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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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建筑工程活动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2. 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 建筑工程必须经过合法审批,按照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4. 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5.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安全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
2. 罚款;
3. 暂停施工资质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4. 追究刑事责任;
5. 注销单位营业执照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条当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公安、监察、质监、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利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的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活动。

第三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与保证第五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需要;(二)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三)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五)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六条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职责;(二)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三)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要求;(四)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及时记录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及时记录工程质量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

建筑工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问题涉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与主体。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质量方案,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施工方、设计方等各参与主体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设计方案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承担着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以上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最新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最新

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最新第一章:施工班组管理办法一、基本情况介绍施工班组是建筑施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施工任务的基本单位。

有效的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对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班组成立及管理1.班组成立条件:–班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组建。

–班组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班组管理要求:–班组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班组应遵守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三、班组安全管理1.安全教育培训:–班组成员应不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安全防护措施:–班组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章:施工班组处罚条例一、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擅自调换施工计划;–未按要求配备安全设备等。

2.处罚措施:–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三次违规:暂停施工资格或解散班组。

二、责任追究1.责任界定:–班组负责人对班组工作负全面责任;–班组成员对自身行为负责。

2.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班组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其他规定一、协同配合1.施工班组与其他相关单位协同配合:–班组应与其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配合,共同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二、信息报备1.信息报备要求:–班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畅通。

结语施工班组的管理办法和处罚条例是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保障。

班组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进行,为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以上是施工班组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的最新内容,希望对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头等大事。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规划设计。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合理规划设计,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2. 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监测评估。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生产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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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管理,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
的权益,推动建设施工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歧
视任何参与者。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真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
原则,不得凭空指控或搞虚假陷害。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追究实际责任人的责任,不得滥用职权
或将责任转嫁给无辜的一方。

4.建设施工责任追究应及时有效,不能拖延处理或以任何方式
干扰正常的追究程序。

第三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主体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

2.建设施工监督机构应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
责任追究。

3.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及时查明责任,并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4.建设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责任得
到追究时能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第四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程序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责任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处罚决定等环节。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应遵循程序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
的原则,并及时向相关参与者公示和解释。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程序应依法进行听证、勘验、取证等活动,并留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
1.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工整顿、责令停
建等措施。

2.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应依法适用,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量刑,不得滥用职权或任意加重处罚。

3.建设施工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应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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