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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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道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片区管委会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一、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一)通过招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片区管委会处同步,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10:30和15:3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

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

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

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

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

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

地方-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2010(DOC)

地方-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2010(DOC)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来源:社会工作网时间:2010-10-11 14:26(穗民﹝2010)229号)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一)岗位等级。

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

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社区专职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专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社区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区设立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二)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三)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工作;(四)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请假、休假等工作;(五)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等工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验者优先;(五)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考察;(五)公示、录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二)社区工作业务知识;(三)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穗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通知(穗民〔2010〕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月起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从2010年1月起,居委会专职人员人月均增加津贴1234元。

其中津贴的60%(即74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解决:市财政与越秀、海珠、荔湾、白云4个区各按5:5的比例分担;市财政与天河、黄埔2个区各按4:6的比例分担。

余下40%的津贴(即494元),由各区自行安排资金解决。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可参照越秀等6个区增长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标准和执行时间,由本区、县级市财政自行安排经费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相应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增加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后,按规定相应增加其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属于单位缴付部分,由各区、县级市财政承担;属于个人缴付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核定市财政补助居委会专职人员和办公经费的下划基数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从2010年起将市财政资助居委会专职人员工作津贴的经费以及2009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的基数一并下划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等区,实行属地管理。

今后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待遇和办公经费全部由各区负责,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府〔2006〕23号)要求,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逐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工作奖励机制。

专职社工工作制度范文

专职社工工作制度范文

专职社工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等社区组织中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依法履行职责,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服务为导向,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与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三)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七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与评估;(四)体检与政审;(五)公示与聘用。

第八条选拔程序:(一)组织面试;(二)综合评价;(三)公示与聘用。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区工作知识、职业道德等。

第十一条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任期考核内容包括:履行职责、工作成果、政策执行、团队协作等。

四、待遇与激励第十五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保险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建立晋升通道,对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晋升机会。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居民隐私;(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四)不得酒后驾车、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文件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组织部文件番组[2006]1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各有关镇(街)党(工)委:根据广州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于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我区实施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番组…2003‟43号),次年3月市桥街、东环街、沙头街和桥南街均已配备了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

近两年多来,我区又先后新成立了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钟村镇分设为钟村街和石壁街的工作也正在有计划推进当中。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新成立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招聘工作小谷围街、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和石壁街等5条街道可各招聘指导员2名。

区委组织部委托各有关镇(街)党(工)委负责组织招聘。

原则上要求2006年7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

指导员的管理、待遇、聘任条件和职责参照番组…2003‟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招聘工作的具体程序由各党(工)委自行确定。

各党(工)委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番禺区招聘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加强对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和考核根据番组[2003]43号文的规定,指导员由区委组织部委托各街党工委管理和考核,实行每年一聘制。

每年期满后是否继续聘用,由各街党工委根据各人年度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一)年度考核1、考核时间:用人单位对指导员每年考核一次。

2005年度的指导员考核工作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2006年度以后的考核工作与用人单位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2、考核方式:实行指导员自我评定和用人单位对指导员量化测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见附件2、3)。

由用人单位根据指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评定年度考核档次,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

3、考核档次:指导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二)续聘和解聘1、指导员年度考核档次为“称职”以上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予以续签劳动合同。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关管理方法.doc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关管理方法.doc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 20XX 〕22 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 20XX 〕 1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穗府办规〔 2018〕1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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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本细则实施前在区民政局备案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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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 户左右配备1 人。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及核定;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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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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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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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本细则实施前在区民政局备案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及核定;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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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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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出租屋服务管理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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