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环境污染是指各种有害物质或能量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其严重程度不仅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分别进行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违法建设、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此外,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非法排放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等严重污染行为,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污染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除了罚款和刑事处罚外,我国还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其他形式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整顿、停止使用污染设备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对于违法者来说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环境的整体利益。
在实施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检查,建立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实施,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有效地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也提醒着每个人都要自觉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1、尤其重大环境事件(Ⅰ级):(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效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关键城市关键水源地取水中止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污染事故;(8)造成跨国(界)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效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关键河流、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止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通常环境事件(Ⅳ级):(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群体性影响;(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是指在生产、经营、处置或者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在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背景下,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对于保障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1. 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基础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依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追究。
2.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衡量罪行重大程度、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环境污染、严重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危害程度予以量刑。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罚款对于污染环境罪,一般情况下会处以巨额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危害程度、违法所得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
通常罚款金额为数百万元至数亿元不等,确保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
2.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违法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程度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以死刑。
2.3 追究法人责任对于以公司、企业名义进行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会追究犯罪个人的刑事责任,还会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执照、停产整顿等措施,并对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 量刑标准的实施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3.1 行为的严重性衡量罪行的严重性是量刑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污染环境行为的严重性可以从损害环境和生态环境资源的程度来衡量,包括对水体、大气、土壤等的严重污染情况、对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等。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污染环境是指各种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
污染环境不仅危害人类的健康,还破坏了生态平衡,影响了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惩处,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而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制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轻微污染环境行为的量刑标准应该是罚金和行政处罚。
例如,对于一些生产企业排放废气、废水未达到国家标准的行为,可以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对于一些个人或者小范围的环境污染行为,也可以考虑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责令停止污染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其次,对于中等程度的环境污染行为,可以考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比如,一些企业长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一些个人故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也可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以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肃态度。
最后,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应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比如,一些企业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大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仅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
对于这种情况,必须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要求企业进行全面整改,恢复环境。
总之,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应该根据污染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综合考虑,既要有惩罚性,又要有教育性,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目的。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中对环境污染罪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引言】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修改的罪名,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污染环境罪的法条规定《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338条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修改,扩展了本罪的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得司法实践当中,以污染环境罪追诉的案件大量增加。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点:〔2〕1、将危害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尽量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减到最低,避免法律调控的滞后性;另,将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临界点提前,昭示着现代刑法注重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排污者的行为,从而更有效地遏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环境污染问题早已变成一个势不可挡的问题,世界上每个角落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污染现象。
环境污染不只表现在雾霾,还表现在河流、山脉等各种自然景象中。
律师365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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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不只表现在雾霾,还表现在河流、山脉等各种自然景象中。
将在本文为您介绍▲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罪名由来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二、环境污染事故认定标准▲1、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2、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
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
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三、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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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果加重情节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附表:
一、污染环境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量刑标准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
污染环境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定罪标 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