 3 7
党建政研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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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的。所以 , 自我 问 责 总 是 建 立 在 组
列有 关问责 的法 律 、 纪律规定 , 中 国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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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论文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一些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政治民主的不断推进,从中央到地方都积极开展行政问
责的实践,“行政问责”为社会各方对政府机关追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主要阐述了“行政问责” 的相关内涵及其应用,并立足于研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运用情况,结合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试图找出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用以完善这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事故;发展趋势;完善
一、行政问责与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其内涵涵盖三个方面: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问责是行政监控机制的一种表现,主要是为实现行政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从问责对象和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治理念、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对应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往往使得行政问责过程表现为强制性执行过程;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等方面。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缘起与发展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之前,行政问责基本上不存在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当中。
改革开放后,中央和地方陆续在行政问责方面展开了一些探索,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问责的制度性文件。
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
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
2008年9月8日山西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同一天新闻媒体曝光三鹿奶粉问题,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发生大火、黑龙江富华煤矿发生火灾,9月21日河南登封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短短半个月内连续发生五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再回顾到2008年4月28日造成72死、416伤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如此频发的安全事故,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推到风口浪尖,行政问责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从我国行政问责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实施情况看,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忽视上位法对行政问责的规范效力。
上位法规范对下位法的优先效力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很多省市在制定当地行政问责制规范性文件时,忽视了上位法的规定。
比如,行政问责中问责形式大多规定了“停职检查”,而我国《公务员法》没有对这一责任形式作出规定。
2、问责途径单一,缺乏外部约束
问责途径是指通过何种方式、程序追究行政人员责任。
目前,除党委依据党纪追究党的干部责任外,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同级对本部门行政人员的问责,学者们称为“同体问责”,而不重视人大机关的问责,也忽视了社会力量对行政问责的监督和问责信息的公开,因此容易异化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工具。
3、行政问责程序不健全。
一方面,行政问责程序确认制度模糊。
各地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给出行政问责程序在何时开始启动。
一般的规定是由人民政府做出,或者是由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做出。
这样一来,行政首长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行政问责客体存在的意义,或者,可以这么说,行政首长处于行政问责的真空状态,只有他问责别人,却没有别的机关来问责他。
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缺乏救济制度。
现阶段,每出现一桩重大责任事故,党委、政府就会在第一时间出面追究责任,有时仅仅是为了“平民愤”找一些替罪羊来问责,这样就导致了不该被问责的被问责,而我国现在的行政救济无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还存在种种不
足,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我国行政问责改进的思考
A.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宪法为基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2]国家行政机关本质上是对人民负责,这是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宪法基础。
不论是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最终体现的是人民的主权性质的权利要求以及国家机关对人民承担的义务和职责。
行政问责既是国家机关本身监督行政权行使的职权行为,又是对人民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因此不得放弃或滥用“问责”。
“运动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都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B.规范行政问责方式。
第一,在全社会树立一种“行政问责即为宪法问责”的意识,提高宪法在行政问责当中的运用程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政问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现行政问责“异体问责”的同时,实现行政问责方式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第二,明确规定各行政问责方式适用的范围。
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问责客体的具体行政失职行为确定对应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三,必须对行政问责方式的内容加以明晰。
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社会行为,各地可制定一些融合有地方实际情况的问责制度,对问责的方式作出具体解释,防止行政问责“走过场”。
C.科学设计行政问责程序。
提高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科学确定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时间,摒弃长期以来由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签定的做法,将政府行政首长置于行政问责的有效管辖之下,杜绝真空状态的出现。
这一措施在我国部分地区已逐步开展实施,2008年10月1日,中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生效。
这是“首次进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于推动中国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为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累了经验”。
另一方面,从行政问责制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间的衔接关系入手,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对象等各因素,完善行政问责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使行政问责救济制度趋向完善和健全。
20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