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说明

目录1标准编制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2.1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 (2)2.2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3)3行业生产与污染防治技术现状 (4)3.1行业概况 (4)3.2污染物产生与污染预防技术 (4)3.3污染治理技术 (5)4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6)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7)5.1适用范围 (7)5.2术语和定义 (7)5.3行业生产与污染物的产生 (7)5.4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7)6实施本标准的成本效益分析 (10)6.1环境效益 (10)6.2经济成本 (10)7对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0)《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标准编制背景1.1任务来源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适应环境管理工作需要,2018年1月5日由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发了任务单(项目统一编号:技-2018-006),2018年5月18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度国家环境技术体系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8〕301号)。
项目承担单位为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协作单位包括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工作过程(1)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月,收到工作任务后,原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组织4家协作单位的20余名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
2月1日,标准编制组成员参加了原环境保护部举办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工作培训班。
3月6日,编制组召开首次工作会议,讨论并初步确定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标准文本框架、各单位任务分工及工作计划等内容。
(2)开题论证,确定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2018年1月至3月,编制组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编制完成了指南开题论证报告,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可行技术指南的工作计划,明确了重要时间节点;2018年3月29日,项目开题论证会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标准主编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完整;技术路线可行,并建议按照《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HJ 2300-2018)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开题报告中屠宰及肉类加工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
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10)排污许可证副本。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第一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附件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主要审核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二、技术标准1.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2.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3.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5.GB/T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6.GB/T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7.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8.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第二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范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下辖15个乡镇145个行政村,总面积7843平方公里,总人口42.7万。
目前,全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十四家、牛羊和禽类定点屠宰场六家,这些屠宰场都先后经过了省和$$市相关部门的审核,颁发了定点屠宰资格证书。
其中乡下的十三家屠宰场是“一畜一场,一乡一点”,各有各的屠宰来源,各有各的销售市场和区域,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规范有序的屠宰网络,充分保证了偏远乡镇居民的食肉安全。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发表日期:2006年6月1日代替GB8978-88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8水质镂的测定蒸储和滴定法GB 7479水质镂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水质镂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8水质5日生化需氧量(B0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铭酸盐法3术语3.1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原料重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4.1加工类别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a.畜类屠宰加工;b.肉制品加工;c.禽类屠宰加工。
4.2标准分级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
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10)排污许可证副本。
屠宰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一、行业背景屠宰与肉制品加工行业指对各种禽类、牲畜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冷冻、后续产品制作等保鲜活动。
屠宰与肉制品加工行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水体方面。
因此对企业的废水处理应更加重视,对于生产方法和生产工艺的确定,关键设备的选型、选用、制造等一系列技术,都要求由专有或独特的技术标准所规定。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使之掌握和采用先进科研成果,再配合相关的工程技术,屠宰与肉制品加工行业才有可能不断发展,登上新台阶。
屠宰与肉制品加工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清洁生产屠宰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清洁生产一方面用节能、降耗、减污、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大大减少了末端的污染负荷,从而节省大量环保投入(一次性建设投资和设施运行费),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清洁生产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能源,通过循环利用和重复利用,使原材料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把污染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
同时,通过改进设备或改变燃烧方式,进一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既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又可节约资源与能源,用较少的投入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可减少二次污染清洁生产可避免和减少因末端治理不彻底而造成的二次污染。
因清洁生产采用了大量的源头削减措施,既可减少原料的使用量,又可提高原材料的转化率,减少物料流失,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所以可减少二次污染的机会。
(4)可提高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因为清洁生产可最大限度地替代有毒产品、有毒的原材料和能源,替代排污量大的工艺和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管理方式,从而改善了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5)清洁生产可改善企业与环境管理部门间的关系,解决环境与经济相割裂的矛盾此外,清洁生产会给企业带来诸多好处——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推动技术改造,改进工艺技术和开发新产品;有利于企业取得清洁生产产品标志和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促进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避免或减少污染环境的风险;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运行控制机制;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生产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可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环境,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为实现国际标准化的管理体系认证打好基础。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1)1. 引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是一个高污染、高耗能的行业,必须加强对该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
因此,对该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需要重点关注。
2.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2.1 经营范围申请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范围,该经营范围应注明业务类型、产品名称和生产设备。
2.2 运营情况申请单位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生产过程、生产容量、设备状态和排放口位置等信息。
2.3 管理情况申请单位应提供有关该公司的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放口状况等基本信息。
3. 排污许可证审核项目3.1 污染物排放申请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该公司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的详细信息,包括种类、来源、数量、质量和排放标准等,还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分析报告和监测数据。
3.2 污水排放申请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该公司污水排放的所有信息,包括排放口的位置、管道的情况、处理设施的情况、废水排放标准和监测数据等。
3.3 噪音和振动申请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噪声和振动的相关信息,包括噪声源的类型、噪声来源、噪声水平和振动水平,还应提供监测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3.4 固废排放申请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该公司生产产生的所有固废信息,包括种类、来源、数量和处理方式等。
4. 审核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环保行为、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核和抽检。
审核结果应当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更新或注销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和达标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测情况;•其他情况。
5.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申请单位应全面准备材料,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以确保顺利取得排污许可证。
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好监管工作,确保该行业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现场核查要点及核查材料要求(试行)

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现场核查要点及核查材料要求(试行)(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吴根义教授讲座材料整理)减排要求及核查要点—核查相关规定普通模式1(垫草垫料+垫料农业利用)核查要点:1、垫草垫料主要指生物发酵床养殖,现主要应用于生猪养殖,农村传统冬季垫草养殖不包括在内。
2、养殖场栏舍面积(垫草垫料2 m2/头猪)与养殖量的对应关系。
3、垫料来源及菌种证明材料的核实。
4、垫料床的现场照片。
5、垫料去向证明材料,农业利用对应的土地核实。
普通模式2(垫草垫料+垫料生产有机肥)核查要点:1、垫草垫料主要指生物发酵床养殖,现主要应用于生猪养殖,农村传统冬季垫草养殖不包括在内。
2、养殖场栏舍面积(垫草垫料2 m2/头猪)与养殖量的对应关系。
3、垫料来源及菌种证明材料的核实。
4、垫料床的现场照片。
5、垫料去向证明材料,垫料有机肥生产设施或对应的有机肥生产厂接纳证明。
(土地利用要求为集中连片土地,沼液要求由固定管道输送,不得使用软管输送)普通模式3(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核查要点:1、清粪方式核实:干清粪执行是否完全(通过养殖场用水量或污水产生量核实是否采用干清粪方式,干清粪每头每天猪污水产生量冬季不超过12L ,夏季不超过18L )。
2、是否全面执行了雨污分流(除细则中规定的六省区外)3、粪便储存池是否防雨防渗,体积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规定求。
普通模式3(干清粪+粪便直接农业利用+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建设及核查指标和相关参数:畜禽品种养殖方式 配套设施要求 粪便储存池体积 厌氧池体积 好氧池体积 猪(出栏)干清粪 0.1m3 0.1 m3 0.01m3 奶牛(存栏)干清粪 0.5 m3 0.5 m3 0.05 m3 肉牛(出栏)干清粪 废水厌氧反应、好氧反应、深度处理、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1 m3 1 m3 0.1 m3 蛋鸡(存栏)干清粪 1/500 m3 -- -- 肉鸡(出栏)干清粪 粪便干燥场、堆放场 1/2000 m3 ----普通模式4(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核查要点:1、清粪方式核实:干清粪执行是否完全(通过养殖场用水量或污水产生量核实是否采用干清粪方式,干清粪每头每天猪污水产生量冬季不超过12L ,夏季不超过18L )2、是否全面执行了雨污分流(除细则中规定的六省区外)3、有机肥生产设施生产能力、4、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规定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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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1 适用范围”中规定“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2018)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
因此,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的,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变更,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再按照HJ 953对其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管理;对于2018年7月31日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应统一按照HJ 953对其进行管理,申报时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进行该设施和排放口的排污许可申报。
本要点不再涵盖锅炉有关的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9)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10)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给出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各条规定有所差异,实施中需要注意。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以全面、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的生产情况为原则,在“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禽类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中选择其一作为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单位执行排放标准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注意所有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均为重点管理单位。
3、表2及表2-1生产线类型、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
其中生产线可以参照技术规范中表1的第一列填写,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全面申报。
有多个相同或相似生产线的,应分别编号,如肉制品1、肉制品2等。
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生产多种产品的同一生产设施只填报一次,在“其他信息”中注明产品情况。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技术规范表1中标有“*”且排污单位具有的生产设施。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原料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t(活屠重或原料肉)/a或千根小肠/a。
畜禽屠宰的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头(只)/a的,排污单位根据情况依次按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换算为t (活屠重)/a,按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相应数据(如有)计算,或者按近三年来排污单位屠宰的实际平均重量计算,或者参考以下数据换算,即牛的活屠重为500kg/头,羊的活屠重为50kg/只,猪的活屠重为110kg/头,鸡的活屠重为1.75kg/只,鸭的活屠重为2.5kg/只。
4、表3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辅料应包含污水处理投加药剂。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如烟熏炉)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
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填写燃料信息。
5、表4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表9-1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
若技术规范中列为无组织排放,但排污单位实际已将无组织变成有组织收集并处理的,应按照有组织排放进行填报,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环节无需再填报,如厂内污水综合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进行有组织排放。
污染物种类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准确,不得丢项。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与技术规范中的表8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
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项目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因锅炉已单独填报,本要点中所有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并应与表9-1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
技术规范中列为有组织排放,而排污单位仍为无组织排放的,申报时按无组织排放填写,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外,涉及补充或变更环评的,也应体现在改正规定中。
6、表5主要分为生活污水和综合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两类。
没有生活污水单独排放情形的,不用单独一行填报。
综合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特别是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入并非该单位所拥有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排放去向填写“进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方式填写“间接排放”,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协议确定,并填写在表14中。
当污水排放去向为土地利用时,应当与环评批复中一致,此时排放去向填写“其他”,排放方式填写“无”,排放口类型填写“/”,污染物种类按照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填报,并在“其他信息”中填写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如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应在“其他信息”中注明,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如改为按环评批复执行或者变更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