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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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技术管理办法

“四新”技术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
“四新”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四新”技术定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二条“四新”技术等级划分。

Ⅰ级:涉及单项或几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云南省尚未应用的。

II级:仅涉及云南省已有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但工区未应用过的,或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工程。

第三条“四新”技术审批的依据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现行国家标准;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招标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四新技术相关文件。

各种公路用原材料需在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四新”技术编制、审批
(一) 各工区根据本办法和工程实际情况,识别四新技术等级。

并编制相应的专项方案;
(二) 总承包一部、监理单位对符合I级和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的n级技术等级专项方案进行审批;
(三) 项目公司对符合I级和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的H级技术等级专项方案进行备案;
(四) 专项方案内容如有变更履行原审批手续。

第五条“四新”技术管理程序
(一) 项目部开工前提供“四新”技术清单,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
(二) 监理单位对实施的“四新”技术编制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和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 各工区在进行项目前期策划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文件和“四新”技术清单进行识别,并建立项目四新技术清单;
(四) 各工区应对已辨识的“四新”技术清单,编制“四新”技术专项方案,并按“四新”技术等级划分上报审批;
(五) 各工区应对实施的“四新”技
术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并上报项目部。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规定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规定

新技术新项目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的应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新技术、新项目是指我院尚未开展的新医疗技术和项目,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新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

新技术、新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

禁止开展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

新技术、新项目的认定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分级:1、技术改进项目:在原开展的项目上有所改进。

2、院级新项目:本院未开展,其他医院已开展的技术项目。

3、市级新项目:本市未开展,省内其他地市已开展的技术项目。

4、省级新项目:省内未开展,国内其他省市已开展的技术项目。

5、国家级新项目:国内未开展,国外已开展的技术项目。

6、国际新项目:在国内外均未开展的技术项目。

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条件:开展新技术人员必须是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第一例新技术施行者必须接受该技术省级医院培训的经历,经科室同意,报医务科,经医院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新技术;医院其他人员开展该项技术必须在新技术临床试用期结束后,经医院批准临床推广应用,在已掌握该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5例以上,经科室同意,报医务科,经医院批准后方可独立开展该项新技术。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1、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或个人,需向学术指导管理委员会申请进行技术评价,并向医务科提交以下材料:(1)《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专业技术评价申请书》(见附件一)(2)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3)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可行性报告,包括:①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相应辅助支持条件;③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履历;④该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国内、外的应用情况,风险评估及应急方案;⑤适应证、禁忌症和疗效判定标准;⑥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和疗效评价指标及方法;⑦应用新技术、新项目与其他技术治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1.0目的为加强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技术创新项目的成功率,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及定义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范围内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

2.2定义:技术创新项目是指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及成果应用等专项活动时,以规范的项目管理形式(论证、立项、中间过程控制、验收等)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活动项目。

对于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过程中属于试验发展(二次开发),以规范的项目管理形式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界定为技术创新项目。

按内容分为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基础研究项目,试验研究项目,新成果应用的二次开发项目等。

3.0管理体系3.1各公司及项目组3.1.1负责编制子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及创新规划;3.1.2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编写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3.1.3推荐项目经理及项目组人员;3.1.4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及创新规划的实施;3.1.5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材料、调度材料及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的提报。

3.2集团技术中心3.2.1技术中心为集团技术创新活动的日常管理机构;3.2.2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及创新规划;3.2.3负责集团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的制订;3.2.4受理技术创新项目的申请、组织技术创新评审及评价机构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立项、项目经理及项目组人员审核确认;3.2.5负责技术创新项目的监督、考核、评价;3.2.6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调度及鉴定验收的组织。

3.3技术创新评审及评价机构负责技术创新项目内容审查、技术创新项目的论证评审、确定项目分类及投资公司投资占比、项目经理及项目组人员审核确认、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评价。

技术创新评审及评价机构由技术中心、战略规划部、会计核算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各子公司研发部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医疗新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新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肿瘤[2005]79号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医疗新技术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医疗新技术(下简称为“新技术”)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我中心医疗水平的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心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的原则,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禁止使用落后的、不适用的或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用的技术。

二、新技术的分类新技术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诊断(含检查、检验项目)和治疗技术,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或试剂盒不能列为新技术、新项目,但在原功能上有所开发者可列为新技术、新项目。

分为以下四类:I类科室自主研发的在国内外尚未使用的新技术;II类国外已开展而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III类国内、省内已开展而本院尚未使用的新技术;IV类中心内已有科室成熟使用,而本科室尚未使用的新技术;三、多学科联合开展的新技术须成立新技术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科主任或技术骨干组成,组长由申报科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四、申报新技术前,科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须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分析项目一般情况、特殊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和影响;2、论证项目国内外开展情况、开展依据、安全性、先进性、经济性、社会适用性;3、评估开展新技术的技术和设备等条件;4、详细拟定新技术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告患者知情同意书;5、明确新技术第一操作者最低职称限定标准及相关人员职责。

6、完善相应的自我约束、鼓励和监督机制。

五、新技术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1、科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新技术申请表”,备齐有关材料后报医务质控科。

2、第I 、II类新技术,第III类新技术中具有创伤性的项目的申报及审批:①医务质控科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将其分别送给3位相关学科的专家评审;评审专家须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交医务质控科。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实施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4]22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4]223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4]223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气象局气象新技术推广支出项目的管理,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科学评审评估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促进科研与业务的结合,提高气象业务的科技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中国气象局组织制订了《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司。

中国气象局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1: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申请书(格式)(略)附件2: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略)附件3: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任务书(格式)(略)附件4: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格式)(略)附件5: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科研与业务结合,提高气象业务的科技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管理的气象新技术推广支出项目。

该项目支持经费在气象支出中专项安排,主要用于全国气象业务的技术升级、完善,气象新技术的业务转化及应用推广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项目支持对象为:中国气象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直属业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新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新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新业务、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创新意识,根据医院业务创新战略的总体要求和业务建设的需要,以及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新业务、新技术范围1、医疗工作中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有创新和发展的专业技术项目,包括各种新的检查、诊断、治疗技术的引进或/和发明,传统治疗方法的挖掘、整理和应用等。

2、护理业务创新,主要包括护理理念、护理技术、服务模式、服务方法的改进、引进或发明创新等。

3、社区服务理念、方法的创新。

4、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的新业务、新技术,包括科室管理创新、临床医疗服务流程的设计、新专科专病设置规划和诊疗规范的制定等。

二、申报与立项1、每年各科室新业务、新技术项目申报时间为11月份。

2、所申报的新业务、新技术项目,必须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书》、《新业务、新技术项目实施计划书》。

3、项目负责人所填写的申请书和实施计划书,必须按照填写说明逐项认真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开展的目标、意义、工作基础、实施计划、进度安排和阶段目标、应用前景(包括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

4、每年拟新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项目,须经科室主任签名同意后向科教科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和实施计划书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各1份,如需购置新设备,还需要递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5、11月份所有项目先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科教科再邀请相关领导、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议。

6、评议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目标和意义,已具备的条件(人员、技术力量和设施),以及医疗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尤其着重于患者的医疗安全及规范化诊断、治疗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7、立项评议通过者方可实施。

如需医院提供资金支持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才可实施。

三、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1、通过立项的新业务、新技术项目涉及行政管理或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由科教科负责将项目信息通知相应部门。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共5篇)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共5篇)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共5篇)第一篇: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新技术是指首次在我院临床工作中应用的医疗技术,包括新的手术方式、新的介入治疗方法、新医疗器材的应用以及专门针对某种疾病进行的新的治疗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中新项目包括:(一)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二)使用二、三类医疗技术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三)创伤性诊断和治疗项目。

(四)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五)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六)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项目。

第二章审批第四条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职工。

第五条拟申报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需填写《****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部。

第六条申请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应在申报书中阐明项目开展的目的、意义、社会经济与效益分析、应用前景、工作基础、查新情况、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主持参与人员及相关伦理问题等。

第七条检验和检查新技术、新项目需要征求相关临床科室意见。

第八条医务部对提交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申报新技术、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诊疗操作常规。

2、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是否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参加的人员资质和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开展需要。

第九条审核合格项目,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同意立项的新技术、新项目, 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批准立项的项目, 医务部建立项目编号, 制定项目管理书一式三份, 医务部、科室及项目负责人各1 份, 以备管理、考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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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新技术、新项目在临床的应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我院尚未开展的新医疗技术和项目,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新项目,鼓励引进省市内外先进医疗技术。

新技术、新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

禁止开展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和项目。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诊疗技术,包括:
1、技术引进项目:即我院未开展,与上级医院协作而开展的高新技术,通过协作达到自我掌握。

2、技术改进(改良)项目:在我院已开展的诊断和治疗手段基础上有所改进(改良)的项目。

3、院级新技术、新项目:我院未开展,其他医院已开展的技术项目,且获得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激励措施
奖励:经考核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1)一等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
上),每项奖励3000元。

(2)二等奖: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2000元。

(3)三等奖:有一定经济、社会效益(诊疗病例数在3例以上),每项奖励1000元。

(4)优秀奖每项奖励500元。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应立即责令相关科室或个人终止应用该项目或医疗技术,取消年终评选资格;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未通过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2、滥用新技术、新项目或导致人体伤害的;
3、在评价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
5、擅自在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6、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或终止临床应用决定后仍继续应用的;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办法由医院学术管理(医疗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延安医疗集团总医院延长分院医务科
二0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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