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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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

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

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
车辆信息就像⼈的居住信息⼀样,⾮常的重要,如果车辆信息有变,必须马上到车管所去报备更换,那么⼤家知道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登记是什么
《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27⽇以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12⽇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2008年10⽉1⽇起施⾏。

2004年4⽉30⽇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

⼆、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
如果车辆基本信息信息因所有权转移之外的原因发⽣变化,可以申请变更车辆信息。

申请资格⼈:投保⼈
申请时间:保单保险有效期内
办理⽅式:申请资格⼈亲临客服⼤厅办理/客户委托他⼈前往客服⼤厅办理
申请资格⼈亲临客服⼤厅办理
应备⽂件:
(1)保险单正本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驶证
(3)投保⼈有效⾝份证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填写《保险批改申请书》(由保险公司提供,按当地客服⼤厅的指定格式填写:个⼈客户签字、公司客户签章)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怎么更改机动车登记的信息,如果车辆基本信息信息因所有权转移之外的原因发⽣变化,可以申请变更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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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更换申请书

机动车行驶证更换申请书

尊敬的车辆管理所领导:您好!我是(申请人姓名),持有(车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者。

鉴于我车行驶证即将到期或因损毁等原因需要更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单位申请更换机动车行驶证。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1. 机动车基本信息:车辆型号:(车辆型号)车辆品牌:(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码:(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码:(车牌号码)车辆注册日期:(车辆注册日期)2. 行驶证信息:行驶证号码:(行驶证号码)行驶证有效期:(行驶证有效期)行驶证损毁情况:(简要描述行驶证损毁情况)二、更换原因1. 行驶证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换证。

我的行驶证有效期将于(行驶证到期日期)届满,为确保车辆合法上路,特申请更换行驶证。

2. 行驶证损毁:近期,我的行驶证在(描述行驶证损毁原因)过程中不幸损毁,无法继续使用。

为确保行车安全,特申请更换行驶证。

三、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 车辆照片(按照要求提供);4. 《机动车行驶证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事项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我将积极配合贵单位办理更换行驶证的相关事宜;3. 我承诺在更换行驶证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敬请贵单位予以审批,并尽快办理更换行驶证事宜。

如有需要,请随时与我联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问:这次为什么要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答:72号令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增长了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增率为13.8%。

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服务必须更快捷。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满足群众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

第三,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

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严禁为报废、走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

《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登记、担保等进行了新的规定,为保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协调、相衔接,需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

市级公安机关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前置条件目录.doc

市级公安机关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前置条件目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记录
旅馆规模(30个床位以上的要提供消防意见书)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国务院令第588号)
公安消防机构
旅馆业许可
100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2、13条(国务院令第505号)
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
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国土资源部门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公安部、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省级公安机关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9条、第10条、第16条、第17条
商务部门
典当业许可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辖区公安机关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有资质证书的技防公司及公安消防部门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邮政局(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9.12•【文号】公安部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公安部令第12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重点内容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进行了修改。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同时修改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改、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标准。

一、问:这次为什么要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答:72号令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是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更高的服务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第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200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0783万辆,2008年8月达到16741万辆,增长了55.3%,年均增长1490万辆,增率为13.8%。

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快节奏生活,要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牌证的程序必须更简化,服务必须更快捷。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为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提供更多便利,满足群众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需求。

第三,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对机动车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行驶准入的重要关口。

把好机动车登记关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求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严禁为报废、走私、盗抢等机动车办理牌证,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查验,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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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
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
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3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1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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