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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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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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推荐阅读)第一篇:法制史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本科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本科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150-200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14——28一、名词解释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二、简答题无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14+15+16+17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内容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影响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29——42一、名词解释3.圜土41: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着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罢民..”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4.吕刑31: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5.非眚sheng35: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6.惟终35:惯犯;非终;偶犯..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8.七出38:又称”七去”..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9.三不去38: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0.五听39: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29+31①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②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③这部法论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④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但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38①“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其中;“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六礼”即“嘉礼”中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③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三、论述题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30+33观点一:教材总结(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时期;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①礼刑并用: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②出礼入刑: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③礼有差等:“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指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我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但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又不尽相同:①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②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③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行为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43——54一、名词解释11.铸刑鼎47: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12.竹刑47: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骊歂c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是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13.法经51:是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而编纂;共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不可考..二、简答题4.简述春秋时期的成文法的公布46+47+48内容春秋中期以后;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新的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其中标志性事件有郑、晋的“铸刑鼎”、邓析的“竹刑”事件..(1)铸刑鼎①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②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2竹刑公元前503年;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意义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竹刑”公布法律事件;当时也引起了争论..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却未公布于众..“铸刑鼎”事件所代表的成文法公布运动;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论述题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49内容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中期以后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的“竹刑”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至此;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意义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着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历史舞台..(1)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说当未公布法律;对人的判决是先由王讨论;依照道德和内心的判断;王君因此有威严..(2)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我的思考成文法在出现之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表明;成文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而且映射出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世;使新型地主阶级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设预法”是贯穿中国奴隶社会的法律现象..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成文法的公布;不仅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而且是整个社会形态变革的缩影..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51结构公元前5世纪;魏文候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①法经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②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③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④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分开;有利于按客观规律知道法律实践行动;⑤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传统成文法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早已失传;学界对它持存疑的态度..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55——71一、名词解释14.云梦秦简56: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法律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这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15.为吏之道56:1975年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记述了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世格言和处世哲学;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16.髡kun刑64: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剃去罪人的头发和鬓须;耐;只剃去鬓须..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和鬓须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和耻辱性惩罚..二、简答题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9秦朝根据控告者与被控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盗财务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成员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很多名词解释

知识点&名词解释
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1. 儒家主张德治、礼治、“为政在人”的人治。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力求用道德感化来缓和社会矛盾。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主张在法无明文规定,或原有法律不符合儒家思想主张时,运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事例或原则来审判案件。基本精神是“原心论罪”,即不仅考虑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非惯犯。《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赦。
(4)矜老恤幼。《周礼?秋官?司刺》载有“三赦之法”:“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5)同罪异罚。
4. 《法经》中的《杂法》具体作六禁:淫禁(奸非)、狡禁(政治狡诡)、城禁(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嬉禁(禁止赌博欺诈行为)、徒禁(无故群聚)、金禁(官吏受贿)。
5.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即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萧何作;《傍章》,又称《汉仪》,18篇,叔孙通作;《越宫律》,27篇,张汤作;《朝律》,6篇,赵禹作。
32. (名词解释)义绝:是唐朝时离婚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的“断离”的两种情况之一。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离者处徒刑一年。义绝原则的确立,表明女性地位进一步下降。
33. 宋代时妇女的财产继承权。(1)守志寡妻是亡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妾不能直接继承丈夫的遗产;(3)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主要体现在妆奁上:未婚女(在室女)是儿子聘财的1/2,出嫁女是1/3;(4)在绝户(无子嗣)的情况下,在室女与归宗女可以全份继承财产。但归宗女所得为在室女一半。绝户有在室女和继子的,在室女得3/4,继子得1/4,『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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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

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1)八议。

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

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

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

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

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

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1)秋审。

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

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

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

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

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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