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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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经济、文化、技术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本文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解决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涉外案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包括国际私法案件、国际经济法案件、国际刑法案件等。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关键。

本文将从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范、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对方一定的法律空间。

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充分考虑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尽量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硬性,使法律适用更加灵活。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与我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排除该法律的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各国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案件冲突规范1. 属人法属人法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习惯居所等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人法在确定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属地法属地法是指以案件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属地法有助于维护案件发生地的法律秩序。

3. 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以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

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行为地法有助于确定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涉外票据适用的法律(2篇)

涉外票据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涉外票据的适用法律问题,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票据的定义、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票据的定义涉外票据,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以货币支付为目的,通过票据形式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国际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指定日期付款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国际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国际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原则涉外票据适用法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票据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票据适用法律,应当考虑与票据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涉外票据适用法律,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四、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票据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的,适用下列法律:(1)出票地法律;(2)付款地法律;(3)持票人住所地法律;(4)与票据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出票地法律:出票行为、票据形式、票据权利义务等,适用出票地法律。

(2)付款地法律:付款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适用付款地法律。

(3)持票人住所地法律:持票人权利义务、票据权利行使等,适用持票人住所地法律。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票据我国做出了一些规定,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票据权益,了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内容,欢迎阅读。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涉外票据的意义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是外国人为标准而界定,而是以具有票据行为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事实来确定的。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

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国际之间的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难免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办法是确定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即涉外票据的适用法律。

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发生涉外票据和它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即,在出票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及效力,追索权的行使等方面,我国法律与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该以何法为准的问题。

易言之,即票据法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准据法。

《票据法》第五章就此作了规定。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是:(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凡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条件下,除保留条款外,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

我国亦不例外。

《票据法》第96条第1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参加专门性的票据国际条约。

当然,不排除将来参加的可能性。

(2)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我国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条款的,不适用“国际条约化先”原则,而以本国法为准。

(3)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2篇)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涉外票据业务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票据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涉及我国与外国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

由于涉外票据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冲突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适用与票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适用与票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则不予适用。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1. 票据权利的取得、转让、行使和保护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适用于票据权利的取得、转让、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2. 票据债务的履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适用于票据债务的履行,包括付款、承兑、保证、追索权等。

3. 票据欺诈、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适用于票据欺诈、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四、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冲突解决方法1. 直接冲突法直接冲突法是指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法律适用原则和方法。

2. 间接冲突法间接冲突法是指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中,未明确规定具体法律适用原则和方法,而是通过引用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

3. 司法选择法司法选择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票据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五、相关法律问题1. 票据权利的取得涉外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律时,适用与票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商事适用法律问题(2篇)

涉外商事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商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外商事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冲突、解决途径以及我国在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涉外商事法律问题是指在跨国贸易、投资、融资等经济活动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与适用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已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商事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涉外商事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1. 涉外商事法律:指在跨国贸易、投资、融资等经济活动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规范。

2. 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指在解决跨国经济纠纷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3. 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存在矛盾或相互排斥的情况。

三、主要法律冲突1. 法律体系冲突: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冲突。

2. 法律适用冲突: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律规范在解决同一问题时,存在矛盾或相互排斥。

3. 法律解释冲突: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内部对同一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

四、解决途径1. 法律适用原则:包括领土原则、国籍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2.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

3. 国际条约:指各国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4. 司法协助:指各国法院在解决跨国经济纠纷时,相互提供协助,如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

五、我国在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1. 实践方面:我国在涉外商事法律适用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涉外票据行为法律适用(2篇)

涉外票据行为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票据行为也随之增多。

涉外票据行为是指在跨境贸易、投资和融资活动中,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关系的票据行为。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票据法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如何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涉外票据行为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以确定票据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适用与票据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票据的签发地、出票地、承兑地、付款地、议付地、票据的流通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3.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是指当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时,应当适用法定法律。

法定法律是指与涉外票据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根据国际惯例确定的法律。

三、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1.票据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在涉外票据行为中,适用法律的主要范围包括票据权利和义务的认定。

例如,票据的签发、承兑、付款、追索等权利和义务,以及票据的转让、质押、保证等权利和义务。

2.票据行为的效力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票据行为的效力。

例如,票据的无效、撤销、解除等效力问题。

3.票据争议的解决在涉外票据行为中,适用法律的范围还包括票据争议的解决。

例如,票据纠纷的管辖权、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问题。

四、涉外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方法1.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票据权利和义务的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以及票据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适用。

2.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当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时(2篇)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时(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日益频繁,涉外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对于涉外票据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本文将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体系和具体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涉外票据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则。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国际惯例具有优先地位。

当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惯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进行适用。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法律体系1. 国内法体系国内法体系是指一国的法律体系。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国内法体系主要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民事法等。

国内法体系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解决涉外票据纠纷的基础。

2. 国际条约体系国际条约体系是指国际社会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国际条约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统一票据法》等。

国际条约体系对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国际惯例体系国际惯例体系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则。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国际惯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统一汇票、本票和国际支票公约》等。

国际惯例体系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具体适用问题1. 票据行为地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地的法律是指票据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在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票据行为地的法律对于确定票据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对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

对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

对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摘要]涉外票据纠纷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加。

全面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制度,认真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特性及其构成要件,深入探讨涉外票据合法持有的必备条件,是目前审理涉外票据纠纷特别是处理其中疑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对外经贸成败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合法持有[案情简介]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

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

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

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

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

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

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

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

同年5月17日, 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

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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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诸法律问题探析(一)摘要]涉外票据纠纷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增加。

全面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制度,认真分析票据行为的独特性及其构成要件,深入探讨涉外票据合法持有的必备条件,是目前审理涉外票据纠纷特别是处理其中疑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对外经贸成败的核心环节。

关键词]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合法持有〔案情简介〕1996年2月7日,德国金属处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德国金属公司”)因供给中国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下文简称“中国公司”)一批旧钢轨而开出一张金额为190万美元、有效期至1996年5月7日、付款人为中国公司、收款人为“我们自己指示的指示人”的汇票。

之后,德国金属公司以空白背书的形式将该汇票转让给德国B银行。

该银行取得汇票后,作出内容为“请付给指示人D为银行托收款额款项”的背书,委托D银行Z分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经营,下文简称“DZ分行”)收款,并将该汇票邮寄给DZ分行。

DZ分行收到该汇票后向中国公司提示承兑,开在汇票左侧上端加盖了托收印章(审理过程中,DZ分行称其加盖印章的意思表示是应德国B银行的要求为该汇票作保证)。

中国公司则在托收印章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但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在该汇票有效期届满前,DZ分行以书面形式向中国公司提示付款。

中国公司于1996年5月6书面答复因货物存在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问题拒绝承付该汇票项下的货款,并请DZ分行慎重处理该业务的货款支付问题。

汇票到期之后,DZ分行数次向中国公司发出付款指示通知书,中国公司均表示拒付。

1996年5月13日,德国B银行电传要求DZ分行基于汇票保证人身份支付汇票款项及迟付利息。

同年5月17日,DZ分行通过北方信托银行汇付了189万美元到德国B银行的帐户,该款已扣除了DZ分行的担保佣金等有关费用1万美元。

DZ分行付款后要求中国公司付款未果,便以汇票保证人的身份,依照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国公司承担付款的票据义务。

DZ分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更正为以委托收款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之后又更正为以票据持有人的身份向中国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判决〕一审期间,DZ分行出具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6年7月29日发给DZ分行的传真,其内容为:由德国金属公司出具的汇票已由付款人中国公司承兑并经DZ分行保证,该汇票金额为190万美元,已由德国B银行贴现,并于1996年2月28日付给德国金属公司。

DZ分行据此证明其是该汇票的权利所有人。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过程中,中国公司不否认其承兑的意思表示,故其承兑行为有效。

DZ分行因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的字样,故保证无效,其以汇票保证人身份要求中国公司支付票据款项,不予支持。

DZ分行不是本案诉争汇票的持票人,只是委托收款人,在无委托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以诉讼方式行使该票据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DZ分行基于保证人的身份付款给德国B银行,由于其保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付款行为也不具有票据意义上的法律后果。

遂于1996年12月10日判决:驳回DZ分行的诉讼请求。

DZ分行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DZ提供了一份由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书。

该证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

该证明书内容为:我行特此把我行对中国公司的一切权利转让给DZ分行。

……我行在收到你行的付款凭证后即将这些索款权全部转让给你行。

DZ分行据此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Z分行作为委任取款被背书人有权行使该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国公司拒付汇票金额,DZ 分行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国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了其行政印章,虽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但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付款人在汇票票面上签字,即构成承兑。

中国公司的盖章已构成为该汇票的有效承兑而成为主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德国B银行于1997年1月6日具函证实将其索款权全部转让给DZ分行(该函已经中国驻德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DZ分行则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故DZ分行上诉请求理由成立。

遂于1998年4月6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汇票金额190万美元及利息给DZ分行。

中国公司不服而申请再审。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德国B银行已将其对该汇票的索款权全部转让给DZ分行,DZ 分行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中国公司的承兑虽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但承兑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中国公司负有将汇票金额支付给DZ分行的义务。

遂于2000年7月10日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涉案诸法律问题〕一、本案能否适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在该汇票托收印戳处加盖其行政印章,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即构成承兑,其具有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一审和再审则认为承兑为中国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承兑有效。

中国公司的“承兑”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涉及到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

美国法学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起草人卢埃林指出:“法不是本本上的官方律令,法存在于官员或平民的实际活动中,特别是存在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官员们关注争端所做的就是法律。

”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创始人施米托夫强调:“法律的严格性所要求的是制定规则要明确,适用规则要准确。

”司法实践中,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深入分析票据行为的法学原理,是公正审理和裁判涉外票据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和票据法,均规定了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项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般原则。

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

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

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我国未缔结的或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则无当然适用之义务;对于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也无当然适用之义务。

1930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和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虽为主要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故我国无当然适用之义务。

(二)适用国内立法原则涉外票据必然是与我国有关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亦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在我国票据法与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抵触,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无相应的规定时,均应适用我国票据法。

当然适用国内立法原则,并未必适用国内立法的实体规范。

(三)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外票据的使用及纠纷的处理,在我国国内法以及我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惯例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之一。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贸活动中,当事人反复使用的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或准则。

按照国际法院的解释,国际惯例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所谓“通例”就是在长期的普遍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所谓“接受为法律”就是指惯例须经国家和当事人认可,承认它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票据法相应的冲突规范。

案中纠纷涉及到汇票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等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该汇票的背书行为地为德国,有关背书之争议应适用德国票据法,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辨过程中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我国法律。

承兑和保证行为地为我国大陆,故涉及承兑、保证之争议应适用我国票据法。

故本案二审就中国公司的汇票承兑行为效力的认定,适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有关规定,显属不当。

二、中国公司仅在汇票上加盖其行政印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承兑”——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不否认其作出承兑的意思表示,其承兑时虽无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也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仍应确认该承兑行为有效。

本案再审法院认为,中国公司的承兑虽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但承兑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中国公司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给DZ分行的义务。

一审和再审的上述认定正确与否,应对票据行为法学原理进行分析之后,方可得出结论。

(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

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

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

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

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

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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