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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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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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官扎营棚户区改造11#住宅楼、公寓、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JINA N GEOTECHNICA L INVESTIGA TIONAND SVR VEYING INSTITVTE二〇一三年七月济南市官扎营棚户区改造11#住宅楼、公寓、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工程编号:11082017-3院长:审定:审核:设计:基坑工程设计总说明目录一、设计依据二、设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三、工程概况四、场地工程环境五、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六、基坑设计方案与详细说明七、施工检测与验收八、应急措施九、其他说明十、设计计算书设计图件清单目录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JINA N GEO TEC HNICA L INVE STIG A TIONA ND SVR V EYING INS TITVTE 二〇一三年七月1、设计依据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1.1.1《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工程官扎营片区F地块11#楼、公寓及周边车库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1.1.2 11#住宅楼、公寓及周边车库项目相关设计图纸(电子版):(1)11#楼和车库基槽开挖示意图,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012.05(2)11#楼和地下车库基础平面图1.2 规范、标准(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4)《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5)《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6)《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文件》济建质安站字【2013】1号1.3 11#楼、公寓及周边车库其它设计依据性文件和资料。

2、基坑工程设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2.1 设计指导思想在充分掌握场地现状、地层岩土力学特性、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分布,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使基坑工程结构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以合理的投入获得理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济建管字(2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提高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建管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当地建设(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混凝土、砂浆中使用的缠喝机剂;(七)防水材料;(八)建筑门窗及幕墙、暖卫材料、电气材料;(九)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设计要求,遵照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和范围,共同编制送检计划,确定授权的该工程见证和抽样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八条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中,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标识、封志(采用见证材料专用封条),认真填写标识、封志的内容并签字,贴在专用试样容器上,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填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备案表》和《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见证记录表》,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切实落实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应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及《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降水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9〕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与所在单位有合法劳动合同关系;(二)施工单位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具有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监测单位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对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10米但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及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深基坑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评审专家在方案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与被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社会上以评审专家身份招揽深基坑的设计、施工及监测业务;(二)应确保方案评审过程客观、公正,不得擅自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吃、拿、卡、要”;(三)接到深基坑各项方案的电子版后,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会召开时上交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四)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评审单位回复的修改方案提出确认或进一步修改意见。

济建质安站字2012【13】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13】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

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八、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安装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机电工程师培训教程05-工程实例分析(暖卫通-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机电工程师培训教程05-工程实例分析(暖卫通-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液压水位控制阀多选用活塞式液压水位控制阀,其安装详图应参考《03-1系列山东 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给水与排水设备安装图集(上)》(L03S001)第25页,并 注意阀体上介质流向标识。不能参考华北图集91SB3-建筑给水工程第42页(画法错 误)。
█热量表安装:
二、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07系列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采暖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L07N903)有关规定摘要: 二、散热器温控阀安装: 说明:无论是自动恒温温控阀还是“手动温度调节阀”,阀门一端均为组合式外
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五条 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 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 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按照洁具安装说明书进行,或参考《03-2系列山东省建筑标准 设计图集-建筑给水与排水设备安装图集(下)-建筑卫生设备安装》(L03S003)。 █淋浴器安装:
淋浴混水龙头给水支管暗装时,应严格控制配水点甩口,要求配水点标高、间距 及进出墙尺寸严格按照混水龙头要求的尺寸进行安装,否则安装混水龙头时的效果会 很差。
二、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温度计安装: 采暖、热水机空调水系统安装温度计时,必须保证温度计感温包深入管道内流体。 █压力表安装: 安装压力表时,无论是规范还是图集,均未要求表旋塞前另安装一阀门。
二、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水表安装: 1、一般水表均应水平安装,如管井内空间受限只能竖直安装时,应选用立式水表,
二、卫生洁具、暖气片等安装
IC磁卡水表安装:水表独立支架,热上冷下,热水表前减压阀。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济建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发〔2009〕13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高新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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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

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

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 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

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

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

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置以内部分):(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通风与空调工程第三十三条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金属风管垂直安装, 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 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第三十四条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第三十五条柔性短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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