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社保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统筹外费用,如过年过节获得的各种津贴,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退休人员从原企业领取的统筹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退休员工统筹外的各种费用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1)以下是关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2006年12月31日底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未使用完的,则支付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货币资金”等;如果没有结余或结余使用完毕后,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支付统筹外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货币资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财税字[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税字[19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的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稳岗补贴的财税处理一、关于稳岗补贴的政策背景政策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范围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2)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各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
政策2: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号)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1)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明细详解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明细详解细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项⽬-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总额的确定:1、收⼊总额:(1)销售货物收⼊:⼗三种销售⽅式。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
(2)劳务收⼊:(⼀般是指营业税劳务收⼊)劳务是⽆形的商品,是指为他⼈提供服务的⾏为,包括体⼒和脑⼒劳动。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3)转让财产收⼊:(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续的资产)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物资产、⽆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对外投资⼊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5)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不包括纳税⼈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款利息等收⼊。
(6)租⾦收⼊;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收⼊。
(7)特许权使⽤费收⼊: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权取得的收⼊。
(8)接受捐赠收⼊:是指企业接受的来⾃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货币资产:均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并⼊当期应纳税所得。
受赠⾮货币资产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某企业2009年12⽉接受捐赠设备⼀台,收到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付运输费⽤0.8万元,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固定资产:10+1.7+0.8=12.5(万元)应纳税所得税额:10+1.7=11.7(万元)应纳所得税=11.7×25%=2.93(万元)(9)其他收⼊:(企业其他收⼊按照实际收⼊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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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所属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4-08-11
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第139号有效性: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社保补贴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人:12366咨询员
时间:2009-11-10 15:23:24.0
社保补贴收入要计税吗?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回复时间:2009-04-16 17:18:06
您好!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
6号)的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有关问题,并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一、明确了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符合下列4个条件:
1.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的缴费义务;
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主要是指外向型的、对外依存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企业及服务业);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二、明确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标准及人数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标准为:
第一,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第二,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
一是,企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如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核定补贴金额。
二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不予补贴。
三是,农民工如按1%缴纳医疗保险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核定补贴金额。
第三,享受补贴的人数。
文件规定:企业申请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而待岗人数分两类计算,其中:一类是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员,按100%计算人数;另一类是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的人员,按轮班作业总人数的50%计算。
两类合计为待岗人员总数。
第四,享受补贴的期限。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2009年4月1日—12月31日。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首期拨付一律为3个月,3个月后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再行核定。
三、规定了企业申请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企业的申请。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第二,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共9项:
一是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包含了企业自然情况、企业申请情况、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市里会审意见等4部分;
二是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三是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方案需经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方案中应包括企业自2009年以来的实际裁员情况、稳定就业岗位情况、恢复生产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是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七是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八是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九是企业声明。
要求企业在申请补贴时,作出真实提供各项材料的声明,以及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因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
这项声明将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审批时限
整个审批分为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
按照“方便企业申报,尽最大可能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我们将审批时间确定为1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各初审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工作,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下达批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工作由市劳服中心具体负责。
初审材料的接收部门为市劳服中心社区就业一处,地址为东城区宽街山老胡同8号412房间,联系电话为84018295、84018286-8223。
五、监督检查
第一,企业应据实申请各项补贴,不得虚报、瞒报。
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裁减职工。
对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承诺的,企业职工及社会各界可以向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
第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企业了解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稳定就业情况,按照规定严格审批。
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效率。
第三,加强对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补贴的、违反承诺裁减员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责成初审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