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0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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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0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0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0〕001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各区县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办公室:现将《2000年北京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传达到中小学(职高)。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0年3月17日2000年北京市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意见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仍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全国教育系统纠风的重点工作之一,北京市仍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项目纳入行业管理。
为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仍以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治理目标不变,治理工作重点不变,“纠建并举”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变,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加大治理力度。
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党校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在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
克服“差不多”的思想,要有常抓不懈的思想准备。
注意从源头上、机制上研究解决制止乱收费的办法。
二、我市今年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四项要求,两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办公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四项要求:一是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二是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将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公开内容;三是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减轻中小学负担的重要工作来抓,农村中小学还要与减轻农民负担、担保稳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四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北京公立小学收费标准

北京公立小学收费标准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是指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各公立小学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经费收支,合理确定学生及家长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标准。
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防止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首先,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学杂费、教辅费、实验费、校服费等。
学杂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教材费、体育费、文体活动费等。
教辅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需支付的辅助性费用,主要包括教学用品费、教学设备费等。
实验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进行实验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化学实验费、物理实验费等。
校服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为了购买校服所需支付的费用。
其次,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的确定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变相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学校应当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再次,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会议制度,依法依规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对困难家庭学生给予适当帮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用途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北京市公立小学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学校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依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教办〔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办〔2015〕18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分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和办学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治理工作。
一手抓依法办学,一手抓规范收费。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治理工作的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再监督、再检查”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要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的检查,突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问题整改落实。
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不到位,敷衍塞责,要加强跟踪复查、重点督办和约谈问责。
对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
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
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和高校相应治理机构的作用,认真研究制定辖区及学校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的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教育收费的突出问题。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1993.08.28•【字号】京价[收]字[1993]第262号•【施行日期】199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3)第262号、京财综(1993)1827号1993年8月2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特做如下通知:一、属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进行管理。
这些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二、由学校代收性的和服务性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审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其中对非必须代收性、服务性收费要本着学生和学长自愿受益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收费。
如有违反,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越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市区县物价检查部门要依照《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进行处理。
四、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各项教育收费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收费时必须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属于国家规定的收费要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五、各学校要公布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学校违反国家政策的乱收费问题,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答复。
附件:目前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目录------------------------------------||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元)|-------------------|-----|-----|----一规定性收费|||市物价局1.杂费|||小学|||城镇地区|每生每学期|10|农村地区|〃|4|初中|||城镇地区|〃|15|农村地区|〃|8|高中职高|〃|15|2.学费|||高中职高|〃|15|3.借读费(非本市户口)|||小学|每生每学期|80|初中|〃|100|高中|〃|150|4.学前班保教费|||远郊区县|||农村地区|每生每月|20|城镇地区|〃|25|城近郊区|〃|30|5.小学课后管理班(1-3年级)|每生每月|3-5|6.报名费|||小学入学|每生|0.5|报考初级中学|〃|1.5|报考高级中等学校|〃|12|7.高中毕业会考试卷费|每科|2|8.报考高中体育加试费|每生|2|9.体验费||按有关规定|10.少年宫培训费|||11.转录录音带|盘|1|录像带|盘|10|二代收性收费|||市教育局1.教科书教材作业本||按定价收费|2.毕业证书||按成本收费|成绩册|||学生证校徽|||3.保健费||按实际成本|4.军训费劳动技术教育实习费||按实际支出|5.小黄帽||按成本收费|三服务性收费|||1.热饭费|||市教育局2.伙食管理费|||3.课间加餐费|||4.学生住宿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200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200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7.27•【字号】京教财[2000]012号、京财文[2000]1333号•【施行日期】200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2000)012号、京财文(2000)1333号2000年7月27日)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我市中小学校将继续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通过各学校将统一收费卡发至每个学生,作为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的政策依据。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规定性收费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标准,在校学生应当交纳的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收费卡所列的单位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预收。
三、代收性收费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必备物品统一代购或学校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服务而代收的费用。
对注明“自愿原则”的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有关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执行:1.学校为学生代订教材应符合市教委、市新华书店的通知要求和教学用书目录以及市教委关于选用自编及实验教材规定。
配合形势、政策教育等需要学生配备的学习材料由市教委指定,可按照教材统一代购。
各学校不得自行扩大代订范围。
2.中学的讲义费指学校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需要,必须统一印发学生使用的资料所收取的成本费,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平均每生每学期分别不超过30元、50元、60元。
3.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实践实习费指学校为完成教学大纲指定的课程内容必须安排的实习中,学生应当交纳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实习材料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教监[2007]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监[2007]1号)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20日前报市教委。
同时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附件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略)附件1:2007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突出重点,务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效。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格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2012]4号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20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822dc52b160b4e777fcf63.png)
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6)、住宿费(收费编码: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
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五、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8.22•【字号】京教财[1997]013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8月22日京教财〔1997〕013号京财行〔1997〕1254号)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后一并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试行)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失学”和中等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工作权限中小学学杂费减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办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减免实施细则,学校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二、减免条件1.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学杂费有困难者,可视其实际情况予以免交或减半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凡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免交杂费。
3.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优抚对象子女中家庭经济困难者,可适当放宽减免条件。
4.普通高中收费班学生缴纳的学费、外省市户口在京就读学生的学费和借读管理费不予减免。
三、减免比例学杂费减免比例,城镇地区可控制在5%左右,农村地区可控制在8%左右。
具体减免比例由区、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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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市学校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
二、代收费项目目录
(一)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
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原则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高等学校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
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具
毕业成绩单(不超过2份)及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三)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学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时可收取复印及制作服务费。
(四)高校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中小学校代收费还应于收费前、后分别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及结算单。
高校服务性收费须明码标价,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
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票据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各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金额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收费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
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款中建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
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
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市管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
服务性收费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性、娱乐性统一专业发票》。
六、强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附则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负责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并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
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代收费项目代收费范围代收费标准备注教科书费统一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科书。
按教科书定价收取。
如有节余及折扣,应及时退还学生。
新生入学体检费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军训服装、伙食费按高校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按实际支出收取。
专业服装公安、司法、医学院校相关专业需统一专业服装的,学校可代购。
按实际支出收取。
超定额用电、热水费具备分室计量条件的学校可在不低于每生每月8度的用电定额基础上,自行制定学生用电定额,对超额部分可代收电费。
对超定额热水适当收取费用。
超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费标准收取,超额用热水暂由学校按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高校可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在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确定学生用热水定额。
校内、校外学生公寓均按本规定执行。
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用于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等管理用卡,因丢失、人为损坏
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证卡工本费。
按工本费收取。
首次发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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