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思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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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摘要】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和德治国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法治国强调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德治国注重培养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将法治国和德治国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点在于培养公民道德的同时强调法律的约束力,让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自觉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品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结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也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法治国、德治国、结合、基点、重要性、必要性、优势、衔接点、培养、公民道德、法治观念、社会稳定、繁荣、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概念"法治国与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分别强调法律的权威和道德的引导。

法治国强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而德治国则强调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应该相互结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当今社会,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道德观念的弘扬和培养则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道德教育的引导和培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秩序和公正,也有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目标。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中,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治国与德治国相结合,不仅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

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一、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

这就需要加强立法,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有法可依,关键在于应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所需的法律体系。

第一,依法治国要严格执法、守法观念。

法律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使其治理国家和社会,同时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依循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进行。

只有严格执法、守法,其权力本身才具有合法性,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才是正当的。

法治的含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较之于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

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加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

第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普遍适用;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

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正义和法律正义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它们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念。

正义强调的是基于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公正和合理性,而法律正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的定义、价值、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重要性。

正义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观念,是指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原则。

正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也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现实生活中,正义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尊重人权、平等对待、扶危济困等等。

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引导人们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实现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法律正义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待遇。

为了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

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石,法律正义则是正义的体现。

法律正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正义,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其次,正义和法律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比如,在某些文化或政治背景下,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来判断和解决分歧。

总的来说,法律正义对于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一个充满不正义的社会中,人们会感到失望和无助,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激化。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也需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公正和稳定,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和谐、幸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法律道德与法律正义

法律道德与法律正义

法律道德与法律正义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对善恶的判断和行为准则。

然而,有时候法律和道德并不总是完全契合,这也引发了对于法律正义的辩论。

本文将探讨法律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正义的内涵和挑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联系。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起着明确规定行为准则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同时,道德则是因法律的约束而存在的个人内心的准则。

这两者虽然在表达方式和制定机构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存在。

法律可以说是制定行为规范的最低限度,而道德则是追求行为完美的最高准则。

然而,当法律与道德产生冲突时,就会引发对法律正义的讨论。

法律正义是指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不总能完全符合道德准则,而且法律也会因为不同的利益、政治和文化背景而产生差异。

当法律不公正的时候,道德会成为调整法律规则的参照标准。

公民们可以通过道德的力量来推动法律的改革,以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期待和价值观。

在探讨法律正义的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法律的不完美性和其面对的挑战。

首先,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法律不公正的现象。

其次,法律的执行也存在着不公正的可能性。

法官和执法机构可能会受到个人立场、利益或政治压力的影响,导致对法律的执行产生偏颇。

对于个体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是个人道德选择的考验。

当个人面对一个与道德不相符合的法律时,他或她应该如何行动?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选择违反法律而坚守自己的道德准则,这被称为“良心抉择”。

良心抉择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如反对种族隔离、争取妇女平等权益等。

这些行动者通过个人道德选择,推动了法律的演进和进步。

然而,良心抉择并不总是被社会接受和赞赏。

在一些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破坏,进而遭受法律制裁。

这也催生了对公民不服从和反抗的辩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探寻一种理想的国家治理方式。

而在中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被确立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这两个原则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治手段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具有普遍性、公正性和强制力。

依法治国使国家治理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德治国,强调的是道德的力量。

道德是社会行为准则的内在动力,是人们行为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德治国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人们自觉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而以德治国则强调道德的引导和自觉性。

法律是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的,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支持。

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可以塑造人们的品质。

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引导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以德治国则提升了公民的道德素质,增强了社会的凝聚力。

法律是社会进步的基石,道德是国家发展的灵魂。

只有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12个方面。

这些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精神追求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路径。

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德治国则是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践行,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人民品质,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

苏格拉底正义中的法律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正义、道德和法律的理论深刻而有影响力。

在苏格拉底的理论中,正义是一种由理性和道德共同决定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在苏格拉底的眼中,法律也是一种可以指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苏格拉底对于正义中的法律的看法,以及他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批判。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由理性和道德共同决定的原则。

在《对话录》中,苏格拉底与其他对话者讨论正义的本质,他指出正义是一种超越个人利益、遵守道德准则的行为。

根据苏格拉底的理论,一个人之所以行为正义,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或者为了个人利益。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一种超越法律的准则,它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是由理性和道德决定的。

苏格拉底也指出,法律是一种可以指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制度。

在他的理论中,法律被认为是一种由智慧和道德制定的规则,它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秩序、公正和道德。

在《理想国》一书中,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关于理想国家的构想,他认为理想国家的法律应当是公正、合理、以及能够引导人们实现正义的。

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权威和强制的规定,更是一种可以引导人们实现正义的准则。

从苏格拉底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一种可以促进社会和个人正义的重要制度。

苏格拉底对于法律也并不是完全盲目的。

在《对话录》中,苏格拉底和其他对话者讨论了法律对于正义的限制和局限,他们指出,法律有时候也可能是错误的、不公正的,甚至违背了正义的原则。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虽然可以引导人们实现正义,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不可挑战的,它也可能存在缺陷和错误。

苏格拉底在《对话录》中提出了对于法律的批判和质疑,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服从于正义的,而不是绝对的权威。

以德治国,以法立国,以司法为根本保障

以德治国,以法立国,以司法为根本保障

以德治国,以法立国,以司法为根本保障德治国是一种传统而普遍被推崇的治国理念,它强调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应该基于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与之相辅相成的是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确保公正和秩序。

然而,法治不能脱离道德的约束,司法体系在其中扮演着执法和监督的重要角色。

因此,以司法为根本保障,将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是实现稳定和繁荣的关键。

首先,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道德价值观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教导我们区分善恶、正邪,并指引我们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在德治国的体系下,领导者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对整个社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同时,公民也被鼓励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社会文化可以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增强团结和凝聚力,进而促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仅仅依靠道德和伦理是不够的。

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治的存在和实施至关重要。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公正和秩序,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法治国家的法律适用普遍公平,注重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力量,是平衡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可以信任法律体系,依法行事,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然而,没有效果且可信赖的司法体系,法治将无法实现。

司法机构作为法律的最高执行者,起着维护法制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同时,建立高效的司法程序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是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只有当司法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和尊重,才能真正确保法治的落实和推动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以德治国、以法立国并以司法为根本保障是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必由之路。

德治国注重道德和伦理,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确保公正与秩序;司法体系起着监督和执法的关键作用。

这三者相互融合,相互支撑,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社会。

唯有不断弘扬道德、完善法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才能朝着更加美好的未来迈进。

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价值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价值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正义等价值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正义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不可分割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出现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正义和和谐,但是,法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完全涵盖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也无法把每一种行为的正确性进行定位和定义,这时候就需要道德和正义来补充法律,赋予法律更多的内涵。

其次,道德和正义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人们制定出来的,它们需要依据道德和正义原则来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得人们能够尊重法律,遵循法律,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努力。

此外,道德和正义还能够为法律赋予更多的意义,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选择,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最后,法律与道德、正义是一方面通过彼此的相互补充,形成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社会中能够获得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另一方面,法律也是一种约束,它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能够有效地遵守道德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法律与道德和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千丝万缕的,它们不仅可以相互补充和约束,而且可以赋予法律更多的内涵,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实现人权及正义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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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思想国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窦炎国?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主编古往今来,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无数志士仁人不惜流血牺牲,捐躯殒命。

人们何以如此看重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的一个现实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党中央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践出发对公平正义所作的上述论断,为我们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提示了方向。

一、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探讨社会正义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要从柏拉图的《理想国》说起。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等人之口,对正义做了多层次的反复论证,最值得重视的是以下三个层次的定义:其一,“正义是利益。

”[1](P19)其二,正义是除了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外,国家所应有的“一种美德”、是城邦所应有的“品质”。

[1](P152-155)其三,“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正义也就是“秩序井然”、“协调”、“和谐状态”。

[1](P169,172)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三种表述从三个层次上揭示了正义的含义:首先,正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关系。

作为利益的正义,应该有两层含义:其一,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对我们是有利的;其二,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规定了并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利益。

其次,正义是一种国家道德,是一种制度伦理。

表现为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的正义,从应然层面看,它应当能够成为吸引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从实然层面看,它应当是以现有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也是为维护这种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服务的。

第三,正义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状态。

表现为社会秩序的正义,表现为协调、和谐社会状态的正义,就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享其利、互不僭越。

总之,在柏拉图看来,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是利益,是利益关系;社会正义既表现为一种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也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结构。

或者可以说,在柏拉图那里,似乎已经大致意识到了以利益、利益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正义,既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即法律方式来表达,也可以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的方式来体现。

无疑,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些论断,是从他的阶级立场和社会背景出发的,因而不可能不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

但是,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也确实相当深刻地揭示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内涵和表现形态。

此后西方学术史上关于正义的讨论,大多也就是以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为依据和出发点的。

例如,在当代颇有影响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把正义理解和规定为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用来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制度。

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的情况略有不同,正义从一开始是被局限于个人品德的范围内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有人考证,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荀子·儒效》中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显然,与儒家文化传统的强势影响相关,中国历史上的“伸张正义”也大多是从超功利的伦理诉求和道德标准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少有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法律层面的言说。

直到西学东渐以后,社会正义的概念才被我国学术界广为采用;特别是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正义日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之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社会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其实质内涵是要求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正如西方学者佩雷尔曼所概括的,社会正义的形式主义的定义就是:同等待人。

[2](P548)但是,不同时代的人,以及同一时代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于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别,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3](P8)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人们不应当抽象地谈论社会正义及其实质内涵,而需要以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实际状况为基础,来探讨如何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从现实出发来探讨社会正义问题,关键是在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时,既需要确认我国公民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道德主体性,又需要确认我国当前存在的利益差别的合法性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层次性。

为了方便讨论,下面我们分别从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这样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二、法律正义及其规范域法律正义就是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正义。

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历来人们都把法律看作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这显然与人们对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理应对社会利益关系做出合理、公正的安排这种愿望和诉求直接相关。

但是,法律能否维护社会正义,法律正义是否等同于社会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依然众说纷纭。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4](P82)因此,在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中,法律表达了阶级剥削的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就此而论,法律正义是相对于剥削阶级而言的,至多也只能扩及甘愿忍受剥削的被剥削者。

显然,即便是依照“天赋人权”论的观点来评判,在这种社会状态中,也很难说法律正义是与社会正义相等同的一回事;相反,二者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是相抵触和冲突的。

这就是说,在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中,法律正义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是在它的经济基础的范围内来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在它的经济基础的范围之外,法律正义很有可能走向反面,直至于同社会正义相悖。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5](P292)。

这就是说,法律正义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关系的变革,法律正义也会不断被赋予与时代相适应的新内容。

把法律正义理解为一种不变的、抽象的原则,不仅与法律正义的本性相悖,而且也无益于社会正义。

已如前述,法律正义实质上是确认、维护、捍卫自己经济基础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一旦经济基础发生了改变,原有的法律正义也就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根据和理由,正义可能转化为非正义。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护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5](P292)。

由此可见,法律正义不仅有空间的限度,而且有时间的限度,法律只是在它的经济基础保持合理性的时间内才能够有效地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法律正义虽然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但是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程度,却与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紧密相关。

立法者、执法者的素质越高,越有利于法律正义的实现,越有利于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反之亦然。

这正是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社会秩序、不同社会风气、不同社会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

诚如马克思所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

”[5](P291)换言之,法律正义的实现水平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执法者对社会利益、社会需要的认识水平和理解水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执法者的个人品行和自身修养的优劣。

由此可见,法律正义不仅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度,而且还有主体素质的限度,法律只有在它的主体具备相应的素质时,才能够有效地确认、维护、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正义的限度,这三重限度也就是界划我国当前的法律正义规范域——法律正义的实际可能的实施范围——的基本依据。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水准规定着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水准。

换句话说,我国当前能够被采纳和认同的法律正义,只能也应当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能够派生和支持的法律正义。

众所公认,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特征: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正是经济基础的这些主要特征规定了我国现行法律正义的规范域:一方面它必须体现不同于已往一切剥削制度的民主性质,即必须首先充分尊重并保障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它还必须体现区别于未来成熟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特征,即必须充分尊重并保障劳动者之外的全体公民和各类社会成员的权利。

这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应当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正义,尊重并保障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利是它的根本性质,尊重并保障全体公民和各类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它的基本职能,从而使法律正义尽可能充分地转化为社会正义。

在法律(包括立法、司法和检察)实践中,我们不时可以发现违背上述法律正义的两种错误倾向: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忽视甚至侵害普通劳动者的权利,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或借口妨碍甚或压制非劳动者的公民权的行使。

这两种错误倾向,严重地妨碍了法律正义向社会正义的转化。

显然,从认识论根源上讨论,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由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正义的空间限度和时间限度缺乏恰当理解所致。

从空间限度讲,忽视了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就难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忽视甚至侵害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从时间限度讲,不懂得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应当是也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正义,也就难免会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或借口妨碍甚或压制非劳动者的公民权的行使。

从主体性根源上来讨论,这两种错误倾向都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主观愿望、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联。

道德品质高尚、追求法律正义的愿望强烈、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上乘,乃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体性素质的保障。

相反,如果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缺乏高尚的道德品质、缺乏追求法律正义的强烈愿望、缺乏必要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则就难以发挥保障法律正义的主体功能。

就此而论,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正义,需要首先从主体,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做起,从提升立法者、司法者、检察者的主体素质做起,否则就难以取得真实的成效——这正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正义的主体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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