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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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改革

信访制度改革

信访制度改革第1篇:信访制度改革得民心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此次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也是信访逐渐被司法取代的一个开始。

全国范围不搞排名2015年1月,《信访条例》修订完成,当年5月起施行。

根据这部条例,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此后,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区、市)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

由于信访案件多发于基层,县市级及乡镇政府的信访工作,随即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这一指标又逐步演化为:各级党政领导成为信访责任人,其管辖的辖区内访民进京上访次数与党政领导的前途直接挂钩。

各地对此也出台了详细的评分体系。

十八大后,我国已经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取消排名的试点。

从今年3月开始,这些省市没有收到国家信访局关于各省非正常上访人次数的排名表。

中央政法委近期公布的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8月,全国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下降2、5%,总量有所下降。

网上信访纳入重点当前,我国的信访主要以信件、进京上访为主,进京上访对于上访者来说成本很高,信件也是较为传统的信访方式,不方便上访者对信访的跟踪和互动。

网上信访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称,在互联网时代,网上信访具有快捷、低成本、可跟踪的优势。

据了解,从今年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全面放开受理信访内容。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jú长舒晓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应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反应诉求,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不断降低信访成本。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应用01.2011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涉诉信访的外延比涉法信访要窄,其含义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和来访。

”①“涉”是牵连、关联的意思,“涉诉”就是与诉讼相关联,虽然涉诉信访概念的落脚点在于信访,涉诉表明它区别于其他信访类型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的特殊之处,但是这一概念涵盖了与诉讼相关的不同信访形态,既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也包括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

这种诉与访不加严格区分的做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诉访不分的问题,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②诉访分离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实质———两者功能的重新界定政治参与功能公民通过利益表达参加政治生活,进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和决策过程的行为称作政治参与。

信访被视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新时期信访的政治参与功能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方面,而表达与政策形成之间的关联度还比较有限。

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的政治参与功能正不断增强。

首先,行政诉讼处理的是官民冲突,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作出裁判,这就使传统上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以技术化方式处理。

无论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他们都对政府活动直接产生了影响。

其次,民事诉讼中现代型诉讼的出现使得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特征明显。

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解决一对一的私益纠纷,现代型诉讼针对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如较大范围的消费者诉讼、公害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

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备新的机能,即促进程序中对话机能和政策形成机能。

③它往往带来社会大众关注的公共话题,诉讼为各方提供协商参与的平台,给司法裁决乃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决策创造机会。

由访转法回归法治“诉访分离”的深远意义

由访转法回归法治“诉访分离”的深远意义

本刊策划‘纷、实现救济。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 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信访条例》的 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 制化轨道。

虽然当前信访存在诸多问题和弊 病,但不可否认它在我国发展中起到很大的 作用: I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期,信访内容主要是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 首先,信访是—种简便、直接、迅速的反 中 厅近REP 发了《关于依法处 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第二阶段是1979年1月 映群众意愿的形式。

来自来信来访中的社情 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 至1 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

在这一时 民意是各级领导棚关及领导人从各种会议、 见》(以下简称《意见》),要 资料和调查中难以得到的重要信息。

当前民 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 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 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和解决问题 意诉求日益复杂多样,由于渠道不足、表达 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 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 不畅导致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领导干部接 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这个《意见》旨在 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f 段错案;第三阶 访,可以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的环 缓解当前日益增加和复杂的社会矛盾以案 段是1 982年2月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

随 节和最快的速度将诉求和意见反映上来。

通 件形式进入司法,形成诉讼与信访交织、法 着国家在1 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 过这种渠道,有关部门和领导可以广泛地直 内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现状,期望通过全面改 完成,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 接地了解社隋民意,掌握群众的情绪及群众革涉法涉诉信访减少群众“f 言访 对各项政策的态度,以便有的 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放矢地调整有关政策,进行 法”等行为,以保护和提升司法 合理决策。

权威,保证正常有序的涉法涉 其次,信访活动是人民 信访的由来和作用‘ 嗣普通? 诉信访的秩序。

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

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

把信访工作纳入大司法的轨道内容提要:由于信访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为此我们已经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信访洪峰。

如果我们还是继续强调重视信访这种非法治化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甚至企图用立法来强化信访的这种功能,那么我们将不得不继续品尝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

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的目标非但没有实现,反而陷入一种更为可怕的恶性循环之中。

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整合资源,调整机构,把信访局法制局司法局综治办等机构合并成一个部门,形成大司法行政理念的格局,将信访问题纳入国家正常的法制轨道内妥然解决,打破目前信访案件恶性循环的链条,进而建立起长治久安的社会矛盾处理体系,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关键词:信访,司法,改革,法治应当说,信访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这种司法架构外体外循环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其缺陷已越来越突现出来。

资料表明,20XX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倍。

1996年至20XX年,全国县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是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前13年的倍和倍。

为此,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战略高度,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复杂的信访现象。

一、信访运作及与之相关的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不合理性是形成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信访总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固然同我国社会处在转型时期有关,但信访运作的不规范性及体制设置本身的不合理性是导致目前信访洪峰及无序信访这种不正常现象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换句话说,转型时期固然有大量的社会矛盾,但通过合理的制度和体制安排,这种社会矛盾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制的框架内妥善解决.在目前,尤其要找出信访的症结所在,以便对准下药。

(一)信访机构运作的不规范性是导致目前信访潮现象的直接原因。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反思与对策本文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文献综述基础上,阐述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独立性;抓好调解与执行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做好心理辅导,抚慰弱势群体。

标签:涉法涉诉信访;反思;社会稳定;对策一、引言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设计,信访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表达民意、寻求救济、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

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及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1],经济等活动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利益诉求多样、社会矛盾和纠纷多发,信访作为人民群众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寻求方法、制定对策、问责程度等都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这些都没有有效缓解信访总量高位运行和非正常信访频发的态势。

近年来,关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在众多信访案件中占比不断增加,且数量呈上升趋势。

涉诉涉法信访一般来说是指由于政府部门执政不公,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诉讼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受到了侵害或不公平待遇,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解决途径。

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于信访一贯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与社会“法治”观念存在冲突,使得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发,徒增信访问题的处理难度。

因此,有必要认真剖析涉法涉诉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文献综述在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界定上,张敏(2009)[2]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诉讼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通过上访或来信的方式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

对于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产生的原因及其改善措施,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杨美蓉(2010)[3]认为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们应该着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近年来,信访问题在我国社会中愈加突出。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诉求能力不断提高,因此信访问题也愈加频繁。

虽然政府机构这些年来在信访工作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和精力,但信访问题并未得到有效缓解。

因此,建立起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信访制度,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成为当前形势下的紧迫任务。

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的是,信访制度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

在尊重司法规则和程序、加强政府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建立起一个能够依法有序处理信访问题的制度,需要涵盖多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讲,它包含了以下四种不同的内容。

第一,信访标准的制定。

信访标准即是指,在哪些情况下,某个具体的权利主体可以开展信访活动。

这一点蕴含着公民的个人权利、社会团体的组织权利、企业民营化的市场环境和公共事务的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

虽然政府部门可以对信访标准进行具体制定,但它应该着重依据现有法规和政策,一步一步建立起科学的信访标准。

第二,信访平台的搭建。

无论是日常的热线电话、电子邮件,还是集中开放的信访接待中心,都是我们常见的信访平台。

他们不仅能够提供公民的畅所欲言,还可作为政府与社会的连接和对话桥梁。

而在搭建信访平台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平台的技术先进性和安全性,以及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三,信访信息化的推进。

信息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信访工作的工作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在信息化的框架内,政府可以借助各种数据处理手段,整合和分析大量信访信息,提出相关决策和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信息素质的提升,还要去把握政府信息管理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安全性。

第四,信访流程的规范化。

信访流程的规范化,是信访制度的根本性问题。

只有规范信访的流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程序,并对信访人的权利和利益给予最大程度的保护,才能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要加强信访流程的监督、评价和反馈,增强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信访制度能否纳入法治的轨道,需要政府部门出真功、出实招, 从制度、平台、信息化和流程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法院信访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满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信访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审查严重不足很多信访案件在初审阶段就被驳回或搁置,导致申诉流程无法启动。

与此同时,有些案件受理标准过于宽松,没有经过充分审查即被立案。

这种情况会造成实际权益受损的当事人无路可走,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建议:加强初审环节,确保每个案件都经过合理审查,并根据各项规定明确立案标准。

三、办理周期长现行体制下,在某些地区法院内部机构调整频繁,导致办理周期过长。

特别是涉及多个地方法院的交叉管辖案件更为复杂,在转交和传递上浪费了大量时间。

建议: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理周期,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审判。

四、工作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区法院信访工作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批复结果和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感觉,并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建议:加强上级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考核,确保各地区在信访工作中遵循同一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五、沟通交流渠道狭窄目前,大部分司法机关与申诉人之间的主要交流方式仍然是书面材料传递。

这种传统方式受制于时间和空间限制,并且无法实现即时互动沟通。

同时,在信访办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

建议:拓宽沟通交流渠道,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如互联网),使申诉人可以方便快捷地与相关部门进行直接沟通,并在办理过程中提供明确、及时的信息反馈。

六、民意因素容易被忽视社会上普遍认为,在某些敏感或复杂案件中,由于涉及利益集团或高层官员,法院信访工作容易受到非法干预,从而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建议:加强对干警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司法独立的理解和意识,并且依法打击任何行为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七、数据管理不完善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导致信访案件信息无法准确及时地共享。

法治化进程中的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法治化进程中的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的政治文 明成果 , 当代 中国社会 治理 中的作用越来越 重 在 要 。但法治毕竟是 一种西方语 境 中的概念 , 是生 成于西方 文明环境下的理念和现象。真正要把这一制度 移植 人中国
的社会其必然与许 多本 土制度在理念上产生一定的分歧 和

冲突 , 而信访制度正是 这些制度 中的一个典 型。信 访制度 和现代法治理念 的分歧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1法治对程序正义 的要求与信访的非 程序性 . 在法 治理念 中 , 程序不仅是 纠纷解决过 程 中的基 本凭 证, 而且也是处理结果合 法性的依据 。法治 所追求 的正义 其实质是一种程序 的正义 。程序正义 的根本所在是对恣意
稳定 ” 的那 根紧绷 的神 经。特别 是 2 0 0 3年 “ 非典 ” 疫情 后 的那 场信访潮更是 让这个制度 步履维艰 , 不堪重 负。在 目 睹了这个苍老制度 的病 态和愁容 之后 , 人们 对制度 的检 讨
批判声此起彼伏 。
( 信访制 度与现代 法治理念 的分歧 一)
现代 的中国正在不断 的向法治化迈 进 , 这种 源 自西 方
的排 除, 以保证裁 定的客观正 确性和程序后 果的不 可抗 拒 性 。只要纠纷的解决严格地依照法定 的程序进行那么裁判 的结果就被推定为公正 的。而西方 刑事诉讼 中著 名的 “ 毒
的统治者上。而权力分立与制衡则被载入神圣的宪法 。但 信访则怀着敬畏的心情去亲 近权力 , 千千万万 的信 访者跋 涉在上访的路上寻找着他们要找 的“ 官” 祈求着 高层权 清 ,
田艳 丽
( 山东大学 法学 院 ,济南 20 0 ) 50 1
摘要 : 访制度作 为我 国一项公 民政治参与和 民意表达 的制度 , 不同的历 史阶段都发挥 了沟通国家与公 民 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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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与司法独立——答《北京周报》问贺卫方贺按:日前,一位英文媒体朋友问及上访问题,我告诉他,关于这个问题我曾接受《北京周报》访问,访谈稿英译可以在博唠阁里看到。

但是他却怎么都找不到。

我查了一下,果然没有。

于是就把英文本找出来贴了上去。

马上就有朋友问:中文在哪里可以看到?答曰博唠阁里有。

但是翻来覆去还是查不到,经查,与英文稿一样,这个真的没有。

可见我的记忆力是多么不可靠,还要请大家多包涵。

这里贴上中文稿,也顺便作了个别文字上的修订,请各位指正。

————————————————————————————————————北京周报问:您认为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上访对中国社会矛盾的解决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贺卫方答:很明显,现在对上访的所谓重视是重视怎么把上访的打击下去,而不是重视认真去对待每一个上访。

我了解到的情况都是各地政府对上访都特别的紧张,派出大量的人在北京截访。

实际上这并非想通过上访来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我觉得条例和现在的实际做法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

上访问题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年复一年,这么多的大规模的上访,全国各地都有人跑到首都来,去想方设法让他们的冤情能上达天听,这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家里肯定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情况,或者说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这种情况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的。

我想,原因可能首先是我们的司法制度出了很大的问题。

整个的司法体系不能有效地公正地解决社会中出现的问题。

法院的这样一种体制本来就是为了让社会中出现的纠纷,冤情能够及时地得到纠正。

但是如果司法界受了外部的干预,就不能独立地按照法律规范公正地判断案件。

表现司法无力感的最典型例证可能是拆迁引发的上访问题。

政府出面来进行拆迁,不给老百姓一种平等交涉的机会和可能。

老百姓要诉诸司法,但是,令他们绝望的是,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判决时并不能够独立地去判断这个案件,而是往往做地方政府的看门狗,司法权完全融合在行政权之内。

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说涉及到土地征用问题引发的诉讼,法院一律不受理,那更是把老百姓最后唯一的一点希望给掐灭了。

他当然还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政府诉愿,但如果当地政府本身就是一个事件当事人的话,那根本就是与虎谋皮。

那老百姓只好往上去申告,去倾诉,使得最高层能够知道当地这种糟糕的东西。

这是一个非常无奈、迫不得已的选择。

问:那您觉得上访制度的存在是否与中国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的沿革有一定的联系?答:从历史传统以及政治文化上看,我们往往愿意把一个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一个明君或者一个伟大领袖的身上。

这种传统根深蒂固,所以历史的演变也证明中国传统社会里,老百姓非常害怕某种上下的分权,联邦制啊,人们觉得这是不好的一种东西,因为往往都是地方官员,贪官污吏,形成了对于老百姓的一种压榨。

人们唯一的企盼就是有一个好的皇帝,来解决这个问题。

跟西方的一些国家,比如跟英国的历史相比较的话,这种差异就非常明显。

在1066年以后的英国,在一开始的时候国王也会承担这样一个角色,国王被称作是正义的源泉。

老百姓有了冤情当然希望国王能亲自给予解决。

但是,在国王派出各种官吏到地方去解决问题,审理案件、纠纷的时候,却会逐渐地形成一种关于司法的专业化知识。

通过司法,通过一种稳定的判例法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们逐渐使得规则得以确立,也就是在司法制度方面形成了一种严格的遵循先例原则,英文叫做binding force of precedent。

以往的案例对后来的案例有着严格的约束力,使得司法的过程中不仅仅解决了个别的纠纷,而且使未来的案件有了一种法律上的依据。

任何国家的法院都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同样的案件能得到同等的对待。

同样事实的案件,它适用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

所以确立了一种严格的规则的话,那司法本身肯定是独立的,因为它是按照自己的这套逻辑来判断案件,解决纠纷,而不是按照外部的任何别的权力去解决问题。

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结构跟西方的很不一样。

中国一直到清朝末年,几千年的社会没有一种真正意义的法院,西方式的权力分立学说在我们这里是闻所未闻的。

州县官在司法的过程中间,他们可能更关注的是,把这个事情本身给了结了,而不是努力去形成一种严格的规则。

没有发展出一种良好的治理模式,以及司法独立的传统,几乎也没有专业化的,独立的法律知识体系能够成长起来。

就导致了谁能够向决策者施加更大的压力,谁就能获得一个更有利的结果的局面。

恶霸可以横行乡里,“金陵四大家”可以在贾雨村那里网开一面,权力与财富之间眉来眼去,小民百姓只能梦想自己能够碰巧遇到一个清官。

清官不可遇,也只好到皇居之处告状申冤了。

问:那您是否认为上访制度存在本身与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存在着矛盾?尤其是现在出台了新的条例,是要加强信访制度。

答:其实上访好像给底层受了气的人民保留了希望,但实际是我觉得是饮鸩止渴。

我们不是去认真地去构筑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不是去提高司法制度的正义程度,而总是在一个制度之外的方式去开一些口子。

前一段时间曾有报道,温家宝总理亲自为一位农民工讨薪水,媒体把这件事传为美谈。

可是,温家宝纵然三头六臂,也只能帮助个别民工讨回工资。

但是这个事件的副作用太大了。

副作用就是老百姓都觉得如果他们也能够找到总理,找到总书记,把自己的冤情解决了,那该多好。

所以大家就都来找。

这当然会培养一种对最高领导人的依赖甚至崇拜。

但是制度建设就会被忽略,我们毕竟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不是一个靠贤明君主来统治的国家。

上访制度和人治有着联系,而在人治的社会里,贤明的君主也经常会演变成了一个最大的恶霸。

问:您是否认为中国在向法治社会努力的过程中,信访制度的存在是一个解压阀,或者是特殊时期的过渡性制度?答:我个人觉得有一些压力是必需要积累起来的,也就是说不要指望着经常解压,导致的就是制度没办法去形成。

而我们经常是把一种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能够形成制度的压力给一点一点的释放掉。

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这个事件就是一个很大的冤情,那么大家都一块呼吁,包括法学界,我本人也参与其中,呼吁建立起一个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启动特别调查制度。

用一个整体化的制度来去把宪法之下的法律、法规中违反宪法,剥夺人民权利的这种做法进行一个一揽子的解决。

但是我们最后的结果是2003年6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宣布废除了原来的收容遣送办法。

我们在网络上看到的都是人们在歌功颂德,他们在说新一届政府真好,他们多么亲民啊。

但实际上制度创建所需要的一种压力一下子也被释放掉了,一个本来可以成为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契机给错过了。

上访就是非常典型的这类问题。

上访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上访人被规劝回去,被强制押解回去,人们送上来的材料大多数情况下又被返回到那些制造冤案的机构或是个人的手中。

问:您刚才提到了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好多问题,然后现在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您认为应该改哪些方面?答:首先当然是司法的独立,就是法院在判决一个案件纠纷的时候,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规范本身,而不是人情,党的书记的意见,人大的意见等其他非法律的因素。

当然要实现这样的独立性并不是特别容易,我想这需要在人事,财政体系上做很大的努力。

第二,法官的素质以及司法行为的中立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如果法官素质低,这将给独立带来很大的问题。

在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可以由于利益在其中而表现出有所偏袒。

法院必须要独立于自己的上一级法院,上下级法院都要相互独立的决策,真正的表现出一种中立性。

中立性可以极大地避免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冤情,冲突。

一些具体案件,很难说怎样判决是公正的,怎样判决是不公正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许多情况下,司法不过是一种复杂的利益平衡。

有时候一个案件的解决,法官本身的中立的态度会起到很大的束缚作用,就会减少人们对法律之外的手段的诉求。

这种对减少上访非常重要。

第三个方面是如何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

能够让法官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感觉到他们不能够随便断案,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来判决案件。

这个监督现在在中国主要有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媒体的监督等方面。

实际上也是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督不够,另一方面是监督失当。

前者说的是一些该揭露的问题没有被揭露,后者说的是有时候报纸电视会取代法院成为实际的法官。

还有人大也会自己来审理案件,导致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混乱不清。

问:我采访过中国的一些公益律师,他们认为中国的上访制度是应该保留的。

他们认为中国的司法体系压力太大,法官的资源缺乏。

如果上访制度突然取消,这么多的纠纷矛盾全压到司法系统,中国的司法体系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资源。

答: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中国的法官在办案效率方面,仅仅相当于美国法官的十分之一。

中国的法官好像看起来是天天在忙,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他们做的好多工作都是无用功。

比如说中国没有哪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极性的判决,任何判决都有可能因为上级部门领导的批示,或者由于某种压力,就会被推翻掉,我们的司法体制是二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完了本来意味着案件的了解,但是没关系,只要你上边有人,你就可以使二审终审过的案件推倒重来。

推翻以后,原来的胜诉者就变成了败诉者,败诉者可能想方设法去寻找更高的力量,来制造压力再推倒重审。

我们没有司法判决的确定性的概念。

我们的法院做得很多事情实际上是在不断否定自己。

实际上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意识到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有的,古罗马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西赛罗(Cicero)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

”关键在于在一些案件中间,也许会有某种程度的细小不正义,这时候如果当事人能感觉到反正是二审终审了,案件已经解决了,自己应该该干嘛干嘛,就像当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戈尔诉布什,戈尔败诉了,他说我特别讨厌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它,因为你不可能推翻它。

但是中国不是这样的,它永远告诉你只要有能力,就有可能把对你不利的判决推翻掉。

这就激励了很多人民想方设法去改变也许只是一小点儿的不公正,一定要想方设法推翻掉整个判决。

我们最荒唐的司法口号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错误可能只是很小的错误,当然也有可能是很大的错误。

如果很小的错误都想法设法去纠,哪个判决不会有问题呢?这就解释了中国会有这么多老百姓会去道路奔走,权门呼号,想方设法寻求最有利的结果,推翻原来的判决。

推翻掉了以后原来的胜诉就又变成败诉了,败诉者又会去推翻。

这个过程中许多人就会在微小的不公正上投入太高的成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有的人家徒四壁,天天为自己的案子而奔波。

可能本来他这个案子败诉他损失500元,但是几年上访下来,他完全可能耗费成千上万。

而且精神成本更是巨大的,他变得愈发不能忍受这个不公,愈发怒火中烧,不推翻掉不行。

这个过程还会带来另外的问题。

原来制造一点小冤屈的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决策被推翻,他们也想方设法去建立一个攻守同盟,下边的官员们会结合在一起,阻止任何纠正错误的情况发生,于是又导致一旦原判被推翻,越来越多的人们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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