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京绿城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9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园林绿化局:现将《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或拆迁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
第三条代征绿地属于市政公共服务用地性质。
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实施管理,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项目代征绿地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国土、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确权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
具体如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确权等相关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性规定:(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完成用(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其它一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代征绿地临时委托管理协议》,将代征绿地临时委托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2024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规则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范围。
附属绿化用地指的是建设工程用地的一部分,用于绿化工程,包括公园、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化设施。
而建设工程用地则包括占地面积较大的工业、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具体的比例根据不同的绿化设施进行划分,其中,公园和绿地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5%-30%,纵深为10米;绿化带的绿化用地比例为10%-15%,纵深为8米。
这些比例和纵深都是根据具体的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比如,如果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不能少于5%。
而如果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绿化用地的面积至少应为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8%。
此外,对于划拨给政府或其他单位作为公共绿地的用地,绿化用地的面积比例应为30%-50%,纵深为10米。
在计算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时,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而对于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较大,但受到地形、地质等原因无法进行绿化的,也可以不计算绿化用地。
总之,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于2024年发布,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这些规则考虑了不同绿化设施的功能和规模,以及建设工程用地的面积和特殊情况,旨在保护和提升北京市的绿化环境。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园林局审查要求)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条除旧城平房区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计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二)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路宽≧3米的)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三)地面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四)建筑所围合的、面积过于狭小、无光照等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用地;(五)运动场的跑道及所围合的用于运动等目的的非绿化内容的用地;(六)其它不能计算的用地。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都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市绿化覆盖率和都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都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旳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都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都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都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7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都市绿化覆盖率:是指都市绿化覆盖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化覆盖率(%)=(都市内所有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都市面积) X100%。
都市绿化覆盖率到2023年应不少于30%,到2023年应不少于35%。
3. 都市绿地率:是指都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地率(%)=(都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都市总面积)X100%。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旳记录口径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旳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都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都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旳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旳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碎树木旳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措施来获得。
3.根据《都市绿化条例》规定,都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都市绿地率时,应用所有六类绿地面积同都市总面积之比。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无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80号)
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
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13号)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5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绿化条例》,规范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委结合近年来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工作实际,共同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部门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市规划委法制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则计算后的绿化用地面积之和。
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该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永久性的绿化用地方可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二)绿化用地中的园林设施的占地(如园路、座椅、花架、小型景观构筑物、小型景观水体等)计算为绿化用地,非园林设施的占地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三)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比例的50%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方可依以下要求,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1、栽植阔冠乔木不少于4行4列,株行距不大于6米,不小于5米的绿化停车场,且不被道路穿行并无地下建、构筑物的,在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正常采光时,按最外侧树中围合范围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2、在地下建、构筑物上实施覆土绿化的部分,且不被建、构筑物封闭围合,其开放边长(即覆土断面与实土相接的边长)不小于覆土绿地边长的1/3的,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其绿化面积可按1:1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其绿化面积可按5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无法确定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参照周边城市道路标高确定。
3、建设屋顶花园,其建筑屋顶的结构、承载等按绿化要求进行设计,覆土厚度达到0.6~0.8米的绿化面积可按20%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三条除旧城平房区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计入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地;
(二)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路宽≧3米的)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
(三)地面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用地;
(四)建筑所围合的、面积过于狭小、无光照等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用地;
(五)运动场的跑道及所围合的用于运动等目的的非绿化内容的用地;
(六)其它不能计算的用地。
第四条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住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居住人口7000人及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及以上的居住建设项目,按照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绿化用地规划,即,绿地率不低于30%,并按照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二)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附属绿化用地可与居住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居住区配套建设项目,其附属绿化用地原则上不能与居住项目合并计算。
第五条居住小区集中绿地每处规模一般不少于4000平方米,且不被机动车道路穿行,不得有影响小区集中绿地正常使用的构筑物和建筑物。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居住小区集中绿地设置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可按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服务半径建议300-500米),设置若干小区集中绿地。
居住小区集中绿地内不宜设置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地下设施的,其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所在集中绿地面积的50%,且覆土厚度应达到3米以上。
第六条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按照实际绿地面积计算;在符合传统风貌基础上,绿地率结合传统四合院格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规划旧城传统平房区除依法保护好现状名木古树外,尽量留存现有树木,鼓励种植符合四合院传统风貌的较高大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