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具体运用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刑罚目的以及运用

刑罚目的以及运用刑罚的LI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H 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H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的问题略抒浅见。
一、刑罚LI的的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辨析(-)刑罚目的的界定如何界定刑罚的U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U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也有人认为,刑罚的LI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U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
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二是刑罚的口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U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U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口的。
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的。
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LI的。
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L1的的。
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口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
关于刑罚的U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
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口的,违背了关于直接U的与长远口的关系的基本原理。
浙江省2017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益物权模拟试题

浙江省2017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益物权模拟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许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债务人康某,时间长达两天之久,其行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2.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北京市,途中乙因疾病住院,乙将香烟托付给丙看管,并请他人告知甲,但无法与甲取得联系,乙就叫丙将香烟运往北京。
等丙已上路后,甲才来电说不能将香烟托付给丙,后来因大雨,香烟在路上被损坏。
乙对此(C)A.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甲是将香烟托给他的B.应与丙共同承担责任C.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当时情况紧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依据法律是可以转委托的D.应与甲共同承担责任3.劳教机关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的()A.特殊工厂B.特殊农场C.特殊学校D.特殊部队4.律师协会的性质是()A.行政机关B.司法机关C.司法行政机关下属单位D.群众性社会团体5.《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后,原判决或者裁定应当()。
A.暂停执行B.不停止执行C.由上级法院指示决定是否继续执行D.由本院院长决定是否执行6.下列选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B、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D、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7.下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离退休工资B.国债利息C.企业债券利息D.保险赔款8.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C)分担A.履行义务的一方B.接受履行的一方C.合同双方当事人D.协商确定9.下列(C)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包括的内容A.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B.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C.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D.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0.1999年5月至2003年间,武汉市洪山区桥梁村原党支部书记付明森,原党支部副书记、副村长付登勇等人与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一起集体研究后,决定将本村共40亩土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以每亩14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50余户外来户,获利530余万元。
西周刑罚种类

西周刑罚种类在西周时期,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
西周刑罚种类丰富多样,包括笞刑、剥皮、断指、凌迟、刖足等。
这些刑罚在当时被广泛使用,以维护王权的稳定和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西周时期常见的刑罚种类。
首先,笞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常用于惩罚轻度的犯罪行为。
它通常使用一根短鞭,用力抽打犯人。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使罪犯感到痛苦和羞辱,从而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同时,笞刑也是一种展示王权和社会权威的象征。
其次,剥皮是一种极其残忍的刑罚,用于对罪行严重的犯人进行惩罚。
剥皮字面上意味着剥去罪犯的皮肤。
这种刑罚不仅极其痛苦,还具有特殊的恐慑作用。
剥皮刑的执行者用细长的刀片或尖锐的工具剥下罪犯的皮肤,使其遭受极度疼痛和折磨。
第三,断指刑也是一种惩罚严重罪行的刑罚。
当时的社会认为,手指是人体的重要部分之一,所以断指刑可以让罪犯体验到极大的痛苦和残缺。
断指刑的执行者会用利器切掉罪犯的手指,以示警戒。
除此之外,凌迟刑也是西周时期常见的刑罚之一。
凌迟刑是将罪犯活活剖开,让罪犯在剧痛中死亡。
这种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还有一定的恐吓效果,以威慑其他犯罪行为。
同时,刖足也是一种残忍的刑罚。
刖足是指将罪犯的脚残忍地切掉。
这使得罪犯无法行走,生活变得异常困难。
刖足刑的目的是降低罪犯的社会地位,使其永远无法脱离罪犯身份。
在西周时期,刑罚种类繁多,每一种刑罚都有其特殊的用途和意义。
这些刑罚的使用既是惩罚罪犯的手段,也是展示社会权威的一种方式。
然而,西周的刑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过度残忍和缺乏人道主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逐渐转变,刑罚种类也发生了变化。
总之,西周刑罚种类丰富多样,包括笞刑、剥皮、断指、凌迟、刖足等。
这些刑罚不仅用于惩罚罪犯,还具有特殊的恐吓和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道主义的观念兴起,这些残酷的刑罚逐渐被取代。
今天,我们应该以此为鉴,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刑罚体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教研室主任:肖芳执笔人:刘煜一、课程基本信息开课单位: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课程名称:法学概论课程编号:021007英文名称:Introduction of Legal Science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总学时:72 理论学时:64 实验学时:8学分:4开设专业:政治类、行政管理先修课程:二、课程任务目标(一)课程任务法学概论课是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所有大一学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
法学概论课的性质决定了这门课的任务。
法学概论课的目的不是要培养法官或法律专门人才,而是要是通过传授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使大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和认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严格履行公民的义务,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成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目标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1.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2.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分析相关社会问题3.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4.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本项编写要求:以基本内容为主线,对各知识点分按“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提出要求,并说明教学重点及难点)导言第一次课就是运用一切方法让学生相信学习法律非常的重要、必要和有趣,引导学生随你一起前进到法律圣殿之门前。
然后让学生知道里面的大体结构,以及我们进去之后将要有选择地了解的内容。
教学目的:就是引起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视和兴趣,其重点和难点也在于此。
同时还要把本门课程的内容大概的介绍给学生。
第一章法理学(12课时)1. 了解我国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了解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及作用,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
刑法修正案(九)是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修正案》。
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几个重要的修改和变化值得关注和理解。
首先,修正案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以应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
例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惩处。
其次,修正案对部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
例如,修正案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大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并对醉酒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
此外,修正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和取证程序的规范。
例如,在确保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刑事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必要的取证程序。
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运用,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进行分析和判断,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际操作。
同时,也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只有依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修正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第一编总则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共分5章,合计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和对具体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两者的关系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树干与树枝的关系。
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凡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都适用于刑法分则。
在运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时,必须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和原则。
所以,只有掌握了刑法总则,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反之,只有正确地掌握了刑法分则,才能更深入、更全面地理解刑法总则。
只有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理解,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种刑事案件。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导读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刑法。
”该条是关于刑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的规定,正确把握刑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全面、系统而准确地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一)刑法的制定目的刑法制定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通过制定刑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说是其期望刑法所体现的价值。
刑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
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总是把被统治阶级进行的各种反抗行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通过制定刑法宣告其为犯罪,并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因此,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
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其制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即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服务,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必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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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具体运用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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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必考内容之一,而刑法的具体运用恰恰是众多考生辨析不清的知识点,中公教育在此为广大考生做一个简要的辨析。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累犯
1.适用条件: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处罚方式: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五、缓刑
1.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执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六、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假释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以上关于刑法的具体运行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在正确辨析这些易混知识点后做相关的题目练习,这样能够把知识点掌握的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