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2021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19日湛江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333 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2021 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

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

引导各地各部门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整体联动、利企便民、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奋力推动我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考评对象(一)政府网站分三类进行考评:第一类:各县(市、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共11 个)。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湛府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或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建立安全可控的城市照明智慧监管系统,为城市智慧治理体系提供载体和基础,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设置范围、规模、亮度、能耗密度,推动城市照明向绿色、节能、低碳方向发展,提升节能减排成效。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12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12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驻湛有关单位:《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湛江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提升我市行政机关在线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我市行政机关、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提供办事服务、开展政民互动的互联网平台,包括全市各级政府网站,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其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驻湛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考评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最终实现提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的基本目标。

第四条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章考评主体和对象第五条全市政府网站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及其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湛有关单位网站进行考评。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湛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十双百双千活动”评选方案的通知(湛办发〔2006〕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党委和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各单位:《“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十个最整洁的镇(街道)”评选方案》、《“一百个最美的村庄”评选方案》、《“一百个带领农民致富的合作经济组织”评选方案》、《“一千个农业种养能手”评选方案》、《“一千个最美的农家”评选方案》(统称“双十双百双千”评选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评选活动深入开展,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5月9日“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开展“双十双百双千”评选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十个生态经济区”评选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发展生态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一)评选对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经济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生态环境得到较好保护的农业生产区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1.规模大、规划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4日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确保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当按照要求归档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归档有关照片和录像资料:(一)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总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0000平方米以上;(二)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三)人防设施、市政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及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五)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六)有代表性、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6〕2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6〕2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拟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起草、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二)内容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可操作性,不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小而全”;(三)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第五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上位法规定某种行为为违法行为,但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湛府[2010]72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景观照明是指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

中心城区包括霞山区、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和坡头区。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能耗。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单位(个人)落实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湛府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2010〕23号)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核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表;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图纸;3.供电部门提供的电费发票。

(二)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拟定申请单位(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用电总负荷量和电费单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湛府办[2010]23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综合环境,依据《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是指《湛江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比例:
(一)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湛机关事业单位、驻湛部队)非商业楼宇、中心城区其他住宅楼或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100%比例补贴;
(二)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非商业楼宇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电费,按70%比例补贴;
(三)中心城区经营性娱乐场所、旅业、酒店及商场的城市景观照明不予补贴;
(四)现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经改造符合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可享受本条第(一)、(二)项相应电费补贴。

第四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