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
四川3·02沱江水污染案(孙伟-齐俊文-张骏尧)

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 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 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 后果的行为。
它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原《刑法》中规 定的玩忽职守罪中分离而单独规定的。
◆环保机构失去监管作用
基层环保部门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监管 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延误事故处置时机,是 事故原因之一;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促进其认真履行收责是改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 内容。
本案中,多位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而 受到处分,但是比起事后的责任追究而言,更为 重要的是如何激励他们积极履行取务、落实污染 防治工作、阻止污染发生。加强对环保部门的监 督,使其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是改善基层环保部 门工作状况的关键。
调查真凶
3月2日下午,简阳市、资中县、内江市政 府紧急召开会议,迅速作出应急方案。由 于不知道污染源究竟来自何处,简阳市环 境监测站随即将沱江严重污染的情况紧急 上报四川省环保局。
经过四川省环保局初步认定,位于沱江上 游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境内的川化集团公司 为该次污染的“真凶”。
四川省环保局随即派出3个调查小组开始沿沱江 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川化集团第二化肥厂排污口进 行了抽样取水。经检测,氨氮含量严重超标,当即 认定川化集团违规排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四 川省环保局采取果断措施关掉了川化集团第二化肥 厂的相关设备,使得污染源被切断。
此外,基层坏保部门贡任心不强, 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发现问题 不及时,延误了事故处置时机, 也是事故原因之一 。
沱江污染案

沱江污染案2004年2~3月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为地把大量氨氮超标几十倍的工业废水,排进了沱江,造成下游内江、简阳等地,上百万人前后近二十天无水可喝2004年2月到3月四川的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2004年2月底3月初,毗河、沱江两岸居民发现,江水变黄变臭,许多地方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还漂浮着大量死鱼要查出下游的污染源自哪里,就要到上游寻找答案。
办案人员用倒查的方式发现,位于毗河流域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就是这起污染事故的始作俑者3月26日,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酿成特大污染事故的就是两台这样的小泵从川化排出的这种乌黑发臭的废水中氨氮浓度高达每升2000多毫克,最高时甚至达到了7600多毫克,超过国家标准每升60毫克的几十倍到一百多倍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川化股份的一个技术改造项目--合成氨及氮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在2004年2月11日投料试生产后出现了故障,使含有氨氮的工艺冷凝液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2004年2月16日,川化集团公司控股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第二化肥厂(简称“川化二厂”)二车间水解、解吸装置的两台给料泵发生故障,导致含高浓度氨氮的尿素工艺冷凝液排入沱江的支流毗河,一直持续到3月2日,其间共排放纯氨氮2000吨2月16日,工人发现,技改项目的环保装置给料泵损坏。
汇报从车间主任传达到两位副厂长再到川化股份的副经理、总经理企业本来有6道环节可以制止事故蔓延,但是直到3月2日污染源被有关部门强制切断时,他们都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使得严重超标排污持续了近20天,从而演变成我国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沱江下游两岸近百万群众生活饮用水中断,给流域内的成都、资阳、内江、自贡和泸州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3月4日,在受污染的简阳城区,市民在临时改为送水车的环卫车前,接从水库运来的干净饮用水。
对沱江污染的反思

反思启迪一:从沱江污染事件本身来讲有三点,一是水利部门要有应对江河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理念和能力,特别是调控能力。这次沱江水污染事件一发生,我厅紧急实施跨流域调水——通过都江堰从岷江调水5000万立方米,还从三岔水库放水500万立方米为沱江冲污。占当时岷江来水量的1/3,等于甚至大于沱江上游来水。这次调水时间长、水量多,意义重大,是通过充分发挥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和调度手段实施的,既确保了都江堰灌区特别是成都市的用水,又为沱江清污做出了巨大贡献。实施过程中,为使有限水量尽快发挥好的冲污效果,我们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按章调水;充分利用沱江已成电站前池,制定了“泄污蓄清,大流量梯级推进”的科学调水冲污方案;省水利厅和沿江市、县水利局联动,动用省、市、县三级水利执法队伍维持调水冲污正常进行,确保“电调服从水调”,确保清水畅流和污水快泄。这次调水展示了四川水利行业识大体、顾大局、雷厉风行、无私奉献的品格和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要在沱江上游和主要支流适当兴建水库,要加快德阳市清平、彭州市关口、资中县两河口水库的前期工作,尽快实施,早日蓄洪济枯,加大沱江枯水期基流。三是要加快解决沿江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质问题,重点是建设第二水源,确保自来水厂枯期不直接从沱江取水。目前,内江市从球溪河引水工程已动工,简阳市引张家岩水库水的方案正抓紧论证。
污染饮用水源 追究刑事责任

家论 证 会 , 家 一致 认 为 , 于坝 上 、 专 鉴 坝下 特征 污 染 物均
况下 , 氮氧 化物 的排放 浓度 越低 。
当燃 煤 的 干燥 无 灰基 挥 发份 处
于 3 .2 5 5 %~3 .6 8 6 %, 含 氧 量 处 于
可 以达 到 4 0 gm 左右 。 当含 氧量 0 m /。
升至 34 %~4 1 时 , .7 . % 氮氧化 物 排放
浓 度 也 随 之 升 高 到 4 7 gm ~5 7 m / 1 0
污染饮用水源
■( 中国地 质大 学政 法学 院 ) 楠 蓝
追究刑事责任
案 例 一 :0 4年 四 川 沱 江 特 大 饮 用 20 水 源 污 染 事 故 案
20 0 4年 3月 1日晚 l 1时 , 简阳 市 一 份 关 于 沱 江 流 域 水 质 异 常 的 紧 急 报 告 送 至 省 环 保 局 谷 声 文 副 局 长
l.乏 ,EI 识N NF V S 野 O
I rn ng W a e ou c sPol e Crm i a e pon i i t i f xe ft D i ki he t rS r e i l ut d i n lR s sb l y W l be Af i l i d
严 重饮 用水 源污 染事 故 。 经 过 法院 一年 多的 调查 、 查 、 诉和 审 理 ,0 5 侦 起 2 0 年
2 3日, 对 斗 牛 河 ] 经 1 二 1个 点位 取样 分 析 , 测结 果显 示 , 监
牛 牛河 入江 口 N N 亡 — 一二 甲基 苯胺 浓 度 为 O0 1 gL 前苏 .0 /( m 联地 表 水标 准 为 01 gL . m / ,检 出 限为 00 1 gL ,其他 . /) 0 m 1 个 点位 未检 出特 征 污染 物 ,水质 符 合水 功能 标 准 ; 0 第 二 松 花 江 的 3个监 测 断面 未 检 出两 种 污 染 物 。 8月 2 5 日, 吉林 市 政 府 组织 召 开 了 花牛 河 活性 炭 吸 附坝 拆 除专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
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一、案例(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全国十大环境污染事件(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
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
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
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
四川沱江氨氮污染事件

四川沱江氨氮污染事件回顾2004年3月1日沱江河简阳段氨氮指标超标40—50倍,资阳段超标20倍,沱江沿岸出现大规模死鱼现象,自来水呈现异味。
3月2日,四川省环境监察总队、污控处、建管处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三个调查小组紧急奔赴沱江,对沿线污染进行拉网式调查。
由川化集团违法排污导致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的公共卫生事件终于浮出水面。
2月20日下午,长年在沱江边生活的市民陆续发现零星死鱼,至27日,江里的鱼儿潮水般跳上岸来。
紧接着,就出现大规模的死鱼现象。
简阳市环境监测站2月27 日至3月1日对沱江江水的监测结果表明:沱江入简阳境内宏缘段断面水体氨氮高达51.3mg/l,亚硝酸盐氮 2.42 mg/l,石桥取水点断面氨氮高达46.7mg/l,亚硝酸盐氮1.82 mg/l。
简阳市环境监测站作出判断:氨氮含量严重超标,氨氮污染是沱江简阳段死鱼的主要原因。
3月28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此次沱江严重污染事故导致沱江沿岸死鱼50万公斤,直接经济损失上亿元,沱江生态受到严重破坏。
与此同时,简阳市民的自来水龙头里流出的自来水已经呈黑色,并出现浓重异味。
3月2 日下午,简阳市政府紧急贴出“暂时停止饮用自来水”的通知,简阳市民饮用水开始告急!紧接着,沿沱江约62公里的污染带上的两岸城市也停止在沱江取水和供水。
沱江是内江市民饮用水的唯一水源,遭受特大污染后,为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基本要求,只有远赴近40公里外的自贡取水。
沿江城市百万市民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水危机。
(华西都市报)延伸阅读氨氮是指以氨或铵离子形式存在的化合氨。
氨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生活污水中平均含氮量每人每年可达2.5~4.5公斤。
雨水径流以及农用化肥的流失也是氮的重要来源。
另外,氨氮还来自化工、冶金、石油化工、油漆颜料、煤气、炼焦、鞣革、化肥等工业废水中。
氨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对鱼类及某些水生生物有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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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生产排污造成直接损失两亿多分别负有全面、主要、直接领导责任
沱江污染事故三责任人出庭受审
被告人在法庭上。
被告人在法庭上。
被告人在法庭上。
2004年2月28日开始,四川沱江简阳段出现水污染导致零星死鱼现象,到3月2日沱江流域简阳至资中段的水污染已致使20万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60余万元,环保部门监测表明,这次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亚硝酸盐,在上述江段形成了在实施技改调试过程中,相关设备出现异常故障,导致氨氮严重超标排放
经调查,2004年3月份,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为地把大量氨氮超标几十倍的工业废水,排进了沱江,造成下游内江、简阳等地,上百万人前后近二十天无水可喝。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曾亲赴四川沱江,关注污染事件。
2004年5月初,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东方红纸业公司顶风作案,违规偷排、超标排放造纸黑液,致使沱江再次遭到严重污染,造成死鱼12万斤。
随后,眉山市对企业实施了停电、停产、停排处理,切割了全部生产蒸球,彻底切断了污染源。
昨天,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责任人出庭受审。
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化公司)由于违规试生产、排污,在2004年2月至4月间造成沱江干流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
今天出庭受审的是该公司原总经理李俭、副总经理吴贵鑫、环安处处长何立光。
由于沱江水污染是近期全国范围内最大一起水污染事故,曾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案的审理也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关注,能容纳近150人的审判庭今天座无虚席。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川化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在未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投料试生产。
在试生产过程中,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
此外,该公司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中忽视环保安全,在同年2月至3月期间,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
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川化公司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致使沱江干流于同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当地的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经核查认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19亿元(其中川化已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179.8万元)。
法庭上,李俭等三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辩解。
他们辩称,公司是股份制,管理上职权不统一,但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已尽到职责。
对违规排污,李俭辩称,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是氨氮含量每升60毫克,但川化是老企业,在国内像这样的单位都达不到这个要求。
公司内部也严格限制了排污要求,实际上有时却是很高,达到几百毫克甚至上千毫克情况确实出现过,但公司废水没有直接排放,是委托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才排入江河的,沱江污染与工业发展关系较大,沿江有几百个企业都在排污,污染源比较多。
川化公司排放的氨氮并没有毒性,只会使水源缺氧造成鱼类死亡,危害并不是像指控说的那么大,且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太笼统,有许多应是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川化公司针对春耕生产农村对化肥大量需求的现实,片面追
求经济效益,对环保安全置之不理。
被告人李俭、吴贵鑫、何立光等主要责任人,忽视环保安全,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对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分别负有全面、主要和直接领导责任。
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川化集团对此次污染事故未及时报告环保部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沱江中下游百万人饮水中断,出现大量死鱼,水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川化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因此,四川省环保局对川化集团做出了罚款100万元的顶格上限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