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对西周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处 ,安 居乐业 的局 面 ,对 此史书上 有着大 量 的记 载 。 如 子》 曾说 : “ 黄帝之 治 天下也 ,其 民不引 而
来 ,不抵 而往 ,不使 而成 ,不禁 而止 。 ” 《 路史 ・ 疏
仡纪 ・ 黄帝》 也说 ,黄帝之时 , “ 耕 父推畔 ,道 不拾
命其为大 臣 ,并 主管军事 ,以控制 四方 ,对蚩尤部下 中的善 良之 人 ,迁到 富饶 的 “ 邹 屠之 乡” ,而对那些
天我们国家治理模 式创新 实践提供 了重要资源 。 关键词 :西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国家治理
不理 ,竭聪明 ,进智 力 ,以营百姓 ,具 修德也 。考其
般认 为中国原始 氏族社会 是一种原 始共产 制 。
功德 ,而务其法 教 。 ” 《 吕氏春秋 ・ 上德》 说 : “ 为 天下及国 ,莫如以德 ,莫如行 义。以德以义 ,不赏而
识到 “ 德” ,不像后来 明确地 意识到 了 “ 德 ”并 自觉 以 “ 德”为治 。从传统所说 的 “ 五帝 ”开始 ,随着私 有制 的出现 , “ 德治”传统不仅从 观念上逐 步地被意 识到 了,而且也逐渐地被化为政治实践。传说 中的黄 帝就十分注重德治 ,传说他在 十岁 时 ,就立 志要对神 农 氏不 以德治天下 的做法进行 改革 ,据 ( ( 鬻子》 说 : “ 黄 帝十岁 ,知 神农 之非 而改其 政 。 ” ( 《 太平御 览》
黄帝大 臣仓 颉造 字就可 以看 出, 《 汉书 ・ 武 五子传 ・ 赞》 说 : “ 是 以仓 颉作 书 , ‘ 止’ ‘ 戈 ’为 ‘ 武’ 。
圣人 以武 禁暴 整乱 ,止 息兵 戈 ,非 以为残 而兴 纵之
也。 ” “ 武”字原本 是为 了消灭 “ 武力 ” 的 ,黄帝时
周公旦「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周公旦「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周公旦「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认为法律应该以明智的道德来执行,罪犯应该受到恰当的惩罚。
这一思想源于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被称为“明德慎罰”。
“明德慎罰”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应该以明智的道德来执行,以便维护公正,保护弱者,尊
重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
这一思想认为,犯罪者应该受到恰当的惩罚,但不应该太重,以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要求在惩罚犯罪者的同时,要考虑到犯罪者的家庭和社会背景,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给予恰当的惩罚。
“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基础。
它更是影响着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中国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2.婚姻的形式: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3.婚姻的缔结: 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得为
婚。
4.婚姻的终止: 可以因自然原因而消灭,还可以通过人为
方式而解除
(四)家庭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身份地位继承方面实行嫡长 子继承制。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长 子正妻所出的嫡长孙代位继承;如无嫡孙,则 立嫡长子的同母弟为继承人;如无嫡长子同母 弟,再立其他庶子中的年长者为继承人。如妻 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在财产继承上, 作为法定的继承人,嫡长子同样取得了对家族 财产的支配权。其余子嗣只能在嫡长子的支配 下获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女子则只是通常在出 嫁时得到父兄给予的一份嫁妆。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同罪异罚原则
• 三、民事法律内容
西周初期的民事关系尚不活跃。以 土地为主体的不动产归周天子所有,婚 姻、继承及家庭制度严格遵循宗法礼制, 买卖、交换也仅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到 西周中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 系渐趋复杂,涉及财产转移和交换行为 的民事关系也进一步活跃,以私人所有 权为中心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 发展。
(五)司法官责任制度
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一定要求。 《尚书》和《周礼》对司法官提出了在诉 讼中的执法要求,这是我国司法官责任制 度在法律上的首次明确。
(六)刑罚执行制度 西周刑罚的执行由大司寇统辖,下设 司圜、掌囚、掌戮等职官负责具体事物。 西周执行刑罚的场所有嘉石、圜土、囹 圄等。
本章小结
(二)行政管理体制
在西周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中,周天子的地位最高, 权力最大。西周初年,太师、 太保、太傅这“三公”作为 重要的辅臣帮助周王履行统 治职能。西周中期设立了卿 事寮和太史寮这样的辅政机 构。 西周的 地方行政机构,主要指周王 分封同姓子弟叔侄和异姓亲 戚及元老重臣所建立的四方 诸侯,和诸侯再次分封形成 的卿大夫。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明德慎罚是指强调遵循法律,坚持公正和正义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中国古代,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通常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在慢慢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法律是保护公正和正义的工具,而不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
这种思想的影响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各个方面。
比如,在审判程序方面,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古代法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规定。
比如,在司法判决方面,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使得中国古代法制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公正和正义的规定。
总的来说,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而且也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论西周明德慎罚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西周明德慎罚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论西周明德慎罚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姓名:严华斌班级:10思政2班学号:08摘要:西周立国之初,其统治者周公旦吸收殷商朝灭亡的教训,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以德治为主,以德化人,以刑罚作为辅助手段。
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关键词:明德慎罚正文:西周时期,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因此,对于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不可骄奢淫逸。
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
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就是说,统治者不可贪图安逸,要了解一点小民的疾苦,然后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措施,要像文王那样“不遑暇食”,不敢乐于游玩打猎;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必须宽以待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所谓“慎罚”,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
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罚适中。
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
当然,周公并非一味讲宽大,也有严的一面。
他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罪犯严加惩处,“刑兹无赦”。
明德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导,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刑罚则是惩罚手段,体现了统治者“恶恶”之心。
其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
“慎罚”即是认真地对待刑罚,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刑罚,使刑罚达到预期目的、避免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一种主张。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主要受到周公的新天命观影响,崇尚德治,敬天保民,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以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为中心,敬天、祭祖、保民为基础,实行区别对待以及罪止一身的“明德慎罚”思想。
摘要: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等,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西周的法制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法制的最高成就。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有三:首先,西周统治者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而“小邦周”的兴起以及“大邦殷”的灭亡正是“天命”是可以转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因为商朝的祖先有“德”,因而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统治者。
但是由于商人的子孙“不敬其德”,于是便被推翻了王朝。
周朝统治者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因此,周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民才能留住天命,让神永远保佑西周王朝的统治。
西周统治者认为“天”的意志是和“民”与“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天意常常是通过民意体现出来的,西周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主要体现为“知小民之依”,即体恤民生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够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将“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运用到法制上,强调在“明德”的基础上,实行“慎罚”,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德”,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首先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关心民间疾苦,为政兢兢业业;其次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教”,对民众以教化为主,进行礼仪道德伦理教育,使其服从西周政权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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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西周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
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明德和慎罚。
明德,就是指加强自我克制,倡导敬德、重德、保民、惠民。
这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是指适用刑罚手段时要谨慎,主张避免滥刑、禁止滥杀无辜。
具体来说,就是多行恩惠,少用刑罚。
这是对明德的补充和落实。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崇尚德政”和“慎用刑罚”,即强调重视道德教化和刑罚适中宽缓。
这一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建立在“以德配天”政治思想原则基础之上,是对商代统治合法性解释“帝祖合一”的破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国古代法制史》等文献或咨询历史学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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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立国之初,其统治者周公十分重视前朝灭亡的教训,为了本阶级的统治,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这一思想的提出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当时,商朝立法是以神权思想为指导的。
商朝的被推翻,给神权思想带来危机。
周统治者感到光靠神权已不能维持其统治,同时看到所谓“恭行天罚”即一味镇压也行不通,因此,提出了“德”的观念。
说商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不敬厥德”,周朝之所以灭商,是因为“有德”。
所以只有“敬德”才能“祈天永命”,后人把这种思想归纳为“以德配天”和“敬德保民”。
西周统治者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的。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即对民众提倡德教,要求其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对统治者自身则要求其勤政修德,力戒荒淫;对犯罪者则要施以宽缓的政策。
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
先行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
”“依”就是“隐”、“痛”。
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因此必须宽以待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这些思想都反映了其“明德”的宗旨。
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周众从维护其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认为“滥杀无罪,杀无辜,怨有司,是丛(聚集)于厥身!”他的“慎刑”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分故意犯罪(非眚)和惯犯与过失犯罪(眚)和偶犯(非终),对后者从轻处理。
二是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他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只惩罚罪犯本人。
三是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他说“奸宄(犯法作乱)杀人,历人宥(宽宥)”,即若发生杀人案,无关的过路人不承担责任,从而缩小了诛连面。
为了争取争取殷遗民,他甚至号召“勿庸杀之,故为教之”。
四是刑罚适中。
周公说:“司寇苏公式敬而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所谓中罚,就是刑罚适中。
西周统治者的“明德慎罚”这一立法司法指导思想,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因而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对巩固当时的周政权和发展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西周在刑事法律上确定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原则。
包括:
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礼记-曲礼上》记载:“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即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孩童,其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也不施加刑罚。
这是从犯罪主体意识能力上考虑施用刑罚的问题。
这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的概念,并有区别以加以定罪量刑,这是明德慎罚的一个积极的表现,对维护其统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尚书-康诰》记载过周公对康叔的一段诰诫:“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即有人罪过虽小,但他是故意或一惯犯法,乃不可不杀;相反,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他是过失的偶犯,亦可不杀。
从此建立了过失(眚),故意(非眚);偶犯(非终),惯犯(惟终)的刑事概念。
西周统治者能够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状态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也是其“明德慎法”的思想的进步表现之所在。
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也就是说:凡断狱,官吏要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人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量。
这是从犯罪者主观动机的善恶,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来考虑量刑轻重。
四:罪疑从赦。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附,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之以轻刑,这就是所谓“罪疑惟轻”。
赦从重,就是说若赦,则可从重罪之上赦之。
《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即对“正于五刑”而有可疑者,可减等按“五罚”处理,如按“五罚”处理仍有可疑之处,则予以赦免。
“明德慎罚”的思想对西周当时和其后世的政治统治和法制思想及传统影响是巨大的。
这一点从其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候所作的《吕刑》便可窥一斑。
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制订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它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因此反对滥用刑罚残杀无辜,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
其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用罚不轻不重。
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必须慎重用罚。
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以锾(即铜)收赎的办法,以减少肉刑,减轻刑罚。
“明德慎罚”虽然只是西周奴隶主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手段或方法,但它是西周法制经验的总结,暗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具有进步的色彩,在缺乏奴隶制民主传统的当时的东方,是有较大的进步意义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历史上起过较为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