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0施行日期2015.12.30文号鞍政办发〔2015〕1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鞍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39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有效遏制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切实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城区内的各类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包括经批准建设但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建筑物主体上擅自接建、搭建、改建的违章建筑,居民区内的各类乱搭乱建及私建围栏等。
二、责任分工(一)对正在实施建设中的违章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依照法律程序负责组织拆扒。
(二)对过去遗留并既成事实的违章建筑,位于市区主干道两侧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拆扒;在次干道以下街巷路两侧和居民区内的违章建筑及违建设施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拆扒。
(三)高新区内的违章建筑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拆扒。
(四)对楼体上的违章建筑,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拆扒。
(五)市综合执法局作为此次违建拆扒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受理全市对各类违章建筑的举报;对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拆扒违建方案进行审定;负责对全市拆扒违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政办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省政府绩效考核及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市政府规章;(二)市政府发布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本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要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按照《条例》要求,对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主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清理:(一)不尊重市场规律,否定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不同等待遇的;(二)未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的;(三)没有法定依据设定行政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的;(四)将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五)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的,部门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的;(六)在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以外设定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七)妨碍构建全国全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八)给予特定行业不合理补贴政策的;(九)实行商品要素流动和服务供给地区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十)限制企业跨地区经营发展的;(十一)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十二)人才管理方面的规定已不合时宜的;(十三)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十四)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十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例》原则和精神的问题的。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鞍政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世超副市长副组长:王广彦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丹华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庞泽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博市编委办副主任郭春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炜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单增仁市建委副主任姚实市农委副主任李耀国市服务业委副主任曹辉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屹辉市科技局副局长乔岐合市公安局副局长任雅芹市监察局副局长黄平市财政局副局长马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毕群德市环保局副局长温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侯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士忠市林业局副局长雒荣广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殿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关昕宇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副行长代明鞍山银监分局纪检组长于玲市工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刘丹华(兼)。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8•【字号】鞍政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8日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鞍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聚焦全面振兴钢都,树立大生态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实现鞍山市“青山、碧水、蓝天、沃土”的生态建设总体目标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辽政发〔2016〕58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全面掌握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6月2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鞍山市城市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县(市)、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或投诉。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步行街、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四)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合街办市场、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九)城市林带、绿地、绿化植被区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十一)其他机关、团体、学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卫生由其自行负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16年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16年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6•【字号】鞍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2016年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2016年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6日鞍山市2016年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起步之年。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项目年的工作要求,凝神聚力抓项目,千方百计保投资,确保完成我市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落实全省项目年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抓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重大机遇,始终聚焦“四个着力”,按照实施四个驱动、培育六个新增长点的总体要求,积极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项目可持续、良性发展,坚定转型升级,突出改革创新,以项目建设培育企业、发展产业、带动创业、扩大就业,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开局。
二、总体目标2016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为1662亿元,同比增长6%;计划开工建设亿元以上项目426个,其中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200个;5000万元以上签约项目300个。
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按季度分解,一季度计划完成投资23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4%;二季度计划完成投资75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45%;三季度计划完成投资133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80%;四季度计划完成投资166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鞍政办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三日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规范项目运行程序,确保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助理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局为小组成员单位。
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投资额度进行最终审定。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市本级财力投融资建设(包括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功能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提出初步设计委托意见(包括建设功能、规模、标准),报市建设项目评审小组审定。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根据审定意见组织初步设计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鞍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05〕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鞍山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26号)精神,按照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目标:一是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二是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并及时查处;三是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四是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五是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全面到位,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矿产品深细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六是矿山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设绿色生态矿山;七是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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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
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13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鞍山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8号)要求,做好我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绿色发展为出发点,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弥补短板、激活存量,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成和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实现共赢。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多赢。
2.属地负责、依法行政。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依法依规,化解问题,减少环节,强化监管,按照备案完善一批、整改规范一批、依法关闭一批的要求,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有序推进。
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市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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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3月末,提前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
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
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