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浮现,其中,虐待儿童的行为愈发引人关注。
本文将重点研究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探讨现行刑法在应对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保护儿童权益提供参考。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及现状虐待儿童行为,通常指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实施的身心上的侵害、折磨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虐待儿童现象仍较为严重,尤其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三、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当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导致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有效保护儿童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立法缺陷: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性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差异。
此外,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司法实践困难: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取证难度较大,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时,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定罪难等问题。
四、完善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和定性,使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大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司法实践: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合力。
在取证方面,应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完善预防机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如设立儿童保护机构、开展儿童心理关爱等,从源头上减少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虐童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尤其在新时代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虐童问题也愈发突出。
由于虐童问题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必须对虐童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刑法规制。
一、新时代下虐童问题的现状1. 家庭结构变化导致虐童问题加剧在新时代下,随着都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父母双方工作、孩子独立生活的现象。
孩子在家庭中的照料和教育方面面临了更多的问题。
部分家庭中,由于父母忙于工作,导致对孩子的照顾缺乏,从而儿童易受到虐待。
2. 社会问题的加剧导致虐童问题凸显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如经济贫困、家庭矛盾、夫妻关系破裂等问题,导致了虐待行为的增加。
一些父母在面对生活的压力时,容易失去理智,对孩子进行虐待,这种现象在新时代下凸显得更为明显。
3. 新时代网络虐童问题也需引起关注在网络时代下,一些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也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出现了网络虐童的现象。
网络虐童也是新时代下虐童问题的一大特点,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刑法规制对于新时代虐童问题的意义1. 保护儿童权益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通过刑法规制,能够对虐童行为进行严惩,从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为儿童提供更为良好的成长环境。
2. 预防和制止虐童问题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监管和处罚作用,有助于预防和制止虐童问题的发生。
对于犯罪嫌疑人施加严厉的惩罚,能够有效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虐童行为的发生。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虐童问题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刑法规制对虐童问题进行有效的打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
三、新时代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研究1. 规范虐童行为的法律定性在刑法规制对于虐童问题的研究中,首先需要对虐童行为进行明确定性的法律规定。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M丨政治与法律Z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方 晴 陈栩栖(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镇江 212013)【摘 要】 文章首先介绍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包括我国对于幼师虐童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其不足之处;其次深入分析我国针对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的路径;最后对虐童问题刑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虐待的定义清晰化;改变诉讼模式;提高虐童行为的法定刑。
【关键词】 虐童;刑法规制;虐待罪一、研究问题的提出背景1、我国对于幼师虐童行为的规制现状近年来,幼师虐童案件频繁出现于公众视野之中,引发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
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刑法特别保护的对象,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最为完善的保障。
但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幼师虐童行为,仍主要采取非刑事的处罚来制约施虐教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制约效果,也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可见,目前我国刑法存在滞后性,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对虐童行为加强规制是迫切的需要,一方面足以体现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法体系。
2、对于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虐童案件不仅为全社会广泛关注,更为法学界所重视。
未成年人受保护的程度,也从侧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
在虐童案件频发的背后,是我国法律规制的不足:(1)入罪的标准模糊。
虽然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也有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罪名,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
虐待儿童可以是生理上的迫害,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摧残。
对于心智尚不成熟的儿童来说,心理上的虐待不亚于身体所受的伤害,不利于他们性格良好的形成,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
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精神虐待的关注还不够,对于何种程度的虐待可以构成虐待罪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考虑到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更应该全面,虐待罪需要有清晰明确的入刑标准。
(2)刑罚与危害不符。
对于虐童行为,司法机关一般根据儿童身体所受的伤害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普遍采用非刑事的处罚或者较轻的刑事处罚。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虐待儿童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同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虐待儿童的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必须严格规制,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规制虐待儿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温岭虐童事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起较为恶劣的虐待儿童事件,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事件发生在浙江省温岭市某小区内,一名年仅3岁的男童被母亲和其男友虐待致死。
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残忍地打击儿童,甚至在被警方发现时还试图逃离,这种恶劣的行为让人感到震惊和愤怒。
除了温岭虐童事件,还有很多其他的虐待儿童案例。
例如,2018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某小学老师被指控在教室虐待学生,致使学生身体多处受伤。
在2017年的一起案件中,四川省遂宁市一名6岁女童被其父亲虐待致死。
这些案例都暴露出虐待儿童问题的严重性。
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中国刑法对其进行了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虐待未成年人或者以殴打、体罚、拘禁、强行剃发、饥饿、以及其他方法侵害未成年人身体或者精神健康的,依照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虐待儿童的行为不仅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人,必须进行严肃惩处。
除了刑法规制以外,应该加强对虐待儿童行为的预防。
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关注虐待儿童问题,增强未成年人权利意识,加强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宣传和打击,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虐待儿童不仅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非常必要,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惩罚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打击虐待儿童问题,从而预防虐待儿童的行为的发生。
案例:1. 2018年佳木斯虐童案:佳木斯市一名2岁女童遭到姑母殴打,导致多处骨折,严重危及生命。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新时代,虐童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针对虐童问题,刑法规制的完善和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探讨虐童问题的现状、成因以及刑法规制的改进和完善。
一、虐童问题的现状及成因虐待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加突出。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百万儿童遭受虐待,其中包括家庭虐待、性虐待、忽视等多种形式。
虐待儿童不仅对受害儿童本身造成身心创伤,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在新时代,虐童问题呈现出几个突出的特点。
信息化和全球化使得虐童事件更加容易曝光和传播。
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便捷的传播手段,使得虐童事件能够更快速地被人们关注到。
虐待儿童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不仅包括体罚、虐待、忽视等传统形式,还包括网络欺凌、虐待等新兴形式。
虐童事件的背后常常涉及家庭、教育、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需要综合而系统的规制。
在新时代,导致虐童问题的成因也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教育观念的滞后、社会风气的不良等因素都增加了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概率。
一些心理健康问题、社会经济问题等也是导致虐童事件的成因之一。
二、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早有明文规定,明确规定了虐待、遗弃儿童的犯罪行为,并对此类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明确、社会监管不力等问题,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够。
特别是一些虐待儿童的“隐形”行为,比如心理虐待、忽视等,在刑法规制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与新时代的虐童问题相比,我国的刑法规制还存在一些滞后和不足之处。
对于网络欺凌、虐待等新兴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对于虐待儿童事件的预防和救助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虐待儿童事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处理。
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社会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缺少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全面、深入监督和打击。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儿童是一个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破坏了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鉴于虐待儿童行为的严重性,我国刑法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虐待儿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身心摧残、残害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的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忽视等。
其中,虐待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学校或社会机构的疏忽等。
三、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已有一定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
然而,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现行刑法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
例如,对于虐待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力度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二)处罚力度不足对于某些轻微虐待行为,现行刑法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使得一些潜在施暴者认为虐待儿童行为并不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助长了虐待儿童现象的发生。
(三)特殊形式虐待行为的法律空白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出现了如网络虐童等新型犯罪行为。
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高、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这些特殊形式的虐待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完善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首先,应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处罚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

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内容提要】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反观中国,由于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之不足,儿童虐待故未得到有效抗制;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刑法中也无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
因此,完善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规制日本法中国法随着近期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某虐待学生案件的发生⑴,国内一连串的儿童虐待事件浮出水面⑵,儿童虐待亦迅速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那么,法律该如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颜某等人的儿童虐待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本文拟以日本法为视角,探讨我国对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
一、日本法规制儿童虐待的经验日本法对儿童虐待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有关儿童虐待防止的法律》(通称《儿童虐待防止法》)以及《日本刑法》两部法律中,而两部法律的规定本身又各有特色。
(一)《儿童虐待防止法》的规定在本法颁布之前,日本已经制定了保护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法》。
该法以未满18岁的儿童为对象规定了有关儿童虐待的诸事项,如通告义务(《儿童福利法》第25条,儿童虐待行为的发现者有向儿童相谈所等机构予以通告的义务)、介入调查(《儿童福利法》第29条,对有儿童虐待嫌疑的家庭或工作场所可以介入调查)、暂时保护(《儿童福利法》第33条,即使没有得到保护人的同意也可以对儿童本人进行保护)、向家庭裁判所提出陈述(《儿童福利法》第28条,得到家庭裁判所的同意后,可以申请将受虐儿童送人保护设施)等。
但是,在《儿童虐待防治法》之前,《儿童福利法》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大多数国民在发现儿童虐待时并不知晓自己具有向儿童相谈所等机构通告的义务,儿童相谈所也不积极介入调查,向家庭裁判所提出的陈述也因不知陈述程序而导致经过数月才能得到承认,从而使该制度变得没有意义。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这种状态一直延续下去。
根据《儿童相谈所中有关儿童虐待的处理件数》一文,虽然儿童虐待事件在1990年度为1101件,但1996年度达到了4102件,1999年则达到了11631件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

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时代涌现出了一些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虐童是一种极度残忍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儿童的生命和身体,更使他们受到心灵上的创伤和伤害。
针对虐童问题的存在,我国的刑法规制逐渐趋于完善,本文将对新时代虐童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
一、虐童行为的界定虐童是指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
虐童行为可以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怜悯杀人、遗弃、剥削等多种形式。
虐童行为的严重程度十分不同,有的轻微的举动可能就会让孩子受到身心上的创伤,有的更加严重的行为则会造成孩子的死亡。
二、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我国的刑法规定了虐童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
其中,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的,依照其罪行情节,以虐待罪、遗弃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残害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论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虐待、遗弃和剥削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其中,虐待罪是指以虐待手段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行为,在判决时需考虑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虐待行为及虐待原因等方面因素;遗弃罪是指将未成年人遗弃在野外等公共场所,或彻底断绝对其抚养义务等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处于生存危险的情况;剥削罪是指将未成年人用于奴役、剥削或非法拘禁等情况下,照顾或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严重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行为。
如果虐童行为造成了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将上述罪行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刑法规制,加强虐童保护我国刑法规制虽然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判断虐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需要详细了解虐童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现场证据。
另一方面,在涉嫌虐童行为的调查过程中,有些儿童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而如果不及时有效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则可能增加他们受到伤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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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但是,我国刑法针对此类案件时应用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我国立法,以有效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
作文/zuowen/
论文关键词虐待儿童虐待罪刑法修正案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一、案情简介代写论文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图片中男童表情痛苦,颜某却笑容满面,而颜某拍照仅为了好玩取乐。
有网友还晒出更多照片,证明颜某还有对学生胶带封嘴、蒙脸、倒着置于垃圾桶等多项虐待行为。
相关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当事老师颜某随即被辞退。
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肇事者颜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作文/zuowen/
二、我国刑法的困境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颜某虐童事件案发后,温岭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这让许多人感到意外:明明是严重的虐童行为,为什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呢?网友的困惑也揭示了我国刑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面临的尴尬困境。
目前,我国刑法针对此类案件,规定了以下几种罪名:虐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以上四种罪名也是目前广大网友对于此案存在的四种处理意见。
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适用这些罪名均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一)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和被虐待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等。
(2)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行为。
首先这种虐待行为的在内容上包括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
其次,这种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
(3)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
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虐待被监管人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可以对虐待罪的情节恶劣加以有效把握。
虐待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所以二罪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因此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的的规定可以借鉴《规定》对
虐待被监管人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
(4)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很显然,颜某与被虐待儿童之间不存在互为家庭成员的关系,不符合成立虐待罪的主体条件。
这也是警方没有以涉嫌“虐待罪”立案的原因。
(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害、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在此案中,颜某的行为侵犯的是被虐待儿童的身心健康,虽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从图片上看,颜某虐待儿童的地点是在教室里,不超过幼儿园范围,很难说是寻衅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
所以颜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警方撤销此案符合法理。
(三)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程度也有严格的限制,被害人至少具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
本案中,颜某揪耳朵、贴胶带等行为,较难达到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最低入罪标准。
幼儿园的老师虽对儿童进行一定的惩罚和虐待,
但是还达不到损害器官肢体的正常机能,虽造成一定的疼痛,但是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四)侮辱罪侮辱罪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要求行为人公然实施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1)暴力侮辱。
本罪中的暴力是一般意义上的暴力,没有达到杀人、强奸、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
(2)非暴力动作的侮辱,“例如:与人我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 (3)语言侮辱。
例如使用语言公然辱骂、诋毁被害人等。
(4)通过文字、图形等侮辱。
例如张贴写有侮辱内容的大字报、图片等侮辱他人。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有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从这一点上说,这个案件符合客体要求。
因为颜某的虐待儿童的行为使被虐待儿童的人格尊严受到到了侵犯。
然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故意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故意。
但是,在温岭虐童案中,颜某主观上没有贬低孩子人格、破坏孩子声誉的故意。
其目的是为了“好玩”、“取乐”。
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的处理结果令人深思,一方面,警方依法撤销案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颜某作了依法释放的处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该案由家庭成员间向社会群体之间的演变,更易
造成儿童今后身心健康的危害,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涉案人员得不到严惩,恐导致“示范效应”,引起更多的虐待儿童的案件发生。
此类案件之所以使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原因在于无法可依,行为人的行为若仅违法,尚没有达到犯罪危害程度时,司法机关还可妥善处理,但是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则会感到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