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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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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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篇1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

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

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

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

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

关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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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论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实践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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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篇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关系》[提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

本文就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之间的适应性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水平;经济水平;适应性关系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离不开经济支撑,经济能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一切物质所需要素。

比如像日本、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健全,覆盖比较全面。

在美国,居民遇到危机情况可以拨打911呼叫求救,短时间内公民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难以达到的高度。

在非洲、印度这些欠发达的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够健全,总会有小孩因为饥饿失去生命,而政府却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

可见,经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使社会始终处于健康、协调发展过程中。

中国的GDP总值比较可观,但人均生产总值比较低,根源就在于国人的贫富差距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提高农村的整体消费水平,扩大市场内需,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老百姓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能够解决社会矛盾,稳定社会。

整个社会达到相对和谐的状态,更能拉动经济的平稳增长。

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关系现状(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水平有差别。

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城市的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均高于乡村的生产总值,城市的人均消费总值也高于乡村的人均消费总值,相应的,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普遍高于乡村,比如城市的环境有统一规划,有清洁人员负责城市环境的绿化与整洁。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毕业论文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它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起源于20世纪的工业化进程。

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人阶级的崛起和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这些制度涉及了人们的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基本权益。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工作年限达到一定要求的人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

这项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看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人们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了人们看病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民失业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失业保险制度下,失业的人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减轻了人们的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病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保障了工人的权益。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为解决人们生育问题而提供的一项保障制度。

在生育保险制度下,生育妇女可以享受到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减轻了生育妇女的生活负担,促进了人口的合理增长。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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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论⽂⼀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参考⽂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论⽂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的,但它与⼀般议论⽂不同,它必须是有⾃⼰的理论系统的,应对⼤量的事实、材料进⾏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社会保障论⽂1 同撑⼀⽚蓝天构建和谐社会——关于近郊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随着⼯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个新的特殊社会群体,其数量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社会吸纳能⼒。

如何解决⽇益增多的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当前摆在各级政府⾯前的⼀个⼗分重要⽽紧迫的稳定问题。

⼀、铸造“调节器”,建⽴健全素质教育培训机制 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农民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分有限,⾯临着极⼤的风险和挑战。

提⾼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才能有利于失地农民尽早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活保障问题,有效解决当前社会稳定问题,促进南充建设百万⼈⼝⼤城市⽬标的实现,因此,铸造提⾼失地农民综合素质的“调节器”,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是要建⽴健全失地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明确各部门⼯作职责;⼆是要注重针对性、实⽤性和有效性,要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来进⾏,形成“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良好机制;要加⼤失地农民培训的宣传⼒度,以调动失地农民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过硬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如实⾏分层负担培训费⽤、免费开展培训服务等;三是在提⾼他们就业技能的同时,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树⽴正确的就业观念,⿎励他们⾃主创业、⾃谋职业,多途径实现就业。

注重提⾼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科技⽂化知识⽔平,实现从务农到务⼯、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

浅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论文(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篇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摘要]社会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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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能。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政府参与又是密不可分的。

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以及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增长。

与此同时,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障政策时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不足;对策一、社会保障与政府责任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

关于社会保障的定义,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被译为“社会安全”。

到了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人们对“福利国家”有了较清醒的认识。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有关专家经过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之后,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只是防止和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

中国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其共识的一面,但在具体阐述其定义时,却仍然有着差异。

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陈良谨的观点,他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而郑功成教授则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

因此,社会保障可以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者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的帮助,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现代社会保障不同于一百多年前传统家庭保障和济贫保障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强调政府的责任。

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

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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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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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一:城市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

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

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

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

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

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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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工业化的产物, 是人类社会利用法律、公约、政令等手段, 从政治、经济上对社会劳动者实行身心保障的体系, 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必须相应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用以保证劳动者从事社会劳动和生活的正常的身心状态, 从而保证社会稳定, 经济正常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法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作, 除了加快立法步伐,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达到数量的平衡以外, 重要的是要讲求立法质量。

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 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是与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综合国力的强弱密不可分的。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生产力发展, 综合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 西方式“福利社会”的模式是很难适应我国的实际状况的。

因此在完善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 走中国特色的道路。

既要考虑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保障, 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困难的实际状况, 既不能一足就而就, 也不能徘徊不前, 既要考虑法律的现实可操作性, 又要考虑适度的超前。

因此在完善社会保障法过程中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恰当的确定保障范围、项目和水平就显得意义十分重大。

第二,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社会保障通过国家强制实施,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为了多方面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国家应当征收社会保障税, 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

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解决目前保障资金无法保障的问题并减轻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 同时将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紧密的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 必将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推动这一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三, 坚持公平与效率、保障与激励相结合。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此, 单位之间所承受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应大体平衡, 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也应当基本相等, 使社会保障的社会效益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但这里所说的“平衡”、“相等”绝不是“平均”。

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当充分地考到劳动者的贡献大小, 让对社会贡献大的劳动者享受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待遇, 以激励所有社会成员勤奋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四, 坚持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组织社会保障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

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 决策要集中, 管理要民主化、法制化, 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使社会保障的运作有法可依。

这是统一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所谓灵活性就是考虑到现阶段在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 对这些差异只能通过在国家统一法规政策指导下的灵活性加以解决, 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不能搞一刀切。

第五, 坚持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所谓“普遍性”是指在我国凡是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公民应当实际的享受该项权利; 所谓“选择性”是指对一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如残疾人等) 规定特别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不能单纯以普遍性或选择性为基本原则, 而应当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 否定了普遍性, 就意味着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否定了选择性, 就意味着对特殊社会成员的遗弃, 因而这两种方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中, 应当以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作为确定普遍性原则的依据, 同时应当有相应的内容对特殊的社会成员给予特殊的社会保障, 从而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除了坚持以上原则,依据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加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

社会保障基本法在社会保障法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以规定社会保障的原则、方针、社会保障的范围、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的组织
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办法、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以及违反社会保障法的责任等为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基本法的任务是推动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以保障每个人的正常生活不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并把发展家庭事业、健康事业、教育事业、完善公共设施等作为立法目的。

以此为内容建立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当然起统帅的作用。

(二) 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单行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目前所适用的社会保障单行法规虽然数量不少, 但其质量令人担忧, 有的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

因此对各有关部门从建国以来陆续发布的社会保障方面的单行法规加以清理是目前完善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和步骤之一。

通过清理, 对内容不完善的加以修改补充, 对已经过时的加以废止, 对急需建立起来的通过法定程序尽快制定颁布。

尽管这项工作的系统化程度极高, 但非此绝无其它良方可寻。

(三) 在遵守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前提下, 加强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重要环节。

地方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 成功的地方社会保障法能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将中央立法的意图贯彻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

我们认为, 地方社会保障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不相抵触; 二是立法的内容要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三是立法要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 注重超前立法; 四是以保障基本生活、有利于生产、稳定社会为目标, 做到公平合理, 量力而行; 五是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平等, 公平与效率统一; 六是要有地方特色。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条件下, 加紧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 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 无疑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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