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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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1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1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基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最突出的需要。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

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

他们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的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在押犯按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

问卷调查设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

调查的结果是:有55.55%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

(注:参见刘声祥:《从罪犯最关心的问题引出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6期。

)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

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也较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

改革开放前,很多罪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占重要地位。

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基础,个人自由的价值空前突现出来。

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

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

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较明显。

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拉不开。

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信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可以适当放宽;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

监狱学视角下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

监狱学视角下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

监狱学视角下的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是一个关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议题。

在监狱学视角下探讨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可以从监狱的职能定位、改造与惩罚、社会再融入等角度进行分析。

本文将以监狱学的视角,探讨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并从监狱从业人员、刑罚制度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相关观点。

一、监狱学视角下的刑罚执行1. 刑罚目标的实现在监狱学视角下,刑罚执行的核心目标是矫治罪犯,防止再次犯罪,并促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场所,承担着提供安全、改造、教育、培训等职能。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应注重罪犯的教育、心理矫治、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改善自我、重塑人生。

2. 犯罪与社会再融入监狱学视角下,犯罪与社会再融入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

在刑罚期满后,如何使罪犯平稳、顺利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监狱应提供更多的再教育、再培训、再适应等服务,为罪犯的社会再融入提供更好的保障,减少社会再犯风险。

二、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的关系1. 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刑罚执行的公正性是司法效率的基础。

只有经过公平的审判和合理的判决,才能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监狱应建立健全公正的刑罚执行机制,保障每位罪犯的权益,防止歧视和不公现象的发生。

2. 监狱从业人员的素质监狱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监狱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承担起正确执行刑罚、保障罪犯权益的责任。

监狱管理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保证刑罚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刑罚制度的科学性刑罚制度的科学性对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科学合理的刑罚制度应侧重于预防与教育,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和再教育,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再融入。

同时,刑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注重法律的适用与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的公平适度。

4. 社会参与与支持社会参与与支持是刑罚执行与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间题及建议对海东市平安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的思索|达明华*2019年底以来,本人两次参加了全市各区、县院 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情况巡查检察,也对平安区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状况进行了细致的核查检察,发现 当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普遍存在罪犯交付执 行衔接不好、公安监管措施不当、检察监督不力等问 题,影响了刑罚的统一正确实施,应引起检察机关的 高度重视。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 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主要是关于故意杀人、强 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在刑罚执行中普遍存 在重主刑执行,轻附加刑执行的现象,导致剥落夺取 政治权利执行中出现了众多问题。

(一)交付执行中存在不到位1.监狱管理机关交付不及时、不完备。

按照法律 规定,监狱应当将刑满释放通知书、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附加刑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 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但监狱(主要是本 省的)将罪犯执行文书,不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情况较多。

依据《刑 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 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但检察机关对检察事项不知情则无法履职。

如我院在今年核查摸底时发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未向平安派出所及时移送收到的胡某某,唐某某等执行文书,检察院也没有收到监狱交付的执行文书,故二人实际一直处于漏管、脱管状态。

2.执行地公安机关内部法律文书流转不畅。

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治安或法制大队),在收到监狱邮寄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文书后,不能及时送达辖区派出所的现象较多,由于相关执行文书送达滞后,直接导致派出所无法进行监管,甚至造成了漏管、脱管。

如我区古城派出所,通过我院年度检察知晓张某某为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后,只建立重点人员档案进行管理,无任何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管措施,也无完备文书和管控档案,而张某某常年在外省打工,实为脱管状态。

整理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

整理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

整理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汇报人:2023-12-28•刑罚的执行概述•刑罚执行的理论基础•刑罚执行的实践问题目录•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完善01刑罚的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将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法对犯罪人予以收监、监禁、限制自由等措施,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事法律权威和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罚执行的定义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通过刑罚执行,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手段,通过刑罚执行,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同时也对其他潜在犯罪人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刑罚执行的重要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均对刑罚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的完善法律依据02刑罚执行的理论基础报应主义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复和惩罚,其目的是实现正义和恢复社会秩序。

根据报应主义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与犯罪行为相称,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要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报应主义理论强调刑罚的公正性和必然性,主张通过刑罚来威慑和预防犯罪。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考虑其社会效果,包括对罪犯的改造、对社会的威慑和预防等。

功利主义理论强调刑罚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主张通过科学的刑罚执行方式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功利主义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惩罚罪犯来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

一体化理论认为刑罚的执行应当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既要实现正义和报复,又要考虑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一体化理论,刑罚的执行应当在确保公正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包括对罪犯的改造、对社会的威慑和预防等。

监狱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监狱服刑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思考

事执行检察部 门,本文从专职履行监狱检察 职责的视 了检察 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
角 ,就履 行对 监狱 服刑 人 员财 产刑 执行 监 督 职责 的相 监督 。修订后的《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
关 问题 进行探 讨 。
第 658条规 定进 一 步对 财 产刑 执行 的监督 对象 、监督
察 机关 积 极 摸排 ,主 动监 督 ,充分 利 用 执 检子 系统 助 定了检察 院对刑事案件裁判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
力办案 ,取得了 良好成效。由于财产刑执行检察 内容 监督 ,如 发 现 有违 法 的情 况 ,应 通 知 执行 机 关 予 以纠
和程序的特殊性 ,其监督质效主要体现于检察机关刑 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8条 、第 276条 中规定
面实现。2012年修订 的 《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法解释中 :《宪法》、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刑事诉
(试 行 )》明确规 定 了检察 机关 对 财产 刑执 行 的监 督 职 讼法》及《人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我 国宪
责 ,同时也明确了履行该项监督职责的主体——检察 法 第 129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作 者单 位 :青海 省西 平地 区人 民检 察 院分 党 组 书记 、检 察 长。
2018.第 4,-lg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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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职责 ,其 中第 1项 即为 :“对人 民法 院、公安机
现刑罚最终 目的 ,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确保 国家法律
监 狱 gl ̄HU人 员 财 产 If 执 行 监 督 若 干 问题思 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作者:李勇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4期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

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

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

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

现代监狱必然平等对待罪犯的思索写作无忧!]未来的监狱如何发展,怎样构筑监狱的现代化,这是每一个关心监狱工作的人关注的问题。

高文同志在年初发表《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一文,以鲜明的观点、全新的理论视角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针对高文同志的观点,宋新国、马力同志分别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双方针对性很强,交锋尖锐。

拜读上述大作,深受启发,我认为这些争论其实也是监狱工作在社会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问题在理论深度上的反映。

现不揣浅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求教理论方家和实践界的诸位同仁。

一、平等及平等对待罪犯什么是平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它最早是一种生理要求,既而变成一种政治愿望,最终形成了一种法律的概念。

西方社会,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提出城邦公民等级平等,要求社会的利益按公正的原则分配;到罗马时代,平等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要求,成了法律保障的权利;又经过中世纪基督教时代“众人都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观念的洗礼,发展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天赋人权的平等、自由阶段。

中国古代平等的呼声也一直不停,《诗经》里有“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躔兮……”,历代农民起义几乎都有“等贵贱,均贫富”的呐喊。

考察平等观念的发展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平等是个历史的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可能含义不同;2.平等是反特权的产物,西方也好,东方也好,平等口号的提出是对等级、阶级不平等的回应;3.平等是保护弱者的产物,不管这一口号的提出者、倡导者本人是“下等人”还是拥有特权、拥有既得利益的“高贵分子”,客观上都是保护弱势者的利益。

①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平等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词汇,不是简单的理解的平均、等同或相同,更不是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概念。

平等实质是指一种价值观的平等,具体是指这么一种信念,在静态上,指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对待之”②;在动态上,指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不歧视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相同的地位资格去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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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思索(一)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权力;法律关系;行为;可诉性内容提要: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从权力性质仁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应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应是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从行为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又是管理行为;从行为的可诉性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可诉行为。

一、前提:刑罚执行应当从广义,狭义,还是从更为狭义的概念上来理解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狭义的刑罚执行仅指监狱执行自由刑的活动,即监狱刑罚执行{1}。

除了上述广义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以外,《监狱法》还创造了一个外延更为狭窄的“刑罚执行”概念。

《监狱法》将“刑罚的执行”单独列为第三章,以区别于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教育改造等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释放和安置等方面。

因此,在理论上同时并存着三个刑罚执行的概念,即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的刑罚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以及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

对刑罚执行概念的多重论述,容易造成理论指导匕的误区和实际工作中的困惑,长期以来困扰着监狱理论研究者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必须予以明确和澄清。

那么,对于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而言,我们应该采用哪个刑罚执行概念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监狱刑罚执行)。

广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研究领域超越了监狱的范畴,外延过宽;而更为狭义的刑罚执行概念(狭义的监狱刑罚执行概念)是不科学的,容易使人误认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活动不属于刑罚执行的内容,“不仅使刑罚执行的概念在同一法典中产生了歧义,而且也有违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工作宗旨,有违立法者对监狱刑罚执行所确定之义。

”{2}因此,笔者使用“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概念来对刑罚执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监狱刑罚执行性质的多维度分析(一)从权力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监狱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对于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有“四权理论”、“三权理论”、“二权理论”和“一权理论”。

四权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刑罚执行权;三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构成;二权理论认为司法权由审判权、检察权构成;一权理论认为司法权仅仅指审判权上述四种理论中,第一种理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司法权,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监狱)等四机关分别承担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所构成的,尽管执行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仅只是一部分,并处于最后一环,但其属性无疑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与其之前的其他刑事司法活动相适应。

”{3}而其他三种理论都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

如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4}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理由如下:首先,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居中的裁判权,裁判性是其本质属性;而行政权是一种有倾向性的管理权,管理性是其本质内容{5}。

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裁判权的行使以一定的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对有关真假、是非、曲直等问题进行评判。

而管理权的行使不以争端存在为前提,权力行使者具有鲜明的倾向性。

应该说,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管理权,而不是裁判权。

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体现出裁判权的特征。

即使是在监狱刑罚执行中最具“司法气质”的减刑、假释问题上,监狱所行使的也不是裁判权,而仅仅是一种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最终的裁判权仍掌握在法院手里。

也就是说,法院是监狱和罪犯之间的居中裁判者,运用的是一种裁判权,这种裁判权是司法权。

而监狱针对罪犯所实施的刑罚执行权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运用的是一种管理权,属于行政权。

其次,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而司法权消极处事,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一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显然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不需要罪犯或其他主体的请求就可以开展各种活动,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宗旨引导下积极干预社会生活,努力追求“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社会效果。

再次,行政权效力具有先定性,而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预先设定的效力,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应当首先服从。

而司法权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行为并不一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例如法院一审判决),但是一旦司法裁判生效,就具有终极性的效力。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效力具有先定性而非终极性。

刑罚执行行为一旦作出就先行生效,即使罪犯对该行为不服,也应当在首先遵循的基础上开展救济,例如向监狱或其上级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向检察院请求救济(行政救济)、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等。

如果罪犯申请救济成功,则刑罚执行权的效力可能会被变更。

除此之外,监狱刑罚执行权还具有其他一些行政权的特征,例如行政权的机构系统内存在层级性,司法权的机构系统内则体现审级分工性等。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监狱刑罚执行权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监狱法理论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深入研究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对于我们理解监狱法的宗旨和目标,探求监狱法学的本质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事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与罪犯之间以刑罚为纽带所形成的,以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理由如下:1.法律规范是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形式特征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二是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社会关系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不可能所有社会关系都被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只有那些对社会秩序影响较大的社会关系,国家才把它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利益调整。

任何一个部门法的法规范对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就会形成一类法律关系。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此,从形式上来看,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属于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2.国家意志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从本质上讲,刑事执行法律属于刑事法律,而刑事法律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希望通过刑罚权的运用而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意志的法定化。

所以,作为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意志内容是国家希望通过行刑而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刑罚目的。

这是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3.刑事强制性是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表现为主体之间惩罚和被惩罚、改造和被改造的社会关系。

无论是监狱还是罪犯,在确认、变更、消灭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过程中,都没有选择的自由,而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对罪犯而言,这种法律关系的确立具有绝对的刑事强制性,它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而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则一般是以间接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监狱刑罚执行直接以国家的名义将罪犯强行纳人到刑事法律关系之中,用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不容争议地规定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罪犯不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们将面临的可能直接是刑事制裁。

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体现出刑事强制性的特征,是国家强制力量直接作用的结果,因此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4.刑罚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这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是以刑罚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作为执法主体,监狱的主要职权是刑罚执行权,包括刑罚的施行权、刑罚执行变更建议权、教育改造权,劳动改造权、监管改造权等。

监狱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依法行刑的义务、保障人权的义务、接受人民检察院行刑监督的义务等。

作为执法对象,罪犯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合法财产权、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服从管理、参加教育、参加劳动、接受改造等。

监狱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体现出刑罚上的特征,因此,监狱刑罚执行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

(三)从行为的性质分析: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执行行为,还是管理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既是执行行为,也是管理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行行为。

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行为。

执行行为是与侦查行为、裁判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根据国家权力机关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划分的。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监狱法中,刑罚的执行被定位在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并列的层次上,监狱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是同一位阶的概念。

但是,这种划分不是建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内涵外延界定不清,思维逻辑混乱,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应该说,“监狱工作就是刑罚执行工作“{6},监狱对罪犯实施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行为是一种执行行为,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狱政管理行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的上位概念。

其次,监狱刑罚执行行为也是一种管理行为。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行为包括计划、组织、实施(执行)、协调、控制等行为,执行是管理活动中的环节之一,管理行为包含执行行为。

管理行为是执行行为的上位概念。

监狱刑罚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的本质是管理权,监狱执行刑罚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可以称之为监狱管理行为。

监狱管理行为不仅包括狱政管理行为,而且包括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因为教育改造行为、劳动改造行为也属于管理行为。

因此,仅仅将监狱的狱政管理定性为管理行为是片面的,监狱所有的刑罚执行行为都可以说是管理行为,监狱管理行为和监狱刑罚执行行为是同一位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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