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
在答题中引用朱庆育《民法总论》

朱庆育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著有《民法总论》一书,是我国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引用朱庆育的观点,探讨关于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理论深度。
一、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是整部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1.1 总纲作用民法总则是对整个民法体系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没有总则,民法体系就会成为零散的条文堆砌,缺乏统一和整体性。
1.2 指导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其他法律规范的指导,它为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的指引。
各个分册的法律在制定和解释时,都要遵循总则的规定,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1.3 补充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具体民事法律规定的补充,它充实了民事法律的内容,使其更完备和完整。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总则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补充和解释。
1.4 约束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约束,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民事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引。
二、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对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他认为,民法总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更是对社会生活、人的行为和权利关系的深刻反映,具有丰富的社会学和人类学内涵。
2.1 社会生活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社会生活的概括和归纳,它反映了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特征。
2.2 人的行为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反映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和行为规范,体现了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
2.3 权利关系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权利关系的概括和规范,它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权利关系,体现了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责任。
民法总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生活、人的行为和权利关系的深刻反映,它具有丰富的社会学和人类学内涵,对于深入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的规范和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

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一种历史的考察[摘要]从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并非近代德国学者创立了民法学总论,早在古罗马法学家著作中就存在民法学总论的理论。
这种总论在德国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总则,在拉丁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序题。
这两种现代的民法总则模式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德国式的总则越来越民法化,拉丁式的序题越来越跨部门法化。
这也说明了德国式的民法总则是对罗马法蓝本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学总论民法总则序题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一、民法学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民法学总论不是民法总则,前者属于学说,后者属于立法,但两者存在关联。
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上,某一制度往往是先有学说,后有立法,再有受立法影响甚至制约的新学说。
这种情况非常适合用来说明民法总则的历史。
通说认为,德国学者阿诺尔德·海赛(ArnoldHeise,1778-1851)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一书中最早设立总论。
①它采用如下结构:第1编,一般的学说;第2编,物权;第3编,债;第4编,物权性的对人权;②第5编,继承法。
严格说来,第1编的标题为“一般的学说”(AllgemeineLehren)而非“总论”,该编的内容分为7章。
第1章,法的渊源;第2章,法;第3章,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4章,人;第5章,物;第6章,行为;第7章,关系的空间和时间。
③可以看出,这个最早的“总论”的前3章内容不仅关系到民法,而且关系到所有法;后4章的内容也是如此,不过它们被当作民法的传统内容而已。
由此可见,它揭示了民法的跨法律部门的特点。
不过,海赛没有建立总则与分则的各个部分的整体的对立关系。
换言之,他没有把“分则”作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4编的总标题。
由此,总则只是与分则的各编一一发生关系,而非与它们的整体发生关系。
学说影响立法的通例在这里发生了例外,1756年的《马克西米连-巴伐利亚民法典》(以下简称《巴伐利亚民法典》)比海赛的著作更早地使用了类似于总则的结构,其结构分为4编。
民法总论引言

案例分析
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 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要提供一男一女 的两张照片或者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 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 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 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 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一些追 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 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到与大明星“结 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 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 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 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7、(英)梅因:《古代法》 8、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0、(意)切萨雷·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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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意义
一、民法总论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民法总论不是民法总则,前者属于学说,后者
属于立法,但两者联系密切。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 是民法总则的内容,但不限于民法总则的内容,是 对民法基本要素的概括,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 主体、客体、民事权利义务责任、时间等内容。
德国法族的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民法总则,拉丁 法族的国家(西班牙、波多黎各)民法典中无总则, 但有“序题”或“序编”,但学说中均由总论。
二、中国民法总论的设计:
我国目前既无总则也无序题,但学说上 始终存在总论。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是中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有助于民法体系的正确建构和使用,可以说是形成与完善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和总体规定,它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学家张贤庆先生拟定的,于1986年5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总则有其独特的结构设计,即以法的实体关系为中心,分为权利部分和义务部分。
其特点为:一是明确法律的分类原则和司法解释原则;二是确定了民法典现行法有效性的标准;三是把民法典与国家法条款、政府法律文书和民事交易完美地结合起来;四是明确了民事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和要件;五是强调了法律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六是确定了民法典适用范围;七是确定了法律解释和司法运用技术;八是确定了民事司法担任起判断的最重要的法律准则;九是明确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十是尊重行政、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原则。
民法通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民法总则中法律实体关系的绝对定义,即“权利和义务是民法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以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明确了主要原则、参照法、普遍原则以及程序性原则等;三是全面规定了民法的各方面,以“法人与个人、个人与个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四是与民法总则相衔接,规定了民法的实施和司法解释;五是联系所有民法系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民法体系。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在中国民法体系中互相补充与协调,共同推进民法制度的发展完善。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总体的指导和规范,通过对法律体系的分类原则,确立民法典的有效性标准和具体内容,使法的规则定位更加明确;而民法通则则是具体规定了民法实体关系的绝对定义,在引入民法典面前,它为民法制度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参照物。
总之,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是中国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支撑,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机的、紧密的:民法总则提供总体指导和规范,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总则的具体实施,将民法总则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具体细节,充份促进了民法架构的正确建立和完善。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大学二年级法学课教案民法总论

大学二年级法学课教案民法总论教案目标:本课程旨在引导学生全面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与体系,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分析和理解能力,为学生今后的法学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教学内容:1. 导入:介绍民法的定义与作用(10分钟)- 民法的定义- 民法在社会中的作用2. 民法的概述(30分钟)-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特点3. 民法的基本概念(60分钟)- 民事权益与民事义务- 人身权与财产权- 民事主体与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关系的成立与终止4. 民法的法律责任(40分钟)-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种类与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5.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20分钟)-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民事诉讼程序与救济措施6. 小结与作业布置(10分钟)- 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 布置相关的阅读作业,要求学生总结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教学方法:1. 教师授课与讲解相结合:通过演示案例和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2. 学生讨论与分组活动:安排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3. 课堂互动与问答环节:组织学生提问与回答问题,加深对民法的理解。
教学资源:1. 课件与多媒体设备:使用PPT等多媒体辅助教学,展示相关案例、条文和图表等。
2. 参考教材与案例分析:提供相关教学用书和案例分析材料,供学生参考与讨论。
教学评估:1. 课堂表现评估:观察学生的课堂参与情况、问题回答准确性和讨论表现等,给予相应评价。
2. 作业评估:对学生提交的作业进行批阅,评价作业的思路、准确性和深度。
教学参考书目:1. 陈平安、李明:《民法学总论》2. 吴敏由:《民法学教程》3. 彭新梅:《民法学导论》教学延伸:1. 组织听讲、讨论与辩论比赛,拓展学生对民法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2. 安排实地考察与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民法学总论教学课件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归于消灭。例如,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等 都会导致债的消灭。
04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完 成使命、解散、破产等,终止 程序需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理相 关债权债务关系。
05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 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 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VS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其中主 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利益等;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新学期)
民法总论(用书:梁慧星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于飞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物债)与人身关系(亲继)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1.人与人之间(民事主体包含四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社会领域(非行政领域),比如政府采购时))2. 因民事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与国家事务行政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在市民社会中)3. 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法律地位的平等:1.人的地位的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民法的平等是机会平等,是一种适用规则的平等)2.对应:结果平等——实质平等(社会保障法,税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2、财产关系:财产: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物质性的:。
2.非物质性的:1债权2知识产权)(1.静态:物权2.动态:债券)特征:1.有经济价值2.可与主体分离3、人身关系人:人格(先天有之);身:.身份(后天获得)特征:1.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2.不可与主体分离(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中国没有形式民法(没有民法典)有实质民法,中国是民商合一,也不打算设立商法,所以中国不会有商法典)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古代)(1)十二铜表法(第一次成文化,之前为习惯法)(2)民法大全(东罗马:优仕丁尼)(巅峰)包括:《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3)罗马法复兴(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运动:编纂民法典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抽取具体特征,给予不同地位,对弱者,特殊权利、特殊保护,对强者,一定的限制,最终趋向于相对平等,如消费者保护法,两倍赔偿,而一般只有完全赔偿(一倍))1身份——契约——身份(2)私的所有受限制: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3)意思自治受限制:对强者约束,如劳动合同(4)无过错责任:如工伤(亦称:危险责任,其责任不在于主体的过错,而在于主体带来的危险)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民法总则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民法在所有法律中跟我们日常生活是最为紧密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一些事情。
对民法有着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民法部分有总则也有通则,很多人不太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在当今这个社会,民法在所有法律中跟我们日常生活是最为紧密的,因为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就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一些事情。
对民法有着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民法部分有总则也有通则,很多人不太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那么,民法总则与民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有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
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通过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7号颁布时间1986-4-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法硕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民法总则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定义、内容、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法总则的定义
民法总则是指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
它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也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础。
二、民法总则的内容
民法总则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人格尊严等;民法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平等、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三、民法总则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统一民法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民法制度的统一提供了基础。
2.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
民法总则规定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促进了社会和谐。
4.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总则规定了契约自由、财产保护等基本规则,促进了经济发展。
5. 保障法律的适用。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基础。
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是民法学习的重要考点。
在法硕考试中,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和作用,对于提高考试成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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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一种历史的考察[摘要]从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的互动关系可以看出,并非近代德国学者创立了民法学总论,早在古罗马法学家著作中就存在民法学总论的理论。
这种总论在德国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总则,在拉丁法族国家发展成了民法典上的序题。
这两种现代的民法总则模式沿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德国式的总则越来越民法化,拉丁式的序题越来越跨部门法化。
这也说明了德国式的民法总则是对罗马法蓝本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学总论民法总则序题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一、民法学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首先必须说明的是民法学总论不是民法总则,前者属于学说,后者属于立法,但两者存在关联。
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上,某一制度往往是先有学说,后有立法,再有受立法影响甚至制约的新学说。
这种情况非常适合用来说明民法总则的历史。
通说认为,德国学者阿诺尔德·海赛(ArnoldHeise,1778-1851)在1807年出版的《为了潘得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一书中最早设立总论。
①它采用如下结构:第1编,一般的学说;第2编,物权;第3编,债;第4编,物权性的对人权;②第5编,继承法。
严格说来,第1编的标题为“一般的学说”(AllgemeineLehren)而非“总论”,该编的内容分为7章。
第1章,法的渊源;第2章,法;第3章,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4章,人;第5章,物;第6章,行为;第7章,关系的空间和时间。
③可以看出,这个最早的“总论”的前3章内容不仅关系到民法,而且关系到所有法;后4章的内容也是如此,不过它们被当作民法的传统内容而已。
由此可见,它揭示了民法的跨法律部门的特点。
不过,海赛没有建立总则与分则的各个部分的整体的对立关系。
换言之,他没有把“分则”作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4编的总标题。
由此,总则只是与分则的各编一一发生关系,而非与它们的整体发生关系。
学说影响立法的通例在这里发生了例外,1756年的《马克西米连-巴伐利亚民法典》(以下简称《巴伐利亚民法典》)比海赛的著作更早地使用了类似于总则的结构,其结构分为4编。
其中,第1编,法规范之一般与人法,包括8章。
这8章的内容分别为:第1章,权利尤其是义务;第2章,权利的不同类型;第3章,涉及人的不同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家族或家庭的身份;第5章,父权;第6章,婚姻;第7章,保佐和监护;第8章,农奴制度。
后三编安排如下:第2编,物法,包括11章;第3编,继承法,分为12章;第4编,债法,共有18章。
④我们关注的是第1编。
在第1编的8章中,前两章显然是关于权利———法———的一般规定,其适用范·24·围超出民法;后6章是传统的人法,并且是带有当时色彩的人法,因为它包括农奴制度。
它们共同构成“一般的学说”。
这种安排与海赛著作的安排相同。
不独如此,在这个“准”总则不与分则的其他部分的整体构成对应关系而是在作为它们中的一部分的安排上,也与海赛著作的安排相同。
唯一的重大不同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没有把亲属法从人法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编,而是采用广义的包括人格法和亲属法的人法概念,把庞大的亲属法放在“准”总则中,这样的安排使总则的抽象性大大降低了。
海赛对之改进,把广义的人法缩减为狭义的,由此使总则或总论保持了应有的抽象性。
毫无疑问,《巴伐利亚民法典》的“总则”是海赛著作的“总则”之来源,那谁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总则”的思想来源?答案很简单,某些古典时期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的体系,尤其是盖尤斯《法学阶梯》以及对其有所发展并于公元533年发布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总则的思想来源。
罗马法学家大多教书并兼做律师,前一种职业使他们必须写教材性的体系性著作。
由于其被设定的用途,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要有利于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因此,在这种著作中编排知识的“骨架”与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前者的意义在于确保书到了学生的手中,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作用。
这样的“骨架”就是体系。
由此,教材的著作类型催生了不少体系。
对它们,可大致分为有总论派与无总论派。
前者如马尔西安(AeliusMarcianus,约193-235)⑤的《法学阶梯》的体系,后者如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QuintusMuciusScaevola,公元前95年任执政官,公元前82年被谋杀)的《市民法》的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总论”,采海赛的著作和《巴伐利亚民法典》中的含义:法+权利的一般理论+人法(广义的或狭义的)。
下面介绍上面提到的两个范例。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的体系如下:(1)法的渊源与人法(共2卷),包括置于权力下和监护;(2)所有权法(共2卷);(3)继承法(共10卷);(4)法律与公诉。
⑥这一体系中的第1编内容基本与海赛著作的第1编内容相同,不过未像海赛那样把它们命名为“一般的学说”而已。
谢沃拉《市民法》的体系如下:第1编,继承法,由以下几章组成:第1章,遗嘱;第2章,继承人的指定;第3章,剥夺继承权;第4章,接受或放弃遗产;第5章,遗赠。
其他3编分别为:第2编,人法;第3编,物法;第4编,债法。
⑦在这个体系中没有总则,直接开始论述当时罗马人最关注的继承问题。
然而,在法学家提出的各种体系的竞争中,最终胜出的是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
这一体系为大家所熟知。
从对各编内容分配形式的角度来看,它是四编制体系;从内容的逻辑构成来看,它是人、物、讼三编制体系。
这两种结构方式不完全重合,也就是说,形式意义上的第1编与逻辑上的第1编的内容并不一致。
例如,第1编的内容就并不是完全的人法,而是在人法前插入了一个关于法的分类(市民法和万民法)、法律的渊源(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元首敕令、告示、法学家的解答)、法的客体的类型(人、物、讼)的序题,然后才进入人法,到监护保佐结束。
如果把盖尤斯《法学阶梯》看作当时人们理解的私法教科书,就会发现这个序题的内容不仅仅关系到私法,而且关系到法的整体。
整个的这个形式上的第1编包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序题和人法,这样的内容构成与《巴伐利亚民法典》第1编的内容构成有何异哉!所以说,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的体系是《巴伐利亚民法典》“总则”的来源。
不过,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的一个重要内容未被《巴伐利亚民法典》第1编继承,那就是法的客体类型理论。
而民法的三要素———人、物、讼———是盖尤斯对民法基本内容的概括,被后世德国学者转化为主体、客体、行为的表述。
⑧因此,盖尤斯《法学阶梯》第1编不仅着意于民法与其他法的联通,而且着意于对民法自身基本内容的提炼,因而它是一个内外双修的“总则”。
对民法自身内容的提炼是《巴伐利亚民法典》第1编未做的,所以它还不如盖尤斯《法学阶梯》。
两者的共同缺陷是把庞大的人法放进总则中,妨碍了总则的抽象性之求得。
后来的修正者,即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采取的改进是在总则只规定人格法上的人,把亲属法上的人单独设编规定。
我们知道,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蓝本,但“取法”不等于“抄袭”,“衍本”对“蓝本”作了诸多改进。
改进之一就是大量增加“序题”的内容,除了保留盖尤斯在这部分留下的内容之外,还增加了更抽象的法的一般理论,分为正义论、法学论、教学法论、法的原则论、法的根本分类论(公法和私·25·民法学总论与民法总则之互动———一种历史的考察法)5个问题。
⑨它们都不仅仅关系到私法,而且还关系到所有的法。
由此可见,经过优士丁尼的改进,《法学阶梯》体系的“总则”更加脱离民法。
至此,笔者似乎可以说,兼包法的一般理论与人法意义上的“总则”古已有之,近代人的贡献只不过是把一个阳光下早就有的事情冠上“一般的学说”或“总则”的名字而已,只有这个名字才是新的!然而,相较于“实”,“名”的意义再大也是有限的。
这一番澄清的意义在于重新确定“总则”产生的思想基础。
有人认为,总则是对民法基本内容的概括,确立总则的目的是实现法律规定上的节约,在总则编规定了一般性的问题后,在分则的各编中就可避免一再重复地作同样的规定。
⑩这样的说明并不适用于本文讲述的总则,因为它关注的不是对民法各部分内容的提炼而是对(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一般问题的提炼。
可以把前者叫做“内部提炼”,把后者叫做“外部提炼”。
提炼兴趣提高的原因在于对法的整体认识的提高。
外部提炼的原因在于民法作为世俗法的整体和源头的历史地位。
至此我们可以说,外部提炼意义上的总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总则。
二、民法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要想把总论做成适用于民法全部抽象规则的形式,就必须把盖尤斯《法学阶梯》类似总则的第1编中的亲属法排除出去,采用狭义的人法概念,让这种人法与法的一般理论和民法的基本要素共同构成总则。
这样的要求塑造了民法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因此,提出总则想法的海赛也是潘德克吞体系的提出者。
只有在潘德克吞体系中,才存在总则与亲属法并立的格局。
当然,这一体系中的物权法、债法、继承法曾经共同属于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中的靠无体物概念支撑的物法,把它们从这样的物法中解放出来并从第二级的结构单元上升到第一级,也是潘德克吞体系的特征之一。
最后要说的是,随着亲属法的脱离,经过“浓缩”的总则成为全部其他民法结构单位的总则而非它们的伙伴,这就要求总则作为一方,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另外四方一起形成对应关系。
如此,潘得克吞体系才能达到对《法学阶梯》体系的突破。
这样的突破大概是费尔迪兰德·迈克尔兑伊在其于1818年出版的《今日罗马法教科书》中完成的。
它采用如下的结构设计:总则分为4章:第1章“罗马人的一般的法观点”,第2章“论人”,第3章“论物”,第4章“论权利及其行使”,分则也分为4编:第1编是物权,第2编是债权,第3编是家庭权,第4编是继承权。
○11在这一体系中,“一般的学说”的尝试性名称被“总则”斩钉截铁的名称所取代。
该部分的内容除了法的一般理论外,就是对民法的人和物两大要素的表述,权利被作为它们之间互动关系的表象,这与以行为解释两者关系的路径不同。
在这一体系中,总则与所有分则编的整体构成了对应关系。
学说很快转化为立法。
1863年《萨克森民法典》受迈克尔兑伊的影响,采用了如下体系: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分为6章:第1章,论市民律;第2章,论人,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2节;第3章,物;第4章,论交易,分为总则、时间规则、法律行为、非法交易4节;第5章,论权利;第6章,权利的保护、抗辩权和追及权。
其他部分分别是物权、债权、家庭和监护法、继承权。
○12这一民法典不用“编”来表示第一级的结构单元,而用“部分”来做同样的事情。
在“部分”的名目下存在的5个单元,彼此间仍然构成潘德克吞体系。
“一般规定”(AllgemeineBestimmungen)是一个相当于“总则”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