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分析共30页
米兰达案件的法律反映(3篇)

第1篇摘要:米兰达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它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米兰达案件的背景、案件经过、法律判决以及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探讨米兰达案件在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一、引言米兰达案件(Miranda v. Arizona)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导致案件判决被推翻。
此后,米兰达权利成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警察执法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名男子罗纳德·艾尔德里奇·米兰达(Ronald Eugene Miranda)因涉嫌绑架和强奸被警方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方未告知米兰达有关沉默权和请律师的权利,米兰达在未了解自身权利的情况下供认了犯罪事实。
此后,米兰达的案件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三、案件经过在米兰达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面临的主要争议是:警察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1. 警方是否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2. 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的供词是否有效?3. 如何界定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四、法律判决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件中作出判决,认为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或要求律师在场。
这一判决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即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明确告知以下权利:1. 保持沉默的权利;2. 有权聘请律师;3.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五、案件对法律体系的影响1. 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米兰达案件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审讯过程中了解自身权利,有效防止了警方滥用权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 规范警方执法行为:米兰达规则要求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告知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使得警方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降低了警方滥用权力的风险。
ppt6法律程序分析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 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 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 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 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 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 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 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 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 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41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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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闵行区的张先生驾车上班, 在等红灯时,一男子声称胃疼,打不到车,要求搭 一段便车回家。好心的张先生让他上了车,开到他 所指的地点,“胃疼”先生突然抢拔了他的车钥匙 ,七八个人将他拖出车外,卡住他的脖子,反扣他 的双手,搜走了他的驾驶证和行驶证。 张先生予人方便,被指涉嫌非法营运。他四处奔 走,投诉无门,只好交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 ,并保证放弃陈述和申辩后,取出了的车。 张先生到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投诉,申诉好心受 罚,对方回答:“他胃疼关你什么事?”
。
▲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
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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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案例_米兰达(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案例“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在美国刑事司法中,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的一种程序。
这一案例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米兰达”警告的起源、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刑事司法的影响。
二、背景1963年,亚利桑那州一名名叫埃德温·米兰达(Edwin Miranda)的嫌疑人因涉嫌绑架和谋杀而被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未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
审讯过程中,米兰达在未得到充分法律咨询的情况下,自愿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中,米兰达的上诉律师认为,审讯过程中米兰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要求撤销判决。
三、案件审理1966年,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驳回了米兰达的上诉。
随后,米兰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于1966年6月13日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内容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或对其询问前,必须告知其以下权利:1. 有权保持沉默;2. 一切陈述都可用作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3. 有权聘请律师;4. 如果无力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这些权利被统称为“米兰达权利”。
法院要求,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警察必须告知其这些权利,并征得其自愿放弃。
五、影响“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判决以来,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保护嫌疑人权利:米兰达警告确保了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避免了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2. 提高案件质量: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审讯前告知嫌疑人权利,有利于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米兰达警告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4. 影响国际刑事司法:米兰达警告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参考,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借鉴了这一原则。
六、总结“米兰达”警告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对保护嫌疑人权利、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根据 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 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 写下供述。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 为50年。 米兰达不服判决,不断上诉。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 “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 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 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警察必 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 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 得证词无效。 问题:什么是沉默权?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分析:问题1 侵犯了高彬的一般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 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一般人格权,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行为人实施了行为,造成了损害,并且 主观上有过错就构成侵权。
吵骂诱发偏瘫谁负责吗? 分析:
本案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致害的 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致瘫自身身体特质是内 因,且原告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其对此就应负主要责任(80%)。被告与 原告相互吵骂,是引起原告偏瘫的外因, 对此应负次要责任(20%)。
举一反三
点评:这个案件侵害的是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
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身份权中的亲 权,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 多万元。
法理学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否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该城市,遂与李某协商转租房屋。
李某同意张某转租,并要求张某提供转租人的身份信息和租赁合同。
张某遂将房屋转租给了赵某。
2020年2月,李某发现赵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遂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
张某和赵某未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2.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法理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不得转租。
因此,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张某转租房屋后,有权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但由于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租金,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张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李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构成违约。
因此,张某转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停止转租。
二、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和赵某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结构或者用途。
”本案中,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

以“米兰达案”解读沉默权制度作者:方杰黄共兴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4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件,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推动了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一、“米兰达案”(Miranda v. Arizona)基本案情[1]1963年3月2日,墨西哥裔美籍亚利桑那州青年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强行将一名下班回家的18岁女孩劫持上车,并带到郊区强奸。
警察依据报案线索找到车主霍夫曼,了解到与霍夫曼同住的米兰达曾有强奸未遂入狱的前科,于是锁定米兰达为犯罪嫌疑人。
亚利桑那州库利警官负责审讯米兰达,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实施强奸。
米兰达断然否认,说当时他在工作,根本不知道此事。
于是警方组织辨认,受害女孩无法确认米兰达就是强奸犯,但能确认他是最像的一个。
辨认结束后,米兰达供述了自己罪行,并在口供材料上签了字。
但库利警官并没有告知米兰达他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与律师进行商议的权利,也没有告知其证词将会用于指控他本人。
米兰达无法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法庭为他指定了一位公益辩护律师艾尔文。
艾尔文律师向警方询问了米兰达的整个案情,在法庭上他提出警方在审问米兰达前没有告知其宪法权利,因此米兰达口供证据应该被排除,但法庭没有接受此意见。
米兰达被陪审团认定强奸和绑架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每项罪名20至30年有期徒刑,两罪刑期合并执行。
艾尔文律师向亚利桑纳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犯罪嫌疑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66年2月,艾尔文律师将米兰达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以5:4的多数否决了亚利桑那州高等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解释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警方强制性关押和审讯环境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除非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明确表示放弃,否则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自证其罪条款及第六修正案律师权条款,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任何供词都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
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
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
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
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
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
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
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
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分析

Miranda v.Arizona
“米兰达告诫” (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 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 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 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 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 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 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州 司法部长和州长 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 的宪法保护 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 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
霍姆斯大法官
:“法律的 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 是经验。” 审时度势、权衡利弊—— 动态平衡 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观的 综合平衡
“米兰达告诫”的背景
1.
2.
美国各州和地方警方执法犯 法、滥用权力,刑讯逼供和 屈打成招比比皆是 民权运动风起云涌,最高法 院对平等保护公民宪法权利 的问题日益重视。 使沉默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中每一位犯罪嫌犯的基本权 利和司法公正的基本标准
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
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至高无上的司法 审查权 美国宪政体制的独特和精彩之处。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确立联 邦法规 国家立法机关不能随意立法,而非 民选产生的最高法院却在某种意义 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及他的律师
米兰达案
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
法官判处米兰达20年至30 年有期徒刑。 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 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 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 的审判无效。
沃 伦 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