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甘政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70号2003年7月1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从省内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的实际出发,将企业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在企业实施破产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改制重组时同主业分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依法破产企业,其所办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政府。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杜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鲁政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借鉴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4年以来,中央企业已分两批进行了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
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虽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进度不平衡,任务仍相当艰巨。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有关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履行好职责,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一是整建制移交。
对列入移交范围的社会职能单位,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二是有序实施。
整个移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进行。
三是分类指导。
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个别情况,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是平稳过渡。
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所属尚未移交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和方式,由企业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发〔X〕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负担,妥善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竞争,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坏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企社分开。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承担的不同办社会职能情况,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属地管理。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做好归口交接;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剥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任务及措施(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国有企业(含中省在白企业、中省下划企业和县市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
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驻白及中央下划企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08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 有 企 业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深 化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资 发 革 号 等 文 件 精 国 》 (
改
〔 2〇 1 7 〕 1 34
)
神 ,
结 合我 市 实 际 ,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
一
、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
们 ,
请认真 贯彻 实 施 。
西安市加 快剥 离 国 有企业办社 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 遗 留 问 题工作 实施 方案
为 确 保 我 市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工作 有 序 推进 根 据 国 务 院 , 《 关 于 印 发 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号 〔 2 〇 1 6 〕 1 9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作 施 见 政 发 工 的 实 意 陕 》 (
工作 任务 ,
切实 减轻 国 有企业 办 社会 负 担,
妥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促 进 国 有 企 业 轻 装 上
阵、
公平竞 争 ,
为 做 强 做 优 做 大 国 有 企 业 提 供
保 有 力
障 。
二 、
基 本 原 则
持 分 坚 场 政 企 开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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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导向、
号 〔 2 0 1 7 〕 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0﹞54号【发文日期】2000-06-02【实施时间】2000-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00]39号)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对接收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足400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兴办(组建)的企业单位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
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执行。
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自有为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
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
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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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一条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卡制作发放、基金审计划转、医保待遇衔接、企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2016年将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纳入社会统筹,由各企业驻地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对暂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
第二条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可按照基本纳入和规范纳入两个阶段实施。
在基本纳入阶段要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已经实现基本纳入工作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原企业自行管理的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医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协议,凡是与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不一致的,2016年要予以调整规范。
第四条统筹地区审计部门对企业封闭运行期间的医保基金收缴、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企业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全部划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计算;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全部划转的,可签订划转协议,分期划转,每年划转额不低于结余总额的1/3。
原封闭运行企业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将部分结余基金用于解决过渡期内医保待遇问题的,由相关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从纳入社会统筹之日起,企业应按时足额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原封闭运行企业医保纳入社会统筹后,为了保障一次性移交大量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正常及时支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企业要共同认真测算,企业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拨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划入的统筹基金支付企业当年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出现缺口时,由企业每年按照基金缺口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缺口费用,可以用纳入社会统筹时划转的结余基金抵顶。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规定将其确定为首诊医保服务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到这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各企业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与所在市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第九条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2016年将省煤炭厅经办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将省煤炭厅下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包括人、财、物)整体划转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第十条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离。
2016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17年选择同煤、晋煤进行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
第十一条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
对需要保留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管理;对与所在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指除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第十二条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市县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同煤集团在大同“两区改造”工程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力争于2016年底前剥离。
其他省属煤炭企业从2017年开始,将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进行改造。
力争2018年底前省属煤炭企业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市县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