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论自由》是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创作的政治学著作,在这本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本质、范围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阅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以下是我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思考。
密尔开篇就指出,他所探讨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他看来,自由并非是为所欲为,而是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和思考。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自由是有边界的,我们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书中着重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密尔认为,思想言论自由是人类追求真理的必要条件。
如果人们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或者社会压力而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那么真理就有可能被埋没。
他说:“如果全人类都意见相同,而只有一个人持有相反的意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
”这让我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否有时会因为从众心理或者外界的压力而不敢表达自己独特的观点?我们又是否能够以开放的心态去倾听那些与我们不同的声音?密尔还强调了个性自由的价值。
他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之一。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天赋和潜能,如果社会过于强调一致性和规范性,就会压抑个人的个性发展,从而阻碍社会的进步。
这使我想到,在教育中,我们应该鼓励学生发挥自己的特长和兴趣,而不是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塑造他们。
同样,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每个人的个性选择,为他们创造一个能够充分展现自我的环境。
关于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密尔提出了“伤害原则”。
即社会只有在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有权力进行干涉。
这一原则为我们划定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的界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要准确判断什么是“伤害”并非易事。
比如,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只是对个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来看,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医疗负担和家庭问题。
重读密尔《论自由》

重读密尔《论自由》作为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杰作,《论自由》是一本探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
该书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个人自由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提出了许多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和理论。
在《论自由》中,密尔首先提出了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即“社会可以无侵入地干预个人生活,只限于为了重大的公共利益”。
他认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益,就应被视为完全自由的。
这一思想对于当今的民主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密尔进一步指出,个人自由不仅是人类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个人特质和激发创新思维的关键。
他强调了多样性和包容性的重要性,认为社会应该允许和鼓励个人在不同的方向上探索和创新,从而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
同时,密尔也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复杂性的增加,社会控制变得越来越必要。
然而,社会控制应当是手段而非目的,其应该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而非限制个人自由而存在。
此外,密尔还对新闻自由和讨论自由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
他认为,这些自由是促进社会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这些观点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的来说,重读密尔的《论自由》不仅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本质和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在社会发展中充分和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这些思想,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和谐共存。
在当今社会,个性与幸福的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约翰密尔,一位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在其著作《论自由》中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
本文将结合约翰密尔的观点,阐述个性与幸福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培养个性来增进幸福感。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强调了个性的重要性。
他认为,个体的个性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个性的形成和发展,能使人们摆脱传统的束缚,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论自由》[英]约翰密尔著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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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英]约翰密尔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论自由》[英]约翰密尔著读后感《论自由》是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密尔的一部经典著作,该书阐述了自由的重要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自由的理解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密尔在书中提到:“自由的意义,就是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而不是受到他人的强制。
”这一观点深深地触动了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这些限制有时来自于外在的权威,有时来自于内心的恐惧。
而密尔的这一观点提醒了我,一个人的生活应该由自己来主导,而不是被他人或环境所左右。
书中还提到:“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任何形式的言论都应该受到保护,只要它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一观点让我对言论自由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在我们国家,言论自由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密尔在书中还讨论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虽然个人应该享有自由,但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这一观点让我明白了,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读完《论自由》,我对自由的理解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我认为,自由是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同时,我也明白了,在享有自由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尊重他人的权利。
第二篇范文:《论自由》[英]约翰密尔著读后感——自由与责任的双重奏《论自由》是约翰·密尔对自由理念的深刻阐释,其核心思想是个人自由的至高无上性。
然而,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这本书时,会发现自由并非无条件的,而是在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实现的。
这种全新的视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的理解框架,用以探讨自由与社会的关系。
密尔在书中明确指出:“自由的意义,就是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而不是受到他人的强制。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
密尔同样强调了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个人不仅要享有自由,还要承担起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目标。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一书,对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阐述,让我对自由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在书中,密尔开篇就指出,他所论述的自由并非是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这一观点让我意识到,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在社会的框架内,受到一定的约束和规范。
密尔认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拥有完全的自由。
这一原则被他称为“伤害原则”。
例如,一个人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只要这些选择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的伤害,社会就不应该加以干涉。
这种观点让我思考了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之间的平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个人意愿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比如年轻人对于独特发型和着装的追求,可能会受到传统社会观念的质疑。
然而,只要这种追求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就应当被视为个人的自由。
密尔还强调了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他认为,压制言论自由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因为真理往往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和辩论中产生的。
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我们很可能会陷入错误而不自知。
这让我想起了历史上许多因为思想禁锢而导致社会停滞不前的例子。
相反,一个开放包容的社会,能够鼓励人们自由地表达观点,促进知识的传播和进步。
同时,密尔也指出,自由并不意味着放纵。
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例如,一个人选择过度饮酒或吸烟,虽然这是他的个人自由,但如果因此损害了自己的健康,影响了对家庭的责任,那么他也不能完全逃避后果。
这使我明白,自由是与责任相伴相生的,我们不能只享受自由带来的权利,而忽视了应承担的责任。
在探讨自由与社会权威的关系时,密尔认为,社会权威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应当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前提。
社会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个人的行为,但这种约束应当是基于普遍的利益和公正的原则。
《论自由》书评

个人在社会权威之下的自由《论自由》书评民商法学院2010级知识产权法专业黄德伟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席卷整个欧洲大陆,“人文主义”思潮让人们逐渐走出封建神权思想,开始用人的理性看世界,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自此,“自由”作为人权内容之一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一个经久不衰的命题一直被讨论至今。
在西方世界,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学思想方面,而且还表现在政治思想方面。
19世纪英国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的《论自由》(On Liberty)就是关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方面的经典著作之一。
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而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每个人生而进入社会却只能因死而出其外,现实社会似乎无法选择,在其中也只能按照“惯例”成为权威之下的弱者。
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对此无能为力,他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谋求对“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设置他应受到的某些限制”,其一是通过获得某些豁免,其二是通过宪法制约的建构。
从而实现一种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公众自由与政府权威平衡之下的自由,进而实现密尔的功利主义观——“最广义的功利,以作为进步性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为基础的功利”——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大幸福、最大自由。
密尔的《论自由》一书出版于1859年。
其以总分总结构作为论述的主要方式,全书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论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第三章:论个性作为福祉的要素之一。
第四章:论社会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威限度。
第五章:应用。
其中以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为其论述的重点,主要对作者关注的“自由原则”及“自由”的涵义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人类的个性自由以及社会权威的合理限度进行细致的论证。
时至今日,密尔在其经典著作《论自由》中的有关自由的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们仍可以通过仔细研读《论自由》一书来了解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吸收其思想之精华。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自由,这是一个从古至今都被人们不断探讨和追求的话题。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更是将对自由的思考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在书中,密尔开篇就指出,他所探讨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绝对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框架和规则下的相对自由。
密尔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类福祉的核心要素之一。
只有当个人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追求自己的兴趣和目标,社会才能不断进步和发展。
这让我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在很多时候,我们是否因为种种外在的压力和限制,而放弃了自己内心真正的追求?比如,在选择职业时,可能会因为社会的主流观念或者家庭的期望,而选择了一个并非自己真正热爱的工作。
同时,密尔也指出,个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衡。
我们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代价。
这让我想到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的行为可能看似是在追求自由,但实际上却给他人带来了困扰和伤害。
比如,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不遵守交通规则等。
密尔对于言论自由的论述也让我深受触动。
他认为,言论自由是探索真理的必要条件。
即使是错误的言论,也应该有被表达的权利,因为只有通过不同观点的碰撞和交流,我们才能更接近真理。
这让我想起了网络上的各种讨论和争论,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批评或者被否定,而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
但实际上,只有在一个开放和包容的环境中,各种思想才能得以交流和发展。
此外,密尔还探讨了个性自由的意义。
他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一个压抑个性的社会,必然是缺乏创造力和活力的。
这让我思考教育的方式和目的。
在我们的教育体系中,是否过于强调标准化和统一性,而忽视了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并非易事。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是一部由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著的
著名著作,它深刻地探讨了自由的本质和重要性。
在阅读完这本书后,我对自由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书中,密尔提出了自由的两种维度,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个体不受外部强制力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实践
自己的意愿和选择。
而个人自由则是指个体在思想和行为上不受限制,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和理想。
密尔认为,这两种自由是
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基础。
通过阅读《论自由》,我深刻地意识到自由对个体和社会的重
要性。
自由不仅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更是社会繁荣和进步的动力。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个体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创造出更多
的价值和成就。
同时,自由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它能够促进人与
人之间的平等和尊重,减少冲突和矛盾,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在当今世界,自由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个人的自由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
都受到了限制。
而在另一些国家,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个体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实践自己的意志。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重视自由,保护自由,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由的权利和机会。
总的来说,阅读《论自由》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思考。
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基础。
我们应该珍视自由,保护自由,让自由成为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
论自由 书评

《论自由》读后感——自由精神与当代中国摘要:密尔通过这本书告诉了我们自由与社会之间是存在界限的,这个界限的确定可以简单的用“不伤害原则”来概括,即个人的行动若不伤害他人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想社会负责,若伤害到了他人则要接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自由现在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敏感的词汇,我们需要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的自由之路重新走上正轨。
关键字:自由思想自由个性自由中国《论自由》这本书看起来十分薄,但是要想弄清楚这本小册子的内涵似乎是件不容易得事。
由于自己对功利主义、各种自由主义的了解不够,没有很深的底蕴,所以实话说读完这本书我并没有很清晰透彻的了解密尔的每一个观点,相反我还有很多地方读不懂,但是就他对于自由这一权利的看法我有了初步的概括性的了解,他的观念及缜密的思路、完美的辩证使我对自由这一权利有了新的看法,也知道了自己原来认为的自由是一种不实际的妄想,也并非真正的自由。
总之,这么一本名著使我惊叹不已,不仅是他的思想放在现在的时代依然有效,而且不夸张的说它是一本可以启迪心灵,净化灵魂的书。
我相信以后我一定会常常拿起它,再多读几遍,相信每一次都会有不同的启发。
由”作出界定:“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哲学家讨论的那种与必然性相对立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1这种权力就是指政府管治人民的权力,并且它应该由人民赋予或经过人民同意;这个权利是有界限的,人民赋予政府的群里只是为了让他来管理公共事务,如果越界了,则会被视为侵犯个人自由。
十分明显,密尔是从社会和个人的关系来探索自由问题的。
在他看来,自由和权威相对,权威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
自由的获得不在于不要权威,关键在于限制权威。
限制了公共权威,也就获得了个人自由。
不过,密尔对自由的理解并没有停留在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这一点上。
因为他认为“多数的暴虐”并不只是表现在民选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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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读约翰·密尔《论自由》刘萍 2011131114摘要:人们具有讨论的自由,进而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讲述了言论自由对获致真理、民主政治、个性发展的作用,并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观点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进行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伤害原则;限度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
”①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亦即语言能力。
数百万年来,尤其是自文字产生以来,人类依赖言论,言论包括语言和文字等形式,发展起自己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
时至今日,世界各国无不在其宪法中对这一神圣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
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的著作《论自由》。
密尔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两者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关系。
密尔重点写了讨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强调它与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在密尔眼中,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这样它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
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
这自然是不应当的。
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
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
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
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
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
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世界各国都尤其重视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是必然联系的。
言论自由具有功能、作用亦即价值。
笔者认为密尔在书中论述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二是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三是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
第一,言论自由可以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
这种价值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
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
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
密尔对其作了学理上的论证。
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
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②具体的阐述在密尔对言论自由的四个递进的论据中得以体现。
第二,言论自由可以维护和健全民主政治。
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点:对话、制约、共信。
密尔在本书中认为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制约。
言论自由不仅对多数权力的制约也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
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
正如密尔所言:“且让我假定政府是与人民完全合一的,除非在它想来是符合于人民心声时从来就不想使出压制的权力。
但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仅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有资格来运用它。
”③第三,言论自由可以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
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
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
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
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
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
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在言论自由具有极大的价值时,又不得不给自由一个限制。
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④密尔所称的限度是指法律上的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或道德的限度。
法律上的限度说明言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之强制惩罚的界线。
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也可以说成是法律之施加于言论上的若干限制。
那什么才是合理的限制呢?则需要一个检验标准来核准限制是否是合理的。
密尔的原则则是著名的“伤害原则”。
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按严复的译法来说,就是“群已权界”的问题。
密尔的基本论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其本身的行为,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压力施加的约束,只有对那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惩罚不失为正当。
仔细分析密尔的伤害论,它包括以下一些要点。
第一,当且仅当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之进行限制,否则便是不正当的。
第二,密尔有时用“影响”或“涉及”来表达“伤害”的意思。
一个人无须为只影响到他本人的行为向社会负责,这里对“影响”必须作限制性的解释,“说只影响到本人,意思说这影响是直接的和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那么,凡可根据这个未可知之事而来的反对也必须予以考虑了。
”例如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他资助的人产生“伤害”。
但这并不构成对他进行惩罚的根据。
因此,不能因为私人领域内的某行为间接地“影响”或“伤害”了他人而受到惩罚。
另外,行为对他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才受到道德或法律的约束。
如果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仅仅源于非必然的或者推定的性质,那么对于这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
第三,私人领域内的行为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反感乃至厌恶,并不算作“伤害”。
密尔说,“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
”⑤密尔强烈反对扩展道德警察的力量去侵及个人的合法自由。
因此,密尔对不合流行道德观念的生活方式和有伤风化的出版物持一种不干涉的态度。
密尔认为,“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
⑥他举例说,如果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若这种观点仅仅发表在报刊上,那么就不应遭到限制。
但若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进行宣传,那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就不失为正当。
总而言之,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保护言论内容,对借言论形式实施煽动、破坏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我认为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伤害原则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无法指导言论自由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区分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言论内容不受拘束,政府所要追求的社会限制应是针对行动而非言论本身。
但言论内容和行动皆是人们的行为,其间是否存有明确的界限呢?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让我们知道哪种言论可以归为纯粹的意见,哪种言论却是归为行动。
密尔在对伤害原则进行论述时也只用了一些概念模糊的词语,如“明确的伤害”、“直接的伤害”等,但什么是“明确”,什么是“直接”他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
不同的人因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判断尺度,会对“伤害标准”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也将难以划定。
因此无论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两分法还是判断群己界限的“伤害原则”,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①罗伯斯皮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M].商务印书馆,1965,②③⑤⑥]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年,P17.P84-85.P59.④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参考文献:[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62- 127.[3]胡诗雯.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D].天津:南开大学,2013.[4]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