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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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1.1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情况表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情况表

495
油船 油船
150 150 765 400 400 500 500 548 460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油船
第 4 页,共 16 页
丰辉油9 17 上海丰祺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 上海港祺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 上海港祺船舶燃 料有限公司 上海永升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
否 否
A A A A
沪海事供油 1385 备02009 沪海事供油 1037 备02011 沪海事供油 942 备02013 沪海事供油 925 备02010 沪海事供油 498 备03001 沪海事供油 305 备03002 沪海事供油 152 备03003 沪海事供油 115 备03005 沪海事供油 89 备03006 沪海事供油 154 备03007 沪海事供油 334 备03008 沪海事供油 75 备04001 沪海事供油 219 备04002 沪海事供油 366 备04003 沪海事供油 430 备04004 沪海事供油 341 备04005 563
2
A

上海市国货路263号8楼 200011
沪海事供 油备0102 长燃52 长燃37
第 1 页,共 16 页
宝山
长燃油1004 长轮37002 长燃49
是 否 是 否
崇明
长轮26040 中油燃供5 沪南油22 沪南油23
3
上海中油船舶燃 料供应有限公司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海市康桥工业区康桥 沪海事供 200135 兰州路 路27号 油备0203
沪嘉定油18 中油燃供3 沪嘉定油8 沪油燃供9 育才1 育才2 育才3

4
上海一秀实业有 限公司
A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docx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docx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三)船舶生活污水;(四)船舶垃圾;(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
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自《关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10]726号)发出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向我局提交备案申请,我局依照《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危防[2010]529号)和《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沪海危防[2010] 531号)受理备案,完成了101家作业单位和225艘作业船舶的备案工作,并依照《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沪海危防〔2008〕233号)完成了101家备案作业单位的信誉类别评定工作,现将备案与信誉类别评定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人林祥彬,联系电话66072813。

特此公告
上海海事局
2011年3月30日
附件:
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供受油作业相关单位备案情况表
9、2011年上海港船舶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单位备案情况一览表。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服务信息表

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服务信息表

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服务信息表表1 广西鑫丰海洋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2 钦州市桂通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3 钦州市苏南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4 广西北部湾港安船舶环保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5 防城港市恒创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6 防城港万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7 防城港市海通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8 防城港海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9 广西鹏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表10 北海伟龙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信息表。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目录通航管理部分 (2)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3)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5)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6)(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6)(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7)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9)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10)六、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11)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航行警(通)告发布 (13)船舶管理部分 (14)九、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14)十、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22)(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23)(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24)十一、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28)十二、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29)(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29)(二)船舶文书签注 (32)(三)《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34)(四)《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船舶登记.. (35)(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36)(二)光船租赁登记 (38)(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40)(四)废钢船登记 (43)(五)船舶变更登记 (44)(六)船舶注销登记 (46)(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49)十四、船舶名称核准 (50)十五、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51)十六、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52)十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54)十八、游艇俱乐部备案 (56)危防管理部分 (57)十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57)二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58)二十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62)二十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64 二十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66)二十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72)二十五、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73)二十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74)船员管理部分 (75)二十七、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74)二十八、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77)二十九、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79)三十、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签发 (80)三十一、承认签证 (81)三十二、出具特免证明 (83)三十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84)其他部分 (86)三十四、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86)通航管理部分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1、实施机关:福建海事局(禁航区)受理部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范围内)2、实施机关:漳州海事局(安全作业区)受理部门: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申请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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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海事部门
备案意见
签字:(盖章)
备案时间: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表
作业单位名称(盖章)
作业时间
接收作业种类
残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月度备案表》□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月度接收工作表》□
3、船舶污染物处理方案□
4、船舶污染物处理单位资质证明□
5、船舶污染处理单位出具的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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