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
监狱刑罚执行实施方案

监狱刑罚执行实施方案一、监狱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监狱刑罚执行是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执行、人道主义、改造为主、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公开透明等。
二、监狱刑罚执行的具体内容。
1. 刑罚执行的程序。
犯罪分子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根据刑罚执行法律程序进行入狱执行。
具体程序包括接收登记、身体检查、财物清点、安全教育等环节。
2. 刑罚执行的日常管理。
监狱对于犯罪分子的日常生活、学习、劳动等进行全面管理,保障其基本权益的同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监狱秩序的良好。
3. 刑罚执行的教育改造。
监狱应当通过教育、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促进其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4. 刑罚执行的医疗保障。
监狱应当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确保其身体健康,及时治疗疾病,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5. 刑罚执行的社会帮教。
监狱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犯罪分子进行关爱和帮助,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顺利进行。
三、监狱刑罚执行的保障措施。
1. 法律保障。
监狱刑罚执行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人员配置。
监狱应当合理配置管理人员、教育改造人员、医疗保障人员等,确保监狱工作的正常开展。
3. 设施设备。
监狱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监狱环境的安全、卫生和良好。
4.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四、监狱刑罚执行的效果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社会适应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改进提供依据。
五、监狱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
未来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应当着力于提高改造效果,推进智慧监狱建设,加强社会帮教工作,促进犯罪分子的回归社会和再就业。
六、结语。
监狱刑罚执行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注重人道主义,兼顾改造和惩罚,努力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再生。
刑事执行法学第七章 狱政管理

表现为依据、依法公平对待每一个罪犯的原则。 (三)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适时进行考核和奖惩的原则。
三、考核奖惩的内容和方法 (一)概述 考核奖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狱法》和司法部1990年8
月31日发布的《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 根据《规定》第6、7、8条,考核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思想改造 2.劳动改造 (二)考核奖惩的方法
犯的奖励或处罚。 考核奖惩对于做好监狱工作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3.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二、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在对罪犯考核和奖惩活
动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条: (一)相称原则 相称原则是指在进行考核奖惩时,奖惩的力度应与罪犯的
三、警戒设施
监狱警戒设施是指实施警戒活动所使用的 设备。
1.监狱围墙 2.岗楼 3.监门 4.关于警戒设施的其他规定
四、对戒具、警械、禁闭室和武器的使用问题 (一)戒具、警械及其使用 1.戒具(手铐、脚镣)的使用 2.警笛的使用 3.警棍的使用 4.警绳的使用 5.其他警械的使用 (二)禁闭室的使用
根据《规定》,我国监狱使用的是“计分考核法”,即利 用百分制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打分评定的方法。
计分考核法的具体办法是: 1.设立考核评审组 2.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的考核制度 3.及时公布加分、扣分情况4.罪犯考核的特殊情况 5.半年或年终进行评定
四、奖惩的种类、条件和程序 (一)奖惩的种类 对罪犯实施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两种。 (二)奖惩的条件 1.行政奖励的适用条件 2.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3.刑事奖励的适用条件 4.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狱政管理实施方案

狱政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
狱政管理是指对监狱内的罪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狱政管理实施方案是监狱管理部门为了实现监狱管理目标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案,是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文旨在就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监狱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二、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
1. 依法依规。
监狱管理部门在制定狱政管理实施方案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科学合理。
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监狱内外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罪犯的特点和行为特征,科学合理地确定管理措施和方法。
3. 综合考虑。
在制定狱政管理实施方案时,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内容。
1. 安全管理。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监狱内外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防,确保罪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纪律管理。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罪犯的行为监督和管理,确保罪犯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
3. 教育改造。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罪犯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4. 医疗保健。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保健体系,加强对罪犯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救治,确保罪犯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5. 社会关系。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罪犯的社会关系管理,帮助罪犯与家人和社会保持联系,促进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实施。
1. 严格执行。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和方法得到有效落实。
2. 监督检查。
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狱政管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不断完善。
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 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 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 惯和行为习惯。
5、直接性
为保证安全、正确、有效地实施狱政管理,并且保证国 家独有的行刑权不被转手他人,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 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
狱政管理的内容: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 武器的使用,通讯、会见,生活、卫生和奖 惩以及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处理等
(二)狱政管理的特征
狱政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 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个方面。
1、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我国 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 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 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 民的总体目标。
(四)做好罪犯的生活和卫生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狱政管理全过程,指导监 狱管理者正确进行狱政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依法管理是指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活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 定办事。即狱政管理应遵循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管理的原则
作为监狱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的狱政管理,它担负着重 要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监管 法规的规定,狱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刑法准确、有效地执行。
(二)严格监管,打击与预防罪犯逃跑、破坏活动,预 防外来侵袭,确保监狱场所的安全。
(三)建立良好的改造秩序和改造环境。
. 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 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4篇)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在监狱管理规定方面,有着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监狱秩序和保障囚犯的生活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监狱管理规定及其意义。
一、监狱基本原则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统一,加强法制建设和依法执政。
这些基本原则为监狱管理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
二、监狱管理制度建设1. 入监程序监狱管理规定明确了入监程序,包括接收登记、身体检查、物品查验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严谨性能够确保每位囚犯的身份真实,并为后续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2. 制度规范监狱管理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包括服刑期限计算、收支管理、劳动生产、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
这些规范旨在规范监狱管理行为,保障囚犯权益,并推动囚犯的改造和教育。
3.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监狱管理规定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有意图犯罪、多次犯罪或恶性犯罪的囚犯,应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惩罚,同时也要给予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4. 监狱内部管理监狱管理规定规定了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
比如,监狱内部要建立完善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囚犯的基本信息记录准确无误;监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三、监狱管理目标与意义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监狱管理的目标是惩罚犯罪与挽救罪犯,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能够促进监狱内的秩序与安全,减少犯罪发生。
此外,监狱管理规定也能够维护囚犯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权得到保障。
四、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1. 严格执行监狱管理规定监狱管理规定必须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囚犯的权益。
2. 加强监督和检查为确保监狱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监狱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监狱管理机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监狱管理规定的制定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监狱管理机制。
2024年监狱半年狱政管理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监狱半年狱政管理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X监狱的狱政管理人员,担任狱政管理工作已经半年时间了。
在这半年里,我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履行了我的职责,尽力做好了各项狱政管理工作。
现在,我将对这半年的工作进行一个总结,以便大家进行评估和指导。
一、管理方案制订及实施作为狱政管理人员,首要任务是确保监狱内的安全和秩序。
我按照监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方案,并积极推动其实施。
例如,我完善了监狱的门禁制度,提高了安全性;我推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做到了监狱内部管理的高效与权责的明确。
同时,我也不断跟踪和评估方案的效果,并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以保持有效性。
二、监狱安全风险评估为了提前发现和解决监狱内的安全问题,我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我组织了监狱内部安全巡查,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整改;同时,我还进行了外部安全评估,以了解周边环境的安全情况和潜在威胁,为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经过这半年的努力,监狱的安全风险总体得到有效管控,安全性明显提升。
三、矫正教育工作监狱内的矫正教育是犯人改造的重要环节。
我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积极参与和组织矫正教育工作。
我督促矫正教育人员制定科学的教育计划,开展各类教育活动;我与矫正教育人员密切配合,协助矫正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通过个别谈话和小组讨论等方式,与犯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重新思考和规划自己的人生。
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犯人的改造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四、人员管理及队伍建设作为狱政管理人员,我不仅要对监狱内的犯人进行管理,还要对监狱内的员工进行管理。
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员工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我引导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我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倡导和组织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增进员工的团队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这些努力,监狱内的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
首先,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在我国,监狱行刑管理制度是依据法律规
定进行的,所有相关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
各级监狱都必须依法设立,
建立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监狱行刑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保障罪犯和监狱行刑管理人员
的合法权益。
其次,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权利。
罪犯作为公民的一员,也
享有基本的生活权利,包括人身权利、饮食、医疗、住宿等。
监狱行刑管理人员必须合理
安排罪犯的生活起居,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同时,监狱必须建立健全的医疗保健机制,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
此外,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监狱并不仅仅是一个关押
罪犯的地方,更是一个改造罪犯的场所。
因此,监狱必须配备专业的教育改造人员,开展
精神文明、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
其走向社会正途。
此外,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关注罪犯的复员和社会融入。
在罪犯刑满释放之后,
监狱必须对其进行复员工作,在社会上寻找适当的就业机会,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成为
合格的公民。
同时,监狱也必须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和矫正,确保其不再犯罪。
综上所述,监狱行刑管理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不仅仅是
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改造,更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只有严格按
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监狱行刑管理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其预期的目的,保障社会的安定
和人民的安康。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内容范本

监狱行政规章制度内容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行政管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劳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监狱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管理。
第四条监狱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监狱长、副监狱长、科长、副科长、科员等职务,明确职责,实行层级管理。
第二章服刑人员管理第五条监狱应对服刑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身份、年龄、犯罪情况、健康状况等,确保服刑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监狱应建立服刑人员档案,详细记录服刑期间的表现、奖惩情况等,为减刑、假释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监狱应对服刑人员进行编号管理,统一佩戴囚服、囚帽,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第八条监狱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服刑人员出入监狱,确有必要外出就医等特殊情况,需经监狱长批准。
第九条监狱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确保监狱内的警戒设施完好,防止服刑人员脱逃、自杀等事故。
第十条监狱应加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开展政治思想、法律常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第十一条监狱应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安排合适的劳动岗位,提高服刑人员的生产技能,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十二条监狱应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十三条监狱应保证服刑人员的生活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提供充足的饮食、住宿、医疗等服务。
第十四条监狱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提高服刑人员的饮食质量。
第十五条监狱应定期对服刑人员的居住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保证居住环境的整洁、舒适。
第十六条监狱应加强对服刑人员个人卫生的管理,定期组织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等,保持服刑人员个人卫生。
第十七条监狱应定期组织服刑人员进行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服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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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的执行与狱政管理(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狱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警戒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节通信、会见第五节生活、卫生第六节奖惩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监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关联法规: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五节释放和安置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狱政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警戒第四十一条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劫夺罪犯的;(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通信、会见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