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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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1.制订目的。

为了规范资金结算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加速公司资金运转和商品流通,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支付公司与内部员工及外单位的现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资金结算方式1.现金。

(1)现金支付范围:员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社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付均以银行存款方式结算。

(2)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现金支付,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以公司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2.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通知人。

(4)公司为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否齐全;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六)负责特殊类账户缺失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九条总行作业中心职责(一)总行作业中心负责审查全行各支行上传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对开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二)根据我行集中运营模式,作业中心在集中开户业务流程设“录入岗”及“审核岗”。

浙江省分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

浙江省分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的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单位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以下简称回单)是单位客户通过在承办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而取得的纸质受理凭证,是单位客户记载账务的合法依据。

本办法不包括电子回单的管理。

单位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承办银行是指接受单位客户申请,为其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的我行辖属机构。

承办银行必须是我行经省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回单必须按《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运营条线印章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浙中会[2008]81号文)的规定加盖相应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章回单的发放、交接与保管第四条发放回单的形式仅限于以下情况,不得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回单:(一)回单在单位客户办理业务中当场产生的,由承办银行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在营业场所当场交付办理业务的单位客户,不得交付其他人员。

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放入回单管理设备、后续当面发放形式发放或交上门服务人员。

(二)非柜面业务产生的回单(包括交换提入、通存通兑、支付清算、各业务系统批量交易及自动交易等)由承办银行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及时交给本行回单保管发放人员。

回单保管发放人员应及时(原则上最迟不晚于下个工作日)将回单放入相应的回单管理设备。

业务经办/复核人员可兼任回单保管发放人员。

未配备回单管理设备的网点,回单保管发放人员应将回单单独放置保管,并在营业场所当面发放给单位客户回单领取人员,由单位客户回单领取人员签收,登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回单签收登记簿》(见附件一)。

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中国**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业务处理第五章结算卡联名卡管理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七章附则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提升我行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场竞争力,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是指中国**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或密码及支付密码)为客户办理关联账户支付结算等业务的工具,具备身份识别、转账汇款、现金存取、消费支付、投资理财、信息报告等功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结算卡业务的各级机构以及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为结算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全行结算卡业务发展规划,拟定结算卡业务有关标准,组织拟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结算卡*场调查,依据有关*场和客户需求做好结算卡产品研发、迭代优化及创新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行结算卡业务的营销推广管理,拟定营销推广推广策略,设计营销推广服务及行业解决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宣传和营销推广活动。

(四)负责结算卡联名卡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组织结算卡业务培训。

(六)负责协助银行卡卡片管理部门做好结算卡卡片管理。

(七)负责其他与全行结算卡业务管理关于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资产负债管理部会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共同拟定结算卡业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结算卡业务有关会计核算管理。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小企业业务部等部门协助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做好结算卡*场营销推广工作。

第八条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协助进行制卡管理与结算卡在电话银行渠道有关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信用卡中心负责协助结算卡POS交易有关事项的管理。

第十条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自助设备管理,结算卡(银联卡BIN)跨行交易差错处理(不含IC卡脱机业务),结算卡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督导检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

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200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

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专用存款账户;(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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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或借款时,除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办理。

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汇票、汇兑、委托收款等。

一、银行结算的范围
除以下支付事项外,其余款项的支付均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1.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2.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3.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

7.现金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抢险救灾,办理转账不方便,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转帐支票(同城使用)
1.用款单位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借款单,经审核后可直接开具支票。

银行出纳在支票上应填写日期、收款人(与发票上的收款人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和用途等。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空白支票在未填列内容和金额时不得签发。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领用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需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同时必须加强对领用空白支票的管理。

三、汇票、汇兑(异地使用)。

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

四、委托收款(同城或异地)。

原则上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如确需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在与对方单位签定合同时,须由财务处同意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否则拒付。

五、其他。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的核算,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日记帐,逐笔记载银行收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并定期编制和核实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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