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20xx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湛府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或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立安全可控的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载体和基础,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规模、亮度、能耗密度,推动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成效。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户外广告的治理,爱护城镇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照国家《广告治理条例》和《广告治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镇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以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的治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治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文物爱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操纵地带和学校门口、校园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五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广告经营者向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承办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民墙等户外广告,需提交设计图和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使用场地协议书(占用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场地,需提交经城建规划,环保、公安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刻设置。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严禁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广告公司审查批准,办理托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广告专栏》内。
《广告专栏》的设置和张贴广告,由各城镇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规划统一设置和安排。
第八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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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06〕68号颁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市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以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使用权价值拍卖底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范围,但须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保留的,最长保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应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个案的规划布点、报批,组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
第七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道路通畅,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建筑物外墙张贴或喷涂广告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六)在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的;(七)利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的;(八)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 霓虹灯广告设置在立交桥、人行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道路转弯处、遮挡视距、影响交通安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等。
第十四条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在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等公共或自有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违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清除张贴、涂写的广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条幅、标语只能悬挂、张贴在发布单位和个人自有场地范围内。
单位和个人需悬挂、张贴条幅、标语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登记备案,方可悬挂、张贴。
经批准悬挂、张贴的条幅广告、标语,以7天为一期,期满后发布者必须及时清(拆)除。
需继续使用的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清(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或广告设置者负担。
临街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清理乱张贴广告作为门前“三包”内容之一,有权制止、清(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管辖范围内乱贴乱挂的宣传品。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上级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故障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全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在同一地方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残缺的广告设施应给予及时修理,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的敦促修理通知15日内没有完成修理的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拆除的费用由广告业主承担。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长时间的空置。
对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设置公益广告。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
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二十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墙,美化市容环境。
利用施工工地围墙做自我宣传的,须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二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或为公益事业宣传作出贡献的,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使用权的,以及因经营不善,确需转让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同意,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场地(设施)出让的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使用权人在履行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经营合同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五条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清(拆)除、覆盖、遮挡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公安、交通、环保、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拆除,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湛府〔2002〕111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