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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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力吉1997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村庄,是指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

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工作,委托苏木乡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

美丽集镇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我们得有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集镇。

这里不仅仅是居民们生活的乐园,还得成为游客们向往的胜地。

简单来说,就是让这个集镇美得不像话,让人来了就不想走。

二、具体措施1.规划布局我们要对集镇进行整体规划,就像给姑娘化妆一样,得有整体的美感。

把集镇分为商业区、居住区、休闲区等几个部分,每个区域都要有明确的定位和功能。

商业区要繁华,居住区要安静,休闲区要舒适,各得其所。

2.绿化提升集镇的美,离不开绿色。

我们要在集镇内外广泛植树造林,增加绿化带,让集镇被绿色环绕。

特别是道路两旁,要种上四季常青的树木,再搭配一些开花植物,四季如春,美不胜收。

3.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得跟上,就像给姑娘穿上漂亮的衣服和鞋子。

道路要宽敞平坦,排水系统要完善,照明要充足,这些最基本的条件都不能少。

另外,还要增加公共设施,比如公园、广场、公厕等,让居民和游客有地方可以去。

4.文化内涵一个集镇的美,不仅仅是外在的,还得有内涵。

我们要挖掘和传承当地的文化,比如民间艺术、传统节日等,让集镇成为文化的载体。

同时,还可以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吸引游客,提高集镇的知名度。

5.环境治理环境治理是美丽集镇建设的关键。

我们要加强对污染的治理,严格把控工业污染、生活污染等,让集镇的水更清、天更蓝、空气更清新。

同时,还要加强对居民的环境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要对集镇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风情、资源优势等,为美丽集镇建设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3.分步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建设。

每个阶段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验收标准。

4.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同时,要定期对集镇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

5.持续优化美丽集镇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要不断地对集镇进行优化和提升,让它在时间的洗礼中愈发美丽。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前段时间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二)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集镇管理规定

集镇管理规定集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镇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全力打造旅游名镇,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X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XX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集镇管理,是指对集镇的规划、建设、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它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等容貌的管理和集镇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集镇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

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其管理职能,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XX规划分局负责集镇总规、详规的制定、修编及两书一证的审批发放以及对违反规划的处理处罚及整改拆除工作。

(三)交警三中队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管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负责本辖区内的街道、生活区、农家乐的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施的管理工作,及“门前三包”工作。

(五)XX卫生院负责集镇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XX工商所负责个体工商业监督检查、亮照经营的管理工作。

(七)XX派出所负责集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XX国土资源所负责对集镇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审批进行监察,并配合集镇办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占地。

(九)集镇各单位负责单位院内和门口环境卫生、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咸政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咸阳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生活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晋政发第56号发布日期:1994-11-8执行日期:1994-11-8生效日期:1997-10-25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基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第六条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有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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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管理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等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镇政府批准。
(四)监督监察
镇政府成立集镇建设监察大队,专门负责监督监察镇区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详规进行施工建设以及相关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专门负责监督监察个人住宅是否按照其申请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
五、集镇建设管理办法
(一)报建报批
1、开发项目
建设项目要提供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和项目建设详规。项目详规应当以集镇建设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村镇总体规划的各项标准。项目详规要有具体房屋和道路的建设方案,更要明确供电、绿化、公厕、活动场所、给排水系统、照明及路标、门牌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标准和建设时限等内容。项目建设详规经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镇党政联席会审查批准。项目建设详规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黎集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军(镇长)
副组长:柏杨
彭良军
成员:孙永红
王中山
曹福友
霍红松
杨忠良
穆立红
(供电所长)
(水厂厂长)蔡华育Fra bibliotek周维国
许卫鹏
历德运
2、个人建房
城镇居民个人建设一层及以上楼房等建筑工程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县住建局和镇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的图纸。
(二)验线开工
开发项目单位、住宅建设的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镇集镇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放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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