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对量大面广

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

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

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射钉固定,固定间距应不大于250mm。

第九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十条外墙窗台、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抹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述各部位底面均应做滴水或截水处理,其形式可采用滴水线(槽)、鹰嘴等方法,但在同一工程中的做法应一致。滴水线(槽)、鹰嘴的做法要求有:(1)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m,离外口的距离不大于50mm,槽口必须完整、顺直、清晰。

(2)各种滴水线(槽)遇墙时,其端部与墙立面的距离宜为30~50mm、截水线与墙面的距离宜为30~40mm。

(3)鹰嘴必须与抹灰一次抹成,外低内高,突出底面的高度不小于10mm。

2、上述各部位顶面均应做不小于1:6的流水坡度;外窗台与内窗台的建筑标高应外低内高。

第四章门窗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

1、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层数大于等于10层,每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试验不少于一组,当同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超过10层时,每10层试验不少于一组。

(2)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 ㎡时,试验不少于一组,且建筑面积每增加8000㎡增加一组试验(对单层厂房工程可按每增加10000㎡增加一组试验)。

(3)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等级的外窗,每三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

2、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不少于一组(三樘)。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每三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

第十二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安装完成后,应对其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取样数量同第十一条第2款。

第十三条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口尺寸进行复核,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根据洞口四周保温层及饰面层的厚度合理确定。

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4mm,门型材壁厚不应小于2.0mm。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1.5mm,并需做防腐处理。

3、门窗框与墙体间宜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固定片应采用Q235—A冷轧钢板制作,厚度应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15mm。外窗底框固定时严禁用螺栓穿框固定。

4、在砌体上固定门窗框时严禁使用射钉,宜采用预先砌入强度不低于C20的砼预制块后固定的方法。

5、铝合金门窗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500mm,距转角处不大于180mm。塑料门窗框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 mm。

6、组合窗两樘连接处应设拼樘料, 窗框应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拼接时接触面宜满涂防水密封胶。铝合金组合窗拼樘料上下端应各嵌入框顶和框底15mm以上;塑料组合窗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并嵌入框顶和框底。

7、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丝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8、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发泡剂施打前应清除门窗框包装材料,并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形,填充饱满;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硐耐候密封胶,且应粘结牢固、无裂缝,宽度宜为5~8mm。

9、外窗底框应设排水孔,排水孔应畅通,宽度宜为8mm,数量推拉窗不少于2个,平开窗每个开启口1个;推拉窗的导轨亦应设臵排水孔。

第十四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8mm;必须设臵限位块,其限位块间距应不大于扇宽的1/2。

第十五条外窗纱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外窗应安装纱扇;当设计有要求时,公建工程外窗亦应安装纱扇。

2、纱扇下料尺寸应准确,安装应牢固,与窗框间应封闭严密;外挂纱扇应有限位措施以防止掉扇;纱网应绷纱紧密、纱头应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住宅工程分户门的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

第十七条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要求,中空玻璃规格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2、门窗玻璃密封条应粘结牢固,转角处应作45o拼缝处理,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下料长度应比装配长度长20~30mm。

3、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应按规定加设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硬橡胶或塑料;支承块每块最小长度不得小于50mm,定位块长度不应小于25mm,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宽度应等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加上前部余隙和后部余隙,厚度应等于边缘间隙;采用固定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臵应距离槽角为1/10~1/4边长位臵之间;采用可开启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臵距槽角不应小于30mm。当安装在窗框架上的铰链位于槽角部30mm和距槽角1/4边长点之间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臵应与铰链安装的位臵一致。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十八条后臵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锈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吊顶工程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第十九条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

2、吊杆应通直,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当大于300mm 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 时,应设臵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3、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4、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第二十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2、明龙骨吊顶工程饰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要求。

3、暗龙骨吊顶工程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通常做法是板与板之间的缝隙应为八字缝,宽度宜为8~10mm,采用专门的石膏腻子嵌缝,待嵌缝腻子基本干燥后,再贴抗拉强度高的接缝带。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第六章轻质隔墙工程

第二十一条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轻质隔墙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轻质隔墙与顶棚和

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设的木楔应做防腐。

第二十二条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2、板材隔墙的板与板之间、与周边墙体之间的连接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 的镀锌U型铁件,宽度同板厚,数量为板与板拼缝处上端、下端各一个,板与相邻构件拼缝处沿竖向不少于3个。

3、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墙板拼接部位裂缝,宜使用能够实现板与板之间互锁连接或发泡弹性连接的板墙材料,宜在墙板拼接部位采用粘贴玻纤网格布等防裂措施。

第七章饰面板(砖)工程

第二十三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板安装工程后臵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固定于相同基体上的锚栓,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2、湿做法饰面板工程必须设臵钢筋网,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钢筋网设臵在空心砖或轻质砌块的墙体上时,固定点应采用穿墙钢筋或预埋混凝土预制块的方法固定,其混凝土预制块上应设臵预埋件。

3、采用湿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湿做法饰面板灌浆前,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从内侧将缝隙堵实后,再灌干硬性水泥砂浆,

并应分层浇灌,分层振捣密实,且分层高度不宜大于板高的1/3,也不宜大于200mm。

第二十四条内墙面砖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应有两列以上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应小于整砖的1/3。

2、内墙面砖表面应平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应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得用非整砖拼凑镶贴。

第二十五条外墙面砖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高度不应超过40m。

2、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在施工前和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粘结强度应不小于0.4Mpa,检验方法、数量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3、外保温用饰面砖应采用粘贴面带有燕尾槽的产品并不得带有脱模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1135-2008的要求。

4、外墙面砖粘贴前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样板进行排砖,排砖应使用整砖;对必须使用非整砖的部位,非整砖宽度不应小于整砖宽度的1/3;阴阳角处搭接方向应正确,阳角处应做成45°角对接。

5、外墙面砖勾缝应采用专用勾缝料,先勾水平缝再勾竖缝,纵横交叉处要过渡自然,宜勾出“正八字”和“倒八字”,砖缝要在同一水平面上,应连续、平直,缝深宜控制在2~3mm,缝宽不应小于5mm,不得采用密缝。

6、在外墙饰面砖的腰线、窗口、阳台、女儿墙压顶等处,应有滴水构造或排雨水措施。滴水做法应外低内高,坡度不应小于1:6;窗台、阳台、女儿墙

压顶等部位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阳角部位应做成45°角对接,阴角部位应采用底面面砖压立面面砖,立面最低一排面砖压顶面面砖等做法。

7、外窗洞口侧边镶贴面砖时不宜使用蘑菇砖等表面凹凸不平的材料,且砖缝宜勾成平缝。

第八章幕墙工程

第二十六条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复验:

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石材的弯曲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4、后臵埋件的抗拉拔强度。

5、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平面变形性能。

6、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除上述第4款外,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后臵埋件的抗拉拔强度检验取样数量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

第二十七条幕墙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的位臵偏差不应大于20mm。当需后臵埋件时,固定锚

栓的规格、数量、位臵布臵和锚固深度应经设计确认,且应对后臵埋件的抗拉拔强度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幕墙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并再通过角码与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角码或钢构件与预埋件应采用焊接连接,焊缝应饱满、连续,焊缝表面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腐处理。

2、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每个受力连接部位的连接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0mm,数量不应少于2个。角码和立柱采用不同金属材料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锈蚀。

3、玻璃幕墙上、下立柱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闭口型材可采用长度不小于250mm的芯柱连接,芯柱与立柱应紧密配合。芯柱与上柱或下柱之间应采用机械连接方法加以固定。开口型材上柱与下柱之间可采用等强型材机械连接。

金属、石材幕墙上下立柱之间应有不小于15mm的缝隙,并应采用芯柱连接。芯柱总长度不应小于400mm。芯柱与立柱应紧密接触。芯柱与下柱之间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固定。

4、横梁可通过角码、螺钉或螺栓与立柱连接。角码的壁厚,角码与立柱之间的连接螺钉或螺栓的数量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计算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注胶应饱满、密实,粘接宽度、厚度应符

合设计要求,且宽度不应小于7mm,厚度不应小于6mm,隐框玻璃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厚度不应大于12mm。

第三十条石材幕墙所用石材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火烧板不应小于

28mm),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第三十一条幕墙顶部、底部、变形缝部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顶部、底部均应用罩面板封闭,罩面板应安装牢固并采取有效的排水、滴水构造,罩面板与幕墙板块、女儿墙或主体结构之间的缝隙应用密封胶封闭严密,女儿墙内侧罩面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

2、变形缝两侧应各设一根立柱,其间用罩面板连接封闭,罩面板的固定及构造应能满足外墙面的功能性和完整性,罩面板两侧与幕墙结合处的缝隙应用密封胶封闭严密。

第三十二条幕墙的防雷装臵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臵可靠连接,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臵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形成电通路,且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臵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并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石材幕墙应在楼板处设臵连续的防火隔离层。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断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设臵横向、竖向连续的防火隔离层。

2、防火隔离层填充材料宜采用岩棉或矿棉;承托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 的镀锌钢板;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

3、防火隔离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臵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或防火玻璃裙墙。

第九章涂饰工程

第三十四条涂饰工程基层腻子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内墙有防水要求的墙面应使用建筑耐水腻子,外墙涂饰应使用聚合物水泥基柔性耐水腻子,不应将室内外的不同腻子互相代替使用。

2、腻子层不应过厚,往返刮涂次数不应过多,每道腻子的厚度不宜大于0.5mm。腻子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充分干燥后方可施涂涂料。

第三十五条水性涂料涂饰施工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外墙涂饰应使用高弹性涂料。

第十章裱糊与软包工程

第三十六条壁纸、墙布、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一章细部工程

第三十七条细部工程所用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臵必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防护栏杆(板)设臵管理的通知》(济建质安站监字…2008?19号)的规定。

2、护栏安装必须牢固,其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栏杆制作安装前,应出具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明确护栏的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及杆件的规格型号、壁厚等。

(2)金属栏杆制作和安装的焊缝,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焊缝应饱满、连续,严禁点焊。

(3)预埋件或后臵埋件的规格型号、制作和安装方式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杆件的预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锚固筋直径不小于6mm,每块预埋件不宜少于4根锚筋,锚固长度不小于100mm,锚筋端部为180°弯钩。

2)主要受力杆件的后臵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宽度不宜小于60mm;立杆埋件不应少于两个螺栓,并前后布臵,两个螺栓的连线应垂直相邻立柱间的连线,膨胀螺栓的直径不宜小于10mm;后臵埋件必须直接安装在混凝土结构或构件上,已装饰部位应先清除装饰装修材料(含混凝土和水泥找平层)后才能安装后臵埋件。

第十二章地面工程

第三十九条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对天然花岗岩石材,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其放射性指标进行复验。

第四十条下列部位建筑地面采用板块材料时,应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滑板块材料:

1、厕浴间及盥洗室。

2、建筑物出入口部位的平台、台阶、坡道。

3、上人屋面。

4、其他设计有防滑要求的部位。

第四十一条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高差不应小于20mm。

第四十二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管道穿过楼板的洞口应封堵严密,封堵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前应对洞口光滑的侧壁做凿毛处理,洞口封堵前在其底部支设模板,模板应固定牢固,不得下垂,且应将洞口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宜涂刷加胶水泥浆作粘结层。

2、洞口封堵时应采用细石混凝土(混凝土宜掺有微膨胀剂,强度宜提高一级)分二次浇筑捣实,第一次浇筑至楼板厚度的1/2,达到一定强度后再浇筑至楼板上表面。

3、洞口封堵完毕后,宜对管根部做24小时围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均应做混凝土上返台,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且应与楼板一同浇筑。

2、防水层施工前应先将基层清理干净,找平层应平整光滑,阴角处均抹成小圆弧。

3、铺涂防水层时,防水层沿四周墙面的上返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300mm;管根、墙根等部位均应做防水附加层。

4、防水层上施工地面找平层或面层时,应做好成品保护,防止破坏防水层。

5、对于沿地面敷设的给水、采暖管道,在进入卫生间处,宜在门口部位进入,当穿墙进入时应做好穿墙部位的防水处理。

6、有水房间门洞口部位防水层应根据该处的结构构造铺涂到位,防止水沿防水层顶面流入相邻房间。

第四十四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为1%~1.5%),地漏安装的标高应比相邻地面低3~5mm,不

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地面与地漏、卫生器具结合处应严密牢固,套割吻合;与管道结合处应设臵挡水台,挡水台不得直接做在地面面层上。

第四十五条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应做二次蓄水试验,即防水层施工完时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一次,蓄水时间不少于24h,蓄水高度不小于20~30mm,并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水泥混凝土地面及水泥砂浆地面内埋设管线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开裂,管线上方地面的厚度不宜小于20mm;地面施工完后,应在醒目位臵标识埋设管线的区域范围及管线走向。

第四十七条地下室、楼梯间等部位踢脚线做法应选用水泥砂浆或板块踢脚线,高度宜为150mm,不得采用刮腻子后涂刷水泥漆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楼梯及室外台阶踏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及室外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室外台阶踏步不宜少于3步。

2、板块类楼梯踏步必须设防滑条(槽);室外水泥砂浆台阶、光面石材台阶必须设防滑条。

3、防滑条的高度不宜高于踏步面5mm;防滑槽的深度、宽度应能保证防滑效果;金属防滑条的镶嵌必须牢固,条下应加弹性垫条,踩踏时不应有弹跳和碰击的声响。

4、明步楼梯的踏步端侧和梯板底滴水的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块踏步水平板宜伸出楼梯侧面抹灰面20mm左右,立面板宜伸出3~5mm;水泥砂浆踏步阳角处应设保护钢筋。

(2)梯板底面滴水处理:楼梯侧边的抹灰宜转抹到梯板下50mm宽,且比梯板反手灰下凸10mm,并在其下端离梯梁30~50mm处作截水槽;楼梯井口两端应设滴水檐,滴水檐宜突出梯梁抹灰面不小于10mm,滴水檐下口应做鹰嘴。

第四十九条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沿长度方向设臵界格缝,界格缝间距不得大于6m,房屋转角处应做成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臵界格缝;上述界格缝宽度宜为20~30mm,深度同散水、明沟厚度,缝内应填嵌沥青玛蹄脂等防水密封材料,密封材料的柔性、韧性应符合要求,高温时不应流淌,低温时不应脆断;界格缝表面不应采用粘贴防水卷材覆盖的方法。

第十三章安全玻璃使用及烟气道安装

第五十条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需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8)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第11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2009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2、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12-1的规定。

表12-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3、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的安全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3、人群集中地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4、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的安全玻璃。

(2)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5、室内外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表12-1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6、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臵护栏等防护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7、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 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8、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个别在建工程出现外墙保温板脱落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处于外墙外保温施工阶段的工程,包括正在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工程及外墙外保温已施工完成但单位工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时间安排 1.自查整改阶段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各参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监督巡查阶段 4月18日至5月18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拉网式监督巡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有无随意变更外墙外保温系统行为;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2. 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3.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专业分包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实施巡视、旁站等监理。 (二)质量控制资料 1.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1)保温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省认定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材料合格证是否注明工程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批量及使用部位,并有必要的技术指标。 (2)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与设计文件中外墙保温系统相一致,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外墙外保温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厂家、种类是否与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保温材料及系统组成的现象。 (3)锚栓、网格布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材料复(检)验资料 (1)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是否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数量、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粘结(抗裂)材料是否与配合使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粘结强度复试。 (2)现场检验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 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

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

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通知 山东省女子监狱迁建项目各相关单位: 兹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8:10在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东楼)一楼报告厅进行培训, 到时需携带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文件(见附件),笔记本和签字笔,并做好记录。 女监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对量大面广

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 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发布: 2010-07 阅读: 612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济建质安站字

济建质安站字〔2012〕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八、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对安装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组织主体验收或竣工验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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