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1)
第6章 民法中的当事人

确定原告和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 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该组织为 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 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 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 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 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 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 然情况
( 二 )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涵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特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合 伙型联营企业)和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 3.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8.法人的清算组织。即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进行清算时, 所成立的清算组织。
第十一章 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与案 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 •
三、当事人的认定
• (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 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 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 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
•
应诉的人。
• 李童与赵龙是邻居,李童委托白扬包工包 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会给白扬1500元。 但该墙砌完后不到3天便倒塌了,并砸坏了 赵龙的财产,致使赵龙受损失1000元。赵 龙诉到法院要求李童赔偿损失。在诉讼中, 李称该墙是委托白扬砌的,不到3天就倒了, 纯属工程质量问题,白扬应负责任,应为 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第二节
当事人的认定
• 一、当事人的认定的概念 • 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
人。
• 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 二、有关当事人认定的理论学说
•
•
1、传统利害关系当事人学说
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 开庭审理前,被告一方被确认为非正当被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告,原告没有申请或者不同意更换被告的,
• ( 3)更换当事人时间 • 在第一审开庭前进行
•
具体说,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提出有
关非正当当事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法院在 开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为非正当当事人,
Hale Waihona Puke 可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
人民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
•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甲公司称发现被告乙公司在其网站上向公众 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的在线播放服务。该 电影是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而原告从未 许可被告传播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随以网页上显示的“中国乙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认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为中国乙公司A省 分公司,该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分支机构,能以自有资金承担法律责任。所以, 原告将中国乙公司作为被告是主体不适格,应更 换。
4-1民事诉讼当事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
(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
2、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案例】李卫东之子李文杰(11岁)是中山路小学四年级学生,张为华之子张波(13岁)是中山路小学六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李文杰与张波以及其他几个小朋友同行,一路上打打闹闹。打闹中,李文杰用一块小石子打中了张波的头部,张波即捡起石子还击,因没有打着,张波解下皮带追打李文杰,乘李文杰不备,张波用皮带朝其头部打去,结果打伤了李文杰的右眼,血流不止。
(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节 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承担
一、当事人的更换
当事人的更换的概念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
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也是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等,其中当事人是最重要的诉讼主体,律师接受的委托就来自当事人。
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下面给大家详细讲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
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是什么?1、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第八章 当事人

• (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 任意当事人变更相对于法定当事人变更而言的。它是在诉讼,因原诉 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更换。
八、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 (一)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 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 被告,是指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 通知应诉的人。 • (二)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 1.公民
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则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无法启动和进行诉讼程 序。
• (三)当事人的称谓
• 第一审程序:原告、被告; • 本诉和反诉程序: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 • 第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 • 再审程序:如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 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 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 • 执行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
• (2)分离:
• 1)自然人 • •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也有例外, 例如, 胎儿 、死者 。 2)法人 主要表现在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上。 例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否定其当事人资格, 目的为保障交易第三方安全的需要 3.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
• 《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 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 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一) 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查监督原则;(七)支持起诉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清晰可见,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法院的审判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民事诉讼法原则有哪些呢?让小编来介绍吧。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方便.二、同等、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制度当事人制度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界定(二)共同诉讼(三)代表人诉讼(四)公益诉讼(五)第三人一、当事人的界定(一)学说1. 传统利害关系说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 权利保护说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3. 程序当事人说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行使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二)民事主体资格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分离1. 历史的考察2. 统一中的分离原因:(1)经济的发展;(2)司法能动作用。
基础:(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2)诉讼信托理论。
(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1. 公民(1)以业主身份作为当事人(2)以雇主身份作为当事人(3)以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作为当事人2. 法人(1)法人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时,该法人为当事人;(2)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3)非法设立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的法人为当事人;(4)法人未被清算即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二、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1. 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规范依据:
•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大众电影》杂志2006年第8期发表题为《〈董存 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中,被访者电 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称董存瑞的英雄壮举完全是 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2006年8月19日, 某电视台播出电视专题片《电影传奇--董存瑞》中, 郭维又有类似表述。 因董存瑞炸碉堡事迹遭受到的“怀疑”,2007年3月, 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弟弟董存金将发表郭某说法的 某杂志社、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某 等告上法庭,状告三被告否认历史事实,降低英雄名 誉,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10万元。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公民(自然人):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2)例外情况下,也有不一致,有诉讼权利能 力的人有时无民事权利能力。
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规范依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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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行为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3、状态和时限: 4、无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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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定:
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 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 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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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 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 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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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3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 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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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A、内涵差异; B、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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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状态和时限: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A、完全行为能力; A、有诉讼行为能力;
B、限制行为能力;
C、无行为能力。 B、无诉讼行为能力。
规范依据:
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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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1条: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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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民法通则》第12条: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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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界定:
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分类:
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组 织:
B、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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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情况:(思考)
A、胎儿: 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
律资格
VS 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 共同点: 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 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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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 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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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范围和时限:
A、自然人: 出生
死亡
B、法人组织:成立
第一: 该诉讼行为无效;
第二: 对方相应诉讼行为亦无效;
第三: 因追认而有效:
a、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b、其取得诉讼行为能力后自行追认。 问题:
追认是否须获对方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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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第一: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有诉 讼行为能力;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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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最高法院意见 》:
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 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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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
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当事人概述 共同诉讼人 诉讼代表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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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 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七、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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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界定:
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 讼义务的法律资格。
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 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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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差异:内涵不同 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 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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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最高法院意见 》第40条: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 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 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A、直接的利害关系; 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
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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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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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利能力
1、界定: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 3、主体范围和时限: 4、特殊情况:
终止
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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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9条:
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 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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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概念界定
(一)界定: (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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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界定: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 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 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 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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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涵:
第一: 诉讼以其名义进行;
第二:
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或案 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