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胎儿也是一个有生命的个体,应该受到保护。
正如伟大的人权捍卫者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生命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长度,而在于它的深度。
”堕胎剥夺了胎儿继续生存的权利,这是对生命的严重侵犯。
其次,堕胎对女性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
许多堕胎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感染、子宫穿孔等并发症,严重危及女性的生命安全。
同时,堕胎也会对女性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甚至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应该全面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对社会稳定和道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道德沦丧,使人们对生命价值产生淡漠和漠视。
正如毛姆在《月亮和六便士》中写道,“一个国家的文明不在于它的富有和强大,而在于它的人民如何对待弱者和无辜者。
”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反方观点,不应该实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作为生育者,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禁止堕胎等于剥夺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沃伦所言,“人的自由和尊严,意味着他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
”全面禁止堕胎将严重侵犯女性的人身权利。
其次,堕胎是一种社会现实。
即使禁止堕胎,也无法根除堕胎现象,只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从而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
相反,通过合法的堕胎手术,可以保障女性进行安全的手术,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堕胎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积极作用。
允许堕胎可以帮助女性更好地规划生育,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堕胎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的后果,比如避免因意外怀孕导致的家庭破裂和儿童的不幸成长。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堕胎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相反,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保障女性的权利和健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辩论辩题正方,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身体权利和自主选择权的体现。
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是一个极其私人的决定,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伯茨诉肯尼迪案中所做的裁决,“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是个人的隐私权利,政府无权干涉。
”。
其次,堕胎权的合法化有助于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
如果堕胎非法化,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和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她们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有超过2.5万名妇女死于非法堕胎。
因此,合法化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生命安全。
最后,堕胎权的合法化有利于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
有些女性可能因为意外怀孕而无法继续接受教育或工作,这会增加贫困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如果她们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继续怀孕,就能更好地掌控自己的生活和未来。
综上所述,女性应该享有堕胎权,这不仅是她们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她们的健康和生命,同时有助于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反方,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到生命的伦理问题。
胎儿也是一个生命,有权利获得生存和尊重。
如果女性拥有堕胎权,就意味着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这是不道德的。
其次,堕胎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增加女性患抑郁症、焦虑症和其他心理问题的风险。
此外,堕胎手术也可能导致女性的生育能力受损,甚至对她们的生命造成危险。
最后,堕胎权的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社会道德沦丧。
如果任何女性都可以随意选择堕胎,就会导致堕胎变成一种避孕手段,这对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念都是一种挑战。
综上所述,女性不应该享有堕胎权,因为这涉及到生命伦理问题,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以上是正方和反方对于女性是否应该享有堕胎权的观点,每一方都有其合理的论据和观点。
这是一个复杂的伦理和道德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讨论。
是否应该取消堕胎合法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堕胎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堕胎合法化。
首先,堕胎是一种侵犯生命权的行为。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胎儿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自己的遗传信息和生长发育过程,因此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
取消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这些无辜的生命,让他们有机会来到这个世界,享受生命的权利。
其次,堕胎也给女性带来了身心上的伤害。
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面临心理困扰和身体健康问题,甚至可能导致不孕症等后遗症。
取消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女性因堕胎而受到的伤害,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
此外,堕胎合法化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它可能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使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产生淡化,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取消堕胎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使人们更加珍惜生命,尊重生命。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堕胎合法化。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包括是否要进行堕胎。
取消堕胎合法化会剥夺女性的这一权利,限制了她们的自由和选择权。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女性因为意外怀孕而无法承担孩子,强行要求她们生下孩子可能会给她们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负担。
合法的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取消堕胎合法化可能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
如果堕胎变成非法行为,一些女性可能会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她们的健康风险。
合法的堕胎可以保障女性进行安全的手术,减少健康风险。
综上所述,取消堕胎合法化会侵犯女性的权利,增加她们的健康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社会道德观念的混乱。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取消堕胎合法化。
名人名句:“生命的尊严不应该因为任何理由而被剥夺。
”——约翰·保罗二世。
“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权。
”——玛格丽特·萨切尔。
经典案例: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伯茨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对堕胎合法化的裁决,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这一裁决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争议和辩论。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解禁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解禁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解禁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禁止堕胎等于剥夺了女性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韦德所说,“妇女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涉,她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育和家庭计划。
”。
其次,全面解禁堕胎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如果堕胎是合法的,医生可以提供安全的手术和医疗服务,减少了非法堕胎对女性身体健康的危害。
例如,美国在1973年通过了罗诺诺诉韦德案,解禁了堕胎,结果非法堕胎的数量大幅减少,而且堕胎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
最后,全面解禁堕胎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如果女性有了堕胎的选择权,她们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育和职业发展,这有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正如英国女权主义者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所说,“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家庭计划。
”。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解禁堕胎。
首先,堕胎违背了生命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堕胎意味着结束了一个无辜生命的存在,这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我们应该保护每一个生命的存在,不论是未出生的婴儿还是已经出生的人。
”。
其次,全面解禁堕胎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道德败坏。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和普遍,人们可能会变得漠视生命的存在,道德观念会受到侵蚀。
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有害的。
最后,全面解禁堕胎可能会导致人口负增长和社会问题的加剧。
如果堕胎变得普遍,人口数量会减少,这会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经济。
而且,堕胎也可能导致妇女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增加了医疗资源的压力。
综上所述,全面解禁堕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伦理、道德、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
我们需要寻找一个既能保障女性权利,又能保护生命和社会稳定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它涉及到生命的存在和价值。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伊
曼纽尔·康特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都有权利
享有生命,堕胎剥夺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被禁止。
另外,堕胎也
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堕胎行为会导致女性的身
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不孕不育等问题。
因此,从保护女性身
体健康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止堕胎只会导致非法堕
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风险。
正如罗伯特·弗罗斯
特所说,“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只有穷人才会受到伤害。
”因此,应该保持堕胎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堕胎行为,从而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利。
另外,堕胎也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禁止堕胎会剥夺
女性的自主权利,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在道德、伦理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则从社会管理和女性自主权利的角度上有其合理性。
因此,这一辩题应该被允许进行辩论,以便更好地探讨和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是否应该允许自由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自由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自由堕胎。
自由堕胎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堕胎是妇女自主决定自己
身体的权利,任何法律都不应该剥夺这种权利。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伯茨诉克西案中所指出的,“妇女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怀孕,这是她们的私人权利,不容侵犯。
”其次,禁止堕胎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威胁妇女的生命安全。
数据显示,禁止堕胎并不能减少堕胎的发生,只会导致妇女寻求非法堕胎的方式,增加了堕胎的风险。
最后,允许自由堕胎可以减少社会负担,避免因未成熟的生育而造成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自由堕胎,尊重妇女的权利和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自由堕胎。
自由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堕胎是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
正如圣经中所说,“你们要做人,要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们的神同行。
”其次,堕胎会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增加妇女患上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问题的风险,对身体健康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允许自由堕胎会导致道德沦丧,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不应该允许自由堕胎,应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的身心健康。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典案例罗伯茨诉克西案,以及
圣经中的相关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一些名人名句,如玛格丽特·萨克斯的名言“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来加强自己的论据。
通过逻辑清晰、论据充足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引起听众的共鸣。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激烈的辩论。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坚定的立场和理由。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他们认为,女性应该
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可以帮助那些无法承担孩子的
女性避免不必要的负担,保护她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
此外,他们
认为,堕胎是一种私人选择,政府和社会不应该干涉个人的决定。
然而,反对堕胎的人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他们认为,胎儿也有权利生存,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剥夺。
他们强调,堕胎是
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不应该被轻易对待。
此外,他们担心堕胎合
法化会导致滥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立场。
支持者强调女
性的权利和自主选择,而反对者则强调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然而,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尊重他人的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更多的讨论和理解,努力寻找一个更加
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毕竟,这个问题涉及到生命和权利,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浅析美国“选择权”与“生命权”之争的源起

浅析美国“选择权”与“生命权”之争的源起在美国,堕胎问题一直为人们经久不息的讨论着,追究根本原因,在于其宗教信仰、立法情况、及社会环境等共同因素造成了这一问题争论的普遍化、激烈化、复杂化。
一、宗教因素美国在建国初期就规定了严格的政教分离制度,但同时美国又是个受宗教影响相当大的国家,是信仰虔诚的国家。
当堕胎问题剥离开政治、法律因素之后,便成了一个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问题,什么是生命,它起源于何时,有着怎样的价值,成为不同教派间争论的热点。
早期的基督教,在《旧约》和《新约》中均未有明确的关于禁止堕胎的表述,虽然在《摩西十诫》中提到“不可杀人”,但由于其认为胎儿不是人,所以在早期的教会法中堕胎不被视为犯罪。
但是,进入二世纪初,《十二使徒遗训》的问世标志着基督教的观点开始发生变化,书中明确表示“你不能通过堕胎杀死胎儿,也不能杀死已出世的婴儿。
”教会的领袖开始关心堕胎和谋杀之间的关系,但他们更愿意认为堕胎是为了掩盖性罪恶,进入4世纪,奥古斯丁写到“早期堕胎是罪恶的,因为它中断了生育。
”而天主教受《圣经》影响,认为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只能由上帝决定一个人的从生到死,天主教反对一切反自然的行为,教导人们要尊重所有的生命,认为像堕胎这样违背自然规律将胎儿从母体中通过非正常手段取出并致其死亡的做法是罪恶的。
在天主教教义及《圣经》上的反堕胎思想主要是以两种观点为基础的:本体论和邪恶论。
本体论认为胚胎是一个人,在受精卵形成的一刹那,一个新的生命就从上帝的手中转移到了尘世。
任何人就应该将之视为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平等对待,不能虐待,更不能杀戮。
邪恶论认为人本是是邪恶的,性活动本身更是错误的。
一个信徒应该节欲而虔诚,放纵自己无疑是玷污上帝,必将会带来灾祸。
邪恶论要求人们怀着赎罪的心态清心寡欲,同时又必须遵照上帝的旨意为世间生育信徒,不能谋害他们的生命。
1987年出版的《人类生命起源之尊重生殖尊严的指导原则》表明了天主教会对胎儿生命的官方立场“每一个人类从受孕到死亡那一刻止都具有生存与完整肉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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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解析罗伊判例[摘要]罗伊案是确认妇女堕胎权的先驱,否定了州反堕胎法案,并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引发了长久的激烈争论。
本文从反堕胎法案的形成开始,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关于宪法人和堕胎自由与限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
[关键字] 堕胎宪法人自由选择权不可抗拒的利益罗伊案A Study on the Dispute of Abortion Right to See Rights toLife and Freedom——ROE V. WADE[Abstract]Roe v. Wade case is a pioneer which confirm women’s right to abortion in law. It rejects states’ anti-abortion bills, and in society causes fierce disputes over a long time. This article begin with the formation of anti-abortion bills and the background of Roe case, and focus on analysing the key points which includes problems of person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freedom to abortion and its restriction.[key Words] Abortion Person on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pelling interests Roe case目录一、绪论------------------------------------------------------------ 4二、反堕胎法的形成及社会影响---------------------------------------- 4三、罗伊诉韦德案发生的背景------------------------------------------ 5四、对罗伊判例的认识及评析------------------------------------------ 7(一)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8 (二)妇女对堕胎的自由选择------------------------------------------------------- 11 (三)生命权与选择权的妥协:保护潜在生命 --------------------------------- 131 对妊娠期三阶段划分的看法--------------------------------------------------- 142对潜在生命的争议--------------------------------------------------------------- 153限制及禁止堕胎 ------------------------------------------------------------------ 16五、总结----------------------------------------------------------- 17六、参考文献------------------------------------------------------- 18一、绪论堕胎权问题在现今社会引起激烈的争论,尽管美国罗伊判例已经确认了妇女具有堕胎的自由,但对此权利及与堕胎权有关的细节,反对浪潮仍是此起彼伏。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反堕胎法的形成、罗伊判决的背景及主要争议点等方面介绍堕胎权的问题,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核心的三个问题:胎儿是否为人,是否存在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及对堕胎的限制。
以此关注生命权、自由选择权以及宪法权利所受的限制,同时学习法院如何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解读。
二、反堕胎法的形成及社会影响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在胎动之前堕胎为不受起诉之过失,不是犯罪。
在普通法系的英国,于1803年便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堕胎问题的法案——《妇女流产法》,将堕胎视为非法的行为,其后也有一些关于保护潜在生命的法律出台。
但在在19世纪中期之前,美国各州并没有制定明确的禁止堕胎的法律,仅是参照英国的习惯法。
美国的第一个堕胎法是马萨诸塞州于1845年制定的,之后到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之外美国各州都将堕胎视为犯罪,仅将挽救孕妇生命作为唯一的例外。
同时,许多州仍然奉行胎动主义——它承认在孕妇感到胎动之前不认为其怀孕。
所以,在胎动前的堕胎常常被视为一个清除“障碍”以恢复妇女月经的手术,不被认为是犯罪。
最初推动美国禁止堕胎法形成的主要力量是专业外科医生的团体,其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潜在生命,而是为了禁止非专业医生从事堕胎,以此建立行业垄断、确保其利益。
驱动立法者禁止堕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生率急剧下降。
在19世纪末,美国已有四分之三的已婚妇女采取避孕措施,堕胎与生育之比在1∶3到1∶5之间,美国当时的出生率下降到1800年的一半1,这种状况在当时引起许多人的担忧,禁止堕胎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实中,反堕胎法案在当时社会并没有起到重大的影响,以此提起的诉讼也并不是很多——堕胎这个事实及其数量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1953年,当堕胎绝对还是犯罪时,阿尔弗雷德·金赛在《性行为与女性》中就披露,美国有性生活的妇女(无论婚否)每五人中至少有一人堕过胎2。
可见,反堕胎法令没有起到遏止堕胎的实质作用,拒绝提供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以解决妇女的问题,只是把需要堕胎的妇女推向非执业的堕胎师,将妇女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同时给暗中从事堕胎的人带来利益。
极少的诉讼被提起,控告那些“谋杀”胎儿的堕胎师,但这也没有改变堕胎广泛存在的事实。
为什么当法律将妇女置于如此危险的境地时,还是不断地有妇女去堕胎呢?因为立法和公民的实际生活脱节,无视妇女的需求,而且立法也并不是那么符合伦理观念,更何况经济萧条和突发状况已经给妇女极大的压力。
所以,虽说反堕胎法案符合宗教及宪法保护生命的精神,但是在妇女需要解决“措手不及的怀孕”的状况继续存在时,这样的法案是没有实践意义的。
三、罗伊诉韦德案发生的背景○1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2(美)瑞科雅·索琳歌尔著,徐平译:《妇女对法律的反抗:美国“罗伊”案判决前堕胎法的理论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页20世纪50年代之后,美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禁止堕胎法不能适应社会和人民的需求,并遭受着巨大的冲击,这些理由包括:1 随着女权主义运动高涨和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美国社会出现了很多职业妇女,她们以工作为重心,禁止堕胎将给她们带来很多不便甚至是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于单身女子、即将离婚的妇女、高龄妇女,怀孕成为她们的负担,也是过于沉重的压力。
这样的压力却很少体现在男性身上,因此禁止堕胎带来的不仅是不便,更是男女天然的不平等,这不是国家或法律所乐见的。
2 在现代医疗条件下,堕胎手术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保护妇女健康不再足以成为禁止堕胎的理由。
而且禁止堕胎将孕妇推向非法堕胎者,只会使孕妇的安全遭受更大的威胁(但她们却只能如此),而堕胎法也只是形同虚设,得利的反而是非法堕胎者,这并不是堕胎法所要追求的效果。
3 在现代社会,人口控制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如果个人不能控制生育,那么,人类将因为人口膨胀而深受困扰3。
同时,自格里斯沃尔德案判决划分出隐私的概念、进一步确认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并在全国引起重大影响之后,激发了全国各地律师们的想象力,他们不断地提出案件,企图将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判决扩展到堕胎问题上。
格里斯沃尔德案允许崇尚自由选择的人追求一种比他们先前所能采取的更加有力的诉讼策略4。
不同○3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司法解释》,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4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著,陆符嘉、周青风、于逐个改革各州的法案,他们能够以一个单一的决定有效地改变整个国家的堕胎法案。
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对美国司法具有深刻影响同时也带来激烈争论的判例——罗伊诉韦德案。
四、对罗伊判例的认识及评析1969年,一名化名为“罗伊”的妇女提起诉讼,向德克萨斯州的刑法挑战。
原告罗伊声称:她遭受强奸而怀孕,德州刑法规定除挽救孕妇生命外禁止堕胎,她没有钱到那些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故不得不继续妊娠。
罗伊认为:一个孕妇有权单独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德州刑法剥夺了她的选择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
被告德州政府主张:宪法所称之“人”包含胎儿,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之行为。
本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最高法院以7∶2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
在原、被告的陈述中均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其具体规定是:“各州亦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常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
”5经过一系列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该修正案的宪法权利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正当程序原则,任何州的法律中限制公民宪法权利张千帆、沈根明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53页○5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08页的条款,都需要接受违宪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正当性;其二,法律平等保护原则,这是通过一系列关于男女平等、种族歧视的判例体现出来的。
在罗伊案中,主要涉及到了妇女在妊娠中的选择自由以及生命权的问题,由此引出了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胎儿是否为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如何解释?如何以州的利益限制堕胎权?(一)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假设胎儿是宪法上的人,即享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那么堕胎无异于一种谋杀,是妇女杀害了胎儿,是对天赋的生命权的剥夺;若胎儿不是人,即不享有宪法权利,那么宽泛地禁止堕胎则有可能侵犯到妇女的自由。
若不先解决这个问题,而去看妇女的自由或是州限制堕胎的正当性,都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