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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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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