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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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4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与我省域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在本职岗位上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标准条件2024年申报参加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须符合《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附件1)及其中的《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有关规定。

三、评审专业(一)基础研究类主要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态学、水产学、医药学等专业领域。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主要包括生命科学、信息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能源科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等专业领域。

(三)科技服务与决策咨询类主要包括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学传播、软科学等专业领域。

四、组卷要求(一)申报人员须认真阅读《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并装订成卷,页面规格为A4,封面上的推荐单位名称须加盖公章,申报专业应与15个评审专业一致,卷内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组卷完成后,还须将该整卷扫描成唯一1个PDF文件,文件名设置为“推荐单位-申报人姓名.PDF”,刻入光盘随卷一并上报,务必做到“一人一卷一光盘”。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教师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9月4日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对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结合师范教育实际情况,现就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

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兰州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兰教师〔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兰州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体育局、兰州高新区社农局,市属各学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甘肃省2021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范围:1.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市内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我市的中国公民。

2. 驻兰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 港澳台居民持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我市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

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2020)为做好大理州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20〕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一)申请对象1.户籍在大理州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2.持有大理州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3.大理州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4.持有大理州公安机构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大理州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州申请人相同;5.驻大理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6.以上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京教函〔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现就做好北京市2022年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北京市高等学校相关师范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考核合格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由校长签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2020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申报入口已开通【附认定申请条件】

2020年江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申报入口已开通【附认定申请条件】

【导语】⽆忧考从中国教师资格获悉,2020年江西中⼩学教师资格证认定申报⼊⼝已开通,2020年江西省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和现场确认受理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6⽉11⽇⾄7⽉31⽇(如遇政策调整另⾏公告)时段内确定。

其中,报时间不少于10个⼯作⽇,现场确认时间不少于5个⼯作⽇,具体详情如下: 认定条件 (⼀)⾝份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的,可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 1.户籍在江西省内的社会⼈员; 2.在江西省办理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员; 3.我省普通⾼校全⽇制本、专科应届毕业⽣以及在我省就读的全⽇制研究⽣;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等有效证件,在我省学习、⼯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5.驻赣部队的现役军⼈和现役武警。

(⼆)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师表,教书育⼈。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由⾹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其中,⾹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申请⼈可提前通过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组办公室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教师法》第⼗⼀条所规定的学历,即:幼⼉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等级。

2020年教师资格证认定

2020年教师资格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结合教育部工作安排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定对象(一)河南省内2015年(含)前入学且2019年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二)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以下简称“社会申请人”),根据条件,分成以下三类:1.第一类社会申请人: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含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2.第二类社会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申请人;3.第三类社会申请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河南省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第二、三类社会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需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段学科一致。

二、认定条件(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河南省的中国公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思想品德条件。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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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高等学校:
2017年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不再将申请人材料上报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现就2017年全省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
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
文件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
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
类的教师资格。

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

申请认定高校
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外籍身份暂时不
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各高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师,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报名人员的身
份条件,须对申请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
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
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6.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其中辅导员岗位必须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
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9月14日-9月21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
补报。

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
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
同版)。

2.网报数据核对
高校根据我中心教师资格申请名单,对申请人核对其教师身份及
申报的专业与学历一致情况,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请各校按
时(9月29日-9月30日)将核对完申请名单(师范类申请人员需要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其中教师资格认定表
按师范类、非师范类分开汇总,档案袋上注明单位、姓名、专业)报
送至我中心705室,逾期不予受理。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收费标准根
据辽价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180元。

3.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网报的申请人,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办法。

4.现场认定
高校根据我中心返回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名单,对本
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认定,现场认定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
A4纸双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学校鉴定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聘用人员需出具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

民办学校上报材料需经人事档案代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请人需提供由高校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学年所授课程及课时量的证明
材料。

(8)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三甲级以上医院)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9)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1张。

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原件现场认定后当场返还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复印件归档的,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方为有效。

5.认定材料上报
各高校以学校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须
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合格人员基本信息一览表,见附件)及学校
承诺。

请各校在教师资格验印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我中心,逾期不
予受理。

高校将审核通过名单上报我中心,由我中心打印证书。

证书由各高校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组织要求
1.由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期较长、程序严格,各高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2.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前做好申请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环节的预告及安排。

3.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联系电话:024-2690197626901972
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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