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明德慎罚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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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处 ,安 居乐业 的局 面 ,对 此史书上 有着大 量 的记 载 。 如 子》 曾说 : “ 黄帝之 治 天下也 ,其 民不引 而
来 ,不抵 而往 ,不使 而成 ,不禁 而止 。 ” 《 路史 ・ 疏
仡纪 ・ 黄帝》 也说 ,黄帝之时 , “ 耕 父推畔 ,道 不拾
命其为大 臣 ,并 主管军事 ,以控制 四方 ,对蚩尤部下 中的善 良之 人 ,迁到 富饶 的 “ 邹 屠之 乡” ,而对那些
天我们国家治理模 式创新 实践提供 了重要资源 。 关键词 :西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国家治理

不理 ,竭聪明 ,进智 力 ,以营百姓 ,具 修德也 。考其
般认 为中国原始 氏族社会 是一种原 始共产 制 。
功德 ,而务其法 教 。 ” 《 吕氏春秋 ・ 上德》 说 : “ 为 天下及国 ,莫如以德 ,莫如行 义。以德以义 ,不赏而
识到 “ 德” ,不像后来 明确地 意识到 了 “ 德 ”并 自觉 以 “ 德”为治 。从传统所说 的 “ 五帝 ”开始 ,随着私 有制 的出现 , “ 德治”传统不仅从 观念上逐 步地被意 识到 了,而且也逐渐地被化为政治实践。传说 中的黄 帝就十分注重德治 ,传说他在 十岁 时 ,就立 志要对神 农 氏不 以德治天下 的做法进行 改革 ,据 ( ( 鬻子》 说 : “ 黄 帝十岁 ,知 神农 之非 而改其 政 。 ” ( 《 太平御 览》
黄帝大 臣仓 颉造 字就可 以看 出, 《 汉书 ・ 武 五子传 ・ 赞》 说 : “ 是 以仓 颉作 书 , ‘ 止’ ‘ 戈 ’为 ‘ 武’ 。
圣人 以武 禁暴 整乱 ,止 息兵 戈 ,非 以为残 而兴 纵之
也。 ” “ 武”字原本 是为 了消灭 “ 武力 ” 的 ,黄帝时

周公旦「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周公旦「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周公旦「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周公旦「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律思想之一,它认为法律应该以明智的道德来执行,罪犯应该受到恰当的惩罚。

这一思想源于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被称为“明德慎罰”。

“明德慎罰”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应该以明智的道德来执行,以便维护公正,保护弱者,尊
重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

这一思想认为,犯罪者应该受到恰当的惩罚,但不应该太重,以免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要求在惩罚犯罪者的同时,要考虑到犯罪者的家庭和社会背景,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从而给予恰当的惩罚。

“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基础。

它更是影响着中国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中国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明德慎罚思想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明德慎罚思想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明德慎罚思想对我国立法的影响作者:覃楚翔来源:《汉字文化(教育科研卷)》2018年第09期【提要】作为一个能够延续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能够依仗的传统文明自然很多。

但其中最主要的精神内核应该是历代统治阶级立法治国的思想,“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颠簸不破的真理,正因为我国古代先贤圣哲早早地掌握了这一真理,并经过历代大儒薪火相传,我国才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中硕果仅存的国家。

作为炎黄子孙,我们应该感谢西周的周公旦,是他正式确立了明德慎罚这一重要的立法治国思想,后经历代大儒不断的发展传承,成为我国立法治国的主流思想,才使得我们中华民族历经无数劫难,依然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周公确立的明德慎罚立法治国思想直至今天仍有其借鉴和指导意义。

周公不是明德慎罚的首倡者,而只是确立者,其渊源可追溯到黄帝时代,黄帝提出以德为主、德刑相济的治道观念。

周公发展为明德慎罚思想,汉代董仲舒则在明德慎罚基础上提出德主刑辅,为我国封建王朝的繁荣、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当今的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

【关键词】明德慎罚思想对我国立法影响探究我国历史上正统法律思想都是为了适应、巩固国家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因此作为维护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百姓的基本工具的法律思想也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为维护他们对天下百姓的统治,进行了漫长的探索,逐渐形成了一套治理天下百姓的主流思想:夏商时期不仅是百姓,就是统治阶级都普遍信奉神明,为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统治阶级在宣扬神权思想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天道“任德而不任刑”的理论,西周王朝时候,周公旦为了巩固西周统治,宣扬西周取代殷商的合理性,在总结前朝法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经由孔子孟子等人的完善,正是成为一套立法治国理论,后世董仲舒等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成了历朝历代治理天下的主流模式,而这些治理国家的理论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博爱兼容的民族精神,对当今依法治国仍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正是基于此笔者对“明德慎罚”思想对我国立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当今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所裨益。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

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制的影响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主要受到周公的新天命观影响,崇尚德治,敬天保民,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以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为中心,敬天、祭祖、保民为基础,实行区别对待以及罪止一身的“明德慎罚”思想。

摘要:西周是中国奴隶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等,对中国后世几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西周的法制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法制的最高成就。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有三:首先,西周统治者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而“小邦周”的兴起以及“大邦殷”的灭亡正是“天命”是可以转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体现。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因为商朝的祖先有“德”,因而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统治者。

但是由于商人的子孙“不敬其德”,于是便被推翻了王朝。

周朝统治者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因此,周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只有以德治民才能留住天命,让神永远保佑西周王朝的统治。

西周统治者认为“天”的意志是和“民”与“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天意常常是通过民意体现出来的,西周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主要体现为“知小民之依”,即体恤民生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够谨慎用刑。

(二)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将“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运用到法制上,强调在“明德”的基础上,实行“慎罚”,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此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德”,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首先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政”,即实行安民政策,关心民间疾苦,为政兢兢业业;其次要求统治者推行“德教”,对民众以教化为主,进行礼仪道德伦理教育,使其服从西周政权的统治。

西周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礼制思想和明德慎罚思想物流112 周晴 1106050245摘要: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张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的一种统治方式。

“亲亲”与“尊尊”不仅是西周礼治的核心思想,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除此之外“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1.西周礼制思想的来源以及后世人们对西周的评价。

西周时期,周天子分封天下,所分封的诸侯国林立,为维护其以天子为中心的有秩序的统治,周文王四子,周武王之弟——周公旦开始制礼作乐,将礼乐作为一种维护周天子宗法制度统治的工具。

礼乐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非常完善的发展,奠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调。

因此,是礼为主,乐为辅,来作为维护宗法的手段。

西周的礼乐制度就是等级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说是对音乐社会作用的重视。

但由于这种制度规定的太死,使这种奴隶主阶级视为理想的“雅乐”趋于呆板、僵化。

2.西周礼制思想的核心原则以及核心原则的大体内容。

西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

这些基本原则,既对受规范对象的日常生活即家族生活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也超逸出家族生活范畴之外,在更高的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直接发挥作用。

在西周时期,礼不下庶人,礼是调整奴隶主贵族阶级内部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西周之礼发挥作用的空间来看,一方面是奴隶主贵族的家族内部生活以及家族之间的交际生活,另一方面,也还是西周时期的政治生活。

西周时期的礼,其功能一面固然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对个体行为的调整,但另一方面,还有更大的更深厚的政治意蕴。

如果讲,西周之礼的政治功能的色彩远远浓厚于其作为一种普通行为规范的色彩;其政治功能的重要性要远甚于其规范日常生活的重要性,这个观点也许并不为过,也是真实。

西周时期的礼,尤其是亲亲原则,承载了重要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功能,而同时作为一种具有相当程度威信的规范,也对当时既存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赋予了正当性。

论西周的德治思想的影响力

论西周的德治思想的影响力

西周早期统治者在对殷商国灭家亡的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及对殷商时期数百年占主流地位的天命神权思想进行修正、改造的基础上,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理论,解决了西周政权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在新的天命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思想和政治方略。

周王通过“积德行义”获得了“国人皆戴之”的良好局面[1]。

一、从周部落时期就开始推行的德治政策主要特征。

(一)明德慎罚。

这里的“明德”,一方面是指统治阶级要以德服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百姓的教化. 西周时期的“德”主要指的就是以周王为首的高级贵族的一套好的政治行为,保民、惠民、安民是其核心,包括勤于政事、实行有限度的剥削、任用贤人、效法先王等内容。

西周德治要求的“明德慎罚”,对今天法治社会的建立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如其所强调的“中刑”(量刑适中)原则、“非中”减轻原则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量刑不可畸轻畸重、偶犯减轻处罚等有着天然的联系。

而“注重教化”的作用在今天看来就是要注重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仅仅意味着一整套规范或制度的和谐运作,更主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更何况设计中的和谐社会制度也需要高素质的社会成员的遵守才能够成为现实的、动态的和谐制度。

(二)保民裕民。

统治者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要控制自己的欲望,要将人民看做自己的子女一样去爱护,要让人民富足安康。

西周的“保民裕民”中有着合理的成分需要我们加以借鉴。

维护人民生活的富足和安康是任何一个发展良好的社会形态所应当首先重视和积极追求的,也只有首先努力保证人民拥有富足安康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对社会现实不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者也才能长久地得到人民的拥戴,从而维护其执政地位。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使其与当前执政的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这或许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效果。

西周“保民裕民”思想的合理内涵我们应当充分予以借鉴,并将其融入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文明时代,也是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

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深远而广泛。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述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

首先,西周法制奠定了中国古代法的基础。

在西周时期,贵族阶级统治下的政权制度初步确立,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

西周的封建制度、宗法制度以及礼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的基石。

作为一个皇权制度,西周通过礼仪制度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形成了一整套法规和制度的框架,为后世古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其次,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体现在禁止私刑和限制权力的方面。

西周时期的法制规定,贵族和统治者不得以私刑代替公刑来处罚罪犯,这一点对后来古代法治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这种禁止私刑的法制原则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有效约束了贵族和统治者的权力,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另外,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宗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上。

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和完善。

宗法制度强调血缘关系和家族纽带,形成了家庭、部族和国家的法律关系。

这种宗法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时代的一种基本社会组织形式,对于后世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中还包括了一系列对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规定,如土地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农奴制度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中国古代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西周法制对后世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在奠定中国古代法的基础、禁止私刑和限制权力、继承和发展宗法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来古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制度基础。

西周法制的影响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历史的各个时期,它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中国古代法的演变与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西周初年,周王及周公姬旦看到了政权的基础在相当程度上植根于民心向背,因而对于天命神权思想给予了“以德配天”的重新解释。

针对殷人的失德和刑罚制度,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司法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杀。

“明德慎罚”主要是针对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

“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养,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在适用刑罚时,应该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

“慎罚”是“明德”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内容。

基于“慎罚”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长足的发展。

具体表现在:(1)对犯罪开始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犯罪的主观原因加以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犯人进行了偶犯与累犯的区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终”),虽小罪也处重刑;如系过失(“眚”)和偶犯(“非终”),虽大罪也可减免,以缩小打击面。

(2)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继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反对滥施刑罚。

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

但可惜的是未能贯彻始终。

到了西周中晚期,“明德慎罚”的精髓,是在重视德教的同时,提出了“刑中”的思想。

在《牧簋铭》中,王要求司士(即司法官)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刑”,更不能因为“多虐庶民”而招来“多乱”。

由于周宣王以后的西周社会,矛盾复杂,积重难返,“明德慎罚”思想也未能挽回衰败的局面。

西周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导致神权不再继续作为统治合法的唯一依据。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使统治合法性转向了统治者的有“德”。

“德”成为统治者得到“天命”眷顾的媒介,从而统治者有“德”成了政权保有的支柱之一。

所谓有“德”,在西周时期主要内容便是“保民”。

因此,过去对天的责任转化为对民的责任,“天子对于天负责任,而实际上课其责任者则人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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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周明德慎罚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姓名:严华斌班级:10思政2班学号:2010614208
摘要:西周立国之初,其统治者周公旦吸收殷商朝灭亡的教训,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强调统治者以德治为主,以德化人,以刑罚作为辅助手段。

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关键词:明德慎罚
正文:西周时期,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说,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因此,对于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不可骄奢淫逸。

周公说“君子所其无逸。

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民之依”就是说,统治者不可贪图安逸,要了解一点小民的疾苦,然后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措施,要像文王那样“不遑暇食”,不敢乐于游玩打猎;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必须宽以待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所谓“慎罚”,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

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罚适中。

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

当然,周公并非一味讲宽大,也有严的一面。

他主张对不忠、“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等罪犯严加惩处,“刑兹无赦”。

明德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导,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刑罚则是惩罚手段,体现了统治者“恶恶”之心。

其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产生相反的社会效果,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

“慎罚”即是认真地对待刑罚,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刑罚,使刑罚达到预期目的、避免事与愿违的结果的一种主张。

其慎用刑罚的基本要点,一是要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要十分谨慎地使用“中罚”,用刑不可偏重,也不可偏轻,要使刑当其罪。

二是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这在古代思想史上,无疑是一大贡献。

三是注重教化.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如商汤代夏,以至帝乙,“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

教化是为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须有“德”,因而《尚书》之“明德”首先强调君王之德。

“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当权者自己行为不端正.怎能去端正别人。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为政者以德治国,老百姓就会心悦诚服,如同众星环绕于北极星周围一样,四方之民自然会归附少他。

“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堰。

”当权者的作风好比风,老百姓的作风好比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往哪边倒。

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

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

第二,先教后杀。

周公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机会。

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

如在“群饮”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以此为戒,经过反复教育,而仍“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因为周人群饮,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权。

商人“湎于酒”则“勿庸杀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因为商人有群饮的习惯且不以此为罪,故先教之而不杀。

明德慎罚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自西周确立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中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注重施行德治的朝代,其政治氛围大多是非常和谐的。

我国历代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共同为治。

春秋时期,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

正如他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就“德”与“刑”的关系而言,孔子首相强调的是“德”而不是“刑”。

首先,刑罚与“德化”、“礼教”相比,他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孔子总是强调“德行教化”,主张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就是所谓“德主刑辅”。

在刑法上,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创立死刑复审。

在民事法律中,提出“薄税产”“制民之产”。

在汉代,董仲舒进一步完善了天命神权的封建正统思想。

由他所倡导并经《白虎通义》明确昭示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后来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则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自汉代董仲舒以后,虽然在我国历史上也出现了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法律思想,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罚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丘睿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但都或多或少受到董仲舒思想的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尤其《唐律》更是将“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德主刑辅”的经典。

“明德慎罚”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古为今用,德主刑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向完善逐步发展的长期和艰巨的过程。

自改革开发以来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已经决定了政治领域的变革必要性、急迫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但“人治”现象还在深深束缚着我国法制的发展。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相当长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这且有赖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及精神文明层次。

从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状况看,公民法律意识淡等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基础环节,只有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提高,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

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

由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带动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

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

在司法完善中,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9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将死刑核准权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仅可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将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非处死刑不可的犯罪分子,同时也使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能够通过劳动改造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

它是我国“明德慎罚”的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结论: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思想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决定的刑事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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