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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修订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修订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于日前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修订版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2016年3月21日,我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56号)。

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我委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6月6日经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7日四川省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证第二类疫苗接种质量和正常供应,防范第二类疫苗在采购、使用中发生商业贿赂,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第二类疫苗,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四川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规定〉和〈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苏卫规[疾控][20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规(疾控)〔2016〕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全省疫苗采购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提交省药采中心,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后,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福建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福建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福建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福建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的采购工作,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疫苗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第一类疫苗按省级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带量采购的模式采购。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三、实施内容(一)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采购经费由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支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1 —1.采购预算和计划。

省疾控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各地上报的年度疫苗需求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预算以及品种、规格、数量等采购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

省疾控中心在第一类疫苗未被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后,按采购目录要求委托实施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报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2)采购计划完成系统审核后,省疾控中心将材料递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场内交易。

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由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不少于20天。

青海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青海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5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等规定和要求,为做好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青海省药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和在本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疫苗供应的各相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和药械采购管理处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第二类疫苗网上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

县级疾控机构按照省药采平台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通过省药采平台向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承担县级疾控机构职责的市(州)级疾控中心视同县级疾控机构。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无特殊情况,采购周期顺延。

在年度内有基层疾控机构采购需求的新增产品,可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后备案采购。

六、采购目录制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论证并制定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挂网目录。

七、公告方式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录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1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 5 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 12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 16 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27 第六章接种率监测 33 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36 第八章实验室管理 39 第九章资料管理 42 第十章督导、考核与评价 46附件一临时预防接种点的基本设置要求50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51附件三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53附件四名词释义78附件五缩略语80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1 组织机构1.1 疾控机构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心、所、科、室)。

1.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其职责设立预防接种科室。

1.3 接种单位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承担常规接种服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2 人员2.1 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和接种人员。

2.2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3 职责3.1 疾控机构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1.1 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方案、指南等技术文件。

2018山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8山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018年度山西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二类疫苗的采购、配送和供应,明确部门职责,细化采购流程,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组织、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协同,在“山西省第二类疫苗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实行省级集中采购。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省药招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三、机构及职责省疾控中心起草《2018年度山西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疫苗集中— 1 —采购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提请领导组审核同意。

省疾控中心审查疫苗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在采购平台上完成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注册,组织专家论证完成《2018年度山西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品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见附件1)编制工作。

省药招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按照实施方案和需求目录,采用谈判形式确定疫苗生产企业第二类疫苗的每个品种、规格的集中采购价格,形成《2018年度山西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品种入围目录》(以下简称《入围目录》),并将该目录反馈省疾控中心进行确认后,通过采购平台公布入围目录和集中采购价格。

县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根据辖区内接种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并供应接种单位。

接种单位负责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采购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江西省二类疫苗采购流程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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