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中标法律风险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的上方宝剑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询“价采购,确定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是鼓励低价中标的。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下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浅显的谈谈低价中标的利弊和解决办法。
低价中标的利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不需要复杂的操作程序和复杂的标书制作过程,只需要将所采购的需求罗列一个清单,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们自行选择后,进行报价,哪个的报价最低,就是哪个中标。
至于服务的水平和挡次、产品的质量,哪个又能在中标当时说得清楚呢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因为最低价中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一些复杂的过程和程序,供应商也不需要制作复杂的投标文件和准备工作,只需要测算投标报价,所需时间不长,所以能较快地进行实际采购,满足采购人的急需之用。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为了能谋取项目中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们,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投标价报的很高。
如果是询价,供应商们都知道自己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一次机会多么重要哇,如果不能中标再没有更改的机会了,所以在报价时,供应商们都十分慎重。
为了满足采购人或供应商自己的某种要求或目的,只要不亏本,无利,供应商们就想中标。
这也就给项目的后期工作埋下了隐患。
低价中标的弊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危害有六: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制度旨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最优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低价中标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行为。
2. 表现形式(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中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故意压低投标报价,导致中标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甚至出现亏损。
(2)恶意压价中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使中标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损害公共利益。
(3)围标、串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通过压低报价、提高报价等手段,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低价中标的目的。
三、低价中标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低价中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第三十二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
(1)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
(2)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恶意压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要求,对低价中标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1)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投标者为了获取项目,采取低价投标策略。
低价投标虽然有可能使招标人节省部分成本,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
二、低价投标的法律后果1. 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公正,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低价投标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中标人以及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低价投标可能导致其他投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报价过低,质疑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如果低价投标者中标,其他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招标。
此外,低价投标还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商业信誉,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侵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低价投标可能导致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报价过低,存在欺诈行为。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如果中标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 影响工程质量低价投标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材料采购、施工过程中采取不规范的操作,降低工程质量。
这将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侵害劳动者权益低价投标者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压缩工人工资、福利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影响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低价投标行为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
浅谈施工项目低价中标及其危害

浅谈施工项目低价中标及其危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确保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通过竞标的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一些企业通过低价的方式获得了施工的权力,但是产生一些危害,需要我们去思考。
标签:中标危害项目施工1 概述我国的建筑业已经完成了由定额阶段向工程量清单计价阶段的转变,目前,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发承包。
但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黄金阶段的结束及国家对建筑业的调整及中央政府对投资的“楼堂馆所”项目的限制,使得国内建筑业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市场就会出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项目,则必然会出现“楼歪歪”、“楼倒倒”、“厨子工程”等一系列“豆腐渣”工程。
故此,盲目的压价、砍价、编制不合理的招标限价都会使得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偏离正常成本价,这既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无助于建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 国家政府、法规及有关计价规范中关于“合理低价”中标的一些规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条中对计价风险的范围幅度及承担者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1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另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进行明确,在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时,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开始,通过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同时编制相应的招标控制价。
在竞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应拒绝其投标。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大多实行低价中标模式,《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工程合同骗术有哪些方法

工程合同骗术有哪些方法一、低价中标,后期追加费用这是一种常见的骗术,骗子通过低于市场价的报价获得中标,然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追加费用。
这种情况下,甲方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明确各个阶段的费用和支付条件,避免被追加不合理费用。
二、模糊合同条款,留下解释空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故意写得含糊不清,以便在未来有争议时,骗子可以利用这种模糊性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防范这种骗术的方法是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对方明确每一项条款,必要时可请律师进行审核。
三、变更设计,增加成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骗子可能会提出变更设计方案,这通常会导致材料和施工成本的增加。
对此,甲方应在合同中设定严格的变更程序,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双方同意,并且要有书面确认。
四、使用劣质材料或设备骗子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甲方应在合同中规定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要求。
五、拖延工期,索取违约金通过故意拖延工期,骗子会试图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期及延误的责任和后果,并设立合理的进度监督机制。
六、虚假承诺,诱导签约在谈判阶段,骗子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比如保证工程质量、速度等,一旦合同签订,这些承诺就变得无法兑现。
因此,甲方应要求所有的承诺都要有书面证据支持。
七、伪造资质,骗取信任有些骗子会伪造或夸大自己的资质证书,以此来骗取甲方的信任。
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仔细核查对方的资质证书,必要时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官方渠道进行验证。
八、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方骗子可能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这样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可能给甲方带来法律风险。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不得随意转包或分包,并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九、虚构工程量,虚增工程款通过虚构工程量,骗子可以从甲方那里骗取更多的工程款。
防范措施包括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审计,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
低价中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最终中标的现象。
在我国,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低价中标进行规定。
本文将从低价中标的定义、法律规定、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低价中标的定义低价中标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终被招标人接受并确定中标的现象。
低价中标是一种常见的招标投标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法律风险。
三、低价中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
关于低价中标,该条例规定如下:(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2)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3)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保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人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核实,发现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中标人作出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
关于低价中标,该法规定如下:(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和评审标准。
(3)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采用了低价中标。
虽然低价中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项目的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
本文将分析工程施工低价中标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工程施工低价中标风险1. 质量风险低价中标的企业往往为了降低成本,会采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工艺,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这不仅会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2. 安全风险为了降低成本,低价中标企业可能会忽视安全生产,减少安全投入,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重。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 进度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保持利润,可能会采取赶工期、加班加点等手段,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还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4. 资金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保持利润,可能会采取低价采购原材料、拖欠工程款等手段,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5. 信誉风险低价中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信誉,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二、防范措施1. 完善招标制度加强对招标制度的监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提高招标门槛,杜绝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
2. 强化质量监管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
对低价中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规范工程进度管理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监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对低价中标企业进行严格考核,对未按时完成的工程进行处罚。
5. 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中标企业的资金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按时完成工程的能力。
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管,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6.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摒弃低价中标的不良行为。
低价中标有规定吗

低价中标有规定吗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合同。
在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低价中标有一些规定。
首先,低价中标的规定是由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例如,在中国,低价中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根据该法,招标实施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来评估各个投标人的技术和价格。
评审过程应当公正、公开,确保每个投标人都有机会竞争。
其次,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了招标人的费用限制。
在一些国家,招标人需要预先规定一个最高限价。
只有低于这个限价的投标报价才允许中标。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避免过高的招标价格导致经济损失。
再者,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了中标者的合规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者的资质、信誉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中标者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果中标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此外,低价中标的规定还包括对中标者的履约保证要求。
中标者需要提供合格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招标人的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最后,低价中标的规定还涉及对中标者的合同履约监督。
招标人通常会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中标者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责任。
如果中标者发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低价中标有一定的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保护招标人的利益,降低招标风险,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都会遵循上述原则。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参与低价中标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实现双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
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
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
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
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
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本律师认为,仔细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及结合第54条的表述,不能得出低于成本竞标属于骗取中标行为的必然结论。
从第33条的文字来看,前段“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表述与后段的表述是并列关系,该行为并不包含在“骗取中标”的行为之中,且第54条关于骗取中标的责任中也没有列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行为。
因此,本律师认为,只有在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同时实施了声称其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欺骗行为,才构成骗取中标的行为,单纯地以低于成本竞标,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一定致使合同无效。
三、合同价格能否调整
如果因低于成本价中标致使合同无效,合同的价格能否调整?根据《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该中标价应当可以调整。
具体的调整结果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过错方是投标人,因为招标人并不了解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也就无法确保在评标时审查出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这时,发包人可以主张按照国家定额来结算,也可以主张参照合同价来结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就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时有严重的程序错误,对造成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防范
(一)投标人的风险防范
如上所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利后果主要由投标人承担,因此投标人应当尤为注意低于成本价中标的风险。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可能是为了中标而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由于疏忽、缺乏经验等过失造成。
1、在谋求低价中标时,尽量不要低于成本价,尤其是不要明显低于国家定额的标准
在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低价竞价早已成为行业通行做法,这是难以避免的。
鉴于评标时招标人并不掌握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仍然是以国家定额标准及行业一般情况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低于成本竞标的嫌疑。
所以投标人报价时不宜明显低于国家定额标准,包括总价和分部分项的单价都要注意这一问题。
为提高竞争力确实需要降低报价时,投标企业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以说明经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式,本企业具有超过社会平均的生产能力。
这就要求投标企业平时要特别注意数据的收集及企业定额的建立。
2、对于易产生漏项的项目,应当在对承包范围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报价
有些项目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投标人补充的;也有些项目招标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并不提供工程量清单。
这些项目中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都由投标人承担。
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项目和数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工程量有差别而调整工程价款。
这类约定一般出现在在总价合同中,其内容有失公平,给承包人带来了很大风险。
对于投标人而言,针对这类项目,在报价前一定要对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工程要求、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审阅,仔细进行现场考查,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并做好记录。
要仔细核对施工图纸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确是否可以增加遗漏的部分。
在报价单上,应当尽量多列“暂列金额”“暂估价”“暂定项目”等暂定内容,合理估算风险费,尽量充分地应对不可预测的工程范围。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编制应当由两组人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
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独立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个人原因和局限造成的工程量遗漏和误算,提高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科学性。
(二)招标人的风险防范
虽然低于成本价中标有时客观上有利于招标人,但这种做法严重压缩了承包人的利润空间,对工程质量存在威胁,引酿成纠纷。
从长远利益出发,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尽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
第一,应当严格评标程序,对有低于成本价中标嫌疑的投标人要求其澄清;
第二,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标书中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作为认定投标人企业个别成本的依据。
第三,严格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避免在合同无效后因自身的过错而承担责任。
五、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58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