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法律规定
青少年法律知识

青少年法律知识第一篇:青少年法律知识在成长和学习的过程中,青少年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一些青少年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1.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是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 未经家长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不得参加危险活动,如攀岩、潜水、驾驶等。
3. 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不得参加赌博、酗酒、吸烟等非法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 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不能独立从事劳动,但可以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从事轻微的劳动。
5. 青少年的婚姻、财产、学业等重要事项需由法定代理人参与或决定。
6. 如果遇到网络欺凌、身体侵害等安全问题,青少年应及时向家长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和保护。
7. 在参加社会活动、旅游、出游时,青少年应注意自我保护,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随意接受陌生人送的礼物或食品。
以上是一些青少年需了解的法律知识,希望青少年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更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青少年如何防范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
青少年作为校园欺凌的主要受害者和执行者,需要掌握一些防范校园欺凌的方法和技巧。
1.加强心理抵抗能力。
青少年遇到欺凌时,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轻易被伤害感染,要坚信自己的价值和优势,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度过难关。
2.增强社交能力。
青少年应积极参加社交活动,增强与同学的交流和沟通,增强自己的亲和力和合作精神,让身边的人感受到自己的存在与价值。
3.避免孤立。
青少年应注意增加自己的社交圈子,不要让自己孤立,成为欺凌者的攻击目标。
4.及时报告。
青少年遇到欺凌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或有关部门报告,不要有隐瞒、顾虑和畏惧,让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自己。
5.自我保护。
青少年应学会自我保护,不要随意与陌生人接触,不要在危险地方逗留,避免给自己带来其他的安全隐患。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专利权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专利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在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创造,以及在使用该技术发明创造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专利法调整的是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的归属。
以及在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发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并非一切技术发明的产生和使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都由专利法调整。
不受法律专门保护的技术发明,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发明人对他的这种发明,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也可以不使用,都不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国家也不会干预,别人如果作出同样的技术发明,或者使用了该技术发明制造出新的产品,也不发生侵权问题。
因为前者没有申请专利,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种确认和保护技术发明的所有权,及其技术发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产生在生产领域(包括智力劳动的生产和转化为物质劳动的生产)和流通领域(技术发明的转让和销售),不包括消费领域。
后者是指技术发明的产品即专利产品的消费。
例如,某专利产品质量差,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由于质量问题引起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应由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经济、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当然,如果能证明这种专利产品的质量是由于专利技术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那就由专利法调整,通过专利法的有关程序(如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来加以解决,这种情况已不属于消费领域了。
(2)专利法调整的是一种管理关系与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财产关系的发生、变更无不和所有权相联,并受所有权的制约。
一项技术发明一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被确定下来,发明人(包括发明单位)就对该项技术发明享有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
技术发明的所有人就可以依法对他的发明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非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就由专利法调整。
与其他物质商品不同,作为专利的技术商品,还有一个人身关系问题。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中学生基本法律常识

中学生基本法律常识第一章:国家法律体系简介
1.1 法律的概念
1.2 国家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
1.3 法律对中学生的重要性
第二章:中学生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2.1 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2.2 责任法律法规
2.2.1 个人行为责任
2.2.2 家庭关系法律责任
2.3 民事责任
2.4 刑事责任
2.5 学校纪律与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中学生常见法律问题
3.1 不良行为的法律后果
3.2 校园暴力与法律
3.3 著作权法及中学生的注意事项
3.4 聚众斗殴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3.5 法律帮助渠道
第四章:学生应当遵守的法律准则与规范4.1 尊重法律、尊重学校
4.2 遵纪守法、尊师重教
4.3 不参与违法行为
4.4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5 主动了解法律知识
结语
中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了解并尊重
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意识,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以上是关于中学生基本法律常识的介绍,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学习,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为中学生推荐的法律读物

为中学生推荐的法律读物在推荐法律读物给中学生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他们的年龄特点和学习需求。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他们需要的是能够引发思考、培养法律意识的读物,同时又足够生动有趣的内容。
因此,我将推荐一些适合中学生阅读的法律相关书籍,以帮助他们增加法律知识,培养合法行为意识,以及提升自己的思辨能力和法治素养。
1.《法律100问》这本书以问答的方式介绍了一百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公民权益、刑法、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通俗易懂的文字和简洁明了的案例分析,使中学生能够轻松理解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遵守法律的能力。
2.《法律是这样学的》这本书以小故事的形式,生动地讲述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通过阅读这些故事,中学生可以了解到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同时在情节中思考和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帮助他们培养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
3.《青少年法律知识读本》这本书详细介绍了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犯罪预防、网络安全等。
通过阅读这本书,中学生可以了解到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4.《法律这回事》这本书以对话的方式,生动有趣地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知识。
通过对话中的案例分析,中学生可以了解到法律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处理一些真实的法律问题。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法律与少年人》这是一本以青少年为主要读者群体的法律读物,内容详尽且系统。
这本书旨在帮助中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培养理性思维和法治素养。
它涵盖了国际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领域,适合对法律感兴趣的中学生阅读。
在选择阅读法律读物时,中学生也可以参考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如历史、政治等。
对于对特定领域的法律感兴趣的中学生,经典的法律案例、名人传记以及政治法律相关的文艺作品也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通过阅读法律读物,中学生可以增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思辨能力和法治素养。
这些读物不仅能够扩展他们的知识面,还能够引发他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培养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为未来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打下坚实的基础。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商标权的法律规定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所谓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用商标来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只有商标才是相互区分的最好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的商标共有三种:(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就是只用文字来表现的商标,即用文字构成的商标。
文字可以是汉字,也可以用阿拉伯字母或拉丁字母。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以图形作为标记的商标。
构成商标的图形可以是各种风景山水、花木鸟兽、造型构图等。
图形商标不带文字,以图形的鲜明形象作为区别商品的标记。
(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结合构成的商标。
既有图形又有文字说明的商标,是常见的也是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一种商标。
以上是我国使用的三种商标。
在外国除以上三种商标外,还有其他种类的商标,例如:(1)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以商品的外形包装的特殊式样作为标记的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CcaCola)这种饮料,就是以它的瓶子的特殊外形作为商标注册的。
(2)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属于集体(如企业集团、协会、商会等),由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集体的成员按照他们的章程规定,使用集体商标。
(3)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商品(包括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这些近似的商标就叫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又叫“防御商标”。
注册的这些商标,商标所有人不一定都使用,目的是为了防护其主要商标被他人侵犯。
(4)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
这是用来证明商品质量的商标。
这种商标一般是由商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应对商品的鉴定能力负保证责任。
使用保证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达到保证标准,如果违反保证规定,就构成侵权。
例如,纯羊毛标志就是国际上闻名的保证商标,已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指的是专利申请人以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推荐给中学生的法学类课外阅读材料

推荐给中学生的法学类课外阅读材料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学科,对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适的法学类课外阅读材料,中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以及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本文将为中学生推荐一些适合的法学类课外阅读材料。
一、《民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学生了解法律的必备读物。
这本法典详细阐述了公民权利、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帮助中学生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中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民法》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素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阅读对于培养中学生的法治观念和国家意识非常重要。
这本书涵盖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通过阅读可以使中学生深刻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增强法治意识。
三、《法律与公民权利》《法律与公民权利》是一本专门针对中学生编写的法学读本。
该书系统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治原则和法律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等内容。
通过阅读这本书,中学生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并且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历史上的著名案例》系列了解历史上的著名案例可以帮助中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行和实践。
《历史上的著名案例》系列图书包括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美国《布朗诉托皮卡公立学校区案》、我国《周恩来与刘少奇名誉权案》等。
通过阅读这些案例,中学生可以了解案件的始末、法律原则以及它们对法治社会的影响。
五、《法律英语读本》法律英语在法学学习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提高英语水平也有很大帮助。
《法律英语读本》是一本介绍法律英语基本用法和常用词汇的读物,通过阅读可以帮助中学生掌握法学英语表达的基本技巧和词汇,为将来的法学学习和专业发展打下基础。
六、《动物庭院》《动物庭院》是乔治·奥威尔所著的一部寓言小说,通过对农场上动物们与人类之间斗争的描述,展现了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下))_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因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国家强制作后盾。
(2)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决定其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等。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但需要参加诉讼,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活动。
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呢?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是指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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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有公民的名誉和法人的名誉之分。
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公民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尊严和信誉,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产生影响。
法人的名誉,则是社会对法人的财产状况、行业声望、信用、品牌、文化等形象的综合评价。
法人名誉的好坏,也直接关系着法人在社会上的活动及其事业的展开和发展。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正是公民和法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名誉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护的。
名誉权是与人身不可分割的,这种权利体现了每个民事主体的自我价值受到社会的公认和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是对名誉权保护的直接法律规定。
同时,因人们的名誉观念和公众的评价标准,是由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所决定的,所以名誉本身就已具有法律的意义。
(2)人身专有性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公民自其出生之日,法人自其成立之日,就具有名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毋须经过法定方式才能取得。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之一,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权享有专有的、排他的权利,并且不能转让。
(3)与财产的关联性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本身不是财产,没有价值,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
但名誉权和财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或法人其它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也就影响到民事主体财产的得失。
保护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要求(1)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公民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②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③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④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2)保护法人名誉权的重要性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
通常情况下,法人的名誉取决于法人的活动成果、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商品的数量、质量、服务态度和对社会的贡献等。
法人的名誉虽本身是一种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人身利益,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有重大的影响。
机关事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其社会威信就可能降低,工作计划可能会受到阻碍;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就可能使其生产、经营、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关闭,因此,保证法人的名誉权不被任何方式非法侵害,这就是法人名誉权的内容。
侵害名誉权须具备的要件(1)被侵害者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只能为特定的人享有,因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对特定人实施。
所谓特定是指社会公众知道是哪个人。
侵害人指名道姓地指出某人,或即使未明确指出某人,但其他人一看就知道所指的是某人,也是特定。
但如果所指的人不是特定的人,则不能构成名誉侵害。
即使所指的事情与某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不为侵权。
(2)要有名誉损害的后果所谓名誉侵害的后果指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
名誉权的侵害,不能以权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应以客观标准来确定。
如果某一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起到贬低的作用,虽然受害人本身未感觉到,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反过来,如果他人的行为对于公民的社会评价不发生影响,即使该公民自己感到屈辱,也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人的名誉是客观的,一个人的自我评价也应当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一致。
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时,应当根据当时的社会观念来确定。
如果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并未降低,而只是因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感情脆弱,自己感受到社会与其评价不一致,这不能说他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3)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名誉的客观行为《民法通则》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其他形式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它包括:①暴力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②言语侮辱,即以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谩骂等;③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
同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还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
诽谤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诽谤的共同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后果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除侮辱和诽谤外,其它形式,如假冒他人进行不法行为等,也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表现为陈述、宣扬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
如果陈述的是虚假的事实,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如果行为人陈述的是真实的事实,而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一个人以前曾因盗窃被判刑,但后来改好并参加了工作,在其谈恋爱时第三人出于恶意把其以前犯罪的细节向社会张扬,这种行为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侵权没有疑问。
对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并且第106条是一般规定,因此,第106条也应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况,过失也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正在实施或可能继续存在,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指以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誉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可能地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正常状况,挽回受害人的名誉损失。
同时要注意,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原则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
(3)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的民事责任方式,在轻微的侵权行为中是比较常用的。
至于具体形式,可视案件的性质、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
(4)赔偿损失即指侵害人以金钱赔偿因侵害名誉权而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影响不大,侵权人又能主动认错,虽然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般也不适用于赔偿损失。
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也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两者都应当进行物质赔偿。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可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并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都是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只是行为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指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1)二者侵害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2)行为方式基本相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一般均可成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3)行为后果都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侮辱、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2)主观方面的区别。
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构成。
侮辱、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行为方式不同。
构成侮辱、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因此不再被认为是普通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4)危害后果不同。
侮辱、诽谤罪的危害结果,是对社会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虽然也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还远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侮辱、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其关键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
侵害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民事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作出正确决策,加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
但是新闻自由也有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如果新闻自由,尤其是新闻批评自由超出了适当的范围,就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就是写作、发表和编辑、出版。
对于作者来说,写出来的作品如果没有发表,则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一旦发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发表是作者与新闻单位两者结合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构成新闻侵权。
新闻单位的侵权行为包括编辑与出版。
如果新闻的采写人员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写作行为应视为新闻单位的职务行为,新闻单位要承担侵权的全部后果。
新闻侵权行为应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侵权。
写作、发表、编辑、出版,均为作为的侵权方式。
应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误导性报道也可构成侵权。
误导性报道就是只报导一个事物的一方面,使人们对该事物产生片面印象,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误导性报道虽然在于没有完整地对新闻对象进行报导,与不作为有些相似,但其基本特征仍在于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不当,仍是作为的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和过失。
区分故意与过失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影响。
在故意的情况下侵权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比过失要重一些(尤其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
新闻侵权行为的一般表现和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有:(1)侮辱,指用恶毒语言或举动损害他人人格。
侮辱所依据的事实都是真实的,但一般来说,侮辱行为以言语和动作为特征,涉及事实的情况不多。
(2)诽谤,指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