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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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文物建筑作为历史遗产,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所有在文物建筑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

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文物建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火灾隐患,必须加强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五、严格控制明火使用。

在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明火使用,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的区域,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火灾隐患。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知识普及、预防为主。

七、建立文物建筑火灾应急预案。

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必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八、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的更新和升级。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九、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消除火灾隐患。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文物建筑必须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总结: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希望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好我们的历史遗产。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做有效隔离,不应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

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

3.游客或工作人员不应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火源。

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不应时间通电,不超年限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5.电气线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

6.博物馆和文物建筑修缮不宜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如需使用,应落实防护措施。

7.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8.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范本一、场所管理1. 各部门负责人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查。

2. 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存放合理,随时可以使用。

二、人员管理1. 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知识。

2. 建立健全消防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火灾事故。

三、火灾隐患排查1. 每季度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 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存储数量和存放位置,确保安全。

四、消防设备维护1. 消防设备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2. 定期组织消防器材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五、防火安全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2. 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六、电气设备安全1. 配电箱、电线等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2.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确保用电安全。

七、厨房安全管理1. 厨房要配备防火设施,及时清理油污,保持整洁。

2. 使用明火时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源扩散引发火灾。

八、疏散通道管理1. 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或阻挡通道。

2. 定期演练疏散逃生,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出口位置。

九、火灾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

2. 按规定记录火灾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消防责任追究1.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处罚和追究责任。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以上是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范本,根据不同场所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消防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项文化遗产,不仅代表着历史和文化,更是国家和人民的无形财富。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必不可少。

本文介绍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质,针对性地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制度,保证防火措施的全面实施。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得到充足的重视。

要做好室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备、灭火器等。

特别是要注意对高层文物建筑的防范措施。

三、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情况的处置措施、应急指挥和疏散方案等等。

同时,要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全体员工和游客,普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五、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日常监管和管理,严格把关消防安全问题。

六、严格管理用电设备加强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修、检测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电气设备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避免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七、保持通道畅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同时要注重维护通道畅通。

保持有效通道的畅通将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逃生通道,防止火灾逃生过程中出现混乱。

八、按要求储存易燃物品储藏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分类存储,并要定期检查及清理。

若发现问题,要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九、加强人员监管针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管理,要求明确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十、保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发展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在日常运营中故障及时排除,并且不断改进和推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确保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向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文物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单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

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第十四条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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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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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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