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监管,推动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对食品生产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贵州省食品生产监管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食品生产单位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单位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可能存在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质监部门按照依法约谈、分级约谈、适时约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其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约谈对象和内容(一)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是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内容。
1、对于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单位: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其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2、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单位:一是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宣讲食品生产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明确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二是了解其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三是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危害,提出食品生产者具体整改要求。
3、其他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应约谈的内容。
执法约谈记录档范例

执法约谈记录档范例————————————————————————————————作者:————————————————————————————————日期:编号:20111001卫生监督执法约谈记录档案被约谈单位:扬中市三茅镇花花饭店约谈日期:2011年8月20日扬中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约谈告诫通知书扬中市三茅镇花花饭店: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你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健康管理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于2011年8月20日下午3点到扬中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302)室就有关问题接受我局约谈。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的,我所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扬中市三茅镇扬子西路扬中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某施某联系电话:88888888签收人:扬中市卫生监督所(公章)2011年8 月18日2011年8 月18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监督执法约谈告诫记录第(1)页共(2 )页被约谈单位名称:扬中市三茅镇花花饭店被约谈人姓名:王某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888888889约谈地点:扬中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302)室约谈时间:2011 年8月20 日15时30 分至15 时50 分约谈人员:张某施某记录人:朱某约谈内容记录:告知:我们是扬中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张某施某,我局现就从业人员违反健康管理规定一事,本着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的原则,现对你(单位)实施约谈告诫,向你(单位)宣传卫生法律规范、解释说明上述问题的违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如在约谈时有不明事宜的,可以直接陈述和辩解。
听清楚了吗?答:问:本局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7月20日以及8月13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卫生总体情况良好,但发现有个别从业人员未及时办理健康证明、部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较差,发现从业人员操作时不带工作衣帽,手指佩戴戒指,涂指甲油等不良习惯。
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模板】

XX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XX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属地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督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履职情况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包括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 1 —会成员单位)。
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进行责任约谈:(一)列入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二)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保障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三)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五)处理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或食品安全事件不当或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七)其他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
食品安全整改通知范文

食品安全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食品经营者: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在最近一次的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此向各位进行整改通知。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根据我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检结果,您所经营的食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使用过期原料:我司对您所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抽检并进行了检测,发现有部分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严重影响了食品的安全性。
2.卫生条件不达标:您所经营的食品场所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的情况,如食品加工区域存在污染物、设备不洁净等问题。
3.产品标签不完善:部分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存在不准确的信息,如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不详细、不清晰,无法满足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和营养成分的准确了解需求。
以上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于食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也违反了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整改上述问题,确保您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达标,请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二、整改要求和期限1.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原料:对于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购进新鲜、合格的原料进行食品加工。
2.加强卫生管理:彻底清洁食品加工区域,确保设备、工具等各项设施的清洁卫生。
对于卫生条件不达标的问题,请立即整改,并采取措施确保以后的日常经营符合卫生要求。
3.完善产品标签:重新设计食品包装上的标签,确保配料表、生产日期等信息清晰准确,使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原料和质量保障方面的信息。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司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期满后,我司将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复查。
如发现仍存在安全问题,我司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整改措施的执行请您务必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于整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与我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我们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024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规范,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约谈目的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析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不断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质监系统的监管职能,督促企业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改正违法生产行为;达到政企沟通、缓解矛盾,体现监管与服务的职能。
二、约谈情形(一)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我市相关企业,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二)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及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整改到期后,拒绝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较大质量隐患,需要提醒自查自纠,且经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当事人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当年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被确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
(六)被消费者____投诉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
(七)在各级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连续____次以上抽检不合格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有证据表明故意降低食品价格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产品质量下降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本局认为可通过约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可适时开展约谈工作。
三、约谈人员(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发生吊销、撤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属约谈对象。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7月31日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2024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牢牢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深入践行“四个最严”要求,从防风险、保安全着手,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努力实现责任落得实、风险防得住、底线守得牢,为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根据《天津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津政办发〔2024〕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坚持责任压实,夯实工作基础(一)全面压实食品安全办统筹协调作用。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发挥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
(区食品安全办)(二)持续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指导企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自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升食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约谈格式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止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约谈工作。
第三条(企业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
第四条(约谈定义)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针对食品企业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要求企业正确认识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约谈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食品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企业约谈规定的执行情况。
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企业约谈工作;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企业约谈规定执行情况。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企业约谈工作。
第六条(约谈形式)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对有关食品企业进行个别约谈,当出现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安全事故隐患时也可以对多个食品企业或同一行业、同一类别食品企业进行集体约谈。
第七条(约谈范围)食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谈。
(一)在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过程中,发现食品企业连续出现同类问题的;(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降低生产许可条件的;(四)在监督抽查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五)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六)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七)其他应约谈的情况。
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

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处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三书一函”即《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过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对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处置和整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按照程序,约见有关成员单位,就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整改,是指按照程序,就发现存在的较大风险隐患、安全问题,以及对提醒敦促逾期未改等事项,责令其限期落实整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提醒敦促,是指由按照程序,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章挂牌督办程序第六条挂牌督办情形(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挂牌督办,具体承担,并按程序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1.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2. 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3.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1.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2. 敏感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造成社会较大影响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的;3.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七条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二)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三)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四)方案审查;(五)办结备案。
第九条接到事故类《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办理下列事项:(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厘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依法实施处罚;(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六)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