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新时期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新的形势下, 充分认识《 法修 正案( 》 刑 八) 对监狱工作 带来的挑 战, 并采取 积 极 的应 对措 施 , 当前监 狱理 论 工作 者和 实践 工作 者 深入研 究和探 讨的 重要课题 , 于监 狱 工作 是 对 的健 康 发展 具有 重要 的 意义 。
关 键词 : 法修 正案 ; 刑 监狱 工作 ; 对策 略 应
这些影 响对 当前监狱工作 的挑战 , 主要 表现在 : ( ) 犯 数 量 增 多 , 狱 关 押 能 力 受 到 严 峻 一 押 监
挑 战
《 正案 ( ) 修 改 的条 文 导 致 监 狱 押 犯 增 多 修 八 》
的有 : 是将 社 会上一 些 危害公 共安 全 、 众 反 映强 一 群 烈、 保护 民生 的行 为规 定 为犯罪 。如 醉酒 驾驶 、 意 恶 欠 薪 、 法买 卖人 体器 官 、 品安 全犯 罪等 行 为 。二 非 食
次修 法 之最 , 我 国立 法 改 革 的进 程 中具 有 里 程 碑 在
的 意义 。《 正 案 ( ) 的修改 , 修 八 》 充分 体 现 了我 国刑 法 罪刑 相适 应 、 罪刑 法 定 原 则 和 宽严 相 济 的立 法 精 神 , 于惩 治 和预 防犯 罪 、 护社 会 稳 定 、 进 社 会 对 维 促
新 时期 监 狱 工 作 面 临 的挑 战 与应 对 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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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法修 正 案 ( ) 为 背景 刑 八 》
童 团结
( 西监狱 管理局教 育改造处 , 广 广西 南宁 5 00 ) 30 0
摘 要 : 国人 大审议通 过 的《 法修 正案 ( ) 于 2 1 全 刑 八 》 0 1年 5月 1日起 施行 , 我 国立法 改 革 的 在 进 程 中具有 里程 碑 的意 义。这 次刑 法 的修 改 , 引起 全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为 刑罚 执 行机 关 , 作 对监 狱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假释制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河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n l fHe a oieC l g o ra n n P l ol e o c e
J n 2 1 u .0 l
V0 . 0 No 3 12 .
第2 0卷 第 3期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下 的假 释 制度 分 析
二 、 国假释 制度 的适 用现 状及 原 因分析 我 假释 制度 的发 展史 表 明假释 制度 以其诸 多 不可
有悔 改表 现 , 致 危 害 社 会 ” 为 适 用 假 释 的实 质 不 作 性 条件 。对 于前 三个 条 件 的理 解 我们 尚可 以参 考 19 97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减刑、 假释的规定》 第一 条 第一 款来 界定 , 即认 罪 伏 法 ; 真 遵 守监 规 , 受 认 接 教 育改 造 ; 积极参 加政 治 、 文化 、 技术 学 习 ; 积极 参加 劳动 , 完成 生产 任务这 四个方面 。但是对 “ J 不致 危 害社 会 ” 的规 定 却 十分 模 糊 , 需 要 监 管 部 门和 这
替代 的 功 效 正 逐 渐 成 为 现 代 刑 事 政 策 的 宠 儿 J 。
但在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上却存在着适用假释太少 和个别监狱“ 暗箱操作” 并存的问题 。首先 , 国无 我 论是适用假释的绝对数量还是适用假释的比例都是 很低的。在 1 个亚太 国家和地 区中, 2 我国假释比例 处于倒数第 四的水平 。其次 , J 我国假释尽管适用 的少 , 在 这较 少 的适用 中还存 在着 不少 问题 , 突 但 最 出 的就 是 “ 暗箱操 作 ” 如 黑龙 江 省 大 庆市 龙 凤 区人 , 民检察院于 20 年侦破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监 03 狱 第八 监 区 监 区长 姜 义 徇 私 舞 弊违 规 办 理 假 释 一 案 。我 国假 释制度 适用 的现状使其 所蕴含 的多 j
刑罚结构调整对我国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

了学者的 关注 ,同时对我 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 的工作也 产
生 了 巨大影 响 。 因此, 明 确 本 次 刑 罚 结 构 的调 整 对监 狱 工作
产生的影响 , 并在 分析 成因的基础上 , 有针对性地提 出可操 作性解决方案 , 不仅 有利于贯彻《 监狱法》 的基 本精 神 , 提 高
监狱部 门监管工作的 实效 , 还有利 于实现 “ 惩罚与改造相 结
m a k e c l e a r he t i mp a c t o f t h e a  ̄u s t m e n t o f t h e p e n a l t y s t r u c t u r e ,a n d b a s e d o n t h e a n ly a s i s o f t h e c a u s e s , t h e n p u t s f o r w a r 大学 2 0 1 1 级刑法学研究生 , 北京市海淀 区 1 0 0 0 8 8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对刑 罚结构 的调 整 引起
为 国家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 ,在打击 和惩罚犯罪 分子 ,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 年来 ,我 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使监狱刑罚执行有了更多 的执法依据 , 但也使 监狱在刑罚执行 中出现 了不少难点问题 ,特别是 《 刑法修正案( 八) 》 的 出台 , 将刑罚结构进行 了调 整, 以“ 死刑从严 、 生 刑 坐实 ” 为 指 导 思想 , 体 现 了 “ 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策 , 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 来 了新 的机 遇 。同时 , 也 使监 狱 改造罪 犯难 度 和安 全防范压力增大 ,这些问题若不尽快找到办法解 决, 势必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监狱理念 的贯彻 , 影响建设平安监狱整体 目标的实现。 因此 , 有必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解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 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 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 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 处罚金、没收财产。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 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 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 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 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 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 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 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 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 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专题
2010年8月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 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 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 ,其 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的监狱工作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的监狱工作研究
刘畅
【期刊名称】《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6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罪犯平均服刑时间和假释的适用率,其次还对狱内押犯总数、刑期结构、年龄结构有一定影响.由此导致罪犯改造出现消极影响、监管压力增大、行刑成本增加,应对措施: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创新激励措施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总页数】5页(P63-67)
【作者】刘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浅析《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的缓刑制度
2.《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3.新时期监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
4.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研究——兼评《最高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5.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开展监狱工作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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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改造的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矫 正制度 写入刑 法。文章从 监狱监 管改造的独特视 角分析本 次修正将 给监 狱 工作 带来怎样 的难度 , 并提 出相
应的解决策略 。
关键词 : 管改造 ; 区矫 正 ; 监 社 措施 收稿 日期 :0 1 1 — 1 2 1 — 2 2
个国家不 断地 对刑法进行制定 、 修改和废 止。 中华人 《 民共和 国刑 法修正案 ( )颁 布 实施 后 , 界展 开激 八 》 学 烈讨 论 , 究角度 各有不 同 , 文从 监狱 监管改 造角 研 本 度 出发 , 试述刑 法修 正案 ( ) 八 将对未来监狱 工作 带来
的难度及应对措施 。
罚方法 , 可谓 名副其实的主刑。刑法修 正案 ( ) 八 首次 对有 期徒刑做 出修 改 , 变数罪并 罚的最 高刑期 , 改 降
低 了一些罪 名 的入 罪 门槛 , 增加 了一些 刑名等等 , 这 些变化对作为刑罚执行机 关的监狱提 出了新的挑战。 ( 押犯人数 将持 续增加 一)
2 条 、 法第 1 3 2 刑 3 条之一 )对外 国公职人 员 、 , 国际公 共组 织 官 员行 贿 罪 ( 正 案 第 2 修 9条第 2 、 法 第 款 刑
间变长 , 流动性变 差 , 押犯 人数将逐年 增加 。刑 法修
正案 ( ) 1 条做 出如下修 改 : 八 第 0 判决宣 告 以前一 人 犯 数罪 的 , 除判处死 刑和无 期徒刑 的以外 , 当在 总 应
和 刑期 以下 、 数刑 中最高刑 期 以上 , 酌情决定执 行 的 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 的, 最高不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

关于监狱刑罚执行的调查报告调查时间:2019年3月调查人员:XXX调查地点:XX监狱调查内容:XX监狱刑法执行存在的问题调查目的:通过对刑罚执行工作的调查,分析其中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对策。
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一、兵团XX监狱的基本情况兵团XXX监狱位于阿拉尔市13团,于1984年4月1日成立,2019年,1月2日搬入新疆开始使用,建筑面积XX平方米,现关押犯人总数为XX人,是一所全现代化的高度戒备监狱,以关押危安犯为主,是因为新疆特殊的环境和形势所决定的。
为了快速应对这种新形势和新变化,监狱迅速调整部署,以适应现在的变化,确保监狱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当前XX监狱刑罚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一)罪犯收押方面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二)押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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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
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
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
(2)第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
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
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
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
(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此处改动蕴涵着“监狱工作首要标准”、改造质量科学评估的精神。
对拟报假释的罪犯,不能只作定性的确定,必须从入监以来整个改造表现,结合犯罪基本情况等要素进行科学综合评定。
(4)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决定罪犯能否假释,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改造表现,还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当地社区是否接纳等。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具有显著影响(一)增加实际服刑期限,加重罪犯心理负担,增加监管安全隐患以第五十条为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
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
以第七十八条为例,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
以八十一条为例,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必须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
对于身陷囹圄的罪犯而言,在高墙之内的每一天都是一种难以言表的煎熬,对受害者的愧疚,对家人的思念,对自由的渴望,对未来的憧憬无一不是通过时间来度量,但是修正案后,增加的期限犹如一根压垮骆驼的稻草使人喘不过气来。
增加了刑期,即是减少了自由,这无疑会加重罪犯的心理负担,为监狱的监管安全带来隐患。
(二)增加限制条款,失去改造动力,影响罪犯改造积极性以七十八条为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
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假设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
面对残酷的现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
[3]又假设某罪犯入监一段时间以后,通过一次或两次减刑,按照本条规定已不能减刑时,监狱计分考核、行政功奖对罪犯本人来说已无实质意义,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
(三)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增加干警压力,对教育改造提出新要求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实际服刑时间延长,减刑受到限制,一些罪犯便会产生极度忧虑和沮丧的心理,感到刑期遥遥无望,前途渺茫,生命在一点点逝去,进而对自己感到悲观、失望甚至绝望,不惜通过自杀方式获得解脱;更有极少数此类罪犯,恶习难改,畏惧于漫长刑期,产生“与其老死高墙,不如拼死一搏”的动机,铤而走险,实施越狱脱逃等行为。
如若罪犯丧心病狂,打击报复,处在监管一线的干警则首当其冲,其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同时当前的监管环境对监狱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罪犯自杀或是脱逃,相关干警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和影响,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新变化致使部分干警无所适从,出现不敢管、不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对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提前“戴帽子”,预先“限制”,影响教育改造说服力监狱一直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实行“给出路”政策,使罪犯明白希望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只有通过踏实的改造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尽可能地缩短在高墙电网内的时间。
修正案中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投改后减刑预先会“限制”,会提前“戴帽”,当监狱干警教育此类罪犯时就会产生说服力不强,底气不足的现象;而此类罪犯在思想上也会产生“总说让我好好改造,但是减刑时又对我进行限制,那我积极改造有什么用呢”心理。
人是有惰性的,特别是部分罪犯好逸恶劳、本性难改,当失去改造动力时,消极抗改行为就会不断出现。
监狱一直采用“以分计奖、以奖提请减刑(假释)”的办法,通过考核分对罪犯的日常改造进行量化管理。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特别是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均涉及与监狱计分考核制度如何接轨的问题。
举例来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实行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假设某罪犯入监一段时间以后,通过一次或两次减刑,按照本条规定已不能减刑时,监狱计分考核、行政功奖对罪犯本人来说已无实质意义,如何调动这部分罪犯改造积极性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三、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策分析(一)规范监狱内部管理,增强干警业务能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由于刑期增加、限制减刑等内容变化,监狱在押犯结构及押犯数量上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使监狱在收押和教育改造此类罪犯时难度加大。
从事监狱工作的同志特别是一线干警,需要认真全面地学习《刑法修正案(八)》,深刻理解新变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影响,强化干警直接管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加强狱内侦查,充分发挥超前防范作用,增强业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权。
在干警理解通透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组织罪犯学习理解新变化的内容与意义,促使罪犯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加大监管设施投入,提高物防、技防、人防水平近年来,监狱加大监管设施投入,增高狱墙、增设隔离网、加装铁窗、增加高清监控摄像头,对监管环境进行全方位24小时无缝监控。
设置心理咨询室,购入心理测量设备,对全监狱罪犯进行全面测量,发现问题及时联系相关干警,共同解决安全隐患。
对干警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在相关业务方面精益求精,在自身安全方面保持时刻警惕。
虽然监管设施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是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少数罪犯心怀不轨,伺机而动,窥视着等待着脱逃机会。
监狱干警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被表面的安全景象所蒙蔽而掉以轻心,否则疏忽大意将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从各种脱逃案例中,我们都可以找到疏忽大意的佐证。
(三)努力提高教育改造的科学性,增强罪犯认罪悔罪意识《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实施,必然会触动部分罪犯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某些罪犯实际刑期延长,减刑受到限制,势必影响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在思想和情绪上产生较大波动。
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波动是正常的,既不能熟视无睹,也不能束手无策。
必须遵循教育工作的规律,把握受教育者关注的重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不回避、不推诿。
进一步细化入监教育,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教育要类中分层,对限制减刑的罪犯要加强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长关”是源于重罪,是咎由自取,并不是法律故意与他们过不去。
(四)以“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为基础建设特色监区只有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之后,我们才能对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有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才能把各种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进行全面整合,确立适宜的监管模式,科学、全面地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才能最终实现改造效果最大化、最优化。
[1]不断细化和规范化罪犯入监分流标准和程序,尤其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应根据监狱监管设施状况、警力配置情况、执法管理水平,适度分配,保持相对均衡。
(五)重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但要通过外在的监规纪律、高墙电网予以约束,还要从罪犯心理方面着手,找到其内心深处的症结,有的放矢。
绝大多数重刑犯,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具有人格缺陷,大部分都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