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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规定(三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应商管理工作,提高供应商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保证供应商库管理的稳定并发展,保证顾客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供应商相关的工作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供应商在本规定中指的是经公司认证的,且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供应商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供应商选择、评估、配合等措施,确保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等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前提下最大化。
第五条公司坚持与供应商共同发展,共创双赢的原则,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倡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健全供应商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供应商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采购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供应商绩效的考核和改进等。
第二章供应商准入第八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首先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公司将供应商分为核心供应商和一般供应商两类,核心供应商是指与公司关系密切、供货稳定、服务优质的供应商,一般供应商是指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供应商。
第十条核心供应商的准入要求更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稳定的生产、供货能力;2. 具备良好的质量控制能力,通过国家相关认证;3. 具备良好的合作态度和服务意识;4.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5. 具备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
第十一条一般供应商的准入要求相对较低,但仍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3. 具备基本的质量控制能力,通过公司评估;4. 具备良好的合作态度和服务意识;5. 具备合理的价格和交货期。
第十二条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进行合理的市场调研和比较分析,确保选择到最适合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准入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并进行记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承包商(火电厂燃料及其运输供应商除外)。
第四条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登记、供应商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凡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供应商管理制度;(二)负责建设、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三)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供应商服务中心,设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四)负责审核供应商登记信息;(五)负责供应商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提供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的监督管理,使采购的各类材料能够满足集团生产需求,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供应商的资源,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供应商进入集团采购平台,建立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集团采购市场的大宗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采购中心是集团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制订集团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二)收集备案直管项目经理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供应商名录,整理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三)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对新进入集中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评审;(四)及时、准确地对供应商名录库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五)对禁止进入集团的供应商,将其列入黑名单,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并在集团内网公示;(六)对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安全生产部(材料设备部)是直属单位所属项目供应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供应商准入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对正在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评级打分,建立本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三)协助集团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抽查并更新名录库;(四)及时、准确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相关资料;(五)及时、如实地向集团采购中心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供应市场的供应商黑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六)对本单位供应商名录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供应商的准入管理第五条推进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其目的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合格供应商的确定、评价过程实施控制,选择符合集团要求的优质供应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是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获得项目成交资格的竞争主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关于供应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和供应链稳定,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管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设立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的评审、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选择与评审第五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能力;3. 产品质量符合公司要求;4.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5. 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供应商评审流程:1. 供应商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供应商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 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 评审小组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5. 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七条评审内容包括:1.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2. 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3.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度;4.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5. 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
第三章供应商合同管理第八条供应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供应商合同签订流程:1.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2. 供应商管理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3. 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4.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修改,最终确定合同;5. 双方签署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工作。
第四章供应商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供应商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产品质量;2. 交货及时性;3. 售后服务;4. 价格竞争力;5. 企业信誉。
第十二条供应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
3.委托第三方培训:采购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委托第三方开展供应商培训,以提高供应商的产品、服务、技术水平。
合作接触频率
5次 次/周
4次/月
1次/月
0.5次/月≤
订单购量方向
增加
根据需要确定
保持
降低
质量检验频度
抽检1次/月
不定时随时抽检
每批次均需检验
每批次均需检验
货款结算方式
准时结算
准时结算
视情况准时结算
异常处理完成后结算
合作培训办法
参观学习
委派培训人员
委托第三方培训
委托第三方培训
备注:
1.参观学习:由采购部向供应商发出邀请,请供应商企业相关人员来本工厂参观、学习。
供应商分级管理办法
级别
处理措施
一级
90分(含)以上
二级
75-89分
三级
75分以下
四级
60分以下
备注
关系发展方向
加强合作,互相支持,巩固合作关系
通知供应商讨论整顿方案
通知供应商讨论整顿方案
提出警告,并通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商迅速做出调整
三级以上为合格供应商
合作优先等级
优先选择
优先选择
无一二等级供应商时备选
无其他等级供应商时备选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贸易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为公司招标采购提供专业评审意见,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和筛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能力。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供应商管理的最高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负总责;二)批准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和供应商入库招标计划;三)决定供应商入库招标结果并签署合同;四)指导和协调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分管领导负责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和协调供应商管理工作,负责供应商入库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二)负责供应商评审工作小组的组建和工作指导;三)审批供应商入库招标结果和签署合同。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应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业务需要,参与供应商范围的拟定和供应商入库招标计划的编制;二)提供供应商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三)对供应商库的动态管理进行监督和协助。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供应商管理流程包括供应商招标、供应商评审、供应商入库、供应商库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供应商招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等环节。
第十三条供应商评审是对供应商能力和信誉的评估和筛选,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理。
第十四条供应商入库是指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将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库,成为公司正式合作伙伴。
第十五条供应商库动态管理是指对供应商库进行定期核查和年度评价,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确保供应商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记录供应商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供应商招标、评审、入库、动态管理等环节的文件、记录和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和提高供应商管理水平。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2篇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一)以下是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公平交易原则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要遵守公平、公正、诚实的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妨碍供应商的正常经营。
三、交易合同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
四、价格交易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价格交易应当遵守市场规律和价格自主原则,不得实施与公平竞争相悖的价格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支付结算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支付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支付方式应当合理,不得搞虚假支付,不得拖延支付期限。
六、信息共享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市场信息,提高交易效率,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七、争议解决对于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制度法规精选2篇(二)根据《商务部令第18号》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促销活动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适用于零售商进行促销活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价格优惠、赠送商品、购买返利等各种促销手段。
2. 促销活动的宣传: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促销活动的时间、地点、优惠内容等信息,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
供应商管理规定范文(4篇)
供应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供应商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供应链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物料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技术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承担责任,并接受本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企业将依据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产品质量、交货期、价格合理性等因素进行供应商评估和分类,并对不同级别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本企业将积极倡导与供应商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方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供应商准入管理第六条供应商准入管理是指本企业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第七条供应商准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和证照;(二)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声誉;(三)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和供货能力;(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五)价格合理,与市场水平相符;(六)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八条供应商准入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决策和通知等环节。
供应商准入的最终决策权属于本企业。
第九条供应商准入管理结果将在适当的时候公示,并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
红名单供应商将享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黑名单供应商将面临合作关系中止或解除的风险。
第三章供应商评估与分类管理第十条本企业将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供货能力的稳定性;(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三)交货期的准确性;(四)价格的合理性;(五)合同履行的情况;(六)售后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供应商评估结果将作为供应商分类和管理的依据。
评估结果将根据具体情况,将供应商分为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待改进供应商和不合格供应商等级。
第十二条供应商分类后,本企业将制定不同等级供应商的不同管理措施:(一)优秀供应商将享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并与本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二)合格供应商将继续保持现有合作关系,但需要继续提高不足之处;(三)待改进供应商将推动供应商进行改善,并设定改善计划和期限;(四)不合格供应商将面临合作关系中止或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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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培育和建设长期、稳定的供应商队伍及采购资源,确保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优进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及维修、设备及备件、材料、原燃料、中介、各类服务以及需要公司支付费用的各类交易的供应商管理。
第三条合格供方是指符合公司各采购部门的合格供方标准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准入审核的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招标中心负责规范供应商管理工作,并监督考核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一)审核采购部门所制定的各类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审核供应商的准入、评价和淘汰结果,并负责备案;
(三)根据采购部门的供应商评价结果,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合格供方目录;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库;
(五)检查、考评采购部门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六条采购部门依据所负责的采购类别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牵头组织、协调、实施具体的供应商管理工作,是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可行的供应商管理细则;
(二)开发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
(三)开展供应商的准入、组织评价和淘汰工作,并将评价结
果报招标中心备案;
(四)负责本部门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建立和完善供应商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供应商开发和准入
第七条采购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营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
供应商准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如其产品质量能满足使用要求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亦可);
(二)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行业资质证,质量、环境、安全、计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质文件;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商,其供应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并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生产装备、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状况和售后服务等达到供应商管理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需要生产、经营许可的各类许可证书、授权代理证书等文件。
第八条供应商开发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理商或贸易商。
(二)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应优先准入。
(三)坚持与国内外有实力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采购部门应积极开发具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各采购类别合格供方数量原则上保持在五家以上;
(五)法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公司及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在同一采购类别下只能准入一家。
第九条采购部门要积极开发潜在供应商,在供应商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供应商之间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方面不断优化。
通过有效竞争措施,进一步降低各类供应商供货成本。
每年引入合格供方比例应不低于10%。
第十条供应商准入按照申请推荐、资格预审、注册及信息录入、准入评审、准入核准的程序办理。
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准入审批,对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准入进行初步审核,对注册供应商注册资料、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提报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核对后,成为具有投标资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入:
(一)上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它资信资料的;
(三)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组织对申请准入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并据实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作为供应商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现场考察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设备和经营情况、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供应商即成为合格供方:
(一)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已履约的;
(二)上年度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
(三)综合实力在行业前五名的;
(四)稀缺资源生产企业;
(五)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称四新产品)等方面经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试用合格并批准试用的;
(六)采购部门战略供应商或优秀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向采购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招标中心核对,并及时修改供应商档案。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要努力培育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
战略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战略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30%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中国500强排行榜的行业领头企业。
重点供应商标准:一是供需双方有积极的合作意愿;二是所供物资属于我公司重要需求;三是所供物资占我公司该种物资采购总量5 %以上的资源型企业或其它重要企业。
第十五条“四新”产品供应商的准入方法:经技术管理部门依据新产品管理制度审核批准后,采购部门可按制度规定申报合格供方。
第四章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由采购部门组织进行。
在采购和使用过程
中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处理,同时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组织技术、质量、使用单位,联合对合格供方进行季度考评或年度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投标、中标情况、质量保证、履约周期、服务能力等方面。
工程建设供应商还应包括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考评结果,对供应商实行分级管理。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
合格供方按重要性又分为战略、重点和一般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分别享受不同待遇。
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第二十条采购部门所评价的优秀供应商比例,应控制在当年发生合同关系的供应商数量的10%以内。
优秀供应商应具备三年以上良好合作经历、且有满足采购部门要求的经济规模。
第二十一条凡具有以下行为的供应商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供应商:
(一)有不应标和弃标行为的;
(二)中标率分别低于40%和20%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的供应商,采购部门报“合格供方清单”到招标中心进行备案,招标中心以此调整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等级,将供应商加入合格供方目录。
提报合格供方时,需指明供应商所属采购类别。
第二十三条每年1 月20 日前,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报上年度评价结果,招标中心审核并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后,再由招标中心核准评价结果。
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反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战略和重点供应商核准程序:采购部门组织评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战略供应商和重点供应商的年度评价应达到优秀或良好标准,达不到时原则上予以降级。
实施招标采购时应首先选择战略供应商及重点供应商。
第五章供应商的淘汰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属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淘汰供应商名单:(一)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连续出现3次以上不能按时交货的;
(三)供应商货物质量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或提供其他厂家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在所有采购类别供应商目录中予以淘汰,并列入供方黑名单:(一)陪标、串标、围标的;
(二)弃标达三次及以上的;
(三)有价格欺诈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四)有贿赂行为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部门按采购类别,每年实行一定比例的末位淘汰制,并将淘汰意见提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购部门向招标中心提报供方黑名单,招标中心列入电子交易平台供方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被淘汰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进入黑名单供应商,采购部门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将不得再参与
公司采购项目。
如果必须继续合作,采购部门必须出具书面意见,经采购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招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采购部门应防止已淘汰、黑名单供应商以更换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等方式再度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行为时,在绩效考核中对责任单位扣罚0.1-0.2分:
(一)在供应商抽查中,发现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准入审核把关不严,存在虚假信息;
(二)招标中心在合格供方抽查活动中,发现合格供方不能满足采购部门合格供方标准;
(三)不按时上报考评结果;
(四)供应商引进不积极,竞争性弱,生产制造类供应商比例下降;
(五)未实现供应商优进劣汰;
(六)无合理理由拒绝自愿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
(七)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