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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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室内装修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民法典室内装修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民法典室内装修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在现实社会中加⼯承揽合同是属于⽐较常见的,作为承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进⾏⼯作。

但是很多时候也容易发⽣合同纠纷,⾯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室内装修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室内装修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是。

承揽合同与装修装饰合同在合同内容⽅⾯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装修装饰合同⼀般是为了房屋装修⽽签订的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作。

⼆、加⼯承揽合同承揽⼈违约责任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作,定作⼈同意利⽤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付的费⽤。

定作⼈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应当偿付定作⼈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偿付违约⾦;未经定作⼈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作部分价款总值所对应的违约⾦。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实际⽀付的保管、保养费。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的管辖。

具有排他性、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专属管辖,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无疑义的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显然,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者形成并列而非包含关系。

既然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那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一般管辖处理。

然而法律实践的争议并未止于此。

一、多数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例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终79号、(2015)川民终字第37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丽阳光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一审法院所处四川省行政辖区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双方的约定不明确,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法院【(2015)新立终字第1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指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满足,造成了争议和纠纷。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处理中,首先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 施工质量纠纷:包括材料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装饰效果和使用功能,给业主带来不便和经济损失。

2. 工期纠纷:装修工期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如果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就会给业主带来不便和经济损失。

3. 施工费用纠纷:包括工程量的增减、工程款的支付等问题。

当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支付方式等有争议时,就会产生纠纷。

4. 违约纠纷: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问题。

比如施工方未能按时开工,或者未能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与施工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纠纷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

如果问题较小,可以通过沟通解决。

但如果问题较为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2. 寻求专业机构评估:可以请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证据。

3. 申请仲裁或诉讼: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业主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法律角度上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按照信用原则进行交易。

若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3. 公平交易原则: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双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4. 追溯效力原则:一旦确认合同存在有效性问题,可以追溯到合同签署时的情况,对特定事宜进行处理。

总之,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双方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装修合同纠纷举证整理

装修合同纠纷举证整理

装修合同纠纷举证整理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装修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需求。

然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当装修合同纠纷发生时,如何举证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从装修合同纠纷的举证原则、举证要点以及装修合同纠纷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装修合同纠纷的举证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合同纠纷,谁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 特殊案件特殊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或特殊情况下,由于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限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否则推定该要件事实存在。

二、装修合同纠纷的举证要点1.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 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 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包括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包括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三、装修合同纠纷的类型1. 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如未按合同约定的做法进行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 装修施工质量低劣: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三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答辩状引言尊敬的法官:前期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于年月日,本人与原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双方商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金额为元。

按照合同约定,本人支付了50%的款项作为定金,并与原告约定于年月日开始装修,合同规定工期为天。

在装修期间,本人始终保持与原告的良好沟通,并按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进度款项,确保了双方的权益。

装修工程进行到一半时,因材料供应商原因导致停工一周左右,但双方已商定将工期顺延4天,并且未因此产生任何经济纠纷。

发生的纠纷及原因在装修接近尾声之际,原告突然发生变卦,要求对某些装修项目进行额外收费。

本人经过核查发现,这些项目已经在装修合同中明确定价,且已经支付定金及进度款项,不应再有额外费用。

然而,原告坚持要求支付额外费用,并威胁称如果不支付,将不会继续完成剩余装修工程。

鉴于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为避免长时间的延迟和次生损失,本人不得不暂时接受了原告的要求并支付了额外费用,但本人仍然坚持认为这些费用并非本人责任。

本人的主张及证据首先,本人坚持认为装修合同中已明确定价的项目不应再有额外费用。

我已经支付了合同中规定的定金和进度款项,并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额外费用的情况。

其次,本人在装修过程中始终与原告保持了良好的合作与沟通,积极配合并按时支付款项。

我相信这已经证明了本人的诚意与合作态度,并且进一步证明了本人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最后,我还提供了与原告的交流记录及支付凭证作为证据。

这些证据清楚地显示了双方在装修过程中的沟通与约定,以及我已经按时支付的相关款项。

诉讼请求1.认定装饰装修合同中已明确定价的项目不应再有额外费用;2.就我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要求原告归还我支付的额外费用;3.拒绝原告要求的进一步支付额外费用的要求;4.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剩余装修工程;5.如有需要,要求法庭从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适当调解。

结束语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始终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法律问题

建筑装饰装修法律问题1. 引言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内外空间进行美化和装饰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建筑装饰装修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答。

2.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的内容,并且合同内容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与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2.1 合同的订立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工程范围、工期、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双方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

2.2 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有义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工人的安全等。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3 施工质量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质量的要求和验收标准。

施工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如果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有权要求整改或赔偿。

3. 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3.1 建筑装饰装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行为是违法的。

3.2 住宅装饰装修规定在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噪音、尘土、施工时段等方面的规定。

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3.3 施工安全问题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否则,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4. 建筑装饰装修纠纷解决方式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4.1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一致意见,达成解决方案。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案例描述:小李是一位房屋业主,打算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

他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的内容、价格、工期等条款。

在开始装修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纠纷,无法协商解决,于是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作为律师,拟定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题”。

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业主):小李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乙方(装修公司):XXXXXXX装饰公司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房屋业主;权利:享有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权利;义务:支付装修费用;履行方式:支付费用;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需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身份:装修公司;权利:获得小李支付的装修费用;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交付给小李;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期限: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工程或质量不符合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用;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装修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并交付给甲方。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法院裁决生效之前,双方应当对该判决生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1.自行协商: 当发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 如果自行协商未果,可以请求个人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 如果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法律适用: 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还是承揽合同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因此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6.优先受偿权: 在某些情况下,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可能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承包人可以请求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7.管辖规定: 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管辖条款无效。

8.合同内容: 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法院将参考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来做出判断。

9.证据收集: 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收集和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通信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10.法律咨询: 鉴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合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手段,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也是非常重要的。

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提高,房屋装修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装修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装修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种合同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装修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一、装修合同的性质装修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装修企业或个人之间,就房屋装修的内容、方式、质量、价款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分为多种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那么,装修合同究竟属于哪一种合同呢?二、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据1. 装修工程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2. 装修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区别:承揽合同的客体一般是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为不动产。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承揽加工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三、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意义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将装修合同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有助于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与装修企业或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装修的内容、方式、质量、价款等方面的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意味着装修工程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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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理解
时下,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较多,常见的大多为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也常有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出现。

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但对非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目前却尚无明确的规定。

在解决这类纠纷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
除住宅外,房地产开发商有很多非住宅作为清水房出售给买受人,如写字楼、营业商铺等等。

对这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当归类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明确了案由,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法律。

1994年6月16日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看,大多规范住房装饰装修行为,对其它房屋的装饰装修规定尚无明确的部门规章。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效力及法律适用
非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法律纠纷,依据合同性质并案由分类,应将其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

对这类合同,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公布法释[2004]14号)有关规定。

对该类合同效力,依据《解释》规定,要从工程承包人自身资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定。

鉴于实践中“私人承包、借用资质承包”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合同在争议中被认定无效。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应当受到支持的;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受到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能受到支持。

如果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存在非法转包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依法应当无效。

此情形一旦涉及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的争议及纠纷处理
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

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工程竣工日期纠纷: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

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

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
被确认。

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

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四、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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