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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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我是某景区的运营经理,现就景区客运车辆票价核定一事向您请示。

经过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分析和比较,我发现当前的票价设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核定。

根据市场调研和客流量统计数据,我发现现行的票价设置偏高,已经超出了大部分游客的承受能力。

这导致景区客流量下降,影响了景区的经济效益。

因此,我建议对票价进行适度的下调,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游览。

当前景区客运车辆的票价设置较为简单,没有考虑到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差异。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我建议根据客流量、车辆成本、维护费用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票价方案。

例如,可以设置成人票、学生票、儿童票等不同类型的票价,以满足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

为了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游客体验,我建议对客运车辆进行升级和改造。

例如,可以引进新型的环保客车,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乘车环境。

同时,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为了更好地推动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核定工作,我建议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票价核定小组。

该小组可以对现有的票价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票价方案。

同时,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参与,提供有关景区票价核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票价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建议制定一套完善的票价核定程序和标准。

这些程序和标准可以包括市场调研、成本分析、竞争分析等环节,以确保票价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合理性和适应性,我建议对票价进行适度的下调,并根据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制定不同的票价方案。

同时,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改造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体验。

最后,建立票价核定小组和制定完善的票价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票价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我的建议,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感谢您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核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交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城市中重要的交通运营者,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任务。

他们需要高效地处理各种票务事务,确保乘客的出行体验。

本文将介绍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一、售票环节在公交车站或售票窗口,公交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售票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1. 乘客购票:乘客前来售票处,告知目的地和车次或线路信息。

工作人员按照乘客要求出售相应的车票,并告知票价、车次和座位情况等信息。

2. 确认付款:乘客支付车票费用,工作人员收取款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

3. 打印车票: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车票,包括出发地、目的地、座位号和车票号码等信息,并交给乘客。

二、检票环节在公交车上,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检票工作,以保证乘客的合法乘车权益。

具体流程如下:1. 检票查询:工作人员使用电子设备或人工方式,对乘客的车票进行检查。

他们会检查车票的有效期、目的地和座位号等信息,确保乘客乘车合法。

2. 核对信息:工作人员将乘客的车票与乘车班次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乘客上车的方向、车次和目的地等信息与所持车票相符。

3. 上车登记:工作人员在车票上盖章或标记,作为乘客已经上车的凭证,并记录乘客上车的时间和站点等信息。

三、退票环节有时,乘客可能需要退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公交公司制定的退票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 退票申请:乘客前来售票窗口提出退票申请,填写退票申请单或提供相关信息。

2. 核对信息:工作人员核对乘客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票号码、购票时间和金额等,确保符合退票条件。

3. 退款办理:工作人员根据公交公司规定的退票方式,为乘客办理退款手续,并提供相应的退款证明。

四、补票环节在乘客未购票或漏购票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补票处理,以确保乘客合法乘车。

具体流程如下:1. 补票收费:工作人员核实乘客未购票或漏购票的情况,并按照公交公司规定的补票费用收取款项。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0月27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公益性。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经营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城市生产、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取得了稳定而健康的发展,目前已拥有线路104条,营运车辆2374台,公交站点3000多个,日客运量110万人次,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较为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尚属空白,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尚未形成,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尚未建立;公交车辆和设施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城市大型建筑、居民住宅区、交通枢纽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不衔接;公交线网结构不尽合理;经营者、乘客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等。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既有经营性又有公益性的特点,实践中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等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行业的现象相当普遍。

因此,在制定和落实“公交优先”的政策,形成合理的公交服务价格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

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数次要求地方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的建设;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会城市均已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因此,制定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是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保障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把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的需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1999年2月24日)市公用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829号《关于调整公交票价的函》收悉。

由于公交票价与运行成本背离,经营出现亏损。

为缓解企业困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票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一)普通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1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由0.70元调整为1.20元。

(二)空调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为2元;空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为2.50元。

(三)临时线路的票价暂不作调整。

二、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徐闵、沪莘、龙吴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由0.30元起价、0.30元进级调整为0.50元起价、0.50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由0.0765元调整为0.12元。

同线空调车票价调整为1元起价、1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0.24元。

三、专线车票价(一)普通大客车、双层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12--0.15元起价:市区线路1元;郊区线路0.50元。

进级:0.50元。

(二)空调大客车、普通中(小)型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20--0.25元起价:市区线路2元;郊区线路1元。

进级:1元。

(三)越江专线通行费越江站级内的线路票价,可加越江通行费每票0.50元。

其他途径收费路、桥线路的通行费另行审批。

(四)特殊线路、车辆票价另行审批。

上述价格调整自1999年3月1日头班车起执行。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二、审批范围莒县区域内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申请材料(★为必要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原件1份);★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线路运行方案;☆5.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1份,纸质);☆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如为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报告(1份,纸质)。

以上材料涉及证件不收取原件的,审核无误后复印,原件退回。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莒县行政审批服务社会事务科咨询电话:********八、救济方式1.投诉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查室电话:********2.行政复议莒县人民政府,地址:莒县振兴东路489号,联系电话:********3.行政诉讼莒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市莒县北坛东路与广场西路交汇处附近东北,电话:********。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客运线路审批规定是指在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客运企业的线路申请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一项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客运行业的安全、有序和稳定发展,保障公众的出行需要。

下面就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

客运企业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只有完成注册备案手续的客运企业才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线路审批。

其次,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审批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线路规划和运行计划。

线路规划要包括起点、终点、途经地点和行驶里程等信息。

运行计划要包括运行时间、班次安排、票价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客运企业还需提供车辆运营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三,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审批时,需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

公示通常会在当地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旨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市场反馈。

公开听证会则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召集,旨在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公示和公开听证的机制是为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和民主。

最后,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还涉及到线路的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已批准的线路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运营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运营资格。

同时,客运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经营信息,包括车辆运行状况、运营收支情况等,以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分析。

总之,客运线路审批规定是对客运企业申请线路的审核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通过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客运线路的运营安全、有序和合法。

这也有助于促进客运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同时,加强对客运线路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提高行业整体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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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
有效期
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文件中确定
3.事项类型及法
律效力
非行政许可审批;经营者必须依法执行审批机关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5】42号);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
5.审批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6.申请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
2、制定、调整的建议方案;
3、制定、调整价格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4、对相关行业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影响分析;
5、企业近三年的运营成本测算情况;
6、营运资质证明、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里程及示意图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7、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消费者提出书面定价建议的,应当提供前款第2、3、4项所列材料。

7.收取材料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科(区行政大楼四楼)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9.审批决定机关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10.审批程序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1.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12.审批收费无
13.申请表格无
14.年审或年检无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咨询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2106 投诉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5688
16.备注本办事指南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若有调整,以实际指导为准。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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