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科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2.02【实施日期】2010.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京科发〔2017〕23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7〕235号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为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9日,经市科委第2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的相关要求,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京科计发[2002]34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2年6月17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京科发〔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6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8年第6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4月3日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北京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杰青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杰青项目是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以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为目标,鼓励北京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北京杰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请通知。
第五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北京杰青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至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二)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工作经历,并得到两名相同学科两院院士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的推荐(每名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项/年度);(四)具有国际合作研究经历或曾在国(境)外连续工作、学习、进修12个月(含)以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京科发[2011]464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专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设立,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专项。
第三条专项指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关政策及科技工作需求,由市科委组织安排,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技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项实行“专项-课题”、“专项-事务性工作”制管理,即将专项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事务性工作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管理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科技管理职能,加强专项设立、实施管理、验收总结、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各专项可根据本办法以及专项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注重监督检查,保障专项整体效果和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市科委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和管理。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承担单位是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专项的设立、经费预算、专项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确定,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或《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任务书》);(三)负责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专项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四)负责对专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京科发[2012]38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19【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381号)各区县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的精神,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建设和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的态势,市科委制定了《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的精神,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建设和认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加快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的态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承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地认定工作遵循科学高效、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注重示范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基地,可申请认定:(一)基地建设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符合本市产业空间布局,与所在区域的优势产业结合度高;(三)具有科学可行的基地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并有配套政策措施;(四)已成立专门的基地运营单位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运营单位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较为完善;(六)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条件、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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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京科发[2011]509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5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科技和智力资源,提升在京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的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
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合作基地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委;
(四)按照市科委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十五条市科委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市科委推荐进入北京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北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市科委支持建立合作基地联盟,并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基地成员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七条在市科委网站上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合作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合作基地成功经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